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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制度之粮油出入库管理

2024-08-05 17: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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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粮食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仓库的管理是物资的直接管理,是协调公司内部部门、车间、上下工序间关系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着公司的经济效益。

1・2保管员必须具有主人翁的高度责任感,做到克已奉公,公私分明,保护和爱护好所保管的物资,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推行A、B、C管理法,实行并逐步完善科学管理,牢固树立“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思想,当好公司的好管家。

2、入库管理:

2・1物资保管帐是正确详细反映物资进出、结存情况的帐目,仓库保管应分别按物资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建立完善的物资保管帐,并经常查对,保证帐、卡、物相符。

2・2入库物资必须按发货票或其它原始凭证认真核实,验收无误后,填写验收单,按货位号入库。

2・3凡货物进公司后,如无发货票或原始凭证,应先按实物严格验收入库,并如实记入“收货登记簿”,待收到发票后,补办结算手续。

2・4凡货物尚未进公司,只有发货票或原始凭证,不得填写入库验收单,待货物到公司验收合格后,再补办入库手续。

2・5凡货物验收中发现误差时,验收人员须及时与经办人员共同核实查对,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如属供方短供,责任人员须及时向供方办理索赔;如已经验收人员签名后出现短缺,除由验收人员向供方提出索赔并应承担失职责任。

2・6本公司产品,应按照生产车间入库单认真核实品种、规格、等级、数量等验收入库,并分别存放,妥善保管,露天货位要特别注意防火、防淋、防潮,保证产品信誉。

2・7凡已验收入库的物资,应分别按种类、品名、规格、型号、分档存放管理,同时认真核实帐、卡、物是否相符。及时盘点,处理盈亏,做到日清月结。

2・8要加强入库物资的管理,要防损坏、潮湿、霉变、虫蛀、锈蚀、拆套、挑用,杜绝丢失、盗窃。如有管理不善,造成损失,责任者承担责任。

3、物资发放:

3・1物资的发放出库要认真贯彻“先进先出、先旧后新、推陈储新”的原则,以避免物资因长期存放而发生变质造成损失。

3・2物资的发放必须凭发货票或公司内部规定使用的领料单,保管人员应严格审核领料凭证的物资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数量并当面点清,交给提货人员。

3・3物资出库后,要及时记帐,变动料签卡片,做好有关基础资料的统计和记录,以防差错。

3・4对持非正式凭证或白条要求领料者,一律拒绝发货,特殊情况须由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发放。

3・5对手续不完备、内容有错误或有疑问的,应与领料人员共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按照领料凭证所列物资如数发放。否则,应要求领料单位或领料人员重新开具领料凭证,审核无误后发放所需物资。

第二篇:入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

第十三条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第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

第四章粮油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

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粮油储存区应当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有效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十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

第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应当通过代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的现有粮油仓储设施,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储或者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打囤做垛应当确保结构安全,规格一致;

(二)囤垛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三)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

第二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国家对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粮油和资金占用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帐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

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第二十六条库存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属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储存事故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储存事故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一般储存事故;

(二)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上10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上2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较大储存事故;

(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粮食或20吨以上20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重大储存事故;

(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吨以上粮食或200吨以上油脂损失的为特别重大储存事故。

第二十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植物油料和油脂。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仓容规模500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经营者,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相关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商业部1987年6月22日颁布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87)商储(粮)字第12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粮食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通过制定仓库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仓库人员日常作业行为。

二、工作范围

物资库、成品库、工具

三、工作职责

1、按规定做好物资设备进出库的验收、记帐和发放工作,做到帐物相符。

2、随时掌握库存状态,保证物料及时供应,缺货及时申报,充分发挥周转效率。

3、定期对库房进行清理,保持库房的整齐美观,存放整齐。

4、熟悉相应物料品种、规格、型号及性能,填写分明。

5、搞好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库房的防火、防盗设施,及时堵塞漏洞。

四、物资入库和保管

1、仓管员根据申购单和入库单进行验收入库。

2、物资少于最低库存量时,要及时填写申购单,经总经理或部门主管批准后,交采购人员及时采购。

3、仓管员要严格把关,有以下情况时可拒绝验收或入库:

1)未经总经理或部门主管批准的采购。

2)与合同计划或请购单不相符的采购物资。

3)与要求不符合的采购物资。

4、物资入库后,需按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码放,做到"二齐、三清、四号定位"。

1)二齐:物资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

2)三清:材料清、数量清、规格标识清。

3)四号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五、物资的领发

1、仓管员凭领料人的领料单如实领发,若领料单上主管或总经理未签字、字据不清或被涂改的,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物资。

2、仓管员根据进货时间必须遵守"先进先出"的仓库管理制度原则。

3、领料人员所需物资无库存,库管员应及时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按要求填写申购单,经总经理或部门主管批准后交采购人员及时采购。

4、任何人不办理领料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库内拿走物资,不得在货架或货位中乱翻乱动,库管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行为。

5、领用或以旧换新的工具,需填写工具领用/更换单,经总经理或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领用。领用的各种工具均要在工具领用登记表上登记,并由领用人签字。

六、物资退库

1、由于生产计划更改引起领用的物资剩余时,应及时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2、废品物资退库,库管员根据"废品损失报告单"进行查验后,入库并做好记录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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