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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制度(大全)

2022-04-30 14: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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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格管理、监督机制,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除工资、利率、汇价、证券及期货价格以外的各种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经营性服务收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价格行为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价格管理实行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建立在政府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第四条xx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是本市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价格平衡工作,统一组织实施本市的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受市物价局的业务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所是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价格法律、法规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的行政措施和调控方案;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拟定本级政府定价目录内的价格,制定或者拟定本级政府指导价目录内的定价原则、作价办法、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三)组织、指导、协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四)指导、协调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以及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价格工作;

(五)监测市场价格水平、供求状况、重要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建立价格信息网络;

(六)组织、指导价格信息咨询机构开展价格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价格鉴证以及价格评估工作。

第六条工商、公安、财政、税务、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或者委托,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本行业的价格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建立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为主体的,有社会监督、消费者监督、新闻舆论监督、行业监督等共同参与的价格监督体系。

第二章价格的制定

第九条价格的制定形式分别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经营者定价。

政府定价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直接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统一价格。

政府指导价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和负有价格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的价格。

经营者定价由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依法自主制定和调整。

第十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属于资源稀缺、公用事业以及其他不适宜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重要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或者行业平均成本,参照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以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规章为依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审定。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人民政府以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取消不适宜的收费项目或者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当列入价格管理目录。

价格管理目录根据国家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和本市实际情况,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或者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成本以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法、合理、规范地制定价格,取得合法利润。

经营者改善管理,实现技术进步和依法以拍卖、竞价、招标等形式取得的收益,是其合法利润。

第三章价格的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和本市物价控制目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价格的调控、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和本市年度价格总水平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重要农产品及其他对人民生活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实行阶段性价格保护;建立主要食品、农业生产资料等的价格风险和调节基金制度;建立主要食品、日用工业品和防灾救灾物资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市场物价总水平或者某类商品、服务的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可能影响经济及社会发展以及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实现时,可以依法在规定权限和规定期限内对经营者定价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价格采取以下平抑物价的行政措施:

(一)规定在提价前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或者备案;

(二)规定经营的利润率、毛利率或者差价率;

(三)规定最高限价或者最低限价;

(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

以上行政措施的实施和解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以上行政措施,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物价局批准。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水平的变化作出分析和预测。有关市场价格信息应当公开。

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管理人员应当严守国家价格秘密和为经营者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行业内的价格管理、协调工作,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有关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建议,指导本行业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协调本行业的价格争议,引导、鼓励本行业的非会员单位参与行业的价格协商。

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不得利用其所占据的市场优势,实行价格垄断。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实行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年度审验、票据稽核等管理制度。各项收费收入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无证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以及从事无服务事实的收费。不得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或者公务活动,交由他人进行营利性的经营收费。

第二十条各类交易市场的主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价格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纠正价格违法行为,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事件。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及政府的行政措施。定价时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实行诚实、公平、公正交易和信用服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建立定价调价、削价优惠、价格资料等价格管理的规章制度;设立价格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价格管理人员。

经营者应当服从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的采集、审验等管理工作,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认真听取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批评和意见,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标识醒目。

商品标签上应当准确、清晰地标明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以及其他与该商品的价格构成有重要影响的内容。

提供服务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价目表,准确标明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者规格、服务范围,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经营者不得高于标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陈列样品或者公布质量标准,保证质量与价格相符。不得有以次充好、混充规格、降低质量,或者偷工减料、掺杂使假、虚报用工用料等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不得谎称降价、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或者极品等,以不真实、无依据或者畸高的标价误导、诱骗、欺诈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以不提供购货发票或者服务票据为条件降低价格。

第二十四条市物价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公布本市实施反暴利规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对本市公布实施反暴利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经营者自行制定价格时,其标价水平、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不得超过市物价局认定的这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或者收费水平的合理幅度。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不得与其他经营者串通、商定并执行垄断价格或者哄抬市场价格,不得为他人规定商品价格水平。

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商品,销售鲜活、呆滞、季节性商品或者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的除外。

第四章价格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以及经营者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所根据市物价局规定的职责,执行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佩戴识别标志,并出示证件。

第二十八条职工物价监督组织、消费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可以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活动,监督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并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真实情况;有权拒绝经营者的价格欺诈或者价格歧视行为以及各类非法收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有权向价格检查机构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消费者的举报应予受理,并对举报有功者实施奖励,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条新闻舆论单位应当运用舆论工具,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正确引导生产、经营和消费,揭露价格违法行为,对经营者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可以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委托,对本行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实行检查,督促经营者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干预措施,监督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有权获得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价格信息的服务和帮助;有权对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享有的价格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各类非法收费;有权对价格检查机构的检查和处罚进行申辩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消除影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对市场的主办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款所列,凡情节严重的,应当分别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者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不得作两次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违法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因价格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一年又发生同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等价格资料或者阻碍、抗拒价格监督检查的;

(四)给国家、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伤害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泄露国家价格机密或者经营者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x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造成影响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保障措施,目前,很多企业虽然建立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但可操作性差,有的企业的管理制度只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检查而设立的一纸空文,甚至有的企业完全没有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指用人单位内部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实体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则是由用人单位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管理领导小组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是指取得职业资格的公共卫生医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等,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任或聘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相关负责人的职责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组织领导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卫生事故。

2、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

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不同负责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分管的工作,对其在职业卫生方面应该承担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3、用人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各职能部门都会涉及职业卫生职责,需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职业卫生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职业卫生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4、车间主任和班组长

