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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车险调查问卷
1.你的性别*
男 女
2.你的年龄*
小于18岁 18~25岁
25岁~30岁
30岁以上
3.你对平安车险的了解程度有多少*
非常了解 很了解
一般了解
不是很了解
不了解
4.你觉得平安车险的知名度和口碑如何*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满意
比较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5.你认为平安车险的质量如何*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满意
比较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6.你对平安车险的推销人员的感觉如何*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满意
比较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7.你对平安车险的服务效率感觉如何*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满意
比较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8.你对平安车险的投保价格感觉如何*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满意
比较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9.你向平安车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咨询保险事项是否感到方便*
非常方便 比较方便
一般方便
比较不方便
非常不方便
10.你觉得平安车险的售后服务感觉如何*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满意
比较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涉及财产损失的应提供单证 序单证名称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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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 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 说明 身份证 个人客户签字,单位客户需盖公章 驾驶出租车和特种车需提供从业资格证正本及其年审合格证明 营运车辆需提供营营运证及其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
故处理书、公安部门证明、消防部门证明、
气象部门证明、快速处理协议书等
车辆修理各部位、各部件清单
税票
事故车辆需要施救的提供施救税票
财产损失需赔付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及其票证
须有事故处理部门盖章 保险单正本(交强险、商业险)驾驶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行驶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6 7 8 9 事故证明 车辆修理清单 车辆修理发票 施救费发票 向第三方支付赔偿费用的过
款凭证 10 财产损失发票、清单 11
涉及人身伤亡案件除提供上述(不涉及人身伤亡案件)单证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序人伤赔偿项目 需提供单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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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医疗费 误工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用具费 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
费 医疗费发票原件、用药清单、病历、诊断证明、转院、出院证明 合法正规的误工证明(工资单、完税证明) 出院小结 合法正规的误工证明(工资单、完税证明) 伤残鉴定书、户籍证明 残疾用具相关证明、残疾用具发票 死亡证明、丧葬费票据 死亡证明、尸检报告、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家庭组成人员证明
交通费正式票据
住宿正式票据 10 交通费 11 住宿费
12 其他(衣物等) 损失证明
车险理赔授权委托书
随着私人汽车的普及,车险也成为老百姓随之而来的附加消费。不过很多车友只知道买车险,而对于在万一出了情况之后怎么办,却是一头雾水。以下是xx为您提供的《车险理赔授权委托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车险理赔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用)
委托单位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物流有限公司
电 话:12345678910
现派我公司宋玉山 同志前往你处办理鲁lc****车辆违法超载处罚事项,作为我公司委托代理人。
委托单位: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是我*****物流有限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我*****物流有限公司单位任总经理职务。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1
年 月 日
【拓展阅读】车险理赔委托书提交前需要注意车险理赔的技巧
大家都知道,不管是干什么,我们一定可以找到一些技巧。那么今天我们主要给大家介绍关于车险理赔委托书提交前,大家需要明白的一些技巧,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车险理赔技巧一及时报案最重要
相关业务人士提醒,若不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司机应该马上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迅速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可以带齐有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若发生车辆被盗抢或其他非道路交通事故,应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出了交通事故应该在24小时内向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报案,报案方式有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员转达报案等。不过,当车辆撞墙,或者撞台阶、水泥柱、树等发生事故时,可以不向交警等部门报案,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可以。
车险理赔技巧二小损自己“买单”
专业人士说,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不要忘了收集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证明和材料,这些资料对以后的理赔非常关键。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修理厂修车时,也要与汽车保险公司及时沟通,以免对方开的价与汽车保险公司的赔偿额相差太远。对于一些小事故造成的损失可由自己承担,因为由于没有或次数较少的理赔记录,明年续保时就可享受低费率优惠。
车险理赔技巧三索赔流程看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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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后,有一套办理理赔的流程:首先是报案后认真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并签章;其次是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还有就是提供财物损失的单据、凭证;最后就是车辆修复及事故处理结案后,办理保险索赔所需资料。
至于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单证,则有保险单、出险通知书、保险车辆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有关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的发票及其清单、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还要提供事故调解书和有关费用单据,保险公司还会要求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车险理赔技巧四理赔金这样领
