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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证明
本网讯(记者李慧敏)昨日,记者从县畜牧兽医局了解到,从本月起,我县启用新版动物检疫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该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黎有志介绍,这批新证已经在我县出市境的动物产品上率先启用,本市境内流通动物产品上的旧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将陆续停止使用。
新版动物检疫证明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4种;新版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有“大标签”和“小标签”2种。其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
据了解,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的启用有如下优点:一是突出可追溯性,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设立了货主“联系电话”、“启运地点”、“到达地点”,特别是“牲畜耳标号”等项目;二是体现防检监三者有机联系。既要查对填写牲畜耳标号、实施各个环节动物检疫工作,又要对检疫结果予以即时处理,对检疫处理结果负责;三是“一票通”及时便民。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适用于产地、流通、屠宰检疫等各个环节,为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销售、加工经营者提供了一站式服务,减少换证程序,做到了及时便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4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第六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实施动物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其它有条件的单位聘用专业兽医人员,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动物检疫员,代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检疫任务。
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规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七条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检疫标准、检疫对象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动物检疫。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志。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八条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应当执行动物防疫证章填写及使用规范的规定。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七天;赛马等特殊用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十五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有效期与当次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相同。
第二章产地检疫
第十条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
第十一条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第十二条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二)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三)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第十三条动物产品经产地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三)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第十四条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在启运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实验室检验。到达参展、参赛、演出地点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十五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必须到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到达接受地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接受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十六条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三章屠宰检疫
第十七条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第十八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第十九条对动物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收购、运输和进场(厂、点)待宰。动物检疫员负责查验收缴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至少应当保存十二个月。
第二十条动物检疫员按屠宰检疫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
动物屠宰前应当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方可屠宰;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未实行定点屠宰和农民个人自宰自用动物的屠宰检疫,按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检疫管理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对尚未出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或者无检疫合格证明的依法实施补检;证物不符、检疫合格证明失效的依法实施重检。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或者重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检疫程序进行。对补检或者重检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涂改、伪造、转让检疫合格证明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并出具相应的检疫证明。对不出具或不使用国家统一规定检疫证明的,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实施检疫的,或者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记过或者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及主管领导,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检疫员应当加强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任免、奖惩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消毒,按国务院物价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消毒费。
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精选多篇)
