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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制度

2022-06-19 22: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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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

1、各股室的考勤由各股室专人负责,统一登记填写考勤情况登记表,并挂在显眼的地方,互相监督,股室负责签名审核。

2、道班(养护中心)的考勤情况表由所在道班(养护中心)专人负责,每月上报,考勤时间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3、职工的工资按每月的考勤天数制发,各股室、班组的考勤表由各股长、班长负责审核登记,各股长、班长须认真负责,并于每月的1至3号报送到人保股,如不按时报送,该股室、班组当月的工资则推迟发放。

4、全休干部职工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旷工,干部职工无故旷工2天以上者,不发当月活工资。

5、全休干部职工按法定节假日休息,原则上当月假日当月休完,不积休、不补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各道班(养护中心)安排两名人员值班,法定节假日值班给予法宝节假日补助工资,补助标准为每天50元;双休日值班一般于当月或次月上旬补休完毕,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而不能补休的,经本人提出,征得局领导同意可给予加班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天30元。

请假制度:

1、干部职工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请事假,若确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干部职工请病假、事假的,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实行层级请假,各股室、班组加注意见。请假一天由股长、班长批准,报告分管领导;两天或月累两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局长批准;股长、班长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局副职请假需由局长批准,局长请假及外出要经上级领导批准,并告知副职。如紧急特殊情况应先电话请假,事后三天内补办书面手续,请假条在上交考勤情况表时一并上交至人保股存查。

3、干部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7天以上的,按有关规定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既不办请假手续,又不办补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病假、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规定:

1、病假部分:

(1)干部职工休病假必须有医生的病假建议书,履行请假手续,如一次或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的休假,需得到局主管领导领导同意。

(2)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按照广东省粤人薪[1996]18号规定执行。

2、探亲假部分:干部职工已婚夫妇异地分居和父母离工作单位10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1)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假期为三十天。(2)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3)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按照国发[1981]36号文执行。

3、婚假部分:即婚假5天;晚婚假15天。

4、产假及计划生育假部分: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假期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5、丧假部分:职工直系亲属死亡丧假5天;职工配偶直系亲属死亡丧假5天。

带薪年休假规定:

1、本单位在岗职工(含临时合同工),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后的次月开始安排。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期不计入年休假期。

2、各股室、班组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前提下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的,年休假5天,不超过二次;年休假10天,不超过三次;年休假15天,不超过四次。

职工年休假在年度内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养护一线职工,一般安排在该年度的7D11月份休年休假,临时合同工,一般安排在3D6月份休年休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职工带薪年休假,享受过年休假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次年不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

(1)事假累计20天以上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在本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5、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职工,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而职工本人放弃休假的,不执行上述规定。

6、每年年初,由各股室、班级根据工作和生产情况,制定人员休假计划并报人保股。职工需休年休假时,应填写《职工年休假审核审批表》,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7、职工原则上就地休年休假,需离开本市的要请示单位领导,并得到同意,休假期间,要保持与本单位的通讯联系。如遇特殊情况单位需要召回时,应立即停止休假返回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终止休假的职工,其剩余假期应安排在本年度内续休。

8、职工休假结束时应提前一天通知所在股室、班组安排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正常结束休假的,要提前向所在股室、班组负责人说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临时工管理规定:

1、本单位下属各道班(养护中心)因公路养护工作的用人需要,要求聘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需向单位申请,同意后按实际情况组成适当名额。

2、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在岗的临时工男性年龄达到55岁,女性达到45岁不再续聘。

3、单位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其中包括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4、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劳动报酬。报酬标准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其它福利待遇参照职工参照执行。

5、临时工的劳保用品发放,与职工相同。

6、临时工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享有与职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

7、临时工的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9、临时工与职工一样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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