通常理赔案件审理,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限为10日,但部分情况除外。比如申请人未及时报案或未尽举证责任的、有关鉴定书或证明未能及时提供的、案件处理结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有争议的等等。
到保险公司领取理赔保险金时,车主须凭领款通知书及出示本人身份证,经核对确认后即可领取,如:确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前来领款的,也可委托他人代领,但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交由车主本人签名认可、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明。
车险理赔技巧五异地出险别私了
开车外出期间,千元以内的小擦小碰会经常发生,如果问题不严重,可以先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备案,回到本地之后,再把车开到修理厂修理。如果发生大的交通事故,首先必须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和当地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在
3 48小时内电话通知承保公司,说明保单号、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
异地出险时,车主在不了解当地维修价格的情况下,尽可能到当地保险公司推荐的修理厂维修车辆。出险后,尽量不选择私了,私了之后没有保险公司的定损证明,出现问题再理赔的话,很难得到赔偿。同时,车险理赔委托书写的时候也需要将一切情况书写具体。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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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兹有某某某(驾驶证:222424197201122389)驾驶京A88999于2011年8月10日15:00左右,在贵阳到金沙路段因避让行人,处理措施不当,导致该车撞上障碍物,造成该车损失出险,京A88999应负此事故全责。因肇事路段属于临时单行路段,久停将导致交通堵塞,故未采集到现场照片。
特此证明
2011年08月12日
证明
兹有梅松举驾驶贵F-C0296于2011年2月20日晚8:00左右,在岚头路段因避让行人处理措施不当导致该车撞上障碍物,造成该车损失出险,贵F-C0296应负此事故全责。
特此证明
2010年11月21日
一、理赔一般流程
流程:出险并报案—》查勘—》定损—》核价—》核损—》核赔—》支付
1、出险及报案:发生事故
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48小时内报案,报案后保险公司会派查勘员到现场判定你的痕迹是否相符,如果相符,一般都是认可的。你将车驶离事发地点不远处,仍然是可以根据现场高度、痕迹这些测量的,不会有什么影响。但要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报案时间内报案,如果报案迟了,就有可能会加扣部分免陪。
2、查勘:
报案后,保险公司派查勘员到现场初步查勘,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痕迹是否相符,是否是真实。
3、定损:
根据损失部位痕迹及程度,查勘会初步现场定损或直接到修理厂、4S店、定损中心去定损。
4、核价:
有些保险公司会在后期核定损失,看实际修理或更换配件的价格是否合理。
5、核损:
根据查勘、核价给出损失综合定论。
6、核赔:
通过以上环节后,提供相关单证(行驶证、驾驶证、索赔申请书、交警证明等)拿到保险公司柜面。核赔再会对整个案件进行审核,如果证件有效,事故真实,属于保险责任的话,到核赔环节就可以结案了。
7、支付:
结案后,就可以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了。
二、理赔所需的证件或证明资料:
一.保单复印件
根据车险公司要求,理赔所需的各类单证中,车险保单是必需品。车险保单丢失必须先补办保单否则无法获得车险理赔。
1.1车险保单丢失补办
被保险人办理:
车主补办保单时,被保险人只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行驶证原件,前往保险公司指定网点办理,当场就能拿到保单。
委托办理:
如果委托第三人办理,还应该准备好相关的委托证明材料,以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1.2车险保单种类
交强险保单
考虑到车辆年检、验车的需要,车主补办交强险保单时,可以拿到保单原件; 商业车险保单
补办商业车险时,保险公司只是给予保单复印件。
车险理赔单证确实需要提供保单,但也只是要求提供保单复印件即可。由于保单补办业务当场可以完成,因此车主可以一次性完成理赔单证递交。
提醒广大车主,在谨慎保管车险保单的同时,应该提前做好备份工作。此外,车险保单最好不要和行驶证、身份证一同摆放,否则一旦丢失,可能给不法分子留下制造虚假案件的机会。
二.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位A、B的提供体检回执);
三.事故证明;
理赔流程:出险-报案-查勘-定损-核价-核损-核赔-支付。
整个流程所提取的事故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
4.定损单(被保险人签字);
根据损失部位痕迹及程度,查勘会初步现场定损或直接到修理厂、4S店、
定损中心去定损。保险公司提供并填写,修理厂使用后交回保险公司。
托修单:保险公司提供,修理厂填写并盖章。车主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则需签字。
5.维修发票;
修车发票、施救费及相关费用票据原件。修理厂提供。
6.维修结算清单;
修理厂提供、填写并盖章
7.索赔申请书;
先根据车辆保险的保单查询到相应的保险公司;
向保险公司索要车辆保险理赔申请表和赔款收据;
按要求填写理赔申请表;
在填写好表格后,在被保险人签名(盖章)处加盖与被保险人相同名称的公章;
5) 在赔款收据上填写好被保险人公司名称、开户银行、开户行账号后(注:
不填写具体的理赔金额),在被保险人签名(盖章)处加盖与被保险人相同名称的公章;
6) 将上述表格连同修理费发票、交强保险单和商业险保单的复印件、车辆
事故现场查堪记录表、保险公司估损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时会要)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理赔点办理理赔。
注意事项
表格中被保险人、公司在银行开户的名称和所加盖的公章及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必须为同一名称。1) 2) 3) 4)
8.赔款通知书;
保险公司提供。车主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则需签字。
9.身份证复印件;
10.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
7·21暴雨水灾事故车险定损标准
一、定损方式:
1、推定全损:
(1)事故车辆水淹导致乘客仓进水高度超过仪表台以上的车辆,可与客户协商同意后采用推定全损方式定损,按照实际价值金额确定损失,收回车辆应由分公司统一联系竞拍处理。
(2)对未达到上条全损标准的车辆,正常定损,由维修厂报损后经我司核损报价后,金额超过实际价值80%的车辆,也可协商推定全损,按照上条处理办法执行。
(3)其他特殊案件,客户要求按照推定全损方式处理的,应上报分公司理赔事业部总经理室审核。
2、修复定损:
正常定损案件应及时确定损失项目,快速定损,按照定损核报流程提交审核,金额明确后可与维修厂签订一次性包干协议,并要求修理厂向客户承诺保证维修质量。
3、审核流程;
分公司应高度关注7〃21暴雨水灾导致车险赔案的核损报价审核时效,建立绿色通道,明确提交规则、审批权限及时限要求,做到快速定损、核损、报价。
二、水淹车辆主要损失项目定损规范
(一)发动机
1、水淹车辆发动机检修必要的拆解费、检测费、发动机油费用等检修、保养的修理费用,可以在车辆损失险项下赔偿。
2、水淹车辆发动机连杆、活塞以及缸体等损坏配件的零件费用,可以在发动机特别损失险项下赔偿。
(二)自动变速箱
1、在对水淹车辆定损时应要求4S店检测自动变速箱是否进水。如自动变速箱进水应送专业检修机构清理维修。
2、特殊案件应报上级审核。
3、自动变速箱经定损需要更换的,分公司应统一回收。
(三)电器
1、电子类器件
包括发动机电脑、变速箱电脑、气囊电脑、音响控制器、氙气大灯控制器、DVD机、CD机、各传感器等电子元件,根据水淹高度及安装位置,确定浸泡后,可以予以更换。
2、机电类电器件
包括发电机、空调泵、起动机、转向助力泵、ABS泵等以保养维护为主,经检测不合格的可以更换。
3、车身线束、发动机线束、变速箱线束
应及时做好清洗防锈处理,以修复手段为主;对锈蚀严重或不易清除锈蚀的,可予以更换。
4、大灯 因本次水淹事故导致大灯外观可见内部有污水或明显污水痕迹的,可以更换处理。
因水淹导致大灯尚未进水但灯壳内部因受潮有水雾现象的,可以烘干处理;经烘干后仍有水雾的可以考虑更换。大灯价格低廉的可以考虑更换。
5、电器类配件查勘定损时应贴好易碎贴,确定更换的配件应全部回收
(四)内饰件
包括门内饰板、立柱内饰板、后搁物板、地毯、车顶内饰、后备箱内饰板等,以清洗、消毒、烘干处理为主。经清理烘干产生变形的可以更换处理。
(五)座椅
1、真皮座椅:
以专业清洗为主,座椅电机按照电子类器件更换标准处理,最好能联系专业的装潢公司,统一标准。对客户强烈更换的,报理赔分部处理。
2、布面座椅:
以清洗为主,清洗费用超过或接近座椅价格,可以更换。
(六)防锈处理:
在定损项目中应单独列明清洗费用,其中包括拆装、清洗、烘干、检测、防锈处理费用,参照分公司统一下发标准定价。
平安车险不同案件索赔所需单证资料:
一、单方肇事无人伤
1.索赔申请书
2) 驾驶证(正、副本) 3) 行驶证(正、副本) 4) 交通事故证明
5)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如有诉讼)
6) 修车发票、施救费及相关费用票据原件
7) 赔款收据及身份证
二、单方肇事含人伤
1)索赔申请书
2) 驾驶证(正、副本) 3) 行驶证(正、副本) 4) 交通事故证明
5)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如有诉讼)
6) 修车发票、施救费及相关费用票据原件
7) 赔款收据及身份证
8) 诊断证明、病历、医疗发票原件及清单
9)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书
10) 户籍证明
11) 交通事故死亡证明
12) 被抚养人及家庭关系证明 备注:盗抢案件需登报声明火烧车需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鉴定证明
13) 伤者及护理人员工资证明
三、双方肇事车损
1) 索赔申请书
2) 驾驶证(正、副本) 3) 行驶证(正、副本) 4) 交通事故证明
5)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如有诉讼)
6) 修车发票、施救费及相关费用票据原件
7) 赔款收据及身份证
四、双方肇事车损涉及人伤
1.索赔申请书
2.驾驶证(正、副本) 3.行驶证(正、副本) 4.交通事故证明
5.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如有诉讼)
6.修车发票、施救费及相关费用票据原件
7.赔款收据及身份证
8.诊断证明、病历、医疗发票原件及清单
9.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书
10.户籍证明
11.交通事故死亡证明
12.被抚养人及家庭关系证明 备注:盗抢案件需登报声明火烧车需提供消防部 门出具的火灾鉴定证明
13.伤者及护理人员工资证明
14.被保险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五、盗抢险案件
1.索赔申请书
2.保单正本
3.机动车辆盗抢立(破)案表 4.行驶证原件
5.车辆登记证书原件 6.附加费证原件 7.购车发票原件
8.整套车钥匙(原车配) 9.县级上刑侦部门未破获证明( 10.养路费报停证明 11.权益转让书
12.被保险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13.其他相关材料
平安保险车险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险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及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1.保险责任 1.1车辆损失险
被保险车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1.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1.1.2外界物体倒塌、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1.1.3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1.1.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1.1.5如该车辆遭受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损毁而致不能行驶时,保险人承担为施救、保护或将其移送至最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但该项费用不得超过承保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或修理费用的20%,以低者为准。
1.2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1.3乘客座位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1.4驾驶员座位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或被抢劫、被抢夺,而致驾驶员伤亡,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2.责任免除
2.1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1.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挡风玻璃单独破损; 2.1.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2.1.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2.1.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失踪以及由此引起的车辆部分损失或车上零配件、附属设备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或丢失;
2.1.5车辆水淹后由于处理不当和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2.1.6两轮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2.1.7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2.2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2.2.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2.2本车上的一切财产;
2.2.3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2.2.4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而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2.3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乘客、驾驶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2.3.1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 2.3.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2.3.3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2.3.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和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2.3.5车辆在停放时自动滑行;
2.3.6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等)从事行业操作,或自卸车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或重大疏忽(加收特种车保险费者例外);
2.3.7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 2.4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4.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4.2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2.4.3驾驶员失踪; 2.4.4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2.4.5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2.4.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3.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3.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3.2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3.3乘客座位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每人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3.4驾驶员座位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档次: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3.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4.赔偿处理
