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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2022-09-15 19: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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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1、目的与范围

为规范公司员工工作、劳动行为,加强员工团队意识教育,提升公司整体形象,高效、有序地组织经营、管理和生产活动,根据公司管理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职责

2.1总经理助理:归口负责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负责劳动纪律规范的制定、日常劳动纪律的检查与考核。

2.2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按照规定开展日常工作。

2.3各部门与生产车间: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考勤、劳动纪律具体工作。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考勤诗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资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计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天。

3.2作息时间

3.2.1职能管理部门或办公室工作人员实际每周六天工作制: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13:0017:30;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星期日和节假日串休。

3.2.2车间生产人员的日常工作时间由生产厂长按照各生产工作整体安排以及季节气候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将确定的工作日和作息时间上报行政人事部。

3.1.2销售部因工作性质的不同,除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外,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岗位制度、劳动纪律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工作考勤

3.3.1公司实行指纹打卡和书面申报审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勤管理。公司职能部门每日打卡3次,分别为:早上班、午上班、晚下班,车间和生产岗位打卡由车间主任组织,按生产班次时间进行打卡,分别为上班时、下班时。

3.3.2公司所有员工每日应自觉、亲自打卡,因工作原因无法在上班时间内报道的,应提前通过电话请示本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考核并书面申报,否则一律视为未报到。

3.3.3公司执行每月考勤制度,各考勤人员必须在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各部门(含车间,下同)应当将本部门考勤记录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行政人事部,每迟报一次,扣罚部门负责人和考勤人员各50元。

3.3.4结合公司个别岗位员工上、下班时间较为特殊,不能与职能部门员工一起考勤的,该员工不做每日例行打卡,考勤以每日工作交接记录为依据,具体情况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3.5员工须按时打卡并如实出勤,对于虚报考勤或弄虚作假,情节轻微的予以双倍扣出勤,情节严重的予以箭并罚款。

3.3.6员工确因手指受伤脱皮等实际原因不能打卡的,可申报部门领导后到考勤员处签字报道,但未签到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3.7由公司组织的活动、会议、培训学习以及各类值班统一考勤,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等人员将按正常考勤制度予以处罚。

3.3.8如员工未能在规定时间上报考勤资料或考勤资料不全的、错误的,暂不发放工资或记录不全的部分暂不发放。

3.3.9考勤员因工作不当,造成虚假、漏报的,对考勤员予以100元/次处罚。

3.4考勤分类

第二篇: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一、目的

为了不断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订立及管理。

三、管理原则:

公司员工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员工均需依法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四、管理职责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科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及统一管理。

五、程序及时间

1.新入职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办理录用手续时签订。

2.合同期满愿意继续为公司服务的员工,在原合同终止的时间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六、合同种类

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临时性用工合同、劳务合同五种形式。我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符合条件者,经批准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需要时,签订其它类型劳动合同。其中:劳务合同适用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不需要购买社会保险的员工。

七、合同签署权限

1.董事长负责与副总级以上(含)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总经理负责与部门负责人及相同职级以上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其它人员劳动合同由公司授权综合管理部部长签订。

4.劳动合同统一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签订及存档。

八、合同的形式

公司《劳动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

九、订时间及期限

1.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首次签订合同时间规定如下(含试用期),普通员工:1~3年;

一般管理技术人员(11级以下):2~4年;

中层管理技术人员(7~10级):3~5年;

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六级以上,含六级):5年以上。

特殊岗位或特聘人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与其约定签订时间

第二次签订合同时间按第五条规定执行,时限与第一次相同;两次签订合同后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3.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十、相关规定

1.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2.公司按时付给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的劳动报酬严格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按岗取酬,岗变薪变的原则,基本工资严格按照同工同级的原则,绩效奖金严格按照个人贡献大小和企业经营状况确定。

3.公司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为员工缴纳养老、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4.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适当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5.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6.《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十一、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科制定、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企业公司员工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1、为强化本公司行政人事管理,科学的配备、统筹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受企业聘用的各类劳动者。

