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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范文2篇)

2022-04-30 14: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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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深圳市建设局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

设部第78号令),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的竣

工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

量评定情况等。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

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编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格式文本(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文本由专业工程主管部门自行印制),一式四份,主管部门、

城建档案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三章 验收监督

第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保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通过,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

通知书,即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

第十条 质监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监督报告。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备案表一份(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可自行印制):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合格证明或准用文件,如:《深圳市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深圳市起重机械准用证》和《深圳市索道验收结果通知单》;

(七)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工程验收档案认可书》;

(八)民防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民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九)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深圳市燃气工程验收证书》;

(十)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向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管部门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15日内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可自行印制),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一式叁份,建设单位和产

权登记部门各持一份正本,城建档案部门、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各持一份副本。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

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

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6个月之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

第二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服务指南之六

6.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2010年3月修订)

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报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建筑项目、市政公用项目中包含的配套专业工程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申办条件

(一)房屋建筑项目

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或备案;

3.项目包含电梯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4.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已按规定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市政公用项目

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规划专项验收;

3.项目包含消防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或备案;

4.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水等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已按规定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5.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已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建设单位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下载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网址:市政府统一公开电话:12345;自动语音电话:83788939

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或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有关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本服务指南指引的申请资料清单,准备有关资料。

第二步:建设单位在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并领取办文结果:

A.如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或业务办理中心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且未整改完毕的,领取业务办理告知,按要求整改或接受行政处罚后,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重新申请备案;

B.如备案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业务办理中心未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已整改完毕的,领取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第三步:对已备案的工程项目,申请单位可在 1个工作日后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查询备案信息是否公布。

三、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三楼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五、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房屋建筑项目:

1.《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

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4.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或消防备案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需提交);

7.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

(二)市政公用项目:

1.《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

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4.规划、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环保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或消防备案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消防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6.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

3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7.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8.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

特别注明:

1.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须有《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2000年12月以前开工的项目,须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建设单位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须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相关表格

(一)《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法律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

(五)《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63号)。

(六)《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建燃[2004]3号);

(七)《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4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深建科[2006]33号)。

八、违法后果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8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重要提示

(一)竣工验收备案应由所有建设单位共同申请,并共同委托专人办理。

(二)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市城建档案馆的核对专用章或建设单位的公章。

(三)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必须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程序完成后,方可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除须提供本指南第三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行政处罚程序完成证明材料。

十、效力

告知性备案。备案材料有虚假或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改5

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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