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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司员工规章制度(合集)

2022-09-28 2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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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员工的操作规章制度

一、考评的原则:

1、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应把考评工作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来抓,每季度进行一次,协同人事部做好对员工的考评,使之制度化、程序化;

2、对被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要有充分的了解,在考评前应认真做好准备,搜集其自上次考评以来的工作表现记录,包括出勤情况、奖惩记录、直属主管的日常反映等内容,确保考评结果的准确性,使被评估员工口服心服;

3、工作认真、细致,实事求是,确保考评工作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4、考评中,考评者与被考评员工直接面谈交换意见是常用的方式,面谈应选择一个不受外界干扰的安静环境使考评双方能在宽松而宁静的气氛中坦诚交谈,以有利于提高考评效果。考评者对谈话技巧的恰当运用,是考评取得完满效果的关键;

5、在客观公正的考评基础上,根据每一员工的业绩与表现将其考评的结果与对员工的合理使用和相应的报酬待遇结合起来,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二、考评的内容:

1、素质。包括员工是否有上进心,是否忠于本职工作及其可信赖程序;还包括组织性、纪律性、职业道德、个人卫生与仪容仪表等环节;

2、能力。根据员工的不同职级,对其管理能力、业务能力作分类考评;

3、态度。主要指员工的事业心与工作态度,包括其纪律出勤情况、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等;

4、绩效。主要考评员工对企业做出的贡献与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及质量诸方面的情况;

三、考评方法:

1、个人总结考评法。由被考评员工对本人的工作表现,参照人事部和所在业务部门所规定的工作标准,以书面总结的形式作自我鉴定;

2、班组评议考评法。由所在班组同事有组织、有准备,面对面地讨论评议而进行考评的方法。班组评议由班组长或领班负责召集并汇录评议结论。考评标准或提纲,由人事部和员工所在部门制定。班组评议结论需经本人阅读并签字后生效;

3、对象比较考评法。由被考评员工的直属上司执行,对被考评的一组员工,按照工作要求的标准,相互比较,然后采用评分或评语方式,对被考评员工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4、上、下班面谈考评法。指上级管理人员通过直接面谈方式对其属下员工进行考评的方法

第二篇:钢厂对员工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一条、车间主任负责对车间所辖区域划分成若干片区分配给各班组承包负责,班长负责指挥、协调、监督、带领本班员工随时对自我负责区域进行日常清洁、整治;车间组织对各职责片区进行检查、评比和考核。

第二条、整理清洁标准可按本规定和其他专项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条、车间工作人员应坚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工作服工作鞋必须坚持整洁干净,要防止交叉污染,发现或怀疑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及时就医。

第四条、要坚持操作区地面和墙壁无垃圾、无污迹,门窗无积灰、无污迹,工作凳放置在制定位置并摆放整齐,电缆沟要坚持清洁。

第五条、控制台无积灰,台面干净,台面上只能放置与工作有关的记录本、当班分析单和传达文件等物品,不能堆放其他物品。

第六条、通讯设备、饭盒、水杯等个人工作生活用品要收拾整齐,放在规定的位置上。

第七条、各班工具箱要坚持整齐干净,公用工具要定位摆放,报废工具要及时处理,无关物品不允许放在工具箱内。

第八条、污水沟要坚持清洁、通畅。

第九条、车间油桶要在专属的区域内摆放整齐,好油桶、废油桶、空桶要区分放置。

第十条、操作时产生的垃圾和洒落的.物料当班人员交班时要清理干净,禁止推至下一班。

第十一条、各槽罐、机泵、管线等设备表面干净无油污,操作中造成设备污染的要及时清理干净。

第十二条、各种操作工具、运送工具、辅助材料等均按指定地点整齐摆放,并坚持其清洁。

第十三条、未使用的工具、材料要堆放整齐,并且要与回收材料区分开。报废的材料要送到指定地点整齐存放。

第三篇:钢厂对员工管理的规章制度

为加强生产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有序的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望全体员工严格遵照执行。

