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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章制度相关规范第一条
本规范规定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工作。
第二条
规章制度的结构规范
规章制度的结构:一般由名称、题注、正文三部分组成。正文由总则、分则、附则等部分组成。
(一)总则内容:主要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等。
(二)分则是规章的主体,应当内容翔实,具有操作性,责权利统一。其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及职责,具体的管理方式、方法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规范,管理责任追究及激励措施等。
(三)附则内容:主要包括解释权、施行日期等。 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格式规范
(一)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性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其结构可以分为章、条、款、项、目。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款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项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如 “第一章”、“第一条”、“(一)”、“1.”、“(1)”等。
(二)公司技术业务性规章制度(精益体系、质量体系、工艺文件等)的结构可采取标准化格式,各章、条、款用阿拉伯数字加圆点依次表述。如“1.”、“1.1”、“1.1.1” 等。
(三)规章制度采用的格式应当依据其繁简程度确定,一般内容较多的可以设章、条、款、项4 级;内容较少的不设章,只设条、款、项3级。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名称规范 (一)命名原则
1.命名应当完整、准确、简洁,准确概括出制定规章制度调整的对象。
2.命名一般结构为:单位名称+调整对象+名称类别。 (二)名称的类别
1.经营生产管理一般为章程、规则、办法、实施办法(细则)、规定等;规章制度名称不得使用“条例”等称谓。
2.技术业务管理一般为规程、规范、标准等。 (1)章程:主要是公司基本制度,对企业的性质、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管理体制等事项进行规范。
(2)办法:主要对企业生产经营中某一方面的工作或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
(3)规定:主要对企业某一方面的事项做出部分或者专项性规定。
(4)实施办法:主要对公司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上级有关政策性、指导性规定和公司管理办法、公司某项决策等做出比较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
(5)规程、规范、标准:主要对公司某一方面相对固定的技术、业务工作及岗位行为进行统一规范。
(6)因主客观因素,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尚处于欠成熟期,需要经过实践总结后进一步修订完善的,可以在其名称后加注“试行”或“暂行”等限制词,并以括号形式进行表述。
(7)因工作需要增加新的内容,对原规章制度内容并不改变的,可以制定“补充规定”。
第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规范
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是规章制度的必备条款,应当在规章制度的总则或第一条做出表述。
(一)目的是指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要获得的直接结果的高度概括。
(二)依据是指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主要指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制度规定;事实依据主要是指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的表述一般应采取以下方式:
1.涉及法规、政策或制度名称比较单一,并直接涉及的,可以表述为“根据国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涉及法规、政策或制度名称较多,或者是间接涉及的,一般不需一一列举,可以表述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3.无直接涉及法规、政策或制度的,可以表述为:“为了×××,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规范
(一)规章制度适用的管辖范围。通常表述为“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本办法适用于×××部门”等。
(二)规章制度所调整的人或者组织。通常表述为“员工”等。如“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三)规章制度所调整的行为或事项。如“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信息化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七条
规章制度确定的管理机构规范
(一)管理机构是指规章制度确定的主管部门或协管部门,其表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主管部门的表述有实写(如行政部人力资源科)和虚写(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两种方式。一般采用虚写的方式,虚写可以避免因部门名称的变更而频繁修改规章制度。但如果虚写指代不明,难以确认该表述实指哪一个部门,或者会产生歧义时,则应当实写;
2.一个规章制度一般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需要在统一主管部门下分管的,可以明确统一主管部门和分工主管部门;不便统一管理的可以明确分管部门; 3.既有主管部门又有协管部门的,可以明确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方式表述:
1.明确一个主管部门的,可表述为“×××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主管×××工作”;
2.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共同作为主管部门的,可以表述为“×××部门和×××部门是×××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在×××范围内负责×××”;
3.既有主管部门又有若干分管部门的,分管部门应当一一列举,可表述为“ A、B、C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或协助)做好×××工作”。
第八条
责任追究和激励措施规范
(一)为保证规章制度的落实,切实坚持“有章必循,循章必严,违章必究”的原则,规章制度应当设定责任追究和激励措施条款。一般可以表述为“奖励与处罚”、“奖惩”或“检查与考核”等。
(二)对奖励有具体规定的,奖励内容与处罚内容放在同章或同条内表述。
(三)对奖励只有原则规定的,奖励部分应当在总则中表述,处罚部分则单独设章或条,一般表述为“处罚规定”、“责任追究”等。
(四)规章制度对奖励的表述,可采取以下方式: 1.原则表述:“对×××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具体表述:“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并根据创造×××效益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元至×××元的奖励”。
(五)规章制度对处罚的规定,通常采取以下方式: 1.条文对应表述:依次引述规章制度中设定的违规行为的有关条款序号,然后表述所给予的相应处罚。
如“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行政记过、解除劳动合同等,也可原则规定)和经济处罚(可规定具体处罚金额,也可原则规定)”。
2.行为归纳表述:直观地引述某种违规行为,然后规定相应的处罚种类。
如“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指违规行为的归纳表述或者直接表述),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处罚”。
第九条
规章制度的附则规范 (一)附则主要内容
1.过渡性条款。对既存事实和行为的溯及力问题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和过渡性安排。可以表述为“本办法施行前×××(原既存事实和行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2.成文施行日期。规章制度一般应当明确规定成文施行的具体日期。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表述方式:
(1)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宣传和准备后才能生效实行的规章制度,可以表述为“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2)需立即生效施行的规章制度,可表述为“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需要某种条件成熟后才能生效施行的规章制度,可以表述为“本办法自×××(指条件成熟)起施行”。如“本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3.废止事项。一般紧接在规章制度施行日期之后表述,应当注明被废止的规章制度的名称、通过日期、公布文号及与之相对应的有关细则等。
第十条
规章制度其他规范
(一)规章制度中某些概念、专用名称和专业术语有的是特定所指需要加以定义,有的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用语需要解释,有的在规章制度中反复使用需要简称。
(二)贯穿规章制度始终的概念、专用名称和专业术语,其定义条款应当在总则中表述;不需贯穿规章始终的,其定义一般在作出具体行为规范的有关条款中一并表述。
(三)规章制度中概念、专用名称和专业术语,一般表述方式为:
1.适用于多个概念:表述为“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是指……”。
2.适用于单个概念:表述为“本办法所称×××, 是指……”。
(四)规章制度中单位名称和一些常用语应当使用全称,为了简明清晰,也可以使用简称,但其在规章制度首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并注明以下简称的称谓。如“太原长安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
(五)使用全称或者简称时,应当贯穿规章制度的始终,全称和简称不得前后交叉使用,避免出现指代不明、互相矛盾、发生歧义等现象。
(六)有关词语的选用
1.以双音节构词的常用字,在规章制度条文中应当使用“可以”、“应当”、“或者”、“按照”,不用“可”、“应”、“或”、“按”等。
2.指示代词的选用。规章中的指示代词,不论是指人或者物,均用“其他”,不用“其它”。
(七)规章制度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