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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公司
新疆工程分公司
王茹
2013年11月13日
浅谈当前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摘要]近年来,中国招投标活动的切实实践与深化改革以及招投标制度、规章、法规的不断完善,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正在逐步形成和健康发展。但是现阶段中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与解决。本文归纳了现阶段中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认真分析研究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应对方法和策略。
[关键词]招投标;存在问题;问题对策
1.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理
招投标制度是中国从计划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产物。招投标工作能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在招标工作中能坚持依法办事、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达到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周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2.中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压价行为
随着中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建筑市场规模日益缩小,出现了建筑施工企业过剩现象。在这种现状下,一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一味追求节约投资,不顾客观条件,人为压低工程造价,而施工单位明知标价不合理,但为了中标,依然接受,造成未干先亏的被动局面,只能在后来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和工程材料上大做文章,结果造成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上的不畅和工程质量的损失,甚至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使工程难以为继,被迫中途停工,或让建设单位追加投资,或更换施工承包商,使建设、施工双方都蒙受损失。
2.2建筑施工承包商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施工企业定额,在投标时盲目报价
目前,中国政府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思路就是“控制量、放开价,由企业自主报价,最终由市场开放价格”。在这种计价模式下,现行的国家定额、地方定额或行业定额已不能满足市场要求。这就要求每个施工企业要及时调整思路,紧跟市场,尽早制定出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企业定额,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但是,目前中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很少有能真实反映自己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在投标报价时,依然以国家、地方或政府定额为基础进行浮动,具
有很大的盲目性。
2.3中介组织机构不成熟或不规范
招标代理机构是随着中国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改革产生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组织招标活动。
2.3.1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无序发展的状态,致使整个行业无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奖惩制度,从业人员参差不齐,没有形成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阻碍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常发展;
2.3.2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目前,中国的招标代理机构,有的直接是行政机关的下属机构,有的是事业单位,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这严重违反了建筑市场的交易规则,损坏了中介组织本身应该具有的社会性和独立性,破坏了招标代理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
3.完善中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对策
3.1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管和规范策略
3.1.1.积极努力探索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从制度上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
3.1.2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并分阶段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监管:在招标时,应对其发布招标公告的范围进行严格监督,促使调动起更广泛地市场积极性,从而使建设单位的行为得以收敛、规范;在评标时,应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标底的保密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规避建设单位操纵评标的可能性;开标定标时,应对中标人在等同于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3.2建筑施工承包商行为的监管和规范策略
3.2.1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建筑领域的企业信誉档案,可以有效地对企业形成道德和市场两方面的约束,从而规范建筑施工承包商的行为;
3.2.2督促建筑施工承包商根据自身施工管理水平,建立企业定额,以减小其在投标报价时的盲目性,增强市场竞争力。政府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定额与其管理水平的一致性进行评估,并在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分级评价时,将经过评估后的企业定额作为一项评价指标。
3.3中介组织机构行为的监管和规范策略
3.3.1组建成立行业协会,建立与中介组织机构服务相应的行业协会及行业准
则。从权、责、利等诸方面规范中介组织机构的行为;
3.3.2建立健全招投标代理等中介组织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通过推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形成一种优胜劣汰的市场净化机制。
4.建设项目信息管理
这一功能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建设资金的来源情况等进行审查管理。
4.1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管理
主要包括:对于建设单位的合法性,可以通过对其注册等级信息的审核来实现;对于工程承包单位和中介组织机构的资质与信誉管理,可以通过集成全国各地、各级政府的注册管理档案,建立统一的数据库来实现。
4.2招投标相关信息的发布与查询
这一功能主要实现招投标初期招标公告的发布、后期中标信息的发布、招投标双方的资信情况查询及其过程中的其他信息的发布与查询。
4.3评标专家信息库管理
这一功能主要实现对具有评标能力的专家按照专业类别进行划分管理及在评判过程中按照工程类别进行随机抽取。
4.4评标、开标
这一功能主要实现对投标人商务标的评审,以及最终评审结果的综合计算。
4.5电子支付
这一功能主要实现投标人对标书的认购支付。
5.总结
本文以现阶段中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为研究对象,综述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理,在阐述中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与现状的基础之上,分析总结了现阶段中国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以上问题给出了应对策略,以期促进中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1]邓向荣 投资经济学 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1年