二、机构及职责

1、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人事管理职能由xxx(科室机构名称)承担。

2、人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公司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调动、辞退等具体工作和相关手续。其他任何单位所作出的决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造成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三、聘用

1、本公司各部门确实需要招聘职工时,必须由各部门负责人先向某某提出书面申请,综合办调查落实报请总经理核准后,由xxx或xxx授权其他部门办理招聘事宜。

2、xxx或经过授权的招工单位所招收的新员工报到时首先必须到xxx办理入职手续,由其本人填写《员工登记表》,交验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健康证明等有关证件。

3、新员工应如实填写自身材料,企业有权向有关部门核实,如一经查实确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者,立即予以解聘。

4、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聘用:

4.1被剥夺公民权尚未恢复,或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4.2身份不清或受政法机关通缉及其他类似情况。

4.3患有精神病或传染性、不可治愈性严重疾病,肢体残缺或器官残缺以及体检报告内容中不符合企业要求者。

4.4品性恶劣,道德不佳者。

4.5伪造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和其他入职资格材料者。

4.6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者。

5、新员工入厂后,由xxx介绍到安全管理部门、保卫部门进行厂级安全教育、厂规厂纪等培训活动,培训完毕考试合格后安排到所需部门报到,进行车间和班组级安全教育,业务技能学习和工作试用。

6、试用期间,新员工如有以下行为,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6.1品行不良、工作成绩达不到公司要求者;

6.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者;

6.3非工伤原因不能正常提供劳动义务者;

6.4拒绝完成领导交办任务者。

7、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除享受夜班津贴和国家法律规定相关待遇外,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8、需要雇佣流动性较强的人员完成具体工作任务的部门,鼓励以对外整体协议承包的方式解决。

9、各部门如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内容的劳务活动时,需暂时(短时)雇佣临时劳动力,例如装卸工、杂工等,必须到xxx领取《临时劳务审批单》,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此类劳动力,月终汇总后由财务部门开具相应发票,报销相应费用。

四、转正

1、新员工试用期限根据所签订合同期限长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曾从事过相同或类似工作,短期能够胜任本职工作,达到企业要求者,可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和xxx调查核实,报公司经理批准后试用期可酌情缩短。

2、试用期满前一周内,新员工自我评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由所在单位到xxx领取《员工鉴定申请表》,填写后交所在部门领导审核。

3、部门领导签署意见,认为符合工作要求的,由xxx牵头,组织生产、技术等有关部门给与业务考核,合格后报公司经理核准。

4、通过鉴定评估的员工享有同岗同酬的待遇,计薪日期从通过评估之日起计。

5、对评估不合格的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五、考勤

1、公司各部门领导严格按日考勤,考勤表由xxx统一发放。

2、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缺勤、旷工、病假、事假等内容,日记考勤不得弄虚作假,凡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予该部门主管领导处罚。

3、倒班员工考勤由当班调度负责,月底由各车间报工。

4、月底报工时应背附考勤表,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

六、休假

1、员工正常休假参照国家休假制度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按照现行统一假日制度执行。

2、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和丧假。

3、事假应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但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迅速向部门领导报告,并于当日由部门领导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办理请假手续。

4、请假时由所在部门领导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进行审批,特别注明请假详细时间和截止时间,到期未上班的,按照旷工处理。

5、请事假的一律扣发此期间工资,超过一个月的要由个人承担此期间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用。

6、员工请病假必须持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与诊断结果相匹配的医院正式收费票据、检测化验结果方可视为病假。

7、因病休假的员工,医疗期从休假之日起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内每月发放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公司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员工在医疗期内患病痊愈后要求复工时,该员工所在单位必须知会xxx。

9、女员工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符合晚育政策的,由计生机关出具证明,增加产假四十五天。

10、产假期间每月发放产假工资。

11、职工婚假、丧假为三天,每日发工资标准的日平均工资。

七、迁调

1、公司基于工作需要可随时调动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岗位,被调员工应予配合服从。如有特殊原因,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核准后方可撤消调动。

