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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合集)

2022-06-19 22: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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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江县非国有企业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更好地为非国有企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平江县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切个人所有和经营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如汽车、建筑、装修、商贸等行业)以及非国家控股的股分制(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国有企业档案是指非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基本建设以及各项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对本企业具有保存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维护非国有企业历史真实面貌、合法权益的历史凭证,是提高产品质量、增长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非国有企业对本企业档案依法享有所有、使用和依据国家法规进行处置的权利,并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非国有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在企业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企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定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档案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八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应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并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熟悉企业职能任务,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条非国有企业纸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党群类:包括党务、工会、青年团、妇女、纪检、商会、协会、群众团体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类:包括行政管理、劳动人事、后勤福利、外事工作、员工聘用、解聘、工资管理、安全保卫、社会保障、劳动者维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章程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经营管理类:包括非国有经济实体设立、变更、破产、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经营决策、企业改革、计划、统计、资产管理、商务合同、产品销售、经营信誉、清产核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四)生产技术管理类:包括生产管理、技术引进、技术革新、能源管理、计量、环保、企业信息化建设、标准化、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产品类: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工装、检测、鉴定、评优、质量管理、认证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六)科学技术研究类:包括新开发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方案、试验记录、成果申报、总结、鉴定、推广应用、专利技术转让、技术革新文件、图纸、科研项目的报奖、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基本建设类:包括土地、房屋证明、基建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维修、改扩建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设备仪器类:包括购进设备仪器的全套随机文件、安装调试、检查维修、设备台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会计档案类:包括财务报表、帐簿、凭证、财务报告、审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职工档案类:包括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人员、职工鉴定、考核、奖励与处分、技能评定、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其他载体归档范围:

(一)电子文件;

(二)录音带、录像带;

(三)奖杯、奖状、锦旗、证书;

(四)照片。

第十一条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等手续完备,便于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归档时间

(一)各项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形成的次年六月底前组成保管《平江县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出自:

单位,由产生文件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

(二)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三)产权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工作进行完毕或文件正式生效后归档;

(四)会计核算方面的文件材料,由财会部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归档。

第十三条建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并列入管理工作程序,列入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档案人员应参加产品试制定型、创优、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引进技术资料验收、设备开箱验收等活动,指导、监督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会议获得的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交档案部门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的登记、交接、保管、统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及图纸更改补充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编制档案及其有关图书、资料、信息等总目录、分类目录和底图目录等检索工具,完善信息查询体系。

第十八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行档案、有关图书资料和信息一体利用,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等各项活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积极配合技术部门参与信息市场和技术市场交流。

第二十条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非国有企业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二十二条非国有企业档案由本单位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非国有企业可委托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代管其档案,接受委托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可按约定收取整理、鉴定、保管等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非国有企业解散、破产时,其档案可以向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终止、解散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档案交由原中方合资、合作者妥善保存,或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独资企业的档案应留在中国境内,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企业对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慝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据《档案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非国有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保密范围的档案的;

(二)明知本单位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涉及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现实和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

(五)擅自非法携带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非国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平江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1、目的

会计档案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会计档案管理体系

3.1公司档案室、财务部及各独立核算单位档案室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3.2公司总经办、财务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3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会计档案范围

4.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4.2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4.3会计帐薄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薄,其他会计帐薄。

4.4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4.5财会电算化档案:主要是存储会计数据和程序的磁盘或光盘及其它存储介质,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4.6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物资盘存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5、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5.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2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6、会计档案不得自行借出

6.1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会计资料的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涉及司法案件需查阅、复印财会资料时,应事前由公司总经办批准。

6.2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7、会计档案的保管期

7.1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2019年、2019年、25年5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后)。

7.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7.3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7.4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的保管期限办理。

8、会计档案的销毁

8.1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规定不得销毁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8.1.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8.1.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8.1.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8.1.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8.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8.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9、会计档案的管理

9.1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9.2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公司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代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9.3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机构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5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9.6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7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9.7.1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9.7.2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9.8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10、附则

10.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10.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10.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档案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档案保管制度。

一、及时接收归档的档案材料,办理交接手续。发现档案材料不完整时,督促和协助有关人员收集齐全,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二、已进库的档案资料,要及时按标准、规范进行整理、分类,按编号顺序进行存放,达到整齐、美观、查找方便。

三、档案人员要经常检查库房,落实“七防”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四、档案属国家所有,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人不得故意损毁、丢失,严禁泄密、涂改、伪造、出卖,如有违纪要追究责任。

五、热情主动为领导和各处室服务,做好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六、接收或归还档案,要当面点清,检查有无缺页、破损、污染等情况,对破损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及技术处理后才归卷入库。

七、变动保管期限,调整密级,销毁过期档案资料,都必须提出意见。经档案鉴定小组鉴定,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八、档案的管理逐步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九、对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得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第四篇:关于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1)本机关行政、业务和党群组织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文书材料、基建资料、财务报表、凭证、账簿、音像等;

(2)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发的文件材料、审计资料,上级机关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视察、检查本机关工作时的指示、题词、影像等;

(3)上级非业务主管部门制发的与本机关业务有直接联系、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4)区委、区政府、区人大以及区直同级机关制发的与本机关业务有直接联系的文件材料;

(5)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决算报表等重要文件材料;

