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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制度(合集)

2022-04-30 14: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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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暂行办法。

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

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5.管理费:以本款1至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

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有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润

以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成本1至4项之和为基数核定,利润率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四)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段差价收入存入建设银行。

第六条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住宅差价,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三章商品住宅价格管理

第八条物价部门对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价格分级管理权限,除国家物价局另有规定者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制定商品住宅价格,必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按商品住宅的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申报价格,报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审核,由物价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在已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项目而提高商品住宅价格。工程后期确因发生不可预见的建设费用,需要调整价格时,应按前款程序重新报批。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价格销售商品住宅。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以适当下浮。

第十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严禁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城市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商品住宅定价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的成本项目和开发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的;

(六)其它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除第(五)项和其它违反财政、审计法规的行为,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篇:价格管理制度

XX区发改委(物价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价格改革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全面推进价格放、管、服,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在加快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引导资源配置、结构优化调整、工作效率提高、开展“双随机”抽查市场价格监管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

一、推进收费管理方式改革。

20xx年全面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制度。通过区政府站、物价局网站以及各相关部门网站对外公布实施,进一步提高了收费工作透明度,对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取消《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审后已经完成了2次收费年度报告,从年度报告情况看,实施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后,既大大提高了收费管理效能,又强化了各单位对收费工作重视。目前委(局)正逐步探索实行年度收费报告制度,对收费单位的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跟踪,进一步强化对收费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成效逐步显现。

通过取消、冻结、暂停、缓征、免征涉企收费等措施,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对新常态下支持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加强涉企清单动态管理。

确保清单内的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所有收费事项合法、合规、合理,切实把涉企收费清单纳入行政权力平台运行和监管。

四、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在网络、媒体等平台公布涉企收费清单、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录等,发放《涉企收费政策宣传资料》,督促各单位在收费场所及站及时公布、动态调整收费政策。

五、认真开展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倾听企业对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对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行为严肃查处。

六、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下发了发改办z2017{40号《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全面梳理《安徽省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减少包括中介服务在内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其收费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放开已经具备竞争条件的定价项目,降低部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

七、20xx工作思路。

20xx我委(局)将重点从四方面继续深化价格、收费管理制度改革:一是明确简政放权的目标任务,凡上级放开价格一律实行市场化运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反响大、群众意见集中的价格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加大部门间配合,着力解决不衔接、不配套、落实不到位价格问题。四是全面履行价格职能,承接好上级下放权力清单、完善监管与提供服务相结合,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为企业和群众主动推送价格服务,努力打造服务型机关。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为政府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价格监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对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公布等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二)监测分析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

(三)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

(四)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五)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六)组织价格监测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七)组织实施临时性价格监测任务;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价格监测工作职责。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和中新生态城的价格监测工作由各自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支持价格监测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价格监测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测。

对在价格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本市对下列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监测:

(一)粮、油、肉、蛋、菜等农副产品;

(二)钢材、有色金属等工业生产资料;

(三)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

(四)成品油、煤炭等重要能源;

(五)汽车等机电产品;

(六)油脂油料等主要进出口商品;

(七)家用电器等日用工业消费品;

(八)医疗、教育等服务;

(九)客运、货运等交通运输服务;

(十)房屋、土地;

(十一)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

价格监测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

第七条价格监测实行报告制度。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活动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需要,制定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价格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但不得与国家和本市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相抵触。区、县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应当自制定之日起5日内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监测,应当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确保价格监测质量。

第九条价格监测以定点监测、定期报表为基础,结合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和临时性定点监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指定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第十一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生产经营的规模或者掌握相关价格信息,能够反映当地或者同行业被监测商品、服务的价格水平;

(二)具有价格监测资料收集和传送手段;(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市场信誉良好;

(四)具备价格监测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其颁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或证书,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换、调整,但出现下列情况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资格,收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或证书,并可以根据需要另行指定:

(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萎缩,其上报的价格信息已不再具有代表性;

(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

(三)不适宜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或者调整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后,应当自指定或者调整之日起5日内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时间等要求填写报表并报送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员审核签字,不得迟报、拒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相关价格监测,为其价格监测信息资料采报人员提供免费培训。

根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无偿为其提供所监测商品或者服务的全市平均价格资料。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形势和工作需要,可以针对特定商品和服务通过问卷、走访等形式进行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或者开展应急价格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开展应急价格监测,价格主管部门除通过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收集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外,还可以指定临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临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的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确保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

第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十条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

(二)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趋势预报或者预警;

(三)相关价格政策出台后的落实情况和市场反映;

(四)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五)有关政策建议。

第二十一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在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并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公共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信息,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价格监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价格监测调查证实施价格监测活动。

第二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对价格监测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价格监测信息资料不得非法使用。

第二十五条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价格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监测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社区法治社区创建工作方案

社区法治社区创建工作方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完善社区居民自治,提升社区建设和依法管理的水平,根据县、街道办事处“五五”普法工作规划的精神和要求,我社区将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建设工作,为此特制定年我社区创建民主法治社区工作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社区自治组织健全。成立创建“民主法治社区”领导机构,有社区主任具体负责,社区各包块干部具体落实。

