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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社会上一些犯罪分子针对广大青少年儿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无辜的儿童造成了肉体与心灵上的双重损伤,为了杜绝类似恶性案件的再次发生,保护祖国的花朵不在受到伤害,使广大家长放心,我院做为xx市的正规幼儿园,按照市xx部门颁发的《xxxx做好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特制定xx市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
(1)推进安保工作。
聘用正规保安人员或选用年富力强、责任心强、防范能力强的男同志担任门卫,同时安排教职员工在上学、放学学生集中出入时,到校门口维持秩序。
(2)完善安保设备。
在校门口、学生宿舍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安排人员在后台值守,及时处置异常情况。为值守保安和门卫配备橡皮警棍、防割手套等必要的防护器械,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3)落实管理措施。
健全门卫制度,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准入制度。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晚间校园管理,加大校园巡查力度,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保卫学生宿舍,坚持晚点名、查铺登记、值守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安全。
(4)加强值班巡逻。
各学校每天要有一名学校领导值班,值班学校领导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同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教职员工及保安值班,做好校内巡逻工作,遇有情况,能及时处理。上学、放学时段,当日值班领导、教师和保安必须在校门口值守,有序引导、护卫学生。在校门口及校园周边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学校放学以后,须检查教室及校园内有无学生逗留,发现有学生逗留的,须及时通知班主任教师做好学生离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1、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与其它学校密切配合安全保卫工作,并学习其它兄弟学校优秀的安保经验。
2、主动邀请公安派出所干警协助,认真查找学校安全保卫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隐患,堵疏补漏,防患未然。
3、做好校园管制刀具的排查收缴、校内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周边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同时,认真对学校防范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进行排查,做好查漏补缺工作。
4、对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在上学、放学等时段,主动邀请交警部门派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交通秩序,引导安全通行,严防交通事故。
三、进一步深化安全防范教育
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和安全防范教育,围绕一些涉校涉生典型案件,开展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和防范教育,切实将防范技能、安全常识传播到每一位师生,提高广大学生和教师的自防能力。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家校通、发放给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引导家长特别是低年级学生和幼儿园家长增强防范意识,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做到按时接送学生上放学。
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进一步完善涉校涉生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发生涉及在校师生人身安全的案件事故,警校双方能快速反应,整体联动,全力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切实将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加强学校幼儿教师管理规定
1、值班教师必须提前四十分钟到校开门,在教室门口迎接每个幼儿的到来。上课之前,必须清点人数,对没到校的幼儿做好详细记载。
2、放学时,值班教师必须亲自将每个幼儿交给其家长(或哥哥、姐姐),等到幼儿全部接走后,方能离校。(如果有家长让孩子自己回家必须有家长写的字据)
3、无论是上课还是下课,值班教师都必须在幼儿中间,不得擅自离岗,并且时时都要把幼儿的安全放在首位,不断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不得让幼儿乱扒乱上、乱打乱闹、乱扔乱甩,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上厕所时,值班教师必须组织幼儿整队有序地进行
