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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审计建议对策(大全)

2022-09-20 18: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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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浅谈当前政府采购存在问题和对策

浅谈当前利津县政府采购存在的

问题和对策

2014年上半年,XXX县政府采购规模达到91274万元,较去年同时期大幅增长。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增长,许多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很多矛盾也愈发尖锐,总体呈现“三较多三突出”的局面,下面我就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我县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形式

(一)政府采购投诉项目较多

上半年,投诉项目明显增多,且有些投诉项目对政府采购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根据成因,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工作粗放造成的投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工作的不严谨,往往会导致投诉发生。以城区集中供热管网改造工程管材招标项目为例,由于工作人员未对现场资质的真实性进行细致审核,造成了一家持有假证件的公司参与了整个招标过程,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最终这个项目发了投诉事件。政府采购工作讲究细致和细心,有时一字之差也会造成很多问题,比如“现场资信证明要求单独密封”和“现场资信证明要求密封”两句话,虽然只是差了“单独”两字,但是意义大不相同,如果不能注意这些细节,在开标现场就会发生各种纠纷,可能导致投诉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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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单位造成的投诉。至今还有一些单位和部门认为,实行政府采购是收权,受既得利益影响,不愿接受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私底下甚至与投标单位“串标”。比如,在利津县卫生局采购医疗设备项目中,招标单位个别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企业贿赂,答应“配合其中标”,但最终“配合中标”目的并没有达成,导致了该项目被投标企业投诉。

3、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投诉。现如今,投标企业懂法、用法、维权的意识明显增强,这倒逼着我们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在水利局购买移动泵站项目中,在招标公告中有这样一个条件“供应商必须是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其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对此有投标企业提出该项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后经差实,该条件确实与法律法规相违背。

(二)“陪标”、“串标”项目较多

我县政府采购活动中,“陪标”、“借资质”现象仍屡有发生。这些现象具体为以下几种形式:

1、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串通形式主要有:一是招标人在招标前制定有利于某个投标人的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及评标细则,或者制定歧视性的条款以此来排斥其他投标人;二是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三是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

具体做法表现在:(1)为照顾各方面的关系,招标人将--

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让利益各方均沾。(2)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让企业获取中标。(3)对于采取“低价中标”的项目,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将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标人排除在外,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获利。(4)招标单位与投标人私下事先约定将利润较大的部分收回另行分包,并以此作为投标的门槛。一些有资质的投标人中标后,违法将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牟利。

2、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是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三是投标人之间借资质投标、相互交叉陪标。

具体做法有:(1)一些无资质的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疏通关系,然后挂靠大的施工单位获取资质后承揽工程业务。而一些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为收取管理费或分得一定的工程量,以分包、联营、项目经营等方式将资质借与他人获利。如此形成了中标的大公司是有资质的、合格的,而真正施工的单位在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和监督上都存在不足,这就很难保证好施工的质量、安全和进度。(2)一家施工单位挂靠数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人均为一家挂靠,严重被坏了建设市场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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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竞争。(3)采用“故意废标”的方式,让特定企业中标。通过在招标文件提出苛刻要求,如较高技术参数、较差的付款方式等,让大部分投标人达不到要求,在两次公示后,报名企业数量如果仍达不到法定要求,就直接指定特定企业从事该项目。(4)投标人互相配合,轮流中标,甚至有些企业成为只投标不想中标的所谓“投标经济人”。

(三)“走程序”的项目较多

“先干活,后招标”现象仍时有发生,在这些项目中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仅仅是为了“走程序”,有的甚至是已经“干活了”才开始招投标,这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设定的初衷。“走程序”项目主要会产生以下危害:

1、严重损害政府采购形象。为了完善程序而采购的项目,不仅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更损害了政府采购信誉。试想,作为投标企业,报名参与项目招标后,得知项目已经开工时,会是何种心情。

2、彻底破坏了公平正义。为了配合已经干活的企业中标,招标人必然要想出各种办法配合其中标,甚至为这些企业搞“量身定制”招标,而“萝卜招标”从中作梗后,其他企业将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这给政府采购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

3、毁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当前媒体日益发达,一旦“先干活,后招标”项目曝光,群众就会对党和政府失去信任,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会一落千丈。

(四)“越采越贵”问题较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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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政府采购是“人傻钱多”只买贵的不买对的,不可否认,政府采购“越采越贵”问题确实存在。据中国社科院2013年《法治蓝皮书》调查指出,在办公用品政府采购中,近80%的办公用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1.5倍,有的甚至高于市场价6倍-37倍。我县同样存在“越采越贵”问题,主要表现方式有:

