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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持营业、办公现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综合办为防火责任人。
3、坚持三个月和不定期检修用电设备及线路、开关,切实杜绝和避免电气设备和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4、加强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起定期对各班组进行消防防火教育。
5、各班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对违反消防条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或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和通知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处罚。
6、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原则。
7、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监督班组消除火灾隐患,设立具有消防专业知识消防监督安全员。
8、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9、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0、在宿舍区内,严禁燃烧容易引起火灾的东西。
11、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司。
吉尔孟乡寺院“两务”公开办法
为了使寺院各项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寺院“两务”知晓率和工作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 寺务公开:
(一)寺院民管会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每半年将寺院各项工作向僧众进行一次公开;
(二)公开内容主要有:寺院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情况、僧侣学习、考勤等各项制度履行情况;
(三)公开内容实事求是,不得有伪造等虚假现象,公开时60%僧侣到场时方可进行统一公开;
(四)若对某项内容公开不透彻,僧侣提出疑问时应当场答复;
(五)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民管会不按“规则”对寺务进行公示,公示寺务的项目及内容与实际、与规定不相符的,要求民管会给予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有权向所属乡(镇)政府及县、州宗教部门报告。
二、财务公开
(一)寺院民管会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每半年将寺院的财务收支情况向僧众进行一次公开;
(二)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收入方面:寺院固定资产、各类文物、公民自愿捐献的捐赠钱物以及草山、牲畜等方面的收入。支出方面:寺院固定资产投入、维修、购置、寺院教务活动费用、僧侣生活补助等。
(三)公开内容要实事求是,收入要有详细的帐目,支出部分要有有效的凭据证明和审批手续;
(四)若对某项内容公开不透彻,僧侣提出疑问时应当场答复;
(五)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民管会不按“规则”对寺院财务进行公示,公示的项目及内容与实际、与规定不相符的,要求民管会给予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有权向所属乡(镇)政府及县、州宗教部门报告。
秀脑寺寺院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寺院财务管理,根据《社团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管理
(一)凡寺院合法所有和所得的经堂、佛堂、昂欠、佛像、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壁画、唐卡、版刻、经典、经卷、法器和捐赠物以及耕地、草场、牲畜的均属寺院资产。
(二)价值在300元(包括3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均属寺院固定资产;价值在300元以下,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为本寺的低值易耗品。
(三)寺院资产及文物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固定资产实行专人管护制。
(四)寺院资产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五)寺院资产的增减由民管会研究决定,文物的保护、修缮按《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务管理
(一)收入。按宗教习惯公民自愿捐献的和合法捐赠的钱物以及草山、耕地、牲畜等方面的收入为寺院收入。
(二)支出。支出范围为寺院固定资产投入、维修、购置、寺院教务活动费用、僧侣生活补助等方面。
(三)寺院设定会计、出纳各一人,设置财务账目,做到帐帐、帐物、帐证、帐卡相符。
(四)寺院200元以下的开支,由民管会主任决定审批,200元以上的支出由民管会集体研究决定。支出实行民管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制。民管会年终要公布财务帐目,接受僧侣及信教群众的监督。
吉尔孟乡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寺院维护国家安全管理的能力,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对寺院的参透破坏活动,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特制定本法。
一、寺院民管会负责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民管会主任为维护寺院国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动员、组织本寺僧侣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寺院僧侣根据《国家安全法》,严格履行“公民(僧侣)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权利的行为。对参与和有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僧侣,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外,开除寺籍。