2、各部门领导应按员工个性、学识、能力,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3、员工接调动通知后,按照指定日期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前往新职部门报到。

4、员工到新职部门报到后即日起享有该岗位相应待遇。

5、因个人业务素质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要求的,如下程序办理:

5.1进行岗位调整;

5.2所安排的岗位本人拒绝到岗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5.3岗位调动后不能胜任新工作,给予一个月培训学习期,期间发放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学习期满后仍然不能胜任新岗位工作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八、离职

1、离职分为两种,第一种:辞退,指企业辞退员工;第二种:辞职,指员工自动辞职离开企业。

2、按照国家劳动法规,符合下列条款,公司有权予以公开书面辞退。

2.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3严重失职或,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失5000(含5000元)元以上者;

2.4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殴打,危害团队秩序者;

2.5偷窃、侵占、无故毁损企业财物经查属实,性质恶劣或损失数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

2.6无故连续旷工三日以上(含三日)者;

2.7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而不能从事原工作者。

3、企业辞退员工,应由被辞退者的部门领导填写《辞退审批单》,经综合办核实,报公司经理批准后,发放由劳动部门统一格式的有关文书。

4、员工要求辞职应提前三十天提出,并填写《辞职申请表》,交部门领导、综合办、财务部门、公司经理依次审核批准后可离职,有以下情形的,可暂不办理离职手续。

4.1给公司造成损失没有承担相应责任的;

4.2约定的违约金没有支付的;

4.3工作没有妥善交接的;

4.4掌管的财物没有交还的;

4.5负责的业务款项没有回收的。

5、因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离职者要按预定日期办理工作和物品交接手续,所在部门领导确认无误后,知会综合办。离职者薪金核算以实际停止在本公司工作日为准。

九、其他

1、本制度解释权归xxx。

2、本制度不详实之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企业其他制度、规定执行。

3、本制度自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执行,原试行版同时废止。

第四篇:企业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

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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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 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 和福利等劳动权利, 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4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 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奖金分配权、依法 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5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周岁(必须年满 16周岁),并持有 居民*等合法*件。

第 6条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暂住*、毕业 *书、职业资格*书等*件。

第 7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 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 8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 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 9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 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 10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 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 11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 12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 期:合同期限不满 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 6个月不满 1年的,试用期 1个月; 合同期限满 1年不满 3年的,试用期 2个月; 合同期限满 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 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 13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 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 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5条 职工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 提前 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 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 17条 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 18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 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每满未履行 1年赔偿 1个月*;不满 1年满 6个月赔偿 1个月*;不满未履行 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 资。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19条 企业实行 8小时工作制(或按计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 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 20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 规定执行。

第 21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福利

第 22条 职工基本*不低于最低*标准。

基本*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报酬。

第 23条 企业实行计时*和计件*,此外包括加班*、奖金、津贴和补贴。计 时*和计件*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计算公式如下:

计件单价 =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标准÷日(小时)产量定额

若按工时定额计算计件单价,计算公式为:

计件单价 =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标准×单位产品的工时定额

第 24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 企业在支付*时向职工提 供其本人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时应在*清单上签名。

第 25条 企业以货*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本月*于次月 15日前支付;依 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5日内一次*付清职工*。

第 2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而不属于克扣*: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或费用。

第 27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 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 28条 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 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 29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4)一次迟到或早退 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 30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 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作规程,保*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 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 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 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 力的行为;

(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7)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8)车间和仓库严禁吸*,吸*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火。

第二节 奖励与惩罚

第 31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 调动职工积极*和创造*, 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 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 32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 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 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 33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 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 3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第一次口头*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 二次以后每次书面*告 1次,并罚款 50至 20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 10分钟以上)的;

(3)非机械设备的*作者,随意*作机械设备的;

(4)在禁*区吸*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四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 35条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 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 36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 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 37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 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 技术文档、*作手册等等。

第 38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 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 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 39条 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五章 附则

第 40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 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 41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 42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 43条 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 全体职工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

第 44条 本制度自 2013年 1月 1日生效。

(单位公章) 二 0一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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