1、玩“数字游戏”,节支率很高,但是并不节约资金。在有些项目中,出现这样的现象,只看表面,节支率很高,感觉节约了很多钱,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这只是玩了一个“数字游戏”。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下列几种:一是招标人对产品价格不熟悉,招标前未对市场价格进行询价,造成预算较高;二是部分产品价格保护较为严重,以海洋渔业局购买会议室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为例,该产品价格保护非常严重,对于非业内人士而言,很难获悉真正的产品价格;三是招标人出于某些目的,将预算价格定的很高。

2、采购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价格畸高。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在有些政府采购项目中外地企业不想来,而本地企业数量有限,最终导致采购价格难以降下来;二是在有的采购项目中,部分投标企业对产品提前报备,厂家出于保护价格的目的,只支持一家企业。以电脑采购为例,市面上常用的电脑品牌就那么几家,假如有投标企业提前报备,那么别的投标企业很难再从该厂家拿到产品,最终导致采购价格较高。

3、采购形不成规模,造成采购价格偏高。就如同“团购”一样,政府采购有时也讲究“人多力量大”,当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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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上来了,那么参与的投标企业会增加,会形成更有效的竞争关系。但是我县由于一直未编制采购预算,很多采购项目难以做到“集中采购”。在实际工作中,很多项目采购数额小,形不成规模采购,造成最终采购价格偏高。

4、采购人“有想法”,造成采购价格偏高。在有些采购项目中,采购价格降不下来的原因出在招标人身上,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采购人迷信大品牌,大企业,愿意买这些企业的产品,一旦采购有了一定的唯一性,价格就很难降下来;二是采购人与部分企业在政府采购前就已经“打好招呼”,想购买该企业的产品,造成了采购价格较高。

5、部分政府采购专家水平较低,无法发现问题。在有些政府采购项目中,政府采购专家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只是按“程序”草草打完分,就认为完成了工作,造成了很多“糊涂标”。比如,利津县凤凰街道中心学校招标过程中,由于专家未能看出“中标企业综合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小计”这一问题,造成了大量财政资金损失。

(五)“应采未采”问题较为突出

在我县,规避采购、逃避采购问题仍较为突出。很多单位出于自己的“小九九”,采用多种方式规避采购,达到自行采购的目的。具体表现主要有:

1、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采购。县政府发布的《利津县集中采购目录》中出于提高采购效率目的,提出“达不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单位可自行采购,半年内自行采购数额不超过限额两倍”的条款,很多单位利用该条款做文章,通--

过分开发票、合同等方法规避政府采购。

2、借口“上级统一采购”,实则自行采购。有些单位借口上级部门统一进行采购,来规避地方政府采购监管,该行为在公检法部门发生较多。采用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有的说是涉密、有的说是要与上级联网使用、有的说是上级业务部门已指定品牌,总之各种理由繁多,看似有道理,实则经不起推敲。

3、以“急需使用”为由,逃避政府采购。有些单位在采购前“左等右等”,直到快使用了才来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不留足够时间给政府采购,然后以急用为由,自行采购。

4、有些单位“明知故犯”,逃避政府采购。这种情况多见于一些权利部门和乡镇,这些单位明知政府采购政策,但偏我行我素,自行采购,屡禁不止。

(六)“效率较低”问题较为突出

政府采购“效率低下”问题由来已久,我县政府采购工作也存在这一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很多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流程不熟悉,对政府采购需要的时间不了解,当需要采购时才进行采购,预留的采购时间往往不够,使得这些单位认为政府采购“效率低下”。

2、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随意性较大。我县至今未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预算编制工作中来,这就造成了单位未能提前做好采购打算,采购随意性大。以西关排水沟项目为例,这么大一个项目,快到雨季了,相关职能部门才想起 “采购事宜”,显然按正常程序无法满足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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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管理问题造成的效率低下。“效率低下”问题不仅仅是招标人的原因造成的,也跟采购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有直接关系。比如,在有些项目中,由于采购办未能及时发现公告和文件中出现的问题,造成了投诉或质疑,采购活动暂停,造成了采购效率低下。

二、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解决对策(一)做好政府采购程序管理工作

1、严格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工作。一是在以后的利津县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直接约定报名时需要审查的资信证明,并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资信证明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二是对部分无法在网上查询真实性的资信证明,让投标企业进行公证,并提交进行公证的公证处联系方式。

2、对货物类项目要先公示参数。对货物类采购项目,参数非常重要,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先将技术参数进行公示,要做到“先公示,后公告;不公示,不公告”。

3、严格招标公告、文件审核工作。一是严格审查招标公告中是否有排他性条款,对于审查出的问题坚决予以改正;二是对招标文件中的审查工作要做到细心、谨慎,对诸如资格审查材料等条款,不允许使用一些含混不清的词语,如“资质证书”等,一定要明确出具体内容。

