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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执行民事裁判申请书(推荐4篇)

2022-03-15 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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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事诉讼-执行民事裁判申请书

执行民事裁判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民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所提交的 法律文书。

(一)文书样式

执行民事裁判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民事判决(裁定)书复印件1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____ 份。

(二)文书范本

执行民事裁判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栾××,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 住址:×× 市×× 区×× 街×× 号楼×× 房间。电话:××××××××。 被申请人:中国×× 出版社。 住所地:×× 市×× 区×× 街×× 号楼×× 层。 法定代表人:祝××,职务:社长,电话:××××××××。 申请依据: ×× 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 年9 月20 日作出的(2010)× 中民终字 第1270 号终审民事判决。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执行内容: 1.被申请人停止发行《最新公民常用合同范本全书》; 2.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3.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5000 元; 4.退还申请人诉讼费1000 元; 5.向申请人加倍支付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执行之日的银行利息。 此致 ×× 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栾××(签名) 2010 年10 月5 日

(三)文书撰写与提交注意事项

1.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人应当适格 申请执行人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人。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权 利人为公民的,当其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成为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 的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当其终止时,其权利承受人可以成为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且执行标 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2 条至第475 条的规定, 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

有权利义务承受人 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 公民个人的财产。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 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 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 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 人的遗产。 2.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236 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 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 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 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 决、裁定,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 效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 一、二审判决、裁定;依照特别程序所作出的判决,这些都是生效判决。调解书 经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 支付令,自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 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支付令发 生执行的效力。公示催告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自该判决公告之日起生效。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239 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 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 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 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 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第27 条规定:“在申请执行 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 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 28 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 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 算。”第29 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 效

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4.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224 条第1 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 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226 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 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

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 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第14 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36 条规定的6 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 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5.申请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申请执行时,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 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继承 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其他应 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6)申请执行民事诉讼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7)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 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或特别授权书。 6.申请人应当认真撰写和提交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是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依据,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 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 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 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 约的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认真撰写执行申请书,其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应当写明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被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 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当 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

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当事人 是外国人的,应在其中文译名后用括号写明其外文姓名、护照号码、国籍。有法 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 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 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可只写明其姓名 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2)申请依据。主要是写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作出判决、裁定的 机关名称、日期以及文书编号。 (3)案由。主要是根据案件纠纷的性质确定,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 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中载明的案由,在执行申请书中写明。 (4)执行内容。应根据判决书、裁定书或生效的调解书载明的被申请人所承 担的法律责任在申请书中写明。 (5)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最后,应附上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第二篇:最新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xxx

地址:xxx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日

第三篇:最新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贾庆,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济南市旅游路37号2-203。

被申请人:牛丽,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和平路22号。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历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传票未实际送达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原审法院既未直接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送达当事人,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2、原审法院认定所谓的委托人李**为申请人的员工,故送达之,以此证实传票已经合法送达申请人,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可见代理人授权委托不仅要是诉讼参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还需注明委托的权限,这样才是完整的委托手续。法院对于委托手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有审查义务。李**即便是公司的员工也不一定具有委托人资格。是员工就是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难道民事诉讼活动中也能适用“表见代理”原则?

就算能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提供的工资条及没有印章,也没有明确日期,如何能证明工资是谁发放的呢?更不能证实本案立案时李**在申请人处上班。一张名片,只能证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过,而不是在申请人的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原审法院案卷材料中,李**提供的一份证据(岗位责任书)恰能证实其离职时间,并且此诉讼立案时间为2016年5月,李**又有何资格作为申请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显,证据不足的材料,原审法院竟能认可李**为申请人的员工,实在匪夷所思。故原审法院的送达是错误的,是有过错的,实为未送达申请人,应撤销此案,重新再审。

3、传票签收人李**原为是被申请人贾庆营的和平饭店的员工。后来贾庆将房产转租给牛丽等四人经营昌平物流,李**留在昌平物流继续上班。昌平物流2016年 4月13日夜间已被牛丽三人以股东纠纷的名义抢占,雇佣所谓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经他们许可不能进出“。所有员工均已离职,2016年5月的法院送达是如何进行的?离职的员工还能冒充申请人的'员工签收传票,实在蹊跷,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诉讼的并签收的呢?对于诉讼正常人的思维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资条、名片、岗位责任书等一系列的证据去主动要求参加诉讼。

为此,希望贵院着重调查李**,查清真相,有违法犯罪者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不是被申请人贾庆,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原审诉讼中,被申请人贾庆提供了2016年4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用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牛丽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申请人牛丽又提供一份“合作协议”,用来证明其仅仅是履行职务行为,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请人贾庆与牛丽之间的“协议书”是虚假的,是为了启动本案的诉讼伪造的,它的形成时间应该是两年后的2016年4月份后。可通过司法鉴定做出结论。

即便是存在贾庆和牛丽之间的房屋转租合同,实际上双方当初签署的转租合同只是转移的是贾庆在原酒店的装修120万,已经履行完毕。后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昌平物流还是牛丽并没有向贾庆支付租金,而是贾庆同意后,越过贾庆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说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诉讼中牛丽提供的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等,也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房主与昌平物流,房东与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赋予合同的履行者。贾庆和牛丽之前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合同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故被申请人贾庆主张合同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做出判决,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理应得到纠正。

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第四篇:最新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请求人:公司甲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淮民二终字.......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xx]烈民二初字第......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承担。”,“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公司乙提供证据: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2、收款收据;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5、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7、煤炭化验单;8、手机缴费发票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维维这个人,无法证实。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证据“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丙结算收据”及法院“对朱从敬的问话笔录”。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无该公司公章,该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不言而喻。其次,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只能达到证明该公司是与刘某某联系,煤是刘某某的一直在其控制范围内,且在联系时仅有第二人出现,即“姓高的”,此人又为何人仅有刘某某本人知道。至于货物是否由公司丙运到公司甲无法仅凭此证据就能达到证明的目的。运输公司与人签订运输合同仅仅是凭前去联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单位需要运输货物,到底真是不是这家公司让他们运送货物,他们是不会要求联系人拿自己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明证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结算凭证上缴费人是否为公司甲更无从证明。再者,公司丙结算收据是在20xx年10月4日开具的,而“收款收据”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说,对该“收款收据”除日期外不存在异议,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就签收货收据,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根本无法理解。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依法均不应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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