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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超市管理规章制度规定

2022-07-18 17: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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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学校超市管理规章制度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校园超市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商品价格,做到“物美价廉,服务师生”,现对校园超市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合法规范经营

超市四证”必须齐全,即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健康证,并且悬挂在醒目位置

二、商品价格

所有商品价格要按物价、工商等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超市将所有商品按品牌、等级、规格、价格等项目每学期开学一周前报学校主管

必须明码标价,如遇价格调整,应提供价格调整相关证明或文件并在校园内进行公示3天后方可实施,同时将相关资料到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各种商品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市场价或周围超市价格(可参照瑞天超市)。

三、商品经营范围和商品质量

1.适合学生的学习、生活用品及各类非现场加工制作类食品、饮品、冷饮。

2.供应商应持有卫生部门批准的卫生许可证及工商注册证和税务登记证,在食品的进货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各种饮料和食品等必须为有相应资质的较大厂家的合格产品。

3. 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杜绝非合格食品进入副食专柜。严把进货渠道关,进货索证并备案。所有食品必须有生产厂家、注册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严禁出售“三无”及腐烂、变质产品。

四、经营时间:

1.一日三餐时间、上午大课间、下午学生起床后至第一节课课前、晚上晚自习后至就寝。

2.周日:12:00―16:00

3.学校重要活动按学校要求进行经营。

五、评价和管理

1.学校成立超市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管理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及超市管理人员组成),每学年分四次对超市服务进行评估,乙方要主动积极配合;每学年对公司满意率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四次测评,1.测评满意率在90%以上,奖励当月该超市营业额的0.5%;满意率在95%以上,奖励该超市当月营业额的1.0%;如满意率低于80%,第一次,乙方根据测评中提出的问题,限期整改;第二次,满意率低于80%,甲方建议乙方撤换经理,并视情节对乙方处以500 ~1000元的经济处罚;第三次,满意率低于80%,学校将解除合作协议,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学校对超市实行民主管理,加强对超市工作的监控,乙方必须充分听取学校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质量稳定,价格合理。

2.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相应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1)证照不齐全;(2)超范围经营;(3)商品未明码标价,高于最高限价销售;(4)收取现金或重复刷卡;(5)超市内环境、卫生不整洁,员工着装不统一;(6)不接受学校监管的。

3. 购物只能凭校园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账,超市一般只能在学校规定的经营场所、规定的时间经营,不得随意在经营场所外进行售卖,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实施。

4.总务处组织每周从商品价格、质量、环境卫生、服务等方面对超市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5.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超市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主管部门,超市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

第二篇:学校规章制度

为规范学生心理档案的管理与使用,为学生提供科学专业的服务,进一步促进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每年秋季对入校新生进行心理普测,并依据测评结果(包括量表统计分析结果、解释、建议等内容)建立档案。作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学生心理档案包括心理健康状况普查材料、咨询记录、跟踪反馈材料等。

二、心理档案应由专人管理,专柜保存。

三、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按要求,保证及时归档、整理和正常使用。

四、档案管理员严禁擅自携带和向无关人员谈论学生心理档案内容。

五、原则上只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人员(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人、学校心理辅导教师及本班班主任)可以调阅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但不得外借出档案管理室,只能在管理室内调阅。

六、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人员以外的教职工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查阅学生心理档案,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并经学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后方能查阅。对所查阅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或由此产生不良后果,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七、查阅使用学生心理档案必须严格登记。

八、除补充学生心理档案内容外,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上进行文字撰写。

九、学生本人进行心理咨询时,心理健康教育人员有责任、义务对档案内容及档案反映的情况给与科学、准确、如实的解释,不允许夸大其辞,或使用极端性语言。

十、心理健康档案不借出不复制,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或复制的,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

十一、学生心理档案一般不作诊断证明。

十二、学生心理档案原则上保留至学生毕业,特殊学生心理档案由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教师保管,学生毕业时交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负责人封存。