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一为了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第二本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从事出境水生动物养殖、捕捞、中转、包装、运输、贸易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尝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按农业部要求,自2014年6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农业部统一监制,全国统一样式,分为动物a证、动物产品a证、动物b证、动物产品b证四种。动物a证和动物产品a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动物b证和动物产品b证在签发省境内使用。
我省自即日起开始使用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了做好新旧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更换工作,宜宾市翠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下发了相关政策性文件,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为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填写和使用,我动监所经过分析,根据实际情况为使出具的检疫证明更科学更整洁,特申请开发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证软件以保证出证的规范性和速度。为此宜宾市翠屏区农牧局局领导组织讨论,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证软件的需求分析,以及填写要求和技巧。
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
证软件解决的问题:
1.填写字迹不清晰。
2.出具的检疫证明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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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证软件优点:
1.操作简单方便,保证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快速、规范的出具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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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预先录入数据字典,供出证时选择输入。
4.为产地和目的地提供全国行政区划数据选择,使录入更方便更准确。
5.自动保存最后一次录入内容,减少出证时的录入。
6.自动产生和填写当天系统日期,使填写项目更少,出证更快。
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证软件使用和说明:
1.软件目录结构简单清晰,安装使用更方便。
图1
1.操作人员验证登陆。我局领导要求设立用户名和密码,为出证人员分配权限。对使用者进行身份验证,使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具有要求和条件。
图2
2.软件的主界面
图3
3.下面以产品b和动物b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示例,讲解填写方法和使用技巧。
当我们选择出具“产品b“证时,将出现图4填写界面要求我们填写“产品b”证内容。
其中货主、产品名称、数量及单位、产地、生产单位名称、目的地、检疫标志号、备注将自动保存最后一次录入内容,不必每次重新填写,所以在出证时一般需要填写的内容很少;官方兽医签字是根据当前登陆用户的设置;出证日期是自动生成当前的系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方便更改,可更改打印输出样式。
动物检验检疫论文
在防禽流感、猪口蹄疫、链球菌病后,重视畜禽产品的卫生检疫已刻不容缓,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市场的要求,消费观念的转变,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牧业有了较快的发展,畜禽的存栏量有很大的增加,山东外运供香港、澳门、上海、北京、深圳的猪禽越来越多,出入境的畜禽及产品的数量也随之增加。为保证人们肉食品的卫生安全,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流通环节、出入境的畜禽及产品进行严格检疫,以保证人们食用到健康、卫生、安全的畜禽产品。在对合格动物及产品开具检疫证明环节,检疫人员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还有一少部分检疫环节执法难,严格检疫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认真执法检疫难。
按《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动物检疫员是实施动物检疫的实际操作者。国家要求动物检疫的执法主体是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其他有条件的单位聘用专业兽医人员,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检疫员,代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规定范围的检疫任务。实际上每天的检疫工作是在凌晨3点进行,由于灯光暗,酮体的病理不是十分清楚。多数检疫人员是女同志,对屠宰户的粗言粗语畏惧,有的屠宰户明一套暗一套,宰3头说宰两头,也有的屠宰户凌晨3点钟宰1头,中午再宰1头,还有的屠宰户宰后不等检疫就批给卖肉商贩,更有的屠宰户不到点上屠宰。大的屠宰点一名检疫员凌晨3点起来一直到8点才下班,一头一头检疫都来不及动刀,只动眼看,只能是草草开了合格证了事。细说检疫程序是执法范畴的行为,按行政执法的要求,应该是2人或2人以上,在法律方面、传代技术方面、收银方面都有互相监督,清白执法,相互关照的优点。
简化了的检疫技术。动物检疫员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颁布的检疫标准、检疫对象的有关规定实施动物检疫,并对检疫后果负责。检疫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动物食品的卫生安全,因此,要求检疫人员做到一丝不苟。检疫标准是使用什么方法进行检疫和判定,检疫对象是指什么病,如猪肉上市前要检疫的对象是猪瘟、猪丹毒、猪链球菌、口蹄疫、水疱病等,检疫合格后填写检疫证明。从开展产地检疫,绿色饲养监管以来,传染病几乎是没有,常见的只是偶尔有高温发烧和消化不良的病例,一般的检疫只是用肉眼看一看,也就是以看代检,习以为常,人人都这样,年复一年,一代接一代,解剖生理与病理鉴定、鉴别技术随着年轮而流失,不知不觉丢掉了动刀切割看淋巴病变的检疫方法,演变成只开证收钱的以眼看代刀的检疫。
病死猪、母猪肉的销售。熟练的业务人员一眼就可以看出肉的品质,多数
业务人员用眼是看不出病死猪肉的,而是凭宰前检疫的检查,待宰圈里的猪都是合格的猪,留养的时间长,查看的时间长,看的人也多,不会有病猪和母猪这个道理屠宰户自己心里很明白,那么病死猪和母猪是在哪里杀的呢?据调查,有一个专收母猪、病死猪的加工厂,有一套专收病死猪的运输系统,这样的厂家、屠宰点,关系网也大,受到多方面的保护,有固定的屠宰检疫人员,封闭消息不外传,越宰利润越高,收购运输越活跃,监督检查无能为力。
二、建议改革动物检疫员的职责和执法程序。
官方兽医制。对辖区内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后果负责,现在负责的只是领导层,因为领导说啥就干啥,为小团体的利益,领导指令检疫员违法,打埋伏,护人情,逃避检疫什么都干,偶尔被上级发现,惩罚的罚款也变着法地由单位拿。实行官方兽医制,检疫同时到现场,可以避
免徇私舞弊、检疫不到位和不检疫就收费等许多问题。
解决屠宰点多面广、多收费问题。检疫员对辖区内饲养、生产、屠宰、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动物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动物防疫及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实际运作中每个屠宰点还有一套定点办发的“商业检疫单”,每份两元,宰一头猪两面缴检疫费,名称不一样罢了。有商检又有动检,合作检疫,简化检疫,减少收费,更有利于市场的管理和养殖业的发展。