[2]王元京等 中国私营经济投资分析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4年第3期
[3]赵晓强 票据融资:金融市场新热土 经济日报 2003年6月3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5]王小平浅析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蒙古石油化工2009,[4]
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区的招投标监管工作的现状
我区招投标主要分成三个方面,一是100万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二是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货物采购,三是根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对单一来源的工程进行询价,谈判。
我从2010年7月开始负责对招投标现场监管工作,一年多以来,基本上每天都有招标、采购或谈判发生,多的时候一天有7、8个项目。虽然在现场中也曾多次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多处雷同情况,并制止了一些不规范行为,但发生在现场的违规问题毕竟很少,问题多发生在标前或标后。
二、根据会议纪要进行谈判中存在的问题
这一块的问题最严重,可以说基本上根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进行的谈判都与现行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相违背,根据会议纪要进行询价、谈判的,多是一些重点项目、大项目,资金额也基本在100万元以上,多的甚至达到上亿元,为赶时间,而不走正常的招投标程序,不进市大市场,而这一点也最经不起上级检查的地方。
1、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越位”,我们不是在行使监督职能而是在行使谈判的职能,区长办公会议纪要中,不管是装饰装修、还是设计、绿化、工程建设都要求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谈判,我们有时都戏称自己为“全才”,专家只懂某个方面的内容,而我们什么都
懂。这样谈出来的价格又能有多少公信力呢?但根据会议纪要我们又必须去参加,不参加又不行。
2、工程先施工,后谈判。提请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的不少项目,在谈判前己开始施工,或己施工完成,或材料己进场,在谈判中,如果我们对某种材料的单价有疑问,再谈时,建设方就会有“己建好”、“不信我把进货单给你看”等理由,甚至有时甲方也站在对方的立场,甚至会以“耽误工期责任由你们担”的理由反驳我们,迫使我们作出让步。
三、工程招标与货物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的招投标活动中,从参与的角度划分,可大致分为“四方主体”,分别是:招标人、投标人、评审专家和监督部门。这四方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有着各自不同的职能或利益,在当前的招投标活动中,这四方主体均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一)招标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1、招标人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招标人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低价条件,基本内容确定后才开始招标,并找来一些企业“陪标”;招标过程中,或利用招标条件设臵“门槛”,不根据工程实际要求提出若干不合理的投标入门条件;或在招标条件上暗做手脚,“量身”设立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投标单位开方便之门。更有甚者,个别招标人先行施工,在工程进行中或者完工后再提请区长办公会议讨论进行单一谈判。
2、故意或无意泄露标底,在现行的招标活动中,是由招标
人编制预算后,请报审计中介进行预审,审计中介预审后将预审价反馈招标人,然后再报区审计局进行核算,区审计局在很多情况下没有核减,招标人会在有意或无意的情况下将中介的预审价告之投标人,造成投标人的报价虚高不下。
3、故意拖延时间。招标人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或故意拖延时间,造成招标时间紧,不够公告时间,往往以时间紧、任务重,便提交区长办公会要求单一来源谈判。
(二)投标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虚假招标。
2、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一些投标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彼此达成协议,轮流坐庄中标或借用资质进行围标,损害招标人利益,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
3、投标人不平衡报价,投标人在一些单项中故意报低价,一些单项故意报高价,将总价降低,中标后,串通招标人或以其它方式,变更工程量,对报低价的项目工程量进行削减,对报价高的工程量进行大量增加,最后决算审计时造成工程总价变大。部分投标企业恶意低价中标后,找各种理由拖延工期,手段、性质非常恶劣,以达到变更工程追加投资增大利润空间的目的。
(三)评审专家方面存在的问题
1、评审专家委员会的功能无法实现;现在招标项目众多,项目规模专业差异很大。对大部分项目而言,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拿出高质量评标成果不现
实,往往仅是履行法律上的程序而已。
2、评标专家丧失原则,定向评标;一是打极端分,故意抬高或压低某投标单位的评分。这种专家往往抵挡不住“红包”的诱惑,见利忘义,在评标中为特定的投标企业“保驾护航”,做出违反职业道德的事情。二按业主意向评标,不讲原则,丧失立场。这种专家以为评标委员会要向业主负责,应按照业主的意向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导致评标过程中,不敢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过多的考虑业主的想法,甚至主动去揣摩和询问,最终沦落为“暗箱操作”的工具。
(四)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1、“多头监管”现象普遍;有关法规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划归各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这种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导致招投标管理出现政出多门、政令不统一、管理边界不清,管理职责交叉、缺位越位和管办不分离等种种弊端的出现,降低了招投标管理制度监管功能。
2、监督力量薄弱;现在招标项目数量巨大,内容纷繁复杂,需要监督的内容众多,从公告的发布到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从开评标现场到评标报告核准,从合同签订到项目实施,期间还要处理各类投诉,以现有的人员和设施根本无法完成,大部分监督都流于形式。
3、招标项目的后续监管存在盲区。行政监督部门注重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管,而忽视了对中标工程的施工、验收和结算过程
监督,导致投标承诺与施工现场不一致,转包和分包工程,不合理地变更设计以及高价结算等现象发生,这些现象都需要严格后续监督和纠正。
四、解决当前招投标问题的一些思考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规范现象的产生,除了政府职能存在错位、越位、缺位,还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其招投标的体制设定存在缺陷有关,同时也与多年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社会“潜规则”有关。党中央,国务院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非常重视,2009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了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研究对策,加以解决。今年3月25日,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重申要着力解决招投标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有形市场,同时加强招投标活动和标后监督管理。对借用资质投标和出借资质收取费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要解决当前招投标方面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现行的规章体系;例如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如何把握?如何认定串标、陪标、围标及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目前有的地区在这方面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对当前招投标市场出现的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做出了