4、加强对开标现场审核管理工作。为规范我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对利津县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确保开标现场,招标人代表无不当言论发表。

5、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流通环节,缩短审核时间。要--

抓好采购节点,要在采购流通环节上争取做到最优,以满足采购人对效率的需求。

6、加大监督履约力度。要加大对政府采购履约环节的监督,必要时可参与项目验收,严格控制采购人与中标人相互勾结,防治招标人在验收环节弄虚作假。

(二)做好防治“陪标”、“串标”工作

1、实行投标法人签到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参与投标企业法人投标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达投标现场签到,参与开标活动,招标人在资质审查时,可以查验投标法人身份证明。中标合同也必须要有投标法人到场与招标人签订,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权委托。这样既可以逼迫投标法人参与投标事项,增强投标的责任感,也可以限制他们借出资质。

2、采取往来资金转账制。在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中约定,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在投标单位所在地银行的常用账户,以便退取投标保证金、中标工程款等直接转入所提供的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以此来限制借用资质。

3、采取中标资质回访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严禁借用资质,发现借用或假冒资质投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可以邀请招标监管部门、评标专家代表,到中标人单位进行回访。回访的主要内容就是投标人提供的人员、账户等相关资料,是否与投标单位原有的相符,查看所有人员的工资关系及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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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4、加大监督防范力度。要彻底解决投标人借用资质,各级主管部门还应加强打击力度。发现借用资质的,依据有关规定,首先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对借用资质的投标人,不但要取消其投标资格,还要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假冒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做好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工作 招标文件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和灵魂,一个项目采用哪种评分方式,直接决定了哪些企业能中标,要想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精神,又要达到节约资金的目的,编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编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总的思路是:

1、要将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负责制、采购人确认制落实到采购文件审核环节。明确代理机构负责人、采购人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出现采购人“参杂感情”的采购行为。

2、合理设臵评分项。在评分项设臵方面,增强评分设臵针对性,提高指标设臵合理性,控制主观分值,以确保采购项目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谈判项目要做到“价低质不低”。谈判项目一律采用--

“在质量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基础上,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

(四)做好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衔接

1、采购前实地查看现场。对于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前都需要编制招标控制价,可以利用这一条件做文章。在采购前,对于我县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现场实地查看,让“已开工”走程序的项目无处藏身,对于这些项目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2、做好工程类项目投标报价审核工作。由于部分政府采购专家不熟悉工程量清单报价这一方式,我认为,可以邀请从事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中介机构人员,对投标企业商务标书中的报表进行审核,这些中介机构人员不参与“打分”,只是审核报价有无问题,这样一来既节约了时间,也避免以后出现问题。需要重点审核的问题有:(1)综合单价与数量相乘是否等于小计。(2)各项小计相加是否与合计数相等。(3)暂定价格是否重复加入。(4)不同企业之间综合单价是否有雷同。(5)综合单价报价是否明显高于市场同期价格。

3、与跟踪审计、结算审查工作做好衔接。很多项目最终结算价格往往远高于中标价格。我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应与跟踪审计工作和结算审查工作做好衔接,这两项工作与政府采购应该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不是单独存在的。应该重点审核工程量有无变化,现场签证发生的原因,材料价格与招标时报价是否一致等问题。

(五)做好与国库集中支付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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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相结合,对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1、审查预算的合理性。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审查预算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预算是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相衔接的基础,政府采购预算审查人员要在国库集中支付的配合和监督下,在掌握政策的基础上要充分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市场行情变化,通过电话询价、网上查阅、实地咨询等途径获取采购项目的性能、配臵、价格等详细信息。

2、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必须先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项目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确认每一笔政府采购合同,集中支付中心按照核准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支付到中标(成交)供应商。要做到 “先采购后付款,无采购不支付”。

3、做好付款监督工作。对按合同约定及时履约的企业,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督促采购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采购资金,确保供应商履约后能及时收到货款。

(六)做好与部门预算管理部门衔接工作

1、要建立我县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机制。我县部门预算编制中迄今还未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这对政府采购效率提升以及规模采购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建议首先要建立起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机制。

2、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通过编--

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提前与采购人做好接洽,为采购时间打出提前量。

3、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合零为整,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要扩大政府采购的面,只有有了一定的面,才能真正合零为整,形成批量。通过政府采购预算,事先预知全年采购规模,对部门不同,项目相同的采购需求,合零为整,实施规模集中采购,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从而解决采购频次高、额度小、程序复杂、效率低下、无序采购、零星采购的问题。