第三篇:学校超市管理规章制度规定

一、 超市所供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及《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各种商品、食品等,并索取“三证”,杜绝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腐烂变质及过期商品进入超市,严禁在超市内经营过期、变质以及不合格商品。

二、 严禁销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和欺诈性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活动,如有发现有此类情况将交由相关政府执法部门处理。

三、 超市经营范围要符合合同要求,不得经营无包装或自行加工的食品、饮料,不得经营白酒,不得经营药品及其他需要特别许可证的商品。

四、 杜绝强卖现象,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超市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其他同类型超市价格,

五、 超市员工患病期间不得上岗,在工作时间要仪表端庄、着装整齐、干净、禁止在店内喝酒、吸烟,保持良好的形象。

六、 禁止在承租范围外经营、严禁乱堆乱放,并保持店内及周边3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持店内商品的摆放整齐。盛放垃圾的容器保持清洁卫生,并及时清运,积极采取防鼠、防蝇措施。

七、 不准超负荷用电和乱拉乱接电线、电源开关等。因工作需要接电时必须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

八、 超市在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学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九、 超市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应按规定设置灯光指示标志。

十、 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要杜绝消防安全事故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如果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校园超市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 超市经营活动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四篇:xx中学校园管理制度

一、学生进出校门须佩戴胸卡或出示有关证件,校外人员来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允许后方可进入学校,带物资出校要有相关部门签发的证明。

二、进校门要下车,校内不得骑自行车,机动车进校不得鸣喇叭,各类车辆要按指定地点停放。

三、校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追逐打闹,开展各类活动要在指定地点,不要影响他人的工作和学习。

四、所有进校人员必须衣着整洁,端庄大方,行走稳健,举止文明,除生活区外不得穿背心、平脚短裤和拖鞋。

五、按时作息,不到放学时间,学生不得随便离校。

六、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不乱扔乱抛废纸、烟头、瓜皮果壳和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七、文明使用厕所,大小便入池,便池及时冲洗,保持地面和墙壁的清洁。

八、室内外所有物品都排放整齐,教学区不得晾晒衣物,严禁在教室、办公室和宿舍用餐。

九、认真搞好本人工作、学习场所和包干区的卫生清洁和保卫工作,注意公共场所的卫生,各部门、各班级要委派专人进行卫生值日。

十、爱护校园内的一切公共设施,不得随便摆弄电器设备、管道设备和消防器材,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乱贴乱挂。

十一、不得爬树、爬墙、翻越栏杆,不攀拆花木,不践踏花圃。

十二、节约水电,各类用电设备要及时开关,水龙头用后及时关上,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增加用电设备。

十三、及时关锁门窗,妥善保管好各类设备和物品,不得随便进入他班教室。

十四、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报请学校有关部门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

十五、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

十六、禁止师生员工、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

十七、对违反上述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篇:学校规章制度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2、开学初第一周为安全教育周,每月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

3、每学期必须对各安全分管负责人,全体教师进行培训,提出明确要求,签定安全责任书。

4、每一教师自觉积极接受学校的安全管理安排,完成好本职工作。

5、定期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6、实行每一时段每一环节安全责任制度,严格按工作职责落实安全任务。

7、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学生出现重大伤亡事故马上上报教育局、公安局、学生家长。

8、每学期组织一次突发事件演练,提高师生的自护、自救能力。

9、加强师德教育,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不得让学生顶替劳动。

10、加强与公安部门,邻近单位的.联系,争取他们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11、教育学生按时到校,准时回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并与家长签订责任书,使家长做好非正式上学期间的监护和教育工作。

第六篇:学校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全校教职员工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学校教职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了解校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基本责任。

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耐心解答,语言文明,做好记录。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地对待服务对象。

第六条 群众和家长到学校办理有关事宜,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并告知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八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九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电话记录簿》、《群众来访登记簿》。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制度》的要求落实办理。

第十条 学校建立效能投诉机制。设立投诉电话(0316)6162070,学校由负责纪检工作的领导干部负责受理群众和教师的投诉。投诉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做出结论,向群众作处答复。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相关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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