明确的认定标准,这样既规范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行为,也给行政监督部门工作提供了依据。
(二)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推进统一招投标平台建设;要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制;真正实行“管办分离,监管分离”,从根本上解决部门各自为政、自我监督等问题。将各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职责划归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由该部门统一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专业执法队伍。许多省、市都成立了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办),超越了现行部门界限,能够统一行使行政监督权,值得借鉴。
(三)加快推进电子评标,网络远程评标系统建设;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电子招投标是一种建立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的全新招标方式。在电子化招投标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监管机构在同一个交易平台上,实现从网上报名到合同备案的全部过程,其中在计算机辅助评标过程中,减少了评标专家的工作量,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计算统计的准确性,保证招投标过程能在有效的监督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等虚假招投标现象,实现了办事的公开透明和高效廉洁,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实现真正的“阳光交易”。
(四)建立和完善电子监控系统。重点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电子监控。通过监控系统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录像和录音;设
立指纹门监督系统,对进出评标区域的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和监控人员等人员用指纹进行确认;对整个评标区实施通讯屏蔽,以确保评标过程的保密等。通过这些手段着力规范和约束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监督人员以及招标投标参与者的行为,提高其自律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纪检监察机关正确行使监督职能,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到位而不“越位”,履职不“缺位”,监督不“错位”。不能过分强调监察机关的监督,而弱化职能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机关负责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职、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六)对100万元以下的小工程实行明标明投,公开摇号。小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事先请中介公司进行造价预审,由区审计局根据预审价确定发包价格,并将发包价格在招标公告中予以公开。投标人也不需再自行制定本公司的投标价。从而达到避免出现“低价低质”的现象。在通过预审的投标人中,进行公开摇号确定第一、第二中标人,减少招标方和相关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影响。
一、当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标单位方面的问题
一是招标文件不规范,各取所需、五花八门,一些招标文件存在“量身定做”现象;二是先与投标单位、评委串通,以达到“心目”中投标单位中标的目的;三是搞阴阳合同,在正式承发包合同之外再签一份合同;四是拖延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
(二)施工单位方面的问题
一是出卖证照,挂靠投标;二是搞围标串标;三是“标书”没有反映企业真正的实力,尤其是“挂靠”的投标单位(多数是包工头);四是先以低价中标,进场后再用各种手段增加造价;五是转包、违法分包。
(三)评标方面的问题
一是没有统一、规范的评标办法;二是“评”的份量不明显;三是专家评标缺乏公开性,存在人为和感情因素;四是评标的时间设定不科学。
(四)政府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是配套管理办法滞后;二是对违法违规工程和单位、个人处罚不严、不当;三是“政策性工程”界定不清,对议标的“保密工程”、“应急工程”界定不清,对承担施工的企业的要求不明确;四是对评标专家管理不到位。
(五)监督方面的问题
一是认识上的偏差,认为监督只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没有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弱化了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督作用;二是纪检监察机关派人现场监督的做法效果甚微,且容易被人利用。
二、防范和解决的对策、思路
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上主要问题,究其原因,一是体制性障碍,包括投资体制、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二是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及配套制度不完善;三是法律法规制订滞后,对新问题、新情况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四是执法不严,管理和监督不到位。为此,我省拟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一)进一步深化改革,从体制上清除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土壤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二是积极推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工作,进一步完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三是尽快制订和颁布统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规范评标行为,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的影响。我厅已制定的《广东省财政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若干规定》,对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情况,推荐不同的具体评标办法。四是研究、制订限制业主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具体规定。五是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与管理,探索有形建筑市场发展模式,将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平台按同一标准交易运作。我省监察厅已印发《关于省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六是制定不良行为记录标准,加快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惩罚失信单位,切实解决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虚假招标等问题。我厅已制定《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明确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过程(包括招标投标)中出现哪些行为是不良行为,界定不良行为等级,明确处罚规定。