二〇一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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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 要】在我国,政府采购对事业单位来说还是一件相对新鲜的事物,出现时间短,导致人们在认识上的不足;而且,由于在管理方面的力度不够,事业单位在采购环节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加强对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研究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规范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才能有限的降低政府预算,用最少的预算将采购工作做到最好。本文就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进行简要探讨。

【关键词】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不仅涵盖了货物资源采购、工程项目采购、社会服务采购三个方面的内容,而且采购的形式也是不确定的。做好政府采购是一件复杂的工作,完善采购制度能保证采购工作顺利实施,加强采购管理能提升采购效率。

一、当前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一方面有利于事业单位分配财政资源;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政府进行采购工作,可以增强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政府采购有着重要的意义,对社会的经济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1.对政府采购认识不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仍然有很多人对政府采购认识不足,认识上的不完善,是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存在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一些人认为政府采购的实质是一种垄断,事业单位没有自由的发展空间。还有一些人认为政府采购就是计划经济的继续。

2.对预算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着预算编制水平低下的情况,采购时往往不考虑预算情况,毫无计划性的随意采购。为了改变传统采购模式,国家颁布了政府采购制度,由政府对事业单位的采购实施管理,事业单位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这样就可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的部门预算执行工作,节约一部分开支,但是有些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时对预算重要性的认识仍然不到位。有些事业单位将不详细的预算呈报给政府,造成资源和资金的浪费。

3.供应商和采购方信息不对称

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和采购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经常会发生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一方面由于事业单位的疏忽或者是单位信息技术不好,使得供应商无法获得正确的信息;另一方面采购方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可能从采购过程中牟取利益。采购方提供给供应商的实际采购量可能会比事业单位的需求量要大,这样,采购方就可以利用国家资金为个人提供物资。

4.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2003年开始实施《政府采购法》,对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做出法律规范,但是并没有统一采购过程中的实行规则,2015年1月颁布了新的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但目前尚未形成严格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因此,政府采购制度没有按预期效果严格实施。另外,有些事业单位放松了采购环节的最后把关,不仅造成了采购信息失实,同时也对国家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二、完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措施

1.加大政府采购宣传力度

要加强宣传力度,使事业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有一个完整的、正确的了解。在认识到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以及积极意义的同时,转变传统看法,纠正以前对政府采购工作形成的误解;另外,还要通过宣传提高事业单位对预算重要性的认识,促使预算编制的精细化,促使预算编制的精细化,这样才能使事业单位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以及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的部门预算执行工作,才能保证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2.做好预算工作

做好预算工作在政府采购中是十分重要的,一定好发挥预算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强预算重要性的宣传;另一方面要把预算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只有做好预算,才能够合理的制定采购计划。事业单位一定要做好预算的编制工作,要不断完善预算编制制度,努力推进预算编制的公开透明、科学化、精细化发展。

3.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

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一定要加强交流和沟通,同时及时地分享采购信息,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购置现象的发生,这样可以保证采购工作的效率,利于国家经济利益的良好发展。只有各部门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交流沟通的状态,才能促进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4.完善规章制度

要完善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保证采购活动的科学合理。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要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同时要科学编制采购资金预算,统筹规划采购资金预算,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保障。

三、结束语

在事业单位中,政府采购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对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宏观调控、活跃市场经济和推进反腐倡廉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由于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认识不足,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只有充分地认识和解决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政府采购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得到预想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李冬红.浅谈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2013,01:2-3.[2]蒋莉.探讨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会计师,2015,01:23-24.[3]王双进,赵建芬,连洪恩.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招标,2008,30:14-20.

第三篇:浅谈当前政府采购存在问题和对策

浅谈当前利津县政府采购存在的

问题和对策

2014年上半年,XXX县政府采购规模达到91274万元,较去年同时期大幅增长。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增长,许多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很多矛盾也愈发尖锐,总体呈现“三较多三突出”的局面,下面我就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我县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形式

(一)政府采购投诉项目较多

上半年,投诉项目明显增多,且有些投诉项目对政府采购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根据成因,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工作粗放造成的投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工作的不严谨,往往会导致投诉发生。以城区集中供热管网改造工程管材招标项目为例,由于工作人员未对现场资质的真实性进行细致审核,造成了一家持有假证件的公司参与了整个招标过程,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最终这个项目发了投诉事件。政府采购工作讲究细致和细心,有时一字之差也会造成很多问题,比如“现场资信证明要求单独密封”和“现场资信证明要求密封”两句话,虽然只是差了“单独”两字,但是意义大不相同,如果不能注意这些细节,在开标现场就会发生各种纠纷,可能导致投诉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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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单位造成的投诉。至今还有一些单位和部门认为,实行政府采购是收权,受既得利益影响,不愿接受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私底下甚至与投标单位“串标”。比如,在利津县卫生局采购医疗设备项目中,招标单位个别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企业贿赂,答应“配合其中标”,但最终“配合中标”目的并没有达成,导致了该项目被投标企业投诉。