(6)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材料。

3.归档要求

(1)机关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

(2)归档材料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3)归档文件线条明确、字迹清楚、纸质优良、签署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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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文件资料系统完整,按要求组成保管单位(案卷);

(5)案卷标题简明确切,排列有序;

(6)保存的案卷均去掉金属物;

(7)组卷所用的各种目录、表格、封面、封底及卷盒等一律采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产品;

(8)声像材料应标出声像对象、时间、地点和中心内容;

(9)检索工具齐全规范。

4.各种门类档案应分别整理和组卷移交。各科室要按规定及时移交文书档案,文书档案要在次年6月底以前归档完毕;年度会计档案,可由业务科室妥善保存一年后归档。

5.归档的各类档案应有移交目录。移交档案不合格者,档案员应拒绝接收,并由移交者按时整改补齐,双方清点无误后签字存查。

6.档案室对接收来的文书、会计、基建、声像等档案资料,应及时进行整理、分类、排列、编号续入案卷目录,做到存放有序,管理科学,查找方便。

7.档案库房与档案整理、借阅、办公要分设。库房要有防盗、防火、防高温、防光、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

8.建立档案库房管理规则。非工作需要人员不准进入库房;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不准放入库房;库房内不准办公、会客、闲聊;库房内严禁吸烟;库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取放档案要随手锁柜,出门落锁。

9.办公室主任和档案员应定期对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无误。

10.严格执行《机关保密工作制度》,档案资料不准擅自扩大借阅范围,不准擅自透露档案内容,不准擅自将档案资料带出库房。

11.档案资料中的“秘密”以上密级的文件资料,不经局长批准不得随便查阅、摘抄、复制。经批准借出者,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严防泄密。

12.在整理档案时清出的废旧、重份文件,应定期按规定销毁,不得随便处理或挪作他用。

13.建立档案借阅制度。本局各科室查阅档案时,说明查阅范围,经科室负责人签字,方可查阅。外单位查阅档案者,须持单位介绍信,说明查阅范围,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查阅。凡查、借阅档案者,必须填写《档案借、查阅登记簿》。

14.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准借出。特殊情况需借出时,须经主管局长批准,并办理借出手续,限期归还。在借出和归还时交接双方要清点核查,借阅者要爱护档案,不得涂抹、撕页、圈划、折叠等;发现档案有损坏时,要及时弄清情况,按《档案法》有关规定,追查责任。

15.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做好档案开发利用,积极为机关科室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搞好服务;做好档案资料的编研工作;配合有关科室编写组织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和专题文件汇编等。

16.档案室向利用者提供档案的同时,应附加《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利用工作结束后,由利用者如实填写,及时交回档案室存查。

17.坚守岗位,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库房保

管、资料保密和借阅利用等工作,不断提高档案工作质量。

18.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工作,努力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19.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财政工作业务知识和档案管理业务知识,熟悉馆藏档案情况。

20.建立档案员岗位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档案管理情况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每年由局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对档案室和档案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

第五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根据《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会计年度数据备份盘、会计核算系统软件、操作人的密码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年度财务报告、其他财务报告,报告中要有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必要的文说明。

(四)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其他在会计核算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及各核算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核算资料。

第二条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一)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二)会计账簿: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样,不填其它内容。

(2)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3)活页账簿去空白页后,将本账面数项填写齐全,撤去账壳,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不同规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

(4)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

a、会计账簿装订封面;

b、账簿启用表;

c、账户目录;

d、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项页;

e、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5)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6)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7)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8)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

(三)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一)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业务人员保管一年,期满后转入档案室并由专人保管。

(二)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三)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四)磁性介质会计资料的归档。年度终了,系统管理员将当年账簿、报表等会计电算化资料备份并详细标注,装盒交档案室归档。包括:会计年度数据备份盘;同期的操作系统、相关应用程序软件及会计核算系统软件;操作人的密码、操作日志等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磁性资料保管期限与书面资料一致。会计软件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后五年。以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资料,根据保管期限,由系统管理员定期复制,且应标识清楚,双份归档,异地存放。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定期保存的会计档案其保存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分为3年、5年、xx年、15年、25年5类。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借阅。

(一)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二)凡需借会计档案的人员,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三)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四)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局领导批准,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由档案管理人员会同财务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局分管领导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档案机构、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派人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

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在建项目尚未完成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已满也不得销毁。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移交。移交会计档案,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要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档案室要做到防火、防盗、防水、防光、防高温、防尘、防虫、防鼠,磁性介质资料要做到防磁、防雷。重(!)要资料实行双备份,一份存档案室,另一份异地存放。磁性介质资料应定期复制。经过系统整理以后的档案要入库上架,排架管理,按全宗号顺序依次排列,自左向右,自上而下地进行排列,环境保持通风透光。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做好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1、档案室是机要重地,非档案管理人员严禁入内。

2、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采取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鼠、防光、防尘等措施,并经常检查各项措施是否有效。

3、对库房内各种档案进行科学分类、排列、编号,分别上架入柜,柜架排列科学、合理。

4、库房内严禁存放与保存档案无关的非档案物品。

5、经常清理环境卫生保持库房整洁美观。

6、库房内置放温、湿度检测设置,定期检查、记录、分析,库内温度应经常保持在l4―24摄氏度,相对湿度保持在45%-60%。

7、档案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做好记录,发现破损和字迹模糊及时修补、复制。

8、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时应熄灯、关好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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