三、民管会组织僧侣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是每个僧侣掌握和懂得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有关部门将对学习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民管会要积极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协调和指导,发现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苗头和言行,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报告。
五、寺院、僧侣不得自行留宿和与外来无“四证”(身份证、阿卡证、介绍证、暂住证)僧侣从事佛事活动,不得自行接收国家规定以外的境外捐赠。
六、民管会定期不定期研究分析寺院、僧侣维护执行《国家安全法》的情况。
吉尔孟乡寺院僧侣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根据《国家安全法》、《宗教事务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本寺院《民管会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民管会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僧侣,依照规定,给予依法处理。对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僧侣除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外,开除寺籍。
二、对有下列情形的僧侣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服从、不执行寺院教务、请销假、学习等方面的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写出书面检查;
(二)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留寺察看、开除寺籍;
(三)不积极协助国家安全部门、国家司法机关履行公民职责和义务,影响工作和造成损失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寺察看、退寺和开除寺籍。
(四)寺院僧侣因信谣、造谣、传谣等个人行为对社会稳定工作造成危害的,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寺管会成员的责任。
(五)社会影响不好,不履行寺院管理制度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留寺察看、开除寺籍的处分。
三、还俗或开除寺籍僧侣的阿卡证由寺院负责收回,持证外出拒交者由宗教部门负责收回。
吉尔孟乡寺院僧侣入寺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入寺僧侣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寺各项规章制度;
二、入寺僧侣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完成“两基”任务的公民,并在入寺前以僧侣身份考察一段时间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本地区僧侣入寺实行“一申三证”,僧侣入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所在地村乡证明、本人户口薄及身份证复印件,经民管会研究同意,经乡镇党委审核并报宗教部门认定后,方可入寺;
四、外州、县僧侣在本寺学习及从事教务活动的必须具备“四证”(身份证、阿卡证、暂住证、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部门证明);
五、严禁寺院民管会擅自吸纳僧侣,一经发现,对接受僧侣给予辞退,并追究民管会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寺院接受入寺僧侣时,必须按照规定编数以内接受,不得超编。严格审查入寺僧侣的基本情况,并报县统战部门备案。
吉尔孟乡寺院重大事项每月零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包括僧侣聚众闹事、发生珍贵公物偷盗、杀人抢劫、组织破坏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和有害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非法活动;
二、寺院民管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稳定和治安工作,若发现重大事项,第一时间向地方乡镇政府或县民宗局反映,确保重大事件的有效防止和平息;
三、寺院民管会由主任、副主任牵头,专门组成治安巡逻工作组,定期不定期巡回检查寺院内外动态情况,并确定1-3名情报信息员,于每周五下午16:00前向当地乡镇政府、县民宗局上报当日寺院治安情况,实行“有事报事,无事保平安”;
四、若民管会责任不到位、重视不够,发现瞒报、虚报、错报、迟报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民管会主任及成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吉尔孟乡寺院僧侣和教职人员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寺院僧侣的管理,确保寺院各项常规佛事活动按期开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凡本寺僧侣,一律按本制度进行考勤;
二、僧侣参加各类佛事活动、学习培训班和各项义务活动时实行考勤制度,若发现迟到、早退或不参加现象,按照《僧侣违纪违法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僧侣因有事或因病需请假时,本辖区5日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由民管会审批,5日以上或跨县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民管会同意,经当地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民族宗教局审批。
四、僧侣外出从事教务活动和经务学习,民管会详细登记僧侣外出“登记表”,并严格实行僧侣外出请销假制度,明确所去的地区和应返回的时间。
五、对从事佛教活动不按时返回或不履行续假手续的僧侣,按照《寺院僧侣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吉尔孟乡寺院宗教活动报批制度
为完善和规范寺院各项佛事活动,确保寺院佛事活动依法按程序举办,结合本寺实际,特制定如下宗教活动报批制度。
一、凡在寺院举行的各类佛事活动,需由寺院民管会向当地政府书面申请并报县民宗局批准方可进行;