3、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投诉。现如今,投标企业懂法、用法、维权的意识明显增强,这倒逼着我们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在水利局购买移动泵站项目中,在招标公告中有这样一个条件“供应商必须是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其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对此有投标企业提出该项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后经差实,该条件确实与法律法规相违背。

(二)“陪标”、“串标”项目较多

我县政府采购活动中,“陪标”、“借资质”现象仍屡有发生。这些现象具体为以下几种形式:

1、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串通形式主要有:一是招标人在招标前制定有利于某个投标人的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及评标细则,或者制定歧视性的条款以此来排斥其他投标人;二是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三是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

具体做法表现在:(1)为照顾各方面的关系,招标人将--

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让利益各方均沾。(2)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让企业获取中标。(3)对于采取“低价中标”的项目,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将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标人排除在外,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获利。(4)招标单位与投标人私下事先约定将利润较大的部分收回另行分包,并以此作为投标的门槛。一些有资质的投标人中标后,违法将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牟利。

2、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是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三是投标人之间借资质投标、相互交叉陪标。

具体做法有:(1)一些无资质的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疏通关系,然后挂靠大的施工单位获取资质后承揽工程业务。而一些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为收取管理费或分得一定的工程量,以分包、联营、项目经营等方式将资质借与他人获利。如此形成了中标的大公司是有资质的、合格的,而真正施工的单位在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和监督上都存在不足,这就很难保证好施工的质量、安全和进度。(2)一家施工单位挂靠数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人均为一家挂靠,严重被坏了建设市场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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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竞争。(3)采用“故意废标”的方式,让特定企业中标。通过在招标文件提出苛刻要求,如较高技术参数、较差的付款方式等,让大部分投标人达不到要求,在两次公示后,报名企业数量如果仍达不到法定要求,就直接指定特定企业从事该项目。(4)投标人互相配合,轮流中标,甚至有些企业成为只投标不想中标的所谓“投标经济人”。

(三)“走程序”的项目较多

“先干活,后招标”现象仍时有发生,在这些项目中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仅仅是为了“走程序”,有的甚至是已经“干活了”才开始招投标,这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设定的初衷。“走程序”项目主要会产生以下危害:

1、严重损害政府采购形象。为了完善程序而采购的项目,不仅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更损害了政府采购信誉。试想,作为投标企业,报名参与项目招标后,得知项目已经开工时,会是何种心情。

2、彻底破坏了公平正义。为了配合已经干活的企业中标,招标人必然要想出各种办法配合其中标,甚至为这些企业搞“量身定制”招标,而“萝卜招标”从中作梗后,其他企业将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这给政府采购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

3、毁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当前媒体日益发达,一旦“先干活,后招标”项目曝光,群众就会对党和政府失去信任,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会一落千丈。

(四)“越采越贵”问题较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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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政府采购是“人傻钱多”只买贵的不买对的,不可否认,政府采购“越采越贵”问题确实存在。据中国社科院2013年《法治蓝皮书》调查指出,在办公用品政府采购中,近80%的办公用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1.5倍,有的甚至高于市场价6倍-37倍。我县同样存在“越采越贵”问题,主要表现方式有:

1、玩“数字游戏”,节支率很高,但是并不节约资金。在有些项目中,出现这样的现象,只看表面,节支率很高,感觉节约了很多钱,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这只是玩了一个“数字游戏”。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下列几种:一是招标人对产品价格不熟悉,招标前未对市场价格进行询价,造成预算较高;二是部分产品价格保护较为严重,以海洋渔业局购买会议室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为例,该产品价格保护非常严重,对于非业内人士而言,很难获悉真正的产品价格;三是招标人出于某些目的,将预算价格定的很高。

2、采购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价格畸高。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在有些政府采购项目中外地企业不想来,而本地企业数量有限,最终导致采购价格难以降下来;二是在有的采购项目中,部分投标企业对产品提前报备,厂家出于保护价格的目的,只支持一家企业。以电脑采购为例,市面上常用的电脑品牌就那么几家,假如有投标企业提前报备,那么别的投标企业很难再从该厂家拿到产品,最终导致采购价格较高。

3、采购形不成规模,造成采购价格偏高。就如同“团购”一样,政府采购有时也讲究“人多力量大”,当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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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上来了,那么参与的投标企业会增加,会形成更有效的竞争关系。但是我县由于一直未编制采购预算,很多采购项目难以做到“集中采购”。在实际工作中,很多项目采购数额小,形不成规模采购,造成最终采购价格偏高。

