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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加强印章管控,减少和避免企业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公司印章包括企业法人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四条、印章的取得
(一)公司印章的取得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经公安机关核准,到指定的单位刻制,并由公司董事长授权向相关部门核发;
(二)企业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等公司级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三)财务专用章、经银行备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财务科制定专人保管、使用;
(四)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到办公室办理领用手续并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五)项目部专用章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刻制。
(六)确因工作需要,分公司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到公司办理相关登记备案后,可在授权范围内保管企业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分公司领取印章时,由分公司负责人到办公室办理登记、留样等相关领用手续。 第五条、印章的管理
(一)公司的所有印章,均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登记、留样并确定印章专管员。领取公司印章,主要负责人需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并做出印章领用承诺。
(二)因印章磨损而更换印章,仍需在公司办公室登记、留样。
(三)公司部门撤销或重组,原部门有关印章交回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负责销毁。
(四)严禁印章专管员将印章转转借他人。
(五)印章丢失时,印章专管员应当及时向公司办公室书面报告,公司办公室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包括追查印章下落、公告印章作废、对负责人进行处罚等。
(六)公司决定需要停用印章的,由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由公司办公室下发停用通知,经停用原因、时间通知公司各有关部门,并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销毁。
(七)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违反本规定直接罚款20万元,致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向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六条、印章的使用
办理使用企业印章的事项,需由业务经办人认真填写相应审批文件,取得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连同需用印的文件等一并交印章专管员,由其审核审批后手续其背后用印。
(一)企业法人印章的使用
1、凡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的文件、发文批准书、存根类介绍信、信函、授权委托书、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邀请函等文件,均需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2、分公司保管的企业法人印章仅限于本辖区的工程投标、项目备案、工厂施工资料用印,不得用于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授权委托、对外承诺、担保以及一切与工程投标、项目备案、工程施工资料无关的用印。
3、禁止在手写文件上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禁止在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纸张、介绍信、便函、证件、授权委托书、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邀请函上加盖企业法人印章。
4、公司按照对方规定范本对外出具的证明、承诺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无法留存盖章原件的文书,印章专管员需留存复印件备查,同事要求获取以上文书的使用者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留下联系方式。
(二)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1、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应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办理审批程序。
2、需使用合同专用章时,经办人应填写印章使用表,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3、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4、禁止在手写合同或合同内容填写不全的合同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三)财务人员按照日常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的,无需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公司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及其他需用公司财务印章的文本等,须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四)公司其他各部门印章、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由相关部门或部门作出相关规定,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五)公司印章实行用印登记制度。当公司领导在印章使用外带登记表上签字后,印章专管员应妥善保管及存档。 第七条、印章专管员职责 公司印章专管员硬遵守以下职责规定:
(一)印章专管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次日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保险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二)印章专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授权人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银行专管员要向代管员调节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专管员正常上班后,代管员应向专管员交接工作,登记用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专管员、代管员的责任。
(三)印章专管员要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手续不全的,印章专管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员审核文件内容或审批手续的,印章专管员可拒绝用印并报告公司领导处理。
(四)印章专管员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五)印章专管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若因擅自用印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印章专管员离职时,需将印章移交相关人员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七)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携带印章外出。如却需带出,需填写印章外带登记表后才可带出。外出使用过程必须严格受控,必要时派专人跟随使用。承办人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归还,并在印章外带表上登记清楚。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陕西咸阳民政