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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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于2014年3月31日在清真屠宰车间屠宰的34只羊胴体,经检疫人员实施同步检疫,现场检疫情况为:羊胴体肺脏色泽异常、伴有淤血和水肿现象,肩前淋巴结肿胀出血。检疫人员现场判定为染疫或疑似染疫,后经单位选派官
方兽医进一步检验检疫,集体鉴定结论为染疫肉品,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条款决定对该批肉品采取无害化处理。
检疫人员签字:
复检官方兽医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执法机关意见: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进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检查机构:
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闵行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南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奉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崇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金山办事处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航交所办事处
检查内容:
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毛类、生皮张、动物水产品、肉类、奶制品、血液、骨、蹄、角等必须实施检验检疫。
检查程序:
一、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
⒈输入动物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须事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⒉动物产品从输出国或地区运抵到达口岸后,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未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个人、单位不得将货物卸离运输工具。
⒊输入的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检验检疫人员可以到运输工具上或货物现场实施检验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
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需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按规定采取样品。对易滋生植物害虫或者混藏杂草种子的动物产品,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⒋经现场检疫后的动物产品由口岸检疫机关按如下规定处理:
对蓝湿皮、洗净毛、碳化毛、毛条等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对需要调离入境口岸海关管辖区而运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地点进行检疫及监督加工、使用、贮存的动物产品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
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动物产品根据规定进行采样带回实验室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及《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
⒌当进境动物产品从入境口岸调往该地以外指定地点进一步检疫、处理及存放、加工的,启运前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通知被指定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入境动物 产品运抵指定地点后货 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动物产品的存放、加工单位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存放、加工
入境动物产品的单位必须做到:
建立以本单位领导和下属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动物卫生防疫小组,负责入境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中的动物卫生工 作;制定防疫制度和 落实防疫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报检和填报表等。
入境动物产品专仓堆放,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与经检疫合格的产品混合堆放,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根据不同的加工工艺流程,对入境动物产品分别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消毒或杀虫处理。
对存放、加工入境动物产品的进出通道、门前设置适于人和车辆消毒的消毒设施。
对存放、加工入境动物产品的场所、工作台、搬运工具等及时做消毒处理。
接触入境动物产品的工作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对入境动物产品内外包装物,存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并对污水进行消毒处理。
未经检验检疫机关批准的入境动物产品不得接收。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检疫不合格和未经加工或消毒、除虫处理的不得转移。
二、出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⒈出境用的动物产品必须是来源于非疫区健康群的动物。对于出口肉食类动物产品用的屠宰动物,根据输入国对活动物产地检疫要求,必须是检疫合
格的动物。凡用于加工、生产、存放出 口动物产品的肉联厂、屠宰场、动物产品加工厂、专用仓库要符合兽医卫生要求,这些单位 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获取注册登记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出境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和运 输过程实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
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出检验检疫人员对出境动物产品的加工厂、仓库实施监督管理。检验检疫人员在 执行任务时依法查阅或索取加工厂、仓库与出境动物产品检疫有关的记录、报告或资料等。
⒊出境动物产品的加工厂、仓库必须订立兽医卫生管理制度,并做好兽医卫生工作,定期对水质和污水进行抽样检验。
⒋运载出境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必须是清洁的,货物装卸前后要洗刷干净,并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有效消毒药品消毒。
⒌出境动物产品从产地至离境口岸的运 输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书放行。
⒍出境动物产品到达离境口岸,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立即实施监督管理。对检疫证书 或货物单证不符的视情况实施检疫、消毒或退回原产地,并将发现的问题通知产地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
⒎出境肉类产品、蛋、水产品,需到指定机构办理手续,空运水产品需到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手续。
双方权利义务:
检验检疫人员依法对进出境的动物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遵守工作纪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流程。货主或代理人应配合做好检验检疫工作。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章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
疫法》第二章第三章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一、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⒈检疫审批 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应在签定贸易合同或赠送协议之前,进口商或接收单位应向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根据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及输出国家的动物疫情、我国的有关检疫规定等情况,对同意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的发给相关的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两国之间未签订检疫议定书的,不得引进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⒉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须按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出具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并如实填写报检单。
⒊现场检验检疫 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抵达入境口岸时,动物检验检疫人员须登机、登轮、登车进行现场检疫。现场检验检疫的主要工作是查验出口国
政府动物检疫或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对运输工具和动物污染的场地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对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相关单证,将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调离到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做进一步全面的隔离检疫。
⒋隔离检疫 进境动物必须在入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输入马、牛、羊、猪等种用或饲养动物,须在国家检验检疫机关设立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的进境动物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输入其他动物,须在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批准的进境动物临时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在隔离检疫期间,口岸检验检疫机关负责对进境动物监督管理,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遵照检验检疫机关的规定派出专人负责饲养管理的全部工作。隔离检疫期间,口岸动物检疫人员对进境动物进行详细的临床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按有关规定采样,并根据我国与
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我国的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大中动物的隔离期为45天,小动物隔离期为30天,需延期隔离检疫的必须由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批准。
⒌检疫放行和处理检疫工作完毕后,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出具《动物检疫证书》和相关单证,准许入境。检出农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一类病的,全群动物或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二类病的阳性动物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同群的其它动物放行,并进行隔离观察;阳性的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检疫中发现有检疫名录以外的传染病、寄生虫病,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出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⒈报检 当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输出动物时,应提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输入国的检疫要求确认,然后货主与输入国签约。货主或其代理人于动物出境前60天向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⒉产地检疫出境动物检疫需要产地检疫的,可由动物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疫条款检疫,符合检疫要求的出具产地检疫证书。必要时,离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派检验检疫人员到产地进行疫情调查。
⒊口岸检疫 产地检疫合格的动物,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提供临时隔离检疫场,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查、批准签发《出入境动物临时隔离场许可证》后隔离待出境的动物。隔离检疫期间,由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驻检疫人员负责驻场检疫的各项工作。其实验室的检疫工作与入境实验室检验工作相同。经检疫合格的
动物,签发动物检疫证书。
⒋离境和押运装运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运场地必须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消毒处理。必要时,口岸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员随押运人员一起了解运输途中的有关情况。
权利义务:检验检疫人员依法对进出境的动物实施检验检疫,并遵守工作纪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流程。货主或代理人应配合做好检验检疫工作,提供相应资料。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章
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一为了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第二本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从事出境水生动物养殖、捕捞、中转、包装、运输、贸易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尝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按农业部要求,自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农业部统一监制,全国统一样式,分为动物A证、动物产品A证、动物B证、动物产品B证四种。动物A证和动物产品A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动物B证和动物产品B证在签发省境内使用。