4、采购人“有想法”,造成采购价格偏高。在有些采购项目中,采购价格降不下来的原因出在招标人身上,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采购人迷信大品牌,大企业,愿意买这些企业的产品,一旦采购有了一定的唯一性,价格就很难降下来;二是采购人与部分企业在政府采购前就已经“打好招呼”,想购买该企业的产品,造成了采购价格较高。

5、部分政府采购专家水平较低,无法发现问题。在有些政府采购项目中,政府采购专家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只是按“程序”草草打完分,就认为完成了工作,造成了很多“糊涂标”。比如,利津县凤凰街道中心学校招标过程中,由于专家未能看出“中标企业综合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小计”这一问题,造成了大量财政资金损失。

(五)“应采未采”问题较为突出

在我县,规避采购、逃避采购问题仍较为突出。很多单位出于自己的“小九九”,采用多种方式规避采购,达到自行采购的目的。具体表现主要有:

1、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采购。县政府发布的《利津县集中采购目录》中出于提高采购效率目的,提出“达不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单位可自行采购,半年内自行采购数额不超过限额两倍”的条款,很多单位利用该条款做文章,通--

过分开发票、合同等方法规避政府采购。

2、借口“上级统一采购”,实则自行采购。有些单位借口上级部门统一进行采购,来规避地方政府采购监管,该行为在公检法部门发生较多。采用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有的说是涉密、有的说是要与上级联网使用、有的说是上级业务部门已指定品牌,总之各种理由繁多,看似有道理,实则经不起推敲。

3、以“急需使用”为由,逃避政府采购。有些单位在采购前“左等右等”,直到快使用了才来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不留足够时间给政府采购,然后以急用为由,自行采购。

4、有些单位“明知故犯”,逃避政府采购。这种情况多见于一些权利部门和乡镇,这些单位明知政府采购政策,但偏我行我素,自行采购,屡禁不止。

(六)“效率较低”问题较为突出

政府采购“效率低下”问题由来已久,我县政府采购工作也存在这一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很多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流程不熟悉,对政府采购需要的时间不了解,当需要采购时才进行采购,预留的采购时间往往不够,使得这些单位认为政府采购“效率低下”。

2、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随意性较大。我县至今未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预算编制工作中来,这就造成了单位未能提前做好采购打算,采购随意性大。以西关排水沟项目为例,这么大一个项目,快到雨季了,相关职能部门才想起 “采购事宜”,显然按正常程序无法满足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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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管理问题造成的效率低下。“效率低下”问题不仅仅是招标人的原因造成的,也跟采购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有直接关系。比如,在有些项目中,由于采购办未能及时发现公告和文件中出现的问题,造成了投诉或质疑,采购活动暂停,造成了采购效率低下。

二、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解决对策(一)做好政府采购程序管理工作

1、严格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工作。一是在以后的利津县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直接约定报名时需要审查的资信证明,并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资信证明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二是对部分无法在网上查询真实性的资信证明,让投标企业进行公证,并提交进行公证的公证处联系方式。

2、对货物类项目要先公示参数。对货物类采购项目,参数非常重要,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先将技术参数进行公示,要做到“先公示,后公告;不公示,不公告”。

3、严格招标公告、文件审核工作。一是严格审查招标公告中是否有排他性条款,对于审查出的问题坚决予以改正;二是对招标文件中的审查工作要做到细心、谨慎,对诸如资格审查材料等条款,不允许使用一些含混不清的词语,如“资质证书”等,一定要明确出具体内容。

4、加强对开标现场审核管理工作。为规范我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对利津县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确保开标现场,招标人代表无不当言论发表。

5、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流通环节,缩短审核时间。要--

抓好采购节点,要在采购流通环节上争取做到最优,以满足采购人对效率的需求。

6、加大监督履约力度。要加大对政府采购履约环节的监督,必要时可参与项目验收,严格控制采购人与中标人相互勾结,防治招标人在验收环节弄虚作假。

(二)做好防治“陪标”、“串标”工作

1、实行投标法人签到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参与投标企业法人投标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达投标现场签到,参与开标活动,招标人在资质审查时,可以查验投标法人身份证明。中标合同也必须要有投标法人到场与招标人签订,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权委托。这样既可以逼迫投标法人参与投标事项,增强投标的责任感,也可以限制他们借出资质。

2、采取往来资金转账制。在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中约定,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在投标单位所在地银行的常用账户,以便退取投标保证金、中标工程款等直接转入所提供的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以此来限制借用资质。