(二)自治制度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或《社区居民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三)民主选举规范有序。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依法按期换届选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无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破坏和干扰选举的行为。

(四)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健全。凡涉及社区居民自治范围的重大问题,均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按程序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务。

(五)民主管理制度落实。社区居委会公章、财务账目、用人用工等管理制度明确、执行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办事,居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切实得到保障,无压制、破坏民主,侵犯民主权利的行为发生。

(六)民主监督机制运作良好。社区居委会干部依法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社区居委会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社区居委会实行居务、财务公开,公开时间和场所确定,内容真实全面,包括社区重大事务、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等。居民会议设立社区事务监督小组,检查、督促社区居民会议决定落实情况;检查、监督社区事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居财审计工作;反映居民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时办理。广大居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落实,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没有发生因社区事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

(七)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深入。经常研究社区法制教育的新方法,不断探索社区法制教育的新路子,建立健全社区普法网络,社区居民的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积极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基本实现“六个一”。即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橱窗,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建设一个居民法制学校,建设一支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法制宣传队伍,建立一套居民学法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义务法制宣传活动。

(八)社区(村)法律服务体系健全。广泛组织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安置帮教队伍,定期开展法律服务,现场解答法律咨询,帮助指导居民依法维权,使社区居民得到便捷的法律帮助,及时消除社区不稳定因素。

(九)社区基层社会安定稳定。治保、人民调解组织健全并充分发挥作用,基层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创建平安社区成效显著,年度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2%以下,社区内无重大刑事犯罪,居民纠纷能及时化解,达到“四无”(无民转刑、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无群体性械斗、无群体性上访)。

(十)社区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社区风气良好,环境整洁,秩序井然,居民遵纪守法,群众安居乐业,社区和谐稳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工作方法

1、充分利用板报专刊、广播电视、法制橱窗、法制图片、固定标语、宣传画廊、法制文艺演出、法律咨询等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使广大群众和广大青少年等普法对象,在浓厚的法制氛围中受到更加有效、更加深入的法制教育。

2、充分利用宣传栏、活动室、电教室、市民学校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结合中心工作,及时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事新闻、科学技术、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社区建设,宣传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

3、充分利用元旦、春节、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党纪念日、建军节、国庆、重阳节等重大节日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灵活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扩大宣传范围,

4、组织法律、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开展“四进社区”活动,宣传相关法律,并为社区依法治理提供服务,解决群众涉法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区、村居稳定

6、有针对性地运用法制专刊、法制展板、宣传车等宣传工具,对居民群众和广大妇女、青少年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预防吸毒、贩毒、种植鸦片,预防家庭暴力和青少年犯罪,防止群体性冲突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

7、积极开展《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宣传,依法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和制定符合村情民意的《居民自治章程》。

8、依法民主选举,充分尊重民意。尤其在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设立秘密写票处、当众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等具体程序和环节上,严格把关,保证民主选举公开、公平、公正、无干扰。

9、重点抓好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完善了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以保障居民代表会议所讨论决策事项真正代表多数居民意愿。

三、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社区成立“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在创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把创建活动作为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层层负责落实。因地制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2、积极协调,精心部署。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短期行为,着眼于长远发展、全面发展,注重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和其他工作的结合。积极协调上级各业务部门对社区创建活动进行指导,确保社区创建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

第四篇: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推进公司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树立公司形象,经研究制定公司值日制度。

1.每位同事应讲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办公室内外清洁美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各位同事自己的办公用品和各种用具存放整齐有序,桌、椅保持清洁,不要在室内堆放杂物,乱贴乱画。

3.各位同事轮流值日,两人负责一天,按值日表的顺序循环,形成制度。

4.值日同事负责办公室当天的保洁工作。

5.值日人员职责及范围如下:

(1)到岗时间:要求每天早上、中午均需要打扫卫生。具体要求早上提前10分钟上班,开始打扫卫生;中午提前10分钟开始打扫,14:10之前卫生清扫完毕。

(2)负责本办公室当天的清扫、整理工作,保持办公室洁净、整齐。

要求:注意地面清洁,死角的清扫,桌、椅清理干净,电脑及所有线路、器械等无灰尘。

适时提醒同事使其办公桌椅及桌上的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合理,桌椅随时保持清洁、无尘土、无破损。

书橱、书柜内各类书籍、资料分类摆放整齐,便于检查。

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3)公共卫生环境: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公共卫生环境包括洗手间)

(4)安全:要求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下班后负责关好门、窗,切断电器。

6.若当天值日人员应事不能完成值日工作,应提前向行政部进行申请,并主动找其他同事协商,通过同事同意后经行调换。如果自主调换失败,则由行政部安排。

7.各高层办公室由行政前台负责每日的卫生,各部门办公室自行负责其卫生情况。

8.未按值班表进行值班或者值班不合格者乐捐20元/次。

以上规定即日起生效,请各位同事配合执行!

第五篇:价格管理制度精选

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这里所说价格管理是指企业内部对产品和对外劳务协作的定价管理。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价格管理制度(精选7篇),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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