我省自即日起开始使用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了做好新旧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更换工作,宜宾市翠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下发了相关政策性文件,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为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填写和使用,我动监所经过分析,根据实际情况为使出具的检疫证明更科学更整洁,特申请开发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证软件以保证出证的规范性和速度。为此宜宾市翠屏区农牧局局领导组织讨论,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证软件的需求分析,以及填写要求和技巧。
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证软件解决的问题:
1.填写字迹不清晰。
2.出具的检疫证明不规范。
3.出证填写速度慢。
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证软件优点:
1.操作简单方便,保证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快速、规范的出具检疫证明。
2.为工作人员分配用户和密码,对出证人身份进行验证。
3.能预先录入(产品名称、动物种类、数量及单位、用途等)数据字典,供出证时选择输入。
4.为产地和目的地提供全国行政区划数据选择,使录入更方便更准确。
5.自动保存最后一次录入内容,减少出证时的录入。
6.自动产生和填写当天系统日期,使填写项目更少,出证更快。
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证软件使用和说明:
1.软件目录结构简单清晰,安装使用更方便。(图1)
图
11.操作人员验证登陆。我局领导要求设立用户名和密码,为出证人员分配权限。对使用者进行身份验证,使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具有要求和条件。(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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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软件的主界面(图3)(简单方便,保证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方便操作都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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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下面以产品B和动物B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示例,讲解填写方法和使用技巧。
当我们选择出具“产品B“证时(单击图3“产品B”按钮),将出现图4填写界面要求我们填写“产品B”证内容。
其中货主、产品名称、数量及单位、产地、生产单位名称、目的地、检疫标志号、备注将自动保存最后一次录入内容,不必每次重新填写,所以在出证时一般需要填写的内容很少;官方兽医签字是根据当前登陆用户的设置;出证日期是自动生成当前的系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方便更改,可更改打印输出样式(见图11)。
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出境动物系指我国向境外国家或地区输出供屠宰食用、种用、养殖、观赏、演艺、科研实验等用途的家畜、禽鸟类、伴侣动物、观赏动物、水生动物、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野生动物和实验动物等。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内容依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与我国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我国的有关检验检疫规定以及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验检疫要求确定。检验检疫的程序一般包括注册登记、检疫监督管理、受理报检、隔离检疫和抽样检验、运输监管、离境检疫和签发证单等方面。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畜禽、水产等养殖业在我国农业生产和外贸出口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产品卫生质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我国养殖业和外贸的发展。
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境外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的动物提出越来越高的检疫要求,包括口蹄疫、水泡病、禽流感、新城疫等多项传染病、病原菌、盐酸克伦特罗、霉素等多项药物残留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检疫。为此,各有关出口企业,必须切实抓好生产、加工、包装者、运输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免疫防疫,有效地控制疫情发生,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药物,确保产品质量,力争把出口产品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从外贸出口的情况来看,我国活动物的出口主要是供应港澳市场,数量约占有90%.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种用畜禽、食用动物、观赏动物相继突破了美国、日本、蒙古、欧盟和一些东南亚国家的禁令,出口数量连年增加。迄今为止,我国已与英国、美国、日本、蒙古等国签订了多个动物检疫议定书。为规范供港澳畜禽的检验检疫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立后,先后颁布了供港澳活牛、活羊、活猪、活禽水产品、食用动物饲料检验检疫等多项管理规定,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这些管理规定对供港澳活动物实施了全程监管措施。
一、注册登记
对出口动物的生产企业、饲养场、养殖场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理》第三十二条有明确规定,是国际通用作法,供港澳活动物,港澳特区政府亦有此要求。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注册,一方面对这些生产企业卫生条件进行评估和考核认可,另一方面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和指导,规范和提高其生产饲养场和防疫管理水平,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一)注册申请 申办出口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的,应由出口动物饲养场本身或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单位(出口动物饲养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注册登记申请,提交《申请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饲养场平面图和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进出场区及生产区消毒通道、栏舍内外景、兽医室、发病动物隔离区、死亡动物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隔离检疫舍等)以及饲养管理制度和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等资料一式三份,同一单位所属的位于不同地点的饲养场应分别申请。
(二)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饲养场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相应出口动物注册饲养场基本卫生要求。