一、员工进入车间必须穿工作服、厂牌佩带整齐,换下的衣物不可放置于生产线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拉长,违者予以每次10元罚款。

二、所有员工上下班一律从后门进出,前门未经过允许不可通行,违者予以每次10元罚款,特殊情况另外处理。

三、规定上班的时间,上班铃响后所有员工必须就位,拉长开拉后,没有在自己所在的工位上且仍在车间走动的人员每人予以10元的处罚。

四、上班时间,员工按安排的工位工作,不准随意窜岗、离岗、换岗,特殊情况需向拉长请示,得到许可后方可离开所在工位;违反以上规定者,予以10元/每次处罚。

五、禁止在工作时间谈笑、聊天、打瞌睡、唱歌、听mp3或交头接耳;禁止携带与生产无关的东西进入生产现场;禁止任何人在生产车间吃东西,看书、报、梳妆打扮;禁止任何人将餐具、食品带入车间内;禁止任何员工在生产拉线用私人充电器进行充电;禁止上班的时间穿拖鞋、脱掉鞋子,坐姿不端正、翘腿;以上违反者每次予以10元罚款。

六、上班时间,车间员工和基层管理人员必须关掉手机或手机调为震动(手机不能发出铃声),不可接打电话和接发信息,一经发现每次予以10元罚款。

七、中午休息时间,在车间休息的人员必须要在指定可以休息的拉线上休息,并且要保证自己休息的位置在上班后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凳子必须归回所在的拉线,不准在车间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严厉禁止员工躺在地上或包装材料上休息,违者予以每次10元的处罚。

八、禁止带亲友进入车间参观,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20元以上罚款。

九、员工必须尊重和服从班组及车间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拒绝、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和干涉领导的正常工作,车间管理人员屡次劝说警告,不服从管理者,违者处以20――50元不等的罚款,态度恶劣者可停工反省或直至辞退,在停工反省期间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补助。

十、员工在车间内应讲究卫生,不可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吐痰要吐到垃圾箱内,对违反以上规定者予以5元/每次处罚,并于当日下班后将工作的整条拉线用拖把清理一次。

十一、爱护公司的包装物料和供应商的周转物料是每位要注意的事情,对于故意破坏或吐痰到包装物料上,一被发现将处以20元/每次进行处罚。

十二、不可在流水线、纸板、机器等生产所需工具上乱涂、乱贴、乱写,违者处以10元以上罚款并判其清理干净整条生产线。

十三、员工在工作时应做到文明生产,衣冠整齐、干净,坐姿端正,工作现场整齐有序,禁止在车间内争执、吵架、骂人等行为,违者予以20――50元以上罚款,对打架、斗殴者处50元以上200元的罚款并予以辞退,严重伤人者送派出所处理。

十四、上下班时不可代他人打卡,一经发现或被人举报属实,双方均处以30元罚款,如未找到代打卡人员直接予以当事人50元的处罚。

十五、员工请假须预先呈书面请假单,不得在上班前以电话形式请假,请假时间1天以内由拉长批准,请假时间1天以上3天以下由主管批准,超3天以上呈厂长批准;员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或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十六、请假批准后不能按时上班者,需提前电话或传真形式向公司续假,没有充分理由被拒绝准假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获批准延长假期者回厂后需立即补齐请假手续交人事部。

十七、旷工半天扣1.5天工资,旷工1天扣3天工资,月累计旷工3天按自动离厂处理(此旷工计算以正班时间为基准);迟到、早退5―10分钟(包括5分钟在内)扣5元/次,10―30分钟(包括10分钟在内)扣10元/次,每次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计算。

十八、安排加班时间该加班的员工应按时到位,有事情的员工应向拉长请假,如未获得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每人每次予以30元处罚,其它事项不再进行处罚。在赶货期间,正班时间旷工者,除扣掉相应的工资外,还另外予以50元处罚;晚擅自不上班者予以50处罚,其它事项不再进行处罚。此赶货时间的规定会在工作会议和公司公告中明示。