(二)大胆创新,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一是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实施办法,增强操作性,明确具体行为标准、处罚措施,切实为加强我省招标投标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我省已规定,监察机关不再派员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现场监督工作。二是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我厅制定的《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等级及处罚规定。
(三)创新管理,尽快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的关键环节
一是改革资格审查制度,推荐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减少围标串标机会。我厅已制定了《广东
省财政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若干规定》,对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明确
推荐采用资格后审办法。二是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管理。调整充实专家库的结构,满足项目评标需要;建立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综合利用机制;探讨异地评标和电子远程评标运作模式;制定评标专家培训、考核、评价等动态管理细则,进一步提高专家的素质水平。根据水利工程招标需求情况,我厅今年已对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了清理、扩库,并增设计算机与自动化评标专家分库。三是加强有形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推行招投标全过程网上操作,减少招投标过程的人为因素干扰。四是加强中标后的监督检查,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加强合同执行情况检查、规范设计变更管理,及时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并将有关查处结果纳入诚信体系平台,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证投资效益。五是探索尝试评标过程公开制度,推进招标投标的真正公开、公正,并发挥社会各方的监督作用。
广东建筑市场问题仍不少
----从项目招投标开工施工过程到监理都可能出现漏洞
广东省建设厅厅长劳应勋,在12月5日上午召开的2003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从各地检查和省建设厅组织检查的情况看,当前我省建筑市场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产生原因,是“四个不到位”,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先开工后补办施工许可证较为普遍
劳应勋指出,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先开工,后补办施工许可证的现象较为普遍。从惠州、中山、东莞、肇庆等市抽检的在建工程项目来看,发现有不少项目存在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现象,短则几天,长则几个月甚至半年以上。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还比较突出。
劳应勋指出,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现象的存在,与主管部门把关不严、有法不依有紧密的联系,如抽查四会市的3项建设工程项目,都存在未满足法定条件就发给施工许可证的现象。一些地区有形建筑市场不够规范
一是机制不顺,管理错位,如包办本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的投标资格预审活动等。二是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力。如招标信息发布制度、投标资格预审管理制度、评标专家抽取与通知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方面,有些市还没有形成制度或不完善,且执行不力。三是招标投标的运作还不够规范。
总监理工程师不履行职责现象突出
监理不到位、监理工作质量低、无证上岗问题突出。劳应勋指出,总监理工程师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到位的现象突出。有不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没有认真履行法定的签字把关权,建材、设备、构配件进场没有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就使用,有的工程项目甚至在隐蔽工程的验收单上都没有签字。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严格
这次省检查的多个工程项目,发现不同程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现象。一些工程仍然使用竹脚手架或钢竹混搭手架,违反施工用电规程用电,使用淘汰的搅拌机、升降机等,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部分工地的脏、乱、差现象严重,文明施工水平较低。
项目经理和五大员缺位
检查中发现,东莞市松山湖3号桥工程,施工单位是上海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无法当场出示项目经理证书,并且在隐蔽工程验收、施工记录、交底资料等方面均无该项目经理签名记录,项目管理班子中的施工员、质检员、安监员、材料员、技术负责人等五大员不到位的现象比较严重。
县及县级市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多
县和县级市的建筑市场还比较混乱。从抽查中发现,县级的建筑市场管理不到位,建筑市场比较混乱,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较多。劳应勋说,这种状况令人担忧,必须引起省、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原因是四个不到位
产生上述问题原因,劳应勋认为是“四个不到位”:
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有些城市前几年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在检查依然如故,劳应勋认为与这个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行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管理不到位密切相关。
二是质监安监机构没有充分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作用——监督工作不到位。一些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仍然没有及时转变监督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局限于对工程实体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对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行为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管,对违反基建程序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即使发现了也不及时进行处理或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起不到监督的应有作用。三是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严,违法成本太低——处罚不到位。有些地区虽然发生不少违法违规行为,但其主管部门却视而不见,甚至查而不处或处而不严。由于处罚不严,处罚的成本太低,使得一些建设企业或单位敢于违法。
四是建筑市场的治本措施还没有得到有效推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还不到位。目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仅在深圳、珠海、中山等地开展,全省还没有全面铺开;很多地区市场与现场管理脱节,两场联动管理仍较为薄弱;绝大部分地区尚未推行工程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或者仅实行工程履约担保,而未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方与承包方地位不对等,旧的拖欠工程款未清,新的拖欠款问题还在不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相关保险制度还没有实施,市场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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