(三)考核批准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经审核申请注册的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按出口动物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进行实地考核、必要时采样送实验室检验,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发给出口动物饲养场卫生注册登记证,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继续饲养出口动物的饲养场,须在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办注册登记手续。
(四)审核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已注册的饲养场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按出口动物注册饲养场条件和动物卫生基本要求进行考核同时结合注册饲养场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情况和日常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注销其注册登记,吊销其《注册证》。
出口动物育肥场、中转场(仓)、中转包装场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审核。
二、检疫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授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动物的饲养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监督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应实行分类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的落实情况、动物卫生状况、饲料及药物的使用等,并将检查结果填入注册饲养场管理手册。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实施疫情监测。发现重大疫情时,须立即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并于12小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按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物残留监控计划进行农药、兽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工作。
(四)注册饲养场须将本场的免疫程序报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免疫。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疫苗。
(五)注册饲养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及时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并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六)注册饲养场不得饲喂和存放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要遵守国家有关药物使用规定,特别是停药期的规定,并须将所使用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的名称、种类、使用时间、剂量、给药方式等填入管理手册。
(七)注册饲养场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切实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定期消毒饲养场地和饲养用具,定期杀虫、灭鼠、灭蚊蝇。进出注册场的人员、车辆和笼具必须严格消毒。
三、报检
输出动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出境前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报检(一般种用大、中动物45天,种用禽鸟类和水生动物30天,食用动物10天),提交输入国法定和贸易合同规定的动物检验检疫要求以及与所输出动物有关的资料。在隔离检疫前一星期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持贸易合同、信用证、货运单、发票等资料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报检。
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物饲养单位注册登记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须提交出口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证;输出属于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提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输出种用畜禽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交农牧部门出具的种用动物允许出口证明书;输出实验动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提交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输出观赏鱼类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尚须有养殖场供货证明、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和委托书。
出境伴侣动物,货主在离境前持所在地县级以上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每位旅客限带1只伴侣动物出境。
出境展览动物、竞技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持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允许展出演出证明书、展出演出合约、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或县级以上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核对出口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号、出口公司备案资料、合同或信用证、发票及其他必要的单证,经审核符合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否则,不予受理。
四、隔离检疫和抽样检验
出口动物实施启运地实施隔离检疫和抽样检验、离境口岸作临床检查和必要复检的制度。输出动物,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实施检疫。需隔离检疫的情况主要有:进口国要求隔离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国的要求对出境动物进行隔离检疫;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需对出境动物进行隔离检疫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检疫;在对出境动物进行检疫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的,应对其同群假定健康动物实施隔离检疫;我国政府对出境动物有隔离检疫规定的,按规定要求进行隔离检疫。
(一)隔离场所:出境动物的隔离检疫场所一般由货主自行提供,但使用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动物挑选: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挑选健康无临床症状、符合贸易合同要求的动物进入隔离场集中饲养。
(三)临床检查:一般进行群体临床检查,必要时逐头(只)、逐项进行个体临床检查。对批量较大、群体检查无明显异常的,可抽检部分动物进行个体临床检查。
(四)采样: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动物检测的具体项目需要采取动物血液、咽喉、气管、泄殖腔拭子、阴道分泌物、包皮囊冲洗液等样品送实验室检验。采样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输入国有明确要求的,执行输入国的要求。