十九、违反上述2项的员工,如员工有岗位津贴者,将影响当月的岗位津贴,每月连续2次违反上述规定中任何一项者将取消当月的岗位津贴。另外即使获批准的假期,根据请假时间的长短也将影响岗位津贴的多少。

二十、员工在工作中要爱护公司财产,节约原、辅材料,妥善保管维护自已领用的工具,对破坏公司财物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处以2倍同等物品的赔偿,依据态度、情节轻重予以20―2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二十一、在生产过程中,有意将严重外观或功能不良品打入成品中的或者有意破坏产品的功能、包装的并故意隐瞒事实的,最低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二十二、偷窃公司财物或指使串通他人偷窃公司财物者一经发现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送派出所处理。对检举他人偷窃行为者公司予以相应的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二十三、员工有责任提高自已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质保量完成班组或车间下达的生产任务,不生产不良品,不制造不良品是每位生产作业员的基本工作要求。

二十四、车间或班组下达的合理的生产任务或产能,员工在生产时不得有意拖延工作进度,有意拖延者为怠工行为,对有意怠工者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并停工反省,未达到产量时要进行延时生产或低扣时间。

二十五、消防安全是每个员工切记的事情,擅自接拉电源、拆装机器每次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二十六、中途休息时间,每条拉线按序进行休息,休息时间为10分钟,休息时间完拉长开拉时必须全部人员到位,超时不就位的每次罚款5元。除中途休息时间外,其他时间任何人不允许离岗,若离岗,则按其离岗所耗的时间进行扣除工时。中途休息时间原则上不再禁烟,但严禁在洗手间以外的任何地方抽烟,并且烟头和烟灰必须弹入洗手间指定的器具,上班时间(非中途休息时间)在洗手间抓到抽烟的员工,每次予以10元处罚。

二十七、生产因短缺物料或其它突发事情造成不能正常生产时,未经拉长或主管的调配不可随意窜岗或到其它工位工作,否者按窜岗处理。

二十八、每天的早会由拉长或助拉主持,总结前一天的工作,安排当天的工作,各条拉线必须在7:50正式召开,原则7:58结束,8:00各条拉线正式开线生产。

二十九、每天下班前由拉长安排到哪位人员打扫本拉线卫生的,必须认真打扫干净,没有安排到值日的拉上其他人员继续本工位的工作,对起哄、故意捣乱、停止本工位工作、离岗、窜岗的人员予以10元罚款。

三十、每天下班前由拉长宣布收拾好自己工位,关拉线电源后员工方可起身离开工位,工位整理干净,使用的工具、物料摆放整齐,确认地上无散落的物料,将椅子归位后方可离开。打卡时全体员工(除管理人员外)必须按顺序排队,不允许任何人插队,拥挤;违反以上者罚款10元。

第四篇: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一、凡拟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一律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将填好的"江苏省婚姻介绍机构申请登记审批表"及验资证明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审批,经批准后凭"江苏省婚姻介绍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经营。

二、本着提高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办一个婚姻介绍所,省辖市可办1-2个,为辖区内群众服务,介绍所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无证婚姻介绍所进行取缔。

三、各婚姻介绍所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要公开服务项目,向征婚者出具正规发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四、婚姻介绍所更换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须报县、市两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凡经批准的介绍所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经营满3年的应重新更换许可证,否则取消经营资格。婚姻介绍许可证不得转让。

五、不得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作虚假言行。禁止搞虚假相亲、严禁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婚姻介绍,严禁借婚姻介绍名义骗妇女。

六、征婚者必须无配偶,申请时应出具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如实填报自己的'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和经济状况等。介绍所对征婚者的情况必须认真审查,对材料档案妥善保管,做到安全、保密。加强防范意识,严防有人利用征婚搞违法活动。