3、采取中标资质回访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严禁借用资质,发现借用或假冒资质投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可以邀请招标监管部门、评标专家代表,到中标人单位进行回访。回访的主要内容就是投标人提供的人员、账户等相关资料,是否与投标单位原有的相符,查看所有人员的工资关系及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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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4、加大监督防范力度。要彻底解决投标人借用资质,各级主管部门还应加强打击力度。发现借用资质的,依据有关规定,首先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对借用资质的投标人,不但要取消其投标资格,还要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假冒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做好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工作 招标文件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和灵魂,一个项目采用哪种评分方式,直接决定了哪些企业能中标,要想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精神,又要达到节约资金的目的,编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编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总的思路是:

1、要将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负责制、采购人确认制落实到采购文件审核环节。明确代理机构负责人、采购人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出现采购人“参杂感情”的采购行为。

2、合理设臵评分项。在评分项设臵方面,增强评分设臵针对性,提高指标设臵合理性,控制主观分值,以确保采购项目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谈判项目要做到“价低质不低”。谈判项目一律采用--

“在质量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基础上,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

(四)做好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衔接

1、采购前实地查看现场。对于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前都需要编制招标控制价,可以利用这一条件做文章。在采购前,对于我县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现场实地查看,让“已开工”走程序的项目无处藏身,对于这些项目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2、做好工程类项目投标报价审核工作。由于部分政府采购专家不熟悉工程量清单报价这一方式,我认为,可以邀请从事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中介机构人员,对投标企业商务标书中的报表进行审核,这些中介机构人员不参与“打分”,只是审核报价有无问题,这样一来既节约了时间,也避免以后出现问题。需要重点审核的问题有:(1)综合单价与数量相乘是否等于小计。(2)各项小计相加是否与合计数相等。(3)暂定价格是否重复加入。(4)不同企业之间综合单价是否有雷同。(5)综合单价报价是否明显高于市场同期价格。

3、与跟踪审计、结算审查工作做好衔接。很多项目最终结算价格往往远高于中标价格。我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应与跟踪审计工作和结算审查工作做好衔接,这两项工作与政府采购应该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不是单独存在的。应该重点审核工程量有无变化,现场签证发生的原因,材料价格与招标时报价是否一致等问题。

(五)做好与国库集中支付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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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相结合,对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1、审查预算的合理性。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审查预算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预算是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相衔接的基础,政府采购预算审查人员要在国库集中支付的配合和监督下,在掌握政策的基础上要充分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市场行情变化,通过电话询价、网上查阅、实地咨询等途径获取采购项目的性能、配臵、价格等详细信息。

2、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必须先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项目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确认每一笔政府采购合同,集中支付中心按照核准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支付到中标(成交)供应商。要做到 “先采购后付款,无采购不支付”。

3、做好付款监督工作。对按合同约定及时履约的企业,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督促采购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采购资金,确保供应商履约后能及时收到货款。

(六)做好与部门预算管理部门衔接工作

1、要建立我县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机制。我县部门预算编制中迄今还未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这对政府采购效率提升以及规模采购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建议首先要建立起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机制。

2、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通过编--

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提前与采购人做好接洽,为采购时间打出提前量。

3、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合零为整,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要扩大政府采购的面,只有有了一定的面,才能真正合零为整,形成批量。通过政府采购预算,事先预知全年采购规模,对部门不同,项目相同的采购需求,合零为整,实施规模集中采购,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从而解决采购频次高、额度小、程序复杂、效率低下、无序采购、零星采购的问题。

二〇一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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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从审计情况看,它在规范单位部门采购行为,遏止损失浪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少数地方无预算

编制实施政府采购,未编制集中采购计划实施分散采购。如某地采购办代各个单位采购物品百余项,均没有按时间、品种、采购方式等编制集中采购计划,未实行统一整合集中采购,而是根据各单位情况一个单位一个采购计划,进行分散零星采购;

二是公开招标采购物品比例偏低。有的单位自行采购,事后在采购办备案;有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而采取其他招标方式采购;有些采购项目名誉上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实际则未向投标人发送邀请招标书,也未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是专家库管理不完善,部分采购项目的评委、专家不合规。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规参加了评标,监督机构的人员以评委的身份直接参与采购。采购单位的有关专家,违规参加了本单位的项目评标;部分评委、专家无资质证明参与评委。且在评审掺和了行政首长的意思。

四是部分采购项目程序过于简化,操作不规范。部分采购项目程序不合规,经办手续简单,有关资料残缺不全,档案资料不齐全。

五是购货票据使用不合规。支付本地供应商货款,而本地供应商使用外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