(五)实验室检验:实验室检验是出境动物检验检疫的重要步骤,是检验检疫出证和实施检疫处理的主要依据。实验室检验项目应依据输入国家或地区和中国有关动物检验检疫规定、双边检疫协定以及贸易合同的要求确定。检验方法、操作程序及判定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标、行标的,可参照国际通行作法进行。进口方有明确要求并已订入有关协议或合同的,可按进口方要求进行。
(六)加施标志:根据需要,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七)出证: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动物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于从本局辖区口岸直接出口的出口动物,《出境货物换证凭单》适用于从其他直属局辖区口岸出口的出口动物。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动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动物卫生证书》。输入国家或地区没有检验检疫要求,不需要出具证书的,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
出境动物检疫证书由授权检验检疫官员签发,加盖检验检疫机构印章方为有效。出境动物检疫证书一般使用中英文签发,如货主或其代理人有特殊要求需要使用其他语种签证的,检验检疫机构也应尽力予以配合,但必须使用中外文对照编制,以免产生误解。
出境动物检疫证书发出后,如需更改,应由报检人填写《更改申请单》,交回原签发的证书后,经施检部门同意可以重新签证;如证书正本或副本遗失,报检人必须书面说明理由,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指定报社登报申明,经施检部门审核后方可重新签发证书。五、运输监管
出境动物,经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从启运地运往出境口岸时,交通、铁路、民航等运输部门和邮电部门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单证办理承运和邮递手续;从启运地运往出境口岸的过程中,国内其他部门不再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动物可以实行监装制度。监装时,应监督对装运动物的运输工具和装运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出口动物运输途中所用饲料、饲草及铺垫材料必须来自非疫区;确认待运动物是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核对出口动物品种和数量,确保货证相符。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必要时可派员随同押运人员一起,监督从启运地运往出境口岸的全过程,了解运输途中动物的健康状况,监督运输途中的防疫工作。
出口大、中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派出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押运员负责国内运输过程的押运。押运员在押运过程中须做好运输途中的饲养管理和防疫消毒工作,不得串车,不得沿途抛弃或出售病、残、死动物及饲料、粪便、垫料等,并做好押运记录。运输途中发现重大疫情时应立即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出口动物抵达出境口岸时,押运员须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押运记录,途中所带物品和用具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有效消毒处理。
六、离境检验检疫
经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动物运抵口岸后,由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临床检查或者复检。
(一)离境申报:出口动物运抵出境口岸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属于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的出口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离境申报时应递交持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通关单》;不属于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的出口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离境申报时应递交持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属于首次申报的,对须来自注册登记饲养场的动物,还须递交出口动物饲养场检疫注册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影印件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二)离境查验:离境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核定出口动物数量,核对货证相符,查验检验检疫标识,并按照隔离检疫的要求实施群体临床检查和个体临床检查。
(三)签证放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经离境查验合格的出境动物,在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出境日期、数量、检疫员姓名,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并根据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启运地与离境口岸属于同一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应核对启运地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四)收费: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验检疫费。
(五)对进行配额管理的动物,应在《核销手册》上核销出口动物数量。
(六)出口动物运抵出境口岸后,不能立即出境,需要在出境口岸中转仓暂养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报请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中转仓检验检疫。
1、进仓申报: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检疫证书》一正本两副本,填写“进仓检验检疫申报单”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属于首次申报的,对须来自注册登记饲养场的动物,还须递交出口动物饲养场检疫注册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影印件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2、查验单证: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查验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检疫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核对货证相符。
3、进仓检疫:动物进仓时,离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定出口动物数量,核对货证相符,查验检验检疫标志,并按照隔离检疫的要求实施群体临床检查和个体临床检查。对查验合格的,允许进仓。
4、留仓检疫:离境检验检疫机构巡仓检疫员每天两次对仓库内库存动物进行巡仓检疫,检查出口动物健康状况、饲养管理及库存数量等情况,巡检情况及时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出仓检疫:动物离仓出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报请检验检疫机构对出仓动物实施出仓检疫。出仓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应进行群体临床检查和个体临床检查;对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应对标志进行检查;对检疫合格的出口动物,在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出境日期、数量、检疫员姓名,并加盖检疫放行章,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允许装车启运。