4.1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4.2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及乘客座位和驾驶员座位保险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4.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4.4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4.3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4.5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4.5.1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4.5.2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扣减折旧后赔偿,折旧从新车购买之日起计算,每年按7.5%折旧,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60%折旧,但赔款不得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以低者为准。
4.5.3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6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4.7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4.8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8%,负同等责任的免赔5%,负次要责任的免赔3%,汽车免赔最低不少于1000元,摩托车免赔最低不少于300元。
4.9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及驾驶员和乘客的任何赔偿费用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4.10被保险车辆发生全损赔偿后,保险单自行注销,未到期的保险费概不退还。 4.1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5.保险金额复原
被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其修理费总额及车辆损失险短期费率,从出险之日起至保险期满止计收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在该次赔款中自动扣收后,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6.被保险人义务和其他事项
6.1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
6.2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6.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6.4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6.5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6.6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6.7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6.1-6.6条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6.8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者,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保险人按续保险种基准费率的90%收取本的保险费。
6.9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6.10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在车辆保险所在地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 附加险
本附加险仅在承保基本险中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进行附加,所附加的险种以保险单上载明为准。附加险条款如与基本险条款有冲突,按所附加的条款执行,未尽事项,按基本险条款执行。
全车盗抢险条款
本附加险的保险车辆指领取了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 1.保险责任
1.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经市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1.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2.责任免除
2.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 2.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2.3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2.4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或被抢夺; 2.5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2.6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2.7保险车辆在修理或被扣押期间被盗窃。 3.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按保险费的倍数确定,其中:15座以下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50倍;1.6吨以下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62.5倍;15座以上及1.6吨以上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100倍;摩托车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10倍。保险费档次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4.被保险人义务
4.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在市级报纸登报声明,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由公安部门确认的《深圳市保险车辆被盗抢侦破未果证明》,在外地出险,应由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5.赔偿处理
5.1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5.1.1全车损失的,根据该车的使用年限,每年分别按最高赔偿限额的7.5%折扣,二年按15%折扣,以此类推,折扣从新车购买之日起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折扣。
5.1.2在非停车场、车库或毫无防范措施被盗,在5.1.1条的基础上被保险人应自负5%的经济责任。
5.1.3车辆行驶证和附加费证同时遗失,致使索赔时不能提供行驶证和附加费证,或被盗后补发的行驶证,被保险人应在5.1.1条的基础上,自负10%的经济责任(被抢劫、被抢夺除外)。
5.1.4赔款最低不少于本附加险保险费的10倍。
5.1.5经查获后车辆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经保险人核定后可以负责赔偿,但最高不能超过最高赔偿限额的80%。
5.1.6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2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6.其它事项
6.1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6.2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前后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险条款
保险车辆发生前后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除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外,保险人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不足额投保按比例赔偿,但每次赔款扣除绝对免赔额10%。最低免赔不低于100元。
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条款