车间主任和班组长是搞好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关键,车间主任和班组长全面负责本车间和班组的职业卫生工作,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职业卫生的规定和要求,督促车间和班组的职工遵守有关职业卫生的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带领职工切实做到遵章守纪,

企业实施职业卫生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1、企业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一些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职业卫生管理、宣传、治理等工作没有落实到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还是一片空白,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临时性任务指派给部门去完成,这样就造成工作不够系统,没有连续性、没有针对性,达不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的。

2、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但规定不够全面,没有层层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业答为只在给职工做了健康体检就是职业卫生了,只要求某个部门联系、组织体检工作,没有将体检后续的如职业病统计、职业禁忌症的调离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实下去,使得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全面展开。

3、只规定了职能部门的职责,忽略了全员参与

第三篇:安全方案

一、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XXX

成 员:各班班主任老师

二、学生交通安全应对措施

1、加强对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遵守交通规则。

2、发生事故当班教师立即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到安全地段,并迅速将信息上报学校,由学校及时上报乡中心校领导。

3、要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医院进行抢救,及时报110、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保护好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事故处理工作。

三、职责:

1、发生事故。带队领导、老师为第一现场指挥人,要负责及时把学生疏散到安全地带。

2、责任老师及时组织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

3、责任老师要及时维持好学生秩序,并及时上报学校领导。拉好警戒线,保护好现场。等待救援和处理。

第四篇:社区工作满意度工作方案

阜准办字【2009】87号准东办事处关于在社区开展“满意度测评”活动实施方案

军垦路社区、各科室:

根据准东办事处学习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具体整改措施要求,全面实施“满意度工程”建设,结合办事处工作实际,现将社区工作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安排如下:

一、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社区开展群众测评是贯彻群众路线、吸收群众全程参与社区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的目的是真实了解民意,客观、全面掌握社区工作情况,实事求是评价社区工作的成效,及时发现存在的不足,确保测评活动取得实效。

经办事处研究成立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耿艳宏 (办事处支部书记)

副组长:麦麦提 (主任) 刘卫国 (副主任) 成 员: 别克、牛铁红、王晓阳、孙亮、张秀萍、蔡怀广

二、测评内容、方式及程序

测评的主要内容是对社区开展工作情况的总体评价,同时注意收集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测评主要采取填写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每年组织一次,测评领导小组指派人参与测评的全程监督和汇总工作。满意度测评采取召开测评大会的方式进行,大会由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会上社区主任、副主任分别对一年以来个人在履行职责、服务群众、工作作风、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等方面结合各自分工进行客观认真的汇报,并提出明年工作的思路和措施。之后参会人员民主评议(点评) ,会议主持人就测评表填写作解释说明,并组织与会人员填写测评表。测评结束后,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对测评表进行统计、汇总。

三、参评人员

1、社区全体工作人员;

2、服务对象;

3、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4、办事处指派人员。(包括各科室业务负责人)

四、测评结果的运用

社区对测评结果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认真进行分析,测评结果和意见建议要以适当方式向居民公布,并根据测评情况,进一步完善整改具体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及责任分解,建立整改台帐,按照“挂号销号”的办法,做到完成一件、销号一件。确保测评活动中尚未解决的问题继续得到有效解决。

五、有关要求

1、对测评结果和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的统计、汇总由办事处别克、孙亮、王晓阳负责,将测评结果作为当年社区干部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2、认真组织好社区工作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同时注意正确引导群众,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创造有利于群众讲真话、讲实话的良好氛围,形成群众有序参与、评价客观的良好局面,确保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顺利进行。

3、实事求是,严肃纪律,坚决反对在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中弄虚作假。

4、办事处在测评基本结束后,还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根据测评结果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切实得到解决。

附:军垦路社区二00九年度群众满意度测评表

阜康市准东办事处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工作总结方案

社区工作总结暨联欢会活动方案

社团招人工作方案

社工活动方案

零发案 社区工作总结

第五篇: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各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履行向本部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3、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4、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定期、不定期组织各部门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处理。

6、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7、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六篇:工作室规章制度

工作室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室所有工作人员能积极工作,全面、有效进行业务拓展,不断提升个人业务知识及综合能力素质,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值班制度(值日表续后)

实行签到值班制度,既按照值日排序表,当日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工作室并签到,对当日值日情况进行全面、完整的签记,并有效进行邀约,值日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值日),应提前一日知会工作室负责人,并自己安排好替班人员。

二、清洁卫生制度

清洁卫生由当日值日人员负责,包括办公桌椅、物品展示柜、门窗、沙发等的摆放及清洁。

三、学习制度

按每周

二、

四、六,三日为工作室所有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时间,集中学习由负责人召集由值班人员主持,学习时间为每晚7点到9点半,学习内容为:最新联众商务模式(公司制度)、六大密码、八大心态、九大优势、产品知识等。

课程安排由主持人结合网络会议作全面规划,成员课前做好课前提问及课后分享准备,以使学习达到最佳效果。

四、课堂纪律

进入课堂会场所有成员必须将电话调为静音或者是关闭状态,对于所安排的学习课程,任何人不得无姑缺席或迟到早退。

五、奖惩制度

对违反工作室任何一条规定的给予“乐捐”的惩罚,由主持人带领所有成员齐喊:”乐捐X元”。优秀的成员由团队人员共同推举并给予相应的表彰嘉奖。

三生事业文山工作站20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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