6、监装: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出仓动物实施监装制度。监装时,应确认出口动物来自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饲养场和中转仓,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和伤残情况,并核对出口动物品种、数量无误,检验检疫标志完善的,予以放行,否则,不予出口。
(七)、出口动物由中转仓运抵出境口岸后,应再次接受出境口岸现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临床检查或者复检。临床检查不合格或有其他情况,需进一步做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并抽样做实验室检验。检查合格的,予以放行;否则,不予出口。发现重大疫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积极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及时扑灭疫情,检验检疫机构应同时通知当地防疫部门做好防疫工作,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和通知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七 回空车辆消毒
装载动物出境的回空车辆进境时,应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设置的情况消毒场所在该机构的监督下对车辆整体、笼具、饲用工具等进行消毒处理,以防止将动物疫情传入国内。
检验检疫证明
商品检验检疫证书是指进出口商品经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检验检疫结果的书面文件。商品检验检疫证书的种类很多,在实际进出口商品交易中,应在检验检疫条款中规定检验检疫证书的类别及其商品检验检疫的要求。
1.certificateofweight重量证明书
2.certificateofinspectioncertifyingquality&quantityintriplicateissuedbyC.I.B.C.由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和数量检验证明书一式三份
3.phytosanitarycertificate植物检疫证明书
4.plantquarantinecertificate植物检疫证明书
5.fumigationcertificate熏蒸证明书
6.certificatestatingthatthegoodsarefreefromliveweevil无活虫证明书(熏蒸除虫证明书)
7.sanitarycertificate卫生证书
8.healthcertificate卫生(健康)证书
9.analysiscertificate分析(化验)证书
10.tankinspectioncertificate油仓检验证明书
11.recordofullageandoiltemperature空距及油温记录单
12.certificateofaflatoxinnegative黄曲霉素检验证书
13.non-aflatoxincertificate无黄曲霉素证明书
14.surveyreportonweightissuedbyC.I.B.C.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之重量检验证明书
15.inspectioncertificate检验证书
16.inspectionandtestingcertificateissuedbyC.I.B.C.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之检验证明书
大家好,我是做进口冷冻产品销售的,货是从深圳发到江西的,本人有深圳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可以货到了江西以后,当地的动物检验检疫站的,质量监督局的什么乱七八糟单位说我这个证明没有做用,要我拿什么,他们说了没有这两个证明就要封存我的货,还要罚款,要处货物总值的50%以下10%以上来罚款.要是交了罚款就没事了.本人又不懂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急求好心人帮忙呀!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了!你好。如果已在深圳取过样品,经实验室检测合格的话,这批货是可以销售或者使用的。不知道你在运输前,货物是否已经重新分装过,如果是的话,当地或许会要求你出具运载工具的消毒证明的。建议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质监局,但最好不要找该局一线的检查部门,最好直接和该局分管这块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联系一下。
编辑本段种类和用途
1.品质检验证书
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商检机构签发的放行单和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有与商检证书同等通关效力;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同为商检证书性质。
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
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
3.兽医检验证书
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或食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罐头、冻兔、皮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
4.卫生/健康证书
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肠衣、罐头、冻鱼、冻虾、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5.消毒检验证书
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安全卫生的证件。适用于猪鬃、马尾、皮张、山羊毛、羽毛、人发等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国外通关验放的有效凭证。
6.熏蒸证书
是用于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书。
7.残损检验证书
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件。适用于进口商品发生残、短、渍、毁等情况;可作为受货人向发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
8.积载鉴定证书
是证明船方和集装箱装货部门正确配载积载货物,作为证明履行运输契约义务的证件。可供货物交接或发生货损时处理争议之用。
9.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是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和司法、仲裁、验资等有关部门索赔、理赔、评估或裁判的重要依据。
10.船舱检验证书
证明承运出口商品的船舱清洁、密固、冷藏效能及其他技术条件是否符合保护承载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完整与安全的要求。可作为承运人履行租船契约适载义务,对外贸易关系方进行货物交接和处理货损事故的依据。
11.生丝品级及公量检验证书
是出口生丝的专用证书。其作用相当于品质检验证书和重量/数量检验证书。
12.产地证明书
是出口商品在进口国通关输入和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和证明商品产地的凭证。
13.舱口装/卸载证书
舱口检视证书、监视装/卸载证书、舱口封识证书、油温空距证书、集装箱监装/拆证书,作为证明承运人履行契约义务,明确责任界限,便于处理货损货差责任事故的证明。
14.价值证明书
作为进口国管理外汇和征收关税的凭证。在发票上签盖商检机构的价值证明章与价值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15.货载衡量检验证书
是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体积吨位的证件。可作为计算运费和制订配载计划的据。
16.集装箱租箱证书
集装箱租箱交货检验证书、租船交船剩水/油重量鉴定证书,可作为契约双方明确履约责任和处理费用清算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