二、需外籍僧侣、其他寺院僧侣或当地数量较多的群众参加的佛事活动,提前向当地政府申请并报县民宗局,最后由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在举办活动期间,除常规佛事活动等时间规定外,尽可能缩减活动期限;
四、活动期间,若举办群众性赛马、赛牛等竞技体育比赛,需由属地村两委会向当地乡镇政府申请并报县民宗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在佛事活动举行期间,严格按报批内容程序进行,严禁民管会或僧侣个人擅自增加佛事内容,一旦出现,终止佛事活动。
吉尔孟乡寺院民管会工作职责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维护国家安全,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活动;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四)认真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满足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需要;
(五)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全面负责寺院管理工作,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
吉尔孟乡寺院监管会工作职责及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民管会民主管理的监督工作,制定办办法.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二、依法加强对寺院民管会的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民管会各项工作;
三、监管员每半年对民管会“两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监督,并将监督结果进行公示,必要时就某一项情况作专门说明。
四、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民管会不按“规则”公开,公示“两务”的项目及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要求民管会给予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有权向州、县宗教部门报告。
吉尔孟乡寺院僧侣考评奖励惩戒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寺院民主管理,严格落实寺院各项管理制度,结合本寺院实际,特制定本寺院僧侣考评奖惩机制:
一、全寺僧人学习、请销假、佛事活动、寺务参与方面实行百分制考核。
二、凡缺一次法律、法规等法制培训教育课的,缺一节,扣5分。
三、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凡未按程序请假离寺,一天扣5分。请假后不按时返回或不履行续假手续的僧侣一天扣5分。
四、未经允许,不参加寺管会组织的寺务、佛事活动的,一天扣5分。
五、对法制教育测试成绩前5名,能履行请销假制度及佛事、寺务参与率排在前5名的,年终考核中奖励5分。
六、考核排在后5名的年终要做书面检讨、罚款并备案。其中若有寺管会成员,要予以撤换。
七、对考核中表现偏差,对寺院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造成负面影响的,报请宗教部门和乡镇予以处理和备案。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
八、年末考核中总分排在前5名的,寺管会将予以奖励。
为加强对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故制订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禁止吸烟;
2、危险作业如动火、登高、进入密闭场地等须事先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试机器设备、工件、衣服;
4、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行相关作业,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5、未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6、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7、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8、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设备,未经主管批准,不准使用;
9、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11、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2、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13、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放置货物;
14、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
15、不准在焊接作业场所逗留;
16、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驳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
17、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
18、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
在工作过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业,一定要借助工具来进行,不准强力而为,野蛮作业;在使用搬动工具时,应小心操作,不准运行过快,遇转弯及进出口时,应鸣号示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寺庙管理人员寺规
为了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使之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宗教仪规,结合我寺实际,经全体本寺理事会充分酝酿,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爱国守法,严守僧规佛法。
二、寺庙建设维修和生活费用应提倡节俭原则寺庙的生产自养、布施、功德箱等一切收入都应纳入财会账目,归寺庙集体所有。
三、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玩忽职守的要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团结、互相支持。立足本寺,发展旅游业,扩大知名度。把本寺的事情办好。改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香客、游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礼貌待人,做到一个“请”、“您好”、“再见”不离口。绝不允许和游人吵口、打架,影响本寺声誉。