七、对不按婚姻介绍所管理规定办事、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介绍所,民政部门可限期整改、处罚直至撤销。其中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婚姻介绍所应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提高服务水平,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要把婚姻介绍所办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

婚姻介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婚姻介绍管理,规范婚姻介绍服务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征婚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应当成立婚姻介绍机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偿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应当事先向婚姻介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婚姻介绍服务和征婚、应征,应当坚持自愿、诚实、信用、守约的原则。

婚姻介绍服务,应当充分尊重征婚当事人的意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市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对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置,应当进行合理规划、科学指导、总量控制。

民政部门在对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婚姻介绍机构和征婚当事人的有关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为婚姻介绍机构及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七条 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二)有三名以上经民政部门业务培训的从业人员;

(三)从业人员品行良好、作风正派,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 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机构名称;

(二)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有效身份证件;

(三)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介绍信;

(四)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机构章程草案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先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县、区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相应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取得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婚姻介绍机构批准证明的,按国家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婚姻介绍机构变更名称、住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的,应当先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

(二)禁止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的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三)不得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

(四)不得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

第十二条 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婚姻介绍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征婚当事人进行登记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必须由征婚当事人本人办理;

(二)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为一年,从办理征婚登记手续之日算起;

(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按照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认真、良好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敷衍推诿;

(四)为征婚当事人保守秘密,不得向非婚姻介绍服务对象泄漏征婚当事人的登记事项或向其他征婚当事人告知征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告知的有关事项;

(五)对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未介绍成功的,服务期满后撤销登记,退还征婚当事人的所有资料和有关证件;征婚当事人要求继续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按本条规定重新进行登记并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婚姻介绍机构在进行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时,应当公示办事程序、各项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征婚当事人的身份、婚姻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征婚人应当向婚姻介绍机构提交本人户口、身份证和婚姻状况有效证明,并如实提交本人工作、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子女抚养等其他基本情况资料。

第十六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持有关材料到市民政部门办理年度审核手续。

第十七条 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婚姻介绍机构,擅自进行有偿婚姻介绍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的;

(二)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

(三)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服务的;

(四)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的。

第十九条 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婚姻介绍机构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未按规定程序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二)为代理他人征婚或应征者办理征婚登记手续的;

(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不按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

(四)违背征婚当事人意志或违反约定泄漏征婚当事人秘密的;

(五)不公示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六)不接受市民政部门年度审核的。

第二十条 征婚当事人在征婚和应征登记时,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资料的,由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给婚姻介绍机构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民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为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向民政部门提出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书面申请,民政部门拒绝受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办理又不给予书面答复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婚姻介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婚介服务流程

收集信息:我们将要求所有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各种资格认证原件,并留下复印件备案,申请人须按照xxx婚介的统一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表(个人信息表中将包括基本信息和xxx婚介的免责声明),并同时签订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的法律文件。

核实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xxx婚介将认真核对,并且验证其提供的各种证件的真伪,

整理信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xxx婚介将会员资料加以分类归档,尊重和保护会员的个人隐私。xxx婚介承诺不出售、交换会员个人信息;未经授权不滥用任何会员个人信息,不将会员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xxx婚介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会员个人密码和信息的安全。

审批会员:经过核实,符合xxx婚介要求的申请人将成为正式会员,同时xxx婚介与其签订个人资料授权使用声明。经过核实被确认为无效信息的申请人,xxx婚介将拒绝批准其为会员,同时保留其不良记录,其个人资料将如实返还。 会员权利:所有会员从被确认为会员之日起,都将被视为最尊贵的客户,敬请 接受xxx婚介提供的各项卓越服务,具体服务参见基本客服项目、自助式客服项目以及个性化客服项目。

第五篇:公司员工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管理,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请各员工遵照执行。

二、考勤

1、公司实行月考勤制度,作息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30,特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如需调整,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

2、管理办法:

(1)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行政人员以考勤记录为依据,汇总成个人考勤记录。考勤记录将作为员工个人工资计算、假期计算以及实施奖惩的依据。

(2)外出办理业务的员工须先到公司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须经理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3)外出办理业务的员工必须事前向经理申明原因,否则按外出办理私事处理。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日标准工资,并扣发当月全勤奖。

(4)员工因公出差由经理批示,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未与公司及时联系或超出出差期限扣除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

(5)出差时不打招呼而办理私事者,不予报销此次出差费用,办私事时间将按照旷工处理。

(6)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50元。

3、迟到、早退:

(1)迟到或早退10分钟内,一次罚款5元;10-30分钟罚款10元;月累计超过3次(含3次)的扣除当月全勤奖金50元;月累计超过5次,公司将予以书面警告,另行罚款50元;月累计超过8次,公司有权辞退该员工。

(2)因工作不能按时到公司时,员工须事先或在上班前30分钟内告知经理,否则,视为缺勤,按相关制度执行。

4、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者;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者;

(4)一次迟到30分钟―2小时内按旷工半天计算,3小时―5小时按旷工1天计算;

(5)处罚办法:

A、旷工1日,扣除当日标准工资的三倍,并扣发当月全勤奖,记警告一次。

B、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日(累计24小时),半年内累计旷工4天,扣除当月基本工资,并且公司有权直接辞退该员工。

5、涉及罚款内容的上报经理,从违纪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请假

员工无论何种原因的请假,均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指定职岗代理人,办妥工作交待事宜,按权限报请批准,将批准后的《请假申请单》报行政人员登记考勤,无请假手续自行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每年限请假天数累计20天,超出规定限请天数,除扣除请假天数工资外,另罚款50元/天。

请病假、事假应本人亲自履行请假手续,因生病或急事来不及请假者,可委托他人代请或在上班前30分钟内打电话通知经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报行政人员备案;

2、病假、事假不足半天的以半天计,超过半天不足1天的以1天计。

3、病假、事假、公休每月累计十天(包含十天)以上者按出勤天数基本工资70%发放。

4、请事假、病假,提前向行政部门申请,员工申请事假,要本人提前1-3天填写请假单,员工申请病假,要提前或者上班前30分钟告知领导,事后补请假条,如没告知公司领导,以旷工处理。

5、员工在病假、事假期间,应扣工资:

月基本工资÷30天(31天)×实际请假天数

6、请假批准权限:

A、部门负责人有权批准本部门员工1日以内的请假申请,并报行政人员备案。

B、员工、部门负责人2日(含2日)以上的请假申请,须上报总经理批准,并报行政人员备案。

四、加班

1、公司提倡员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在上班时间内完成当日工作。

2、加班达3小时―4小时以内,计加班半天;达6小时以上,计加班一天。

3、根据工作安排给予员工调休,并交行政部门登记考勤。无法安排调休时,给予加班补贴。

4、对未完成正常工作任务而自行加班工作的,不计加班。

5、加班补贴的计算,以基本工资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五、休假

公司每周正常休息日为一天,实行周六、日两天轮班休息制度。

1、每周正常休息为计薪假,休息前应与相关人办理好交接工作,工作交接清楚,方可离岗休假。(新员工试岗期内无调休)

2、员工休假时因未交接清楚而导致工作失误,由休假者承担责任,视不同程度给予处罚;若是因接交人的疏忽,则由接交人承担责任,并给予处罚。

3、休息期间,休息人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六、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1、婚假、丧假

(1)司龄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申请七天带薪婚假,未满一年可申请三天带薪婚假。(须提供结婚证明)

(2)司龄满一年以上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申请带薪丧假三天,未满一年可申请一天带薪丧假,如是岳父母或公婆,带薪丧假为1-3天。

(3)符合条件的`婚、丧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

3、婚假应提前一周向直接部门经理提出申请,填写《请假申请单》,按批准权限报批,报行政人员备案后方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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