本保险项下对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责任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由第三者(仅限于非机动车辆)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时:
1.对于被保险车辆由于第三者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需要被保险人暂时垫付的修复费用,裁决后在一个月内仍未能向第三者追回的部分。
2.对于第三者人身的伤亡,属于第三者自负的责任,而被保险人为实施抢救必须垫支的合理抢救费用或医疗费、丧葬费,由于伤(死)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裁决后在一个月内第三者仍未能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合计赔款以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对上述两项未追回之损失,在被保险人将对第三者之追偿权利转让保险人之后,保险人负责支付此部分损失,但被保险人有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义务。
自燃损失险条款 1.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的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1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2.2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本身的损失; 2.3在修理期间和被扣押期间; 2.4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及手续不全的; 2.5未按政府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3.车辆的保险金额和赔偿事宜按基本险中车辆损失险规定处理,但绝对免赔率为30%。 4.无法确定新车购买之日的车辆,按最高折旧年限处理。
5.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的基本险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1.本附加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投保车辆在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2.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3.该项保险的保险金额以新增设备的购置价值确定。 4.新增设备单独被盗或丢失,不属本附加险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
投保了基本险的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基本险承保项目规定的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责应承担的免赔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每宗赔款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本特约条款不适用于其他附加险。
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条款 1.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下同)被盗窃或被抢劫、被抢夺而引起在法律上应向中国海关缴纳关税的经济责任,本公司直接将应课税款赔付给中国海关,赔付金额最高不超过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
2.责任免除
本公司将不负责赔付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2.1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出售保险车辆,不论合法与否;
2.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使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 2.3因违反中国法律而致保险车辆被中国政府罚没和扣押; 2.4被保险人逾期不按约定交付应付的保险费; 2.5中国海关应征税款与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的差额; 2.6保险车辆失踪。 3.赔偿处理
3.1当保险车辆发生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需协助本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及提供一切情况。
3.2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参与海关对保险车辆的估值程序。 3.3被保险人应同时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A、保险单正本;
B、车辆的国内行车证副本;
C、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其他有关必要证明; D、海关向被保险人发出的征税通知书。 承运货物责任险条款 1.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事故致使车上货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最高赔偿限额内计算赔款。
2.责任免除
2.1因自然损耗、哄抢、失窃、短少、包装不善、违章装载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2.2被保险人、乘客或驾驶员的财产损失; 2.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内的损失。 3.其他事项
3.1承运货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凡涉及施救费用及损余物资的处理,均应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剔除不合理部分或拒绝赔偿。损余物资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在双方约定的修复保险车辆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执法机关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因保险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本保险不承担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三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四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一日的赔偿金额;
(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办理交车手续起至修复办理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发生全车损毁,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
(二)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三)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倒车镜及灯具单独损坏,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本保险以本公司已承保全车盗抢险的非营业类十四座及以下客车为承保对象。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车辆之中的高尔夫球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与保险车辆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置放于保险车辆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全车盗抢险责任范围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丢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个档次,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实行20%的免赔率;
(二)本保险在保险期限内以赔偿一次为限,且与全车盗抢险同时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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