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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筑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收入的增长,近年来丰城市旧房改造、新城区扩建、商品房大面积开发,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投入的逐年加大,带动了我市建筑业在整体税源中的比重不断增长,地位日益突出,成为地方税收不可忽视的增长点。2009年丰城市建筑行业入库营业税9199万,增长60%,2010年入库16509万,增长79%,2011年入库24743万元,增长50%。从近年来我市营业税的入库情况来看,虽然建筑营业税实现了增长,但是与我市建筑行业拉动经济发展的形势仍然存在差异。
2012年丰城市地税局对全市管辖范围内的建安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了一对一的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建筑安装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较为突出。本文就建筑业行业税收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谈谈一些看法。
一、建筑行业现状
我市现有建筑企业(已在地税部门登记的)为44户,其中正常开展项目建设的企业有28户,其他建筑企业其实是一个拥有资质的“壳”,承揽业务后往往通过分包、项目经理部等形式分解,企业只是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核算单位,真正体现盈亏的核算单位实际上应该在分包商、项目经理部一级。因此,这些建筑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数据只能反映出企业总部一块的利润,而大量的经营利润都被隐藏在下面一级。在目前 。
维持运作的形式,导致项目经理的个人收入无法核实,企业也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这一方面是项目经理人的流动性较大,导致企业无法补扣补缴项目经理人的个人所得税。同时,施工工人工资的领取,大都由项目经理统一签名领取,工人的人数由项目经理提供,无法确认项目利润。
8、少缴小税种问题普遍。多数建安企业对所承接的工程施工所签定的合同以及工程决算书不交财务部门备案,导致财务部门对印花税计税额的掌握不准确,不但影响自身申报,也给检查带来不便,税务部门只能按经营收入进行核定计征印花税。同时,未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资源税的流失。
三、原因分析
1、建安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建安企业工程项目分布广、业务量大、建设周期长,一个企业可以同时施工多个工程项目,既有本地的、又有外地的,既有短期的、又有长期的。客观上使财务力量不强的企业,核算上存在不确定性,核算数据的可靠性较差,造成纳税申报不实。另外,经营方式的多样和复杂性,如总包、分包、转包、项目部等经营方式,给税收征管和检查带来困难。
2、会计与税收存在的差异。税收要求建筑企业以工程完工进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会计平时收取工程进度款记入预收账款,现实中以工程完工结算开具建安发票为标准确认收入。企业这种核算方式,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悖,对日常税收征管、纳税检查和企业纳税资料的真实、可靠性造成一定影响。
3、经营方式的变化与税收监管手段相对落后。由于竞争激烈,建筑市场压标压价、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纳税人为应对竞争、规避风险,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挂靠、承包经营等不同的经营方式,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4、分包纳税人申报不及时。在实际中,由于建设方大多采取包工包料形式,建筑安装企业中标后为了减少资金压力,又把工程分包、转包出去,总包人在付分包方工程款时扣下分包方税款进行申报。根据新营业税条例规定,建筑企业不再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分包方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只有分包方才知道工程进展的程度及工程款的支付情况。缴税人(总包方)和实际负税人(分包方)的不一致,缴税人只凭实际负税人提供的资料申报纳税,造成税款申报的不真实、不及时。
5、以票管税和项目管理脱节。目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同时,税务部门未能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纳税和财务情况,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严重。
6、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与税务部门管理不够。一些建筑公司对分包工程只管提取管理费,分包方不主动纳税,建筑公司在财务核算上编造虚假记帐凭证,虚增工程成本;税务部门负责建筑行业税收的人员不足,尤其对分散在各行各业中的建设项目管理无暇顾及。
四、完善建安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1、加大税法宣传及纳税辅导。税源管理部门要有效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新闻媒介进行税法宣传,扩大影响面。重视对施工单位,特别是工程项目承包人的税法宣传,把宣传材料送到建筑工地,让工程承包人知法、懂法、守法,形成自觉纳税的共识,从源头减少偷逃税;另外,抽调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式的税法宣传及纳税辅导,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自觉依法纳税良好氛围。
2、实行工程施工备案制度。纳税人承揽分包工程,必须在分包工程的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持分包工程的协议书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项目总承包人也必须在分包工程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分包工程的协议书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分包登记手续。要严格规范总承包人的纳税申报,要求建安企业在工程动工之前,将承接工程的施工合同或协议,复印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管理员应按企业工程项目分户、分号建立明细台帐。
3、合理确认纳税环节及计税依据。即建筑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实行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时间为预收款的当天。相应地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建筑业纳税人与建设方结算的合同规定应付工程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迁移费“三项费用”,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各种奖励,材料差价,代收费用等。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4、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纳税人必须按财会和税收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真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其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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