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电话车险销售工作总结(推荐2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电话车险销售工作总结(推荐2篇)》。
在公司已经工作了不少的年份了,虽然我还是一名公司销售部的普通职员,但是我对公司已经十分的了解了,对公司的各项业务都已经了如指掌,所以在公司里工作我也是比较的顺心,总结我在过去一年的工作时总体感觉还是很顺利的。
今年我将更加努力做好自己份内的事情,并积极帮助他人。也希望公司存在的一些问题能够妥善解决。不断的开发新品,不断开发新的区域,相信公司一定会走得更远,市场占有率更高,楚天人都会洋溢着幸福的笑容!
虽然销售情况不错,但是回款率不太乐观,原因在于集团总部结款不及时。20__年我会尽量克服这方面的因素,及时与各子分公司解决回款问题。现将销售工作的内容和感受总结如下:
1、在日常的事务工作中,自己在接到领导安排的任务后,积极着手,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任务。
2、销售报表的汇总:其中包括产品的销售登记,产品销售排名情况;清理业务理手上的借物及还货情况
3、对每一款新产品进行推广,与各经销商进行密切联系,并根据地区、行业、受众的不同进行分析;
4、公司上门业务的处理,对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与各部门之前进行友好的沟通;
5、与集团总部清理往年应付款情况,由于往年帐目不是我经手的,加上有些单据遗失及价格或等等问题,给现在的工作带来许多麻烦;
6、协助大区经理的销售工作:
①将有些电话业务或者需要送货的业务分配给业务经理,并辅助他们抓住定单;
②经常同业务员勤沟通、勤交流,分析市场情况、存在问题及应对方案,以求共同提高;
③合同的执行情况:协助业务经理并督促合同的完成;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自己的工作仍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在工作方法和技巧上有待于向其他业务员和同行学习,20__年自己计划在去年工作得失的基础上取长补短,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努力做好每一件事情,坚持再坚持!
(二)确保完成全年销售任务,平时积极搜集信息并及时汇总;
(三)客户关系的维系,并不断开发新的客户。
(四)销售报表的精确度,仔细审核;
(五)借物还货的及时处理;
(六)努力协助业务经理的销售工作,从产品的价格,数量,质量以及自身的服务态度方面,细心的与客户沟通;
最后,想对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纳
1、新产品开发速度太慢。
2、仓库的库存量不够。虽然库存表上标注了每款产品最低库存量,但是实际却不相符,有许多产品甚至已经断货。在库存不多的情况下,建议仓库及时与生产联系下单,或者与销售联系提醒下单,飞单的情况大多于库存量不足有关。
3、采购回货不及时。回货时间总会延迟,对于这种现象,采购人员的态度大多都是事不关已,很少会想着怎么去与供应商解决,而是希望销售人员与客户沟通延缓时间。这样会让客户对我们的信誉度降低。
4、发货及派车问题。
5、财务应定期对销售却未回款的业务进行催款或者提醒。有许多已经回款的业务,财务在几个月之后才告诉销售人员,期间销售人员以为没回款一直都在催,给客户印象非常不好!
6、各部门之间不协调。为了自己的工作方便,往往不会太关心他人,不会考虑给他人带来的麻烦。有时候因为一句话或者一点小事情就可以解决了,可是却让销售人员走了许多弯路。
7、质检与采购对供应商退货的处理。很多不合格的产品,由于时间拖延,最后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一挑再挑,并当成合格产品销售,这样对我们“追求高品质”的信念是非常不吻合的。经常有拿出去的东西因为质量问题让销售人员非常难堪。
自从转到销售部至今已经一年半了,回想自己这一年多所走过的路,所经历的事情,没有太多的感慨,没有太多的惊喜,多了一份镇定,从容的心态。在公司领导的带领和帮助下,加之部门同事的鼎力协助,自己立足本职工作,使得销售工作得及顺利进行。
虽然公司各部门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不过那只是小问题,不会影响我们公司的正常营业的,不过小问题会影响我们的工作效率,所以我还是建议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将我们公司的业绩进一步提升上去。
一、凡拟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一律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将填好的"江苏省婚姻介绍机构申请登记审批表"及验资证明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审批,经批准后凭"江苏省婚姻介绍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经营。
二、本着提高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办一个婚姻介绍所,省辖市可办1-2个,为辖区内群众服务,介绍所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无证婚姻介绍所进行取缔。
三、各婚姻介绍所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要公开服务项目,向征婚者出具正规发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四、婚姻介绍所更换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须报县、市两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凡经批准的介绍所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经营满3年的应重新更换许可证,否则取消经营资格。婚姻介绍许可证不得转让。
五、不得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作虚假言行。禁止搞虚假相亲、严禁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婚姻介绍,严禁借婚姻介绍名义骗妇女。
六、征婚者必须无配偶,申请时应出具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如实填报自己的'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和经济状况等。介绍所对征婚者的情况必须认真审查,对材料档案妥善保管,做到安全、保密。加强防范意识,严防有人利用征婚搞违法活动。
七、对不按婚姻介绍所管理规定办事、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介绍所,民政部门可限期整改、处罚直至撤销。其中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婚姻介绍所应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提高服务水平,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要把婚姻介绍所办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
婚姻介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婚姻介绍管理,规范婚姻介绍服务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征婚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应当成立婚姻介绍机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偿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应当事先向婚姻介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婚姻介绍服务和征婚、应征,应当坚持自愿、诚实、信用、守约的原则。
婚姻介绍服务,应当充分尊重征婚当事人的意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市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对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置,应当进行合理规划、科学指导、总量控制。
民政部门在对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婚姻介绍机构和征婚当事人的有关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为婚姻介绍机构及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七条 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二)有三名以上经民政部门业务培训的从业人员;
(三)从业人员品行良好、作风正派,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 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机构名称;
(二)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有效身份证件;
(三)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介绍信;
(四)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机构章程草案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先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县、区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相应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取得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婚姻介绍机构批准证明的,按国家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婚姻介绍机构变更名称、住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的,应当先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
(二)禁止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的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三)不得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
(四)不得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
第十二条 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婚姻介绍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征婚当事人进行登记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必须由征婚当事人本人办理;
(二)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为一年,从办理征婚登记手续之日算起;
(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按照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认真、良好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敷衍推诿;
(四)为征婚当事人保守秘密,不得向非婚姻介绍服务对象泄漏征婚当事人的登记事项或向其他征婚当事人告知征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告知的有关事项;
(五)对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未介绍成功的,服务期满后撤销登记,退还征婚当事人的所有资料和有关证件;征婚当事人要求继续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按本条规定重新进行登记并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婚姻介绍机构在进行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时,应当公示办事程序、各项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征婚当事人的身份、婚姻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征婚人应当向婚姻介绍机构提交本人户口、身份证和婚姻状况有效证明,并如实提交本人工作、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子女抚养等其他基本情况资料。
第十六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持有关材料到市民政部门办理年度审核手续。
第十七条 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婚姻介绍机构,擅自进行有偿婚姻介绍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的;
(二)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
(三)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服务的;
(四)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的。
第十九条 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一)婚姻介绍机构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未按规定程序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二)为代理他人征婚或应征者办理征婚登记手续的;
(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不按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
(四)违背征婚当事人意志或违反约定泄漏征婚当事人秘密的;
(五)不公示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六)不接受市民政部门年度审核的。
第二十条 征婚当事人在征婚和应征登记时,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资料的,由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给婚姻介绍机构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民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为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向民政部门提出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书面申请,民政部门拒绝受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办理又不给予书面答复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婚姻介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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