时间:
2011-11-21 19:52
一、管理原则与范围
(一) 局机关印章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按程序审批,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二) 秘书科负责对局机关各类印章统一管理,其文秘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和登记等项工作。财务专用章由局财会人员管理。
二、使用审批程序
(一) 党务活动用印,使用“中国共产党咸阳市民政局党组”印章,由局党组书记签批。 (二) 政务活动用印,使用“咸阳市民政局”印章,由局长签批。
(三) 公文用印。按公文签批程序办理完毕打印后,凭领导签发的文件底稿在秘书科文秘人员处盖章。联合发文,挂本局文号的,按本局文件处理;不挂本局文号的,须经局领导签字,由业务科室经办人员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四) 业务工作用印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由业务科室提出审批权限细则,按审批权限及程序,经主管领导同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作为本办法附件一并执行。
(五) 因公务活动外出需开介绍信的,经局领导同意,文秘人员开具制式介绍信后,由局领导或秘书科长在底联签字,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盖章。一般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长批准在印章使用登记册上注明原因后方可盖章,并在公务活动完毕,到秘书科说明使用情况,办理补填手续。
(六)以局名义出具证明盖章,属民政业务工作范围,按业务用印审批程序办理。凡涉及个人政治面貌、身份关系、工资、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证明,须经局长同意,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七)财务盖章,一律由局财会人员负责,按登记程序加盖局财务专用章。具体按局财务管理制度有关条款办理。
(八)纪检监察方面使用印章,经局纪检组长、局长(党组书记)签批、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三、使用登记 (一)由秘书科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册,对印章使用情况逐项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秘书科文秘人员负责。财务专用章使用,由财会人员登记。
(二)印章登记内容包括:印章名称、使用时间、使用分类(发文、证明、介绍信等)、内容要点、签批领导、盖章数量、经办人签字等。
绍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05-19 来源:市机关事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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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印章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局公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各处(室)公章及业务专用章由处(室)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必须具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办事秉公负责。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局公章使用:由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及其它需要的签章。
2、各处(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处(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
三、印章的使用要求
1、使用原则。盖用局公章,需经局领导签发同意。盖用处(室)公章,需经处(室)负责人同意。业务专用章及局长工作用的个人私章,只限于相关业务专用。公章用于公事,无特殊情况和私事不得盖用公章。凡是盖局公章的文稿,局办公室必须留底1份备查。
2、局公章的使用需做好使用登记,需写明用印时间、单位、用印人、批准人及用印事项。需备查的事项用印人必须签名。落印需符合要求。
3、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按机要管理要求,做好相应保管工作。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四、印章的废用和启用。局需调换使用新的印章,启用时要发文通知。各处(室)要调换使用新的公章,需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刻制。用新废旧,旧印章统一上交办公室封存保管或统一销毁。
局直属各单位的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各类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我局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树立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种类 (一)单位印章:
1、本局使用的印章。
2、内设机构的印章。
3、派出单位的印章。
4、事业单位的印章。
5、社会团体的印章。
6、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
(二)局领导个人印章:刻有局领导姓名的印章。
二、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并设有专本备案登记,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二)经上级批准成立的机构印章的刻制,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印章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内容、规格、样式,经局领导批准后刻制。
(三)印章的更换,由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刻制。
(四)遗失印章的补办,由办公室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五)办公室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六)印章刻制后,由办公室发文启用。更换印章的,原印章必须交回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七)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三、印章的保管
(一)本局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各单位印章(含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和各类专用章)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
(三)各社会团体的印章按照章程由各团体指定专人管理。财务用章由局财务审计科指定专人管理。
(四)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共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印章的使用。
1、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党组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
3、以党组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4、其他需盖党组章的用印。
