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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校园内临时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单位使用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并由施工单位负责逐个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备案。
3、施工场地要有护栏物隔离,并有明显的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的标志,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4、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物资的看管,有专门的值班巡逻人员,防止发生失窃事件。
5、施工单位人员要统一到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办理《临时出入证》,服从门卫管理,携带物资出门,施工单位应签发出门证,否则,门卫有权暂扣查询。
6、施工车辆进入校区不准鸣号,应减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园,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员工考勤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保证公司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总公司
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 8时 30分至 12时,下午 1时 30分至 5时,每
周六下午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须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
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
第六条 公司每天安排人员一到两名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
情况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考
核表。
第七条 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
须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 5分钟至 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 30分钟
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 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 30分钟者按旷
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
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
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 3次者扣发全勤奖 50%,达 5次者
扣发 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应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
月累计 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
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
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
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
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
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 200元。
员工出勤记录表
月份: 班别: 页次:
编
号 姓名 类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合计
1 正常
加班
2 正常
加班
3 正常
加班
4 正常
加班
5 正常
加班
6 正常
加班
7 正常
加班
8 正常
加班
注:本表视各单位人数多少可合并若干页使用。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
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
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
能将积累的工作延至新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
事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
(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 25 5
天 1 5 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 +技能) 25 5 2 加班天数计算。
休 假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
准;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第九条 员工申请休假须在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
请表》,送交人事部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因特殊
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事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
假单等一律无效。
第十条 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须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 3
天,晚婚假 10天(晚婚条件:女满 23周岁,男满 25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
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
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 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
外给予路程假。
第十二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 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 明
产 假 90天 难产或双胞胎加 14天
晚 育 假 15天 年满 24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 35天 凭独生子女证享有
2 临时工产假 56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 60%的工资;
3 妇女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岗位+技能工资)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
4 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3日,手术后 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
动;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 2日;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 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 21日;
(4)怀孕不满 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 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 42天。
(5)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
生确定。
第十三条 病假:
1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
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予病假;
2 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病假 3天内不扣工资,4天
以上按(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 30天计扣工资;
3 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1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 6个月(或 153个工
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 24日为截止日
期往前推 12个月,凡在这 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 6个月(或 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
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 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 2个月。
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 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
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 2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事假:
员工如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
给。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 30天计扣工资。
第十五条 探亲假:
1 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
假,假期为 30天;
2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 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
可以 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天;
3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 4年一次,假期为 20天;
4 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 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以及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
亲假,满 1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 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
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 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
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 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
际需要核准;
8 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
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而致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
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具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 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 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 1次探亲
假;
10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批
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 1次,往返路费只报销 1次。
第十六条 年假:
1 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 5年以上
的员工均实行休假规定,如下表:
参加工作时间
满 5年
不满 10年
满 10年
不满 20年
满 20年
不满 30年
满 30年
不满 40年
满 40年以上
每年休假时间
7天
10天
15天
20天
30天
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
遇;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2 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1)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2)全脱产学习满 1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 1年
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3)病、事假累计超过 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旷工 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 1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
期间不能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
消其年休假待遇,并上报人事部备案;
(5)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6)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说 明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
本规定执行。
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
一、销售员岗位职责
1、在销售主管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2、熟练掌握业务知识。
3、积极进行销售工作,按时完成销售指标。
4、负责客户的资料登记、联系、追踪、看房,签约直至售后服务等的一条龙服务。
5、如有疑问应及时向主管反映,并在工作记录本做记录,以便在会议上提出让每个销售人员分享。
6、每日认真填写客户登记表,工作日报表,每周认真填写周报表,每周一前上交周报表,每月的最后一周内递交下月《工作计划》。
7、在业余的时间充分学习销售理论和有关知识,接受公司的定期考核。
8、随时收集相应的信息,向公司提供有益的信息,以利于公司开拓新业务。
9、定期的去周边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并总结本项目与其他项目的优势和劣势,在会议上与其他销售人员进行讨论。
10、销售员的日报表要在当天晚上或第二天早上9:00之前交,过时不候,也不能补交。如出现该种情况由主管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11、填写认购书时,除财务外,销售员也要写清购房总价款、单价。
12、当日值班的销售员负责电话的接听。办公区域不得没有销售员,三声以内必须接电话。接电话一律应答为“您好!。要让客户听清楚,然后为客户在最短的时间内介绍本项目并充分了解客户的意图可能的情况下要将客户约访来到现场。
二、销售员行为准则
1、对外工作必须坚持以维护本销售体利益,尽可能使客户满意的原则。
2、在业务交往中,不得泄露销售部内部机密,不得与客户进行私下交易牟取个人利益,如有此种情况发生公司将有权解聘该销售人员并扣发其剩余佣金与工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一切按财务制度办事,客户交款应到公司办理,个人不得收取客户定金及房款。因业务需要用款时,需事先向经理请示。
4、在业务洽谈过程中,应尊重同事,接听电话和接待客户时,尽量不把矛盾暴露给客户,有问题及时、低声询问、协调。
5、在业务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公司及销售部形象违者予以处分。
6、忠诚老实,办事认真,任何人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或兼职工作。
7、不准在工作区聊天,不准在工作时间作与工作无关的事。
8、销售员不许拿答客问接待客户,更不许给客户看。
9、上班时间不许打私人电话,复机通话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
10、销售员接听电话时,确认与对方通话完毕后再挂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