六是执行与监督单位没有严格分开,混为一体。有的执行和监督机构分设了,但人员工作在一起。

要解决以上问题,保证政府采购的科学性、规范性,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

一是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程序和内容,强化预算编制和约束,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程序,适时科学调整采购预算,严格按预算进行采购;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对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按照同一阶段、同一品种的货物在采购组织实施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等方面进行统一集中规划。扩大采购规模,相对减少采购次数,消除采购活动分散、零星的局面。

二是各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情形和审批程序采用邀请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严禁采购方式随意化。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三库”档案。建立专家储备库,可聘请外地专家;建立供应商信息库,掌握各地有资质的定点供应商及其经销商品,实行动态档案管理;建立采购项目价格信息库。采购中心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监测,及时了解各地定点供应商的货物价格信息,实行追踪序列动态分类管理,解决政府采购信息不对称问题,除法律规定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采购外,先预算审批,后集中采购。四是加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增强采购人员力量。采购办人员工作职责应与经办机构人员分开,不得直接参与采购。制定政府采购监督办法,有效对各方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四是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健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工作方式,规范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日常监督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是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采购工作,带头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以保障政府采购工作有秩开展。要强化法律宣传和监督检查,对违规采购行为,要加大处理处罚、通报批评和移交移送力度。

六是加强采购信息发布,积极探索开展网络招标采购。要准确及时地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化进程,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审批、公告、招投标、评标、询价以及投诉、监管等,全面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

第五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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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的过程大致包括两个阶段,即采购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在采购阶段,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亦即合同的订立阶段,依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为要约与承诺行为。合同订立后,采购人和供应商依约履行合同的义务。由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所以,有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监管等基本问题产生错误的认识。那么,如何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问题,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已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当务之急。

目前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合同当事人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合同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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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为采购人和供应商。

由于《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所以,采购代理机构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是否也应当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这在实务中对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比较典型的做法是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形成所谓的双甲方;也有的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见证方;也有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采购人以采购代理机构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双甲方合同中,如何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值得考虑,采购代理机构单独作为合同一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其权利和义务是难以落实的,特别是在因履约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也成问题。见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证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常见的是律师见证。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的当事人是否适合作为合同的见证方,退而言之,作为见证方承担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尚难界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基于二个条件,一是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二是以采购人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故而,由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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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且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难以落实。

(二)关于合同格式文本问题。

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所使用的合同文本五花八门。根据调研,货物的合同文本较多是根据世界银行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为蓝本制定的,基本框架未变,只是条款根据《合同法》作相应的修改。工程合同文本是以建设部200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而制定,基本的合同条款依据示范文本,只是在合同的款项支付方式有不同的规定。还有使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如国际招标采购的合同文本使用商务部的合同示范文本,系统集成则使用信息主管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示范文本,也有使用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文本,还有使用供应商提供的合同文本等等,不一而足。可见目前政府采购使用的合同本文非常的混乱,亟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规范。

(三)合同订立时间的拖延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般情况下,采购人与供应商会在法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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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签订合同,但由于下列情形导致签约的延迟:一是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二是供应商因发生履约不能;三是发生供应商质疑、投诉。上述情形导致的签约延误应当区别对待,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履约不能而拒绝签订合同的,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依法确定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成交人。因质疑、投诉发生,应视财政部门是否发出暂停采购的通知,如未暂停采购,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签订合同。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属违法行为,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处理。但何种情形为正当理由,以及存在所谓的正当理由又如何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四)合同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变更采购文件的问题。

合同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不得实质性变更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特别是招标项目,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确定的内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在实务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最常见的情形是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所签订的合同与采购文件不一致。《招标投标法》仅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在中标人确定后是否可以进行商务谈判?哪些内容是实质性条款?相关法律、规章未作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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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与解除合同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规定了两种可变更的法定情形,一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二是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在实务中经常发生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案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擅自变更货物的规格型号、追加的数量超过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合同当事人往往认为,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属于民事合同,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法》对于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行为,也未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对于合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难以依法处理。

(六)合同验收环节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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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的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但在实务中采购代理机构基本不介入合同的验收,也鲜有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所以,验收环节非常的薄弱,由此导致质量问题的争议。由于疏于验收所致的质量问题,采购人往往难以举证以致索赔无果。某采购中心受委托采购一批笔记本电脑,采购人使用一年多时间才发现部分部件非原厂商生产的,原厂商拒绝售后服务,导致合同纠纷。

(七)关于合同的备案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但目前大多数地方尚未建立合同的备案制度,主要是受人员和保管场所的限制。一些地方在付款时将合同作为申请付款的材料报送,由于未建立合同的备案制度,在合同履行前,财政部门无法了解合同的内容,也就难以对合同进行跟踪检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变更合同,财政部门难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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