(二)“中共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员会”印章的使用。
1、以局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局党委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
3、以局党委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4、其他需盖局党委章的用印。
(三)“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使用。
1、以本局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
2、案件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书和各类办案文书。
3、以本局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4、营业执照、封条。
5、以本局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
6、以本局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外出调查介绍信等。
7、出国审批表、政府采购审核表、资金审批等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8、其他需盖本局章的用印。 (四)局领导个人印章的使用。
1、适用于企业的设立登记审核。
2、适用一般程序案件的处罚的审核(经法规科审核)。
3、对党支部发展新党员的审批。
4、局支票专用章(限于局长个人印章)。
5、其他需要盖局领导印鉴。
(五)“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印章的使用。 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及有关文件。 (六)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章的使用。
以部门或单位名义向分管领导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报表等。 (七)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以单位名义收入、支出的有关票据、支票、账册。
五、印章的使用
(一)严格用印章审批制度。除带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对外发文已有局领导签发的用印不用登记外,其它事项的用印,经办人应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局领导或相关部门审批签发后,方可到办公室加盖公章。
1、使用本局印章,需经局领导或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授权审批同意。本局营业执照、报表、文件、处罚决定书等用印,印章专管人员需查看领导签字后方可直接用印,其他证明、资料、相关证件等用印,要经局领导或授权科室负责人审查批准,并作好用印登记。 工商所(分局)印章在授权委托的职权范围内使用。
2、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的应该注明“代章”二字。
3、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需经局领导本人同意。
4、使用局办公室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必要时需请示局领导签发。
5、使用各部门、有关单位印章,需经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同意。
(二)使用印章要在印章保管室内,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封条或办案文书等加盖印章的,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管理,填发时履行审批手续。
2、要有分管领导的批准。
3、需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他用。
(三)单位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案件核审印章统一用蓝色印油。用印时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严格按照印章加盖的方式用印。落款必须与印章一致,属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注明“(代章)”。 (四)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办公室有权拒绝:
1、审批表上没有经科室领导、局领导或授权审批的有关部门领导审核。
2、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
3、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
4、用印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而是聘请的临时工或外来人员。
(五)除局办公室外,其他部门的印章不准用于对外联系办理行政、事务性公务,要做到专章专用。
(六)需加盖本局印章的,须先由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经办人到局办公室办理。
六、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办公室领导或由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办公室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
1、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2、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3、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局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七、印章的销毁
(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办公室出具证明,经局长批准、并将破损印章交回方可更换。
(三)办公室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局领导批准,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
八、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单位或局领导个人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李树兵 来源: 时间:2014-08-04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印章管理规定
根据公司目前印章管理现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为切实加强与防范印章使用管理风险,特别是有效规避与控制合作分公司及合作项目部印章管理风险,现制订《印章管理补充规定》。
一、印章分级分类及使用范围 1.公司印章分级
公司印章分为三级,即公司印章、分公司印章、项目部印章。
2.各级印章分类的及使用范围
⑴公司印章:公司级印章包括公司行政公章、法人印章、公司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发票章、党委、工会、各部门印章等,各类印章使用范围为:
行政公章: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证明,介绍信,招投标文件,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有关上行文、计划、统计及有约束力的文件等。
法人印章:与行政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配合使用于签订合同、招投标文件及财务开具票据、办理银行业务等。
合同专用章:用于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1— 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收据、银行业务的办理及以公司名义报财务统计报表、办理银行账务、出具财务证明等与经营活动形成的财务事项。