5、不得让幼儿在操场逗留,不得让幼儿去买零食,更不得让幼儿乘机跑出校外。
6、值班教师在自己值班的时间范围内,必须尽职尽责,出现事故,由值班教师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一、注塑车间管理制度1.1 由统计员做好车间生产统计工作,按时填写每日生产报表,并及时上报。
1.2 车间主任、各个班组长及机修人员是车间管理的直接及间接负责人,必须及时处理工 1.3 作范围内的一切日常事务。
1.4 车间任何在班人员,不得在上班时间内吃零食、严禁乱丢垃圾、睡觉、聚众聊天、玩 1.5 手机、 (抽烟须到吸烟区)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不得随便串岗、离岗。
1.6 下班后各操作工及加料工必须自行清理工作范围内的机台、地面卫生,次品及胶口拉 1.7 到指定位置, 机修人员整理归位工作工具。
本机的接班人员做好相关的检查督促工作。
1.8 当班全体工作人员,班长及车间需及时将车间发生的不良现象及时逐级反映,并予以 1.9 处理。
1.10 以上条款为注塑车间管理制度总则如有违反,将依据以下奖罚规定予以处理。
二、车间员工工作纪律要求:2.1 班长按时上班点名,不迟到早退,不旷工,凡旷工者依旷工时间 1 倍来扣工资并通 报警告。
连续旷工 3 日或一月内旷工达 5 次以上者可以开除公司并予以全体通报。
(班长未及 时做好考勤记录每次罚款 5-20 元) 2.2 请假需持请假条经班长及车间主任批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事假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 条)否则按旷工处理。
2.3 工作不严谨,上班时间内随意串岗聊天嬉戏、长时间玩手机、吃零食等不注重工作 的行为处以 5—20 元罚款或者警告,对上班时间停机串岗者擅自离岗者一经发现,处于 10— 20 元罚款并通报警告。
2.4 进入车间工作,有工作服的需穿工作服,不允许穿拖鞋,光膀子上班,违者处以 5— 20 元罚款或者警告。
2.5 所有现场工具,辅助设备等使用完毕以后,必须归位,并保证整齐干净。
违者处以 10—20 元罚款或者警告。
2.6 上班前后点名完毕为班组会总结时间, 对于车间及班组内发现的不良现象及不安全因 素必须及时开会讨论及批评。
2.7 讲文明,有礼貌,禁止在车间及厂区内打架斗殴,使用脏话谩骂或威胁他人,违者 适情形轻重处以 10—200 元不等的罚款或开除。
2.8 用餐时间带班人员应做好生产调度, 严禁私自停机。
违者处以 5—20 元罚款或者警告。
2.9 不论大小机器不得私自停机,如有问题需及时向上反应。
违者处以 10—20 元罚款 2.10 上班睡觉,每次罚款 10 元。
1.11 严禁在工作台,注塑机,车间墙壁等乱涂乱画,违者处以 20—50 元罚款,并责 令其清理干净,对机器安全门电脑板等进行利器刻划的,故意破坏设备表面光洁度的,处以 100 元以上罚款,并照价赔偿,严重者开除。
三、 车间现场卫生管理要求:2.1 时刻保持车间卫生,一切物品要摆放整洁有序。
2.2 操作工要对自己所在工作区域内的卫生负责,包括工作台上下,安全门内外,机 器模座内的一切料头飞边等以及射台处所射出的料块,以上区域,尤其是表面卫生,要注意 时刻清理并保持,乱扔空脱模剂空瓶及瓶盖者,违者每次 5-20 元处罚。
2.3 换模具期间, 本机操作工要将机器内外的一切垃圾及时清理, 机修做好督促工作, 违者罚款 5--20 元/次。
模具安装完成后及时清理工作台,电脑板,及设备外观上的油污。
以 上事项,接班操作工要进行检查接班,车间不定时抽查处理。
抽查到机台 5S 工作未做好的、 处罚当班员工 5-10 元、机修工 5-10 元、 2.4 操作工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到工作台上、如有发现每次 5-10 元处罚 2.5 加料工要对座台、料桶,以及上料机周围的环境卫生负责,对散落的料粒、袋子 和其他废弃物品等要及时清理,违者罚款 5—20 元,以上事项,接班加料工要进行检查接班, 2.6 修模工对修模区的环境卫生负责,模具区要做到时常清理,修模区要时刻保持洁 净,做到模具修理好,卫生打扫好,及时清理模具修理范围内的油污及废弃油管、水管等。
工作工具及时的收回归位。
装卸模具后及时归位所使用的器具及工具,检查是否有漏油漏水 现象的存在,及时修理,违者罚款 10 元。
2.7 模保员对模具区,卫生打扫好,及时清理模具保养区范围内的油污及废弃油管、 水管等、工作工具及时的收回归位,违者罚款 10 元。
2.8 班长对车间现场办公区卫生负责,做到每班清扫,接班检查,所在班组长对车间 内所有地面卫生负责。
违者处以 10-20 元罚款。
2.9 负责各组机台责任机修, 保证其所属设备的卫生状况和机械检修情况的落实。
做 到每日检查所属机器的卫生,漏油,漏水,润滑等情况。
违者若出现问题,依照问题的严重 性处以 5—20 元的罚款。
2.10 机修换模后应及时把顶杆、定位圈、吊环等工具回收归位、违者罚款 10 元每次 2.11 员工休息区、在吃饭过后由班长安排员工打扫(员工休息区)卫生、违者罚款 10 元每次 2.12 跟班辅助工负责辅助材料暂放区整理、及打扫工作、现场混乱罚款 10 元每次 2.13 辅助工只能将辅助材料(根据需求量)拉至工位、不能摆放在其他区域、违者罚 款 10 元每次 2.14 车间员工不的私自到辅材区拉箱子、或包装袋违者罚款 10 元每次 2.15 检验员对工作台上的样品保持干净、样品盒保持清洁、上一副模具的产品需及时 收回、如有不符给予处罚 10-20 元、检验组长处罚 10 元、 2.16 机台需有检验规范、作业指导书、如果没有及时挂检验处罚 10-20 元、没有及时 编制作业指导书及检验规范检验组长处罚 20 元、四.车间人员工作管理要求:3.1 交接班时, 接班人员点名后必须在接班前 5 分钟到达工作现场, 做好准备工作, 交班