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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文3篇)

2022-06-19 2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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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稽查职责范围

1.负责稽查二次关断栓工作。

2.核查新入网居民小区实际供热面积与签订《城市供用热合同》的用热面积是否相符。

3.抽查已供热用户的用热面积是否与实际相符。

4.抽查停栓、退网、减供的热用户是否存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擅自开栓、私接等情况。

5.抽查热用户是否有对其供热设施管理不当,造成供热系统失水现象。

6.检查热用户是否存在擅自更改供热设施、改变供热用途、增加供热面积、调节供热阀门(自管站用户)、安装放水装置等窃热违约行为。

7.抽查辖区内各类热用户的供热面积是否与实际录入经营管理收费软件系统内的面积相符,是否有漏报和漏管的行为。

8.根据停栓用户信息进行抽查,对停供热用户、用热单位用热情况检查率达到100%,同时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建筑物层高供热情况进行复核。

9.依照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制止向热力管网沟内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以及在供热设施上搭建建筑物、悬挂标语牌等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联系执法部门共同进行处理。

10.制止所辖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在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搭建临时建筑以及挖坑、掘土、打桩、爆破等行为,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稽查员行为准则

1.稽查人员必须掌握国家、地方政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供热行业管理规定。

2.熟悉公司供热管网系统及相关规定;掌握所管辖范围内热用户与公司签订的供热合同情况及热用户的用热状态;

3.掌握与供热稽查有关的业务内容。

4.稽查人员必须坚持总经理领导下的独立工作的原则,不允许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与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影响稽查工作的各种因素。

5.稽查人员应坚决抵制各种干扰和影响,依法合规、有理有据地履行职责。

稽查业务管理规定

1.根据选定的稽查对象,实施稽查。

2.实施热力稽查必须由两人及两人以上组成稽查小组,由稽查小组组长负责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期限 内完成稽查任务,不允许事先泄露稽查信息。

3.稽查人员依据规定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向被查对象出示热力稽查证件。

4.稽查人员实施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询问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

5.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询问与供热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询问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同时参加,并当场做好记录。

6.稽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用视、听工具,形成视、听材料,或以书面签字材料作为证明违规用热的事实依据。

7.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应整理稽查资料,填写《稽查通知书》,《稽查通知书》由主管领导签发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二篇:销售员工规章制度

一、客户渠道

1、上门客户―――电话、来访;

2、扫楼客户―――外来寻找的客户;

3、关系客户―――各种关系介绍来的客户;

二、客户管理

1、无论哪种渠道的客户,必须尽快填写《客户登记表》上报销售部经理,并得到其确认;

2、客户的确认以递交《客户登记表》的时间为准;

3、销售人员不得对未确认的客户继续跟进(善意协助者除外);

三、跟踪和反馈

1、销售人员必须及时跟跟进已确认的客户,并及时将跟进记录(电话、谈话)填入《客户跟进记录》;

2、每周一10:00以前销售人员须将前一周的客户跟进记录汇总上报销售部经理;

四、合同洽定

1、报价前,销售人员须充分了解客户的要求,评估客户的承受能力后,根据报价方案及价格权限,酌情做出报价单,报价以书面形式做成,有部门经理签发;

2、价格谈到以自己的权限为限,销售人员可决定其权限范围之内的价格,超过的必须事先上报销售部经理,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承诺;

3、对于客户坚持要修改的合同条款,需将客户的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于发展商协调人或合约部,由合约部出面与客户洽谈达成最后约定,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成为合同的附件;

4、销售人员谈成后,填写《合同报签单》,写明价格条件和相关内容,转交发展商合约部;

五、对未成交的客户的管理

对未成交客户的管理是我们客户积累主要途径之一,必须十分认真地对待,销售人员必须每个月对未成交客户作一整理,填写好《未成交客户登记表》的主要内容,有客户名称,需求面积,入住大厦名称,成交价格,期限,未入住原因等。

第三篇: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一、通则

(一)总则

本章程规定本公司××营业部门(以下简称部门)的机构、权限、运作及处理等等相关事项。

(二)部门的业务范围

本部门依照总公司营业部门的指示,在独立营业计划与独立核算制度的原则下,负责指导管理所辖管的营业所,并负责辖管区域内的订货契约、收款及企划开拓新客户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三)部门的所在地及称呼

部门设于全国的各主要都市,在称呼时各冠上该市名称。

(四)重要事项的决定

部门的设置、改制、废止,管理区域及经理的任免,皆经由董事会决议后执行。

(五)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本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皆经由董事会决定。施行细则则由总公司营业部长决定。

二、机构

(六)部门的机构

部门设经理、经理之下设业务及事务二科,管辖区域内设营业所。

(七)营业所的设置、废止

营业所的设置、废止及店长的任免,由总公司营业经理经询董事会意见后决定。

(八)管理者

部门可依情况需要,设副理及部门顾问。另外,科设科长,如情况必要可设科顾问及股长、主任。

(九)特别回收科的设置

部门可依情况需要,设置特别回收科。

(十)营业部的组织

营业所由店长、业务主任、事务主任、内勤职员、外勤职员及业务人员等成员构成,人员数目另行规定。营业所可依情况需要,设置副店长。

(十一)经理的职务范围

经理所负责的职务范围如下:

1、企划、指示营业方法。

2、经常调查、听取营业情况的发展以决定营业方针。

3、听取部内及营业所的业务报告,并随时监视业务实况。

4、裁决部内的人事。

5、举行业务上的磋商会议。

6、排除业务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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