党委、工会印章:只限于党委、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及出具有关证明使用,具体范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⑵分公司级印章:分公司级印章包括分公司行政公章、分公司负责人印章、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发票章等印章。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为:
①分公司行政公章:用作以分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证明、介绍信、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有关上行文、计划、统计及有约束力的文件。
②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财务负责人印章:用于分公司财务收据、银行业务的办理及出具财务证明事务、在地方主管部门的税务办理。
③因业务需要分公司印章需超范围用章时,需一事一议,由分公司申请公司另作书面授权。分公司各类印章严禁用于下列事项:
各类对外合同、分包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担保合同、聘用合同等经济类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上加盖分公司印章;
—2— 各项结算报告、对账单等结算类文件上加盖分公司印章;
开具任何内容欠据和任何形式的经济结算凭条; 为他人或单位提供任何责任的经济担保或融资担保。 3.项目部级印章:项目部印章分为项目部行政公章、项目部财务专用章。
(1)项目部印章使用范围: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资料、安全资料;联系单(与业主/监理/设计院/周边地区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会议纪要、备忘录、工程往来文件、施工方案、向业主工程款申请报告、与业主各类签证,与上级往来文件资料。超出上述范围的,不得施章。因业务需要的超范围用章,需一事一议,由项目部申请,公司另作书面授权。
(2)项目部印章严禁用于下列事宜办理:
项目部印章严禁用于下列事宜办理:各类对外合同、分包合同、担保合同、聘用合同等经济类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上加盖项目部印章;各项结算报告、对账单等结算类文件上加盖项目部印章;开具任何内容欠据和任何形式的经济结算凭条;为他人或单位提供任何责任的经济担保或融资担保。
项目部需办理材料设备购销、租赁时,零星材料设备的购销租赁由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后直接购销、租赁;成批或规模较大的购销、租赁确需签订购销、租赁合同时,先由项目部技术人员编制购销、租赁计划、项目部负责人审核,严格
—3— 执行“四流合一”,按财务报账制的要求规范付款手续后按如下流程办理: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单份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公司经理审批同意后加盖项目部公章签订相应购销及合同,同时将合同报公司工程管理部、财务部备案;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单份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财务部门签字、报分公司经理审批同意后再报公司总会计师同意加盖项目部行政公章签订相应合同,同时将合同报公司工程管理部、财务部备案。
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需办理材料设备购销、租赁合同时,零星材料设备的购销租赁由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后直接购销、租赁;成批或规模较大的购销、租赁确需签订购销、租赁合同时,先由项目部技术人员编制购销、租赁计划、项目部负责人审核后,单份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报公司工程管理处、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加盖项目部行政公章签订,单份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的,工程管理部、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再报公司总会计师批准后加盖项目部行政公章签订,同时所有购销、租赁合同报公司工程管理部、财务部备案。
没有启用项目部行政公章的项目,确需办理购销、租赁合同时按上述程序审批后直接加盖公司公章签订。
二、进一步明确各类印章的使用保管,严格按流程办理使用手续
1.公司总部各类印章的保管: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
—4— 2.自营分公司的印章保管:自营分公司印章由相应自营分公司保管,自营分公司下辖的自营项目部印章由自营分公司安排专人管理;自营分公司下辖的合作项目部各类印章由相应自营分公司委派印章管理员统一保管。
3.合作分公司、合作项目部印章的保管:合作分公司、合作分公司下辖合作项目部、公司直管合作项目部的各类印章,全部收回公司,按下列办法管理:
⑴采取分公司集中管理:根据目前公司分支机构分布情况,设立的合作分公司或合作项目部按上述片区采取就近管理,如区域较远时,公司根据情况另行设立新的片区,届时以专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⑵已并入分片管理的分公司,如某些项目远离所在片区且印章使用频繁,可由分公司申请针对特定项目由公司委派印章管理员或已委派的其它管理员兼职管理。
⑶远离所设六个片区的其它较分散的分公司或项目部,如业务量比较少的,印章放公司办公室管理;由相应分公司或项目部申请,由公司委派印章管理员进行管理。
⑷地矿系统内部以法人单位名义申请成立的分公司、项目部,在与系统内法人单位签订印章管理协议书后,由公司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⑸所有派往合作分公司及项目部的印章管理人员薪酬及其它待遇均由派往的合作单位承担。
三、各类印章使用施印审批流程
—5— 1.公司总部各类印章施印:总部业务办理需使用公司各类印章时,部门经办人到办公室申请登记、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施印。
分公司或项目部需使用公司总部印章或存放在公司总部的分公司、项目部印章时,由相应分公司或项目部申请,以电子邮件、快递或直接委派人员前往公司办公室,办公室印鉴管理员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上登记后,由办公室按业务类别分交由相应业务部门进行资料审核,经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施章,按规定存留复印件或原件后返还相应分公司或项目部。
2.各片区保管的印章:合作分公司或项目部需使用由各片区保管的印章时由相应合作分公司或项目部申请,以电子邮件、快递或直接委派人员前往片区印章管理员,管理员向片区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汇报同意后,由保管员根据需办业务类别电话请示总部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并将重要资料及信息以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备,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施章,同时片区印章管理员及总部业务部门详细登记印章使用台账及请示时间及审批意见,合同、协议及经济类资料还必须原件或复印件存档备查。
3.直接存放在本单位的合作分公司或项目部的印章:需办理印章使用时,由印章管理员登记、部门负责人审核、分公司经理或项目经理批准后加盖有关印章。
4.自营分公司及自营项目部直接管理的印章:分公司或 —6— 项目需要办理施章时,必须按公司印鉴使用申请表由印鉴管理员登记、部门负责人审核、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批准后才能施章。
四、严格印章使用台账登记报送制度的建立及管理 所有层级的印章使用台账,必须在每月1日将上月印章使用台账扫描件报公司办公室。印章管理员同时上交承诺书,承诺未在台账明细外使用印章,如本人虚报愿承担相关责任。
五、加强印鉴印章使用监督管理检查
公司总部办公室为印鉴管理的主控部门,负责印鉴管理工作。办公室将每月组织对所有印章的月度使用台账进行真实性抽查,在每月末提出下月抽查单位计划,由次月第一次总经理办公会安排,由分管经营及生产安全的公司副经理安排相应的部门,结合有关经营、生产安全检查,予以落实。公司各部门组织的各类生产安全检查时,不管当月或当次是否有抽查计划,必须同时检查相关单位的印鉴使用管理情况,如出现违规行为,将严格按公司有关制度甚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原印章管理规定中其它条款继续执行,与本规定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7—