四、树立环保意识,提高卫生素质,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搞好寺院清洁卫生,切实落实好卫生检查制度。
五、服从理事会的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
六、对那些入寺目的不纯,违犯寺规,酗酒赌博,威仪不整、不服管教,私自外出、恶语伤人、打架斗殴、破坏团结,盗窃财物等情节严重的管理人员,由理事会批准清除出寺。对于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维护团结、学业有成者,由理事会给予表彰奖励。
石鼓山岩泉寺理事会 香客注意事项
1、不要穿着短裙、短裤、露背、露脐的衣服、剪奇怪发型、染奇怪头发、化浓妆进寺烧香;宽领、短衣、低腰裤也最好不要穿,以免在礼佛时露出不雅之态。
2、不要在寺庙内抽烟、嬉笑、拍照摄影、说对佛菩萨不敬的言语。
3、进寺院门,游客进寺院门应尽量走两边,走右边门先迈右脚,走左边门先迈左脚,不要跨中间门槛,更不可站在或坐在门槛上,那是对佛和菩萨的不敬。
4、跪拜礼佛的规范动作:游人,香客先要将身上背的,手里提的包放在旁边,然后在佛像前两边的蒲团上跪拜(中间蒲团是留给出家师傅们跪拜的),先右手抚住蒲团中心,左手前伸,右手并齐,然后双手掌心反向上观想托着佛足,头叩下的位置在两臂之间,蒲团正中心的位置,抬头时翻掌向下,回收两手,左手先起右手伏蒲团,起身,再合十再拜。
5、香客上香以心诚为主,烧香时见香不着不能用嘴吹,不着时占点烛油再点。上香前要平举香与眉心齐高,可以冲四方礼拜,也可以只对佛的方向礼拜。香要尽量插端正,不能随便一扔。
6、寺院里可能随缘吃素斋,入斋者应自觉在佛堂功德箱内投入一些香火钱,以示乐施的诚意。
7、举止有礼
在寺院中见到僧尼,要合十施礼,经堂法器,香案蜡烛,供品不可随意乱动。
8、注意寺庙的环境卫生,在指定地点燃放花炮,注意安全。
石鼓山岩泉寺理事会
一、管理组织
1、超市消防工作以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根据商场的特殊性,实行由店总经理到各班岗位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原则:即“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2、商场成立以店总经理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商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商场防损部设立消防督查组,协助消防第一责任人开展消防管理工作,主管商场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防火规章制度,并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4、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消防管理制度》及各种防火规章制度。督促本部门员工加强消防知识的学习,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整改,配合、协助防火督察组开展管理工作。
5、商场内所有员工必须遵照执行《消防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商场消防安全,保护商场消防设施,报告火警,无条件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二、防火监督制度
1、商场在营业时间,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门上锁,通道堵塞。严禁任何人任何时间在商场内吸烟。
2、安全出口通道、楼梯口应设置符合消防法规要求的应急灯光照和应急疏散指示灯。
3、按消防法规配置足够灭火器材、设施、设备及报警电话,不得擅自损坏、挪用消防设施;不得圈占、埋压、堵塞消火栓;不得在消防器材上放置、装贴、悬挂任何与消防无关的物品;不得乱用消防专用电源、消防水,喷淋头下50厘米内不准堆放物品。防火卷帘门下面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4、消防控制中心必须保持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必须由专人操作监控设施、设备,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当报警时,当值人员立即派人前往查看原因,确认火情后,立即通过广播和警铃疏散人员,通知单位领导和义务消防队员,并启动相应灭火设备。
5、配送中心仓库管理人员,负责仓库的防火安全,遵守《仓库防火管理规定》,生鲜处加强液化气灶、气房的管理,严格遵守《液化气灶管理规定》,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准违规操作。
6、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月不得少于次对商场的消防安全进行大检查,防火督察组每周不得少于一次组织本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时必须有部门负责人亲自带队,参加检查时按照《消防安全检查规定》进行。
7、各部门必须遵照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需要更改或增设线路时,需由工程部正式电工操作,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营业时间结束后工作人员关闭所有必须关闭的电源。
8、专柜装修必须按照《专柜装修管理规定》执行,严禁在商场营业时动火作业,如必须动火时,须通知防火督察组,填写临时动火申请单,按照临时动火申请单,按照《临时动火管理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方可动火。
9、商场出售气体打火机、摩丝、甲烷等商品时,只准少量存放,最多进货量不得超出两天的售量,并且集中专人保管。禁止出售烟花、爆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各类有毒物品。
10、防火督察组负责商场防火宣传,收集有关的消防信息,制定宣传计划,布置宣传内容。
11、商场内所有员工必须接受消防知识的培训、教育,参加灭火技能训练,遵守《消防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12、商场必须成立义务消防队,防损部所有的防损员为义务消防队员,其余各部门的消防骨干为义务消防队员,义务消防队必须参加消防知识的学习,接受防火技能训练,防火督察组负责义务消防的培训、教育工作。
13、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组织所有员工参加消防学习,防火督察组负责制定消防演习方案,即《火灾应急方案》、《人员疏散计划》等,要求全员动员,责任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