Q/YHPM 郑州市元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标准
Q/YHPM-11-GZ-01-2014 公司印章管理工作标准
The company an official seal manages a work standard 2014-5-13发布
2014-6-1实施 郑州市元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对我公司印章管理的内容与要求、责任与权限、检查与审核等做出了规定。本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印章的管理,促进我公司现代化管理。 本标准由总经理提出。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中心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中心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耀伟 本标准修订人:李秀平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公司印章管理工作标准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对印章制发、使用等实施控制,以实现印章统一制发、统一保管和使用审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类印章的管理。 引用标准
根据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责任与权限
总经理负责公司印章使用的审批并承担审批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印章使用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财务部经理负责财务专用章的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工作内容与要求 印章的制发
公司印章的刻制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公司公章、部门章、职衔签字章的制发由总经办办理;印章刻制申请程序为:
公司公章、财务章,由人力资源中心申请,经总经理签批,报公安机关备案后,到指定单位刻制。
公司各部门用公章,由各部门申请,经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总经理签批后,交人力资源中心办理刻制。
职衔签字章,由总经办根据工作需要,报总经理审批后刻制。
功能章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经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总经理签批后,交人力资源中心刻制或购买。
凡未经正当审批程序而私自刻制的印章,公司一律不予承认;同时保留追究刻制部门或个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印章的使用
所有新刻制的印章,经人力资源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后,视情况通知申请部门领取或由人力资源中心管理。
申请刻制部门需由负责人指定印章保管人,负责印章领取、使用、保管或由人力资源中心管理。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使用范围,超越使用范围,公司将追究印章保管人的责任。 公章、部门章、职章的使用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按指定的程序审批后方可加盖。一般审批程序:填写“加盖印章申请单”→印章管辖部门最高负责人签批→人力资源签批→呈总经理签批→印章保管人加盖。对公司经营权有重大关连、涉及政策性问题,必须上报或请示总经理签批。
印章审批时连同盖章文件办理手续,审批后申请人应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一并交印章管理员用印,不允许申请人自行用印。
用印前,印章管理员应认真审核,明确用章的内容和目的,确认符合用章手续,并在用章登记簿上做好记录后,方可用章;凡无正当的审批手续,一律不予加盖公章。 公章应加盖在指定的盖印处,并确保印迹清晰,章印端正。
公章管理员未经同意不得私自用印,不得在空白凭证或空白纸上加盖公章。否则,将给予行政处分,且由此而造成的公司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原则上不得将公司印章携带外出使用,如特殊情况应事先填写“借用印章申请单”,详细说明用途及使用时间,经部门最高负责人签批、印章管辖部门最高负责人签批后,方可携带外出使用;且使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天,使用完毕应立即归还,印章保管员必须做好借用登记,归还后进行核销。 公章的保管
公司的公章统一由人力资源中心管辖;职衔章由本人保管;部门章由所属部门负责人保管;功能章由所属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保管。 印章管理员应做好印章各项事宜的记录工作,并对盖章文件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将所管理的印章名称、申报年月、保管人姓名等资料每季度汇总一次,备份呈递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公章应存放于安全牢固的箱、柜中,使用后要及时收存锁好,不得随意放置;公章要注意保养,防止碰损,保持印迹清晰。 损坏、丢失处理:
印章丢失后,必须立即书面写出报告,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人力资源中心登记。 人力资源中心应及时将报告呈总经理审批意见,由公司予以备案,须予以登报声明的由人力资源中心办理。
公司按行政奖罚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使用部门提出重新刻制申请,并经审批、刻制。 公章的停用与废止
公章残旧、印迹不清或公司/部门更名需要更换印章,应及时提出申请重新刻制;新刻制的印章启用前必须将旧章交还人力资源中心,由人力资源中心进行销毁。 若公司/部门因撤消及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印章,应上交人力资源中心。 封存,总经办收回废止的印章后,要发出该印章的停用或作废通告。 废止的印章由人力资源中心保存三年,在征得总经理同意后,进行销毁。 相关流程
BP-ADD-001 《公司印章管理流程》 相关文件
Q/YHPM-01-GL-01-2014 《文件管理标准》 Q/-01-GL-02-2014 《记录管理标准》 相关记录
Q/YHPM-01-GR-30-2014 《加盖印章申请表》
Q/YHPM-01-GR-31-2014《刻制印章申请表》 检查与考核
按本标准及公司有关考核制度进行检查与考核。 郑州市元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用章 部门
申请人
文件 经办人
印章类别
□公司章□行政章□合同章□财务章□其他章
日期
文件内容
份数
备注
印章管理员
部门负责人审批
人力资源中心审批
财务审批
总经理审批
加盖印章申请表
表单编号:Q/YHPM-01-GR-01-2014 郑州市元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刻制印章申请表 申请 部门
申请日期
经办人
印章全称
数量
刻制原因及用途
形状(附样板)
备注
部门负责人审批
人力资源中心审批
财务审批
总经理审批
表单编号:Q/YHPM-01-GR-01-2014
xxx负责人:
你好!
xxx是我院英语专业应届毕业生,今去贵单位接洽毕业实习事宜,请联系。
毕业实习是我院教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学生适应工作须要的有效道路,是进步人才培育品质的重要举动,是向社会提供人才的有效窗口。为此,学院高度器重毕业生实习工作,同时也恳切地盼望贵单位给予鼎力支撑跟帮助,踊跃为学生供给实习场合,请求学生尽力为单位服务,切实美满实现学生实习义务,提高人才中心竞争力。在此,对贵单位为造就人才所作的主要奉献和对教导事业的鼎力支持,表现最衷心的感激!
在接收学生毕业实习中,请依照贵单位规章轨制的要求,对学生严厉教育治理,并在实习停止时对学生的实习情形给予鉴定,谢谢贵单位的配合。
此致
敬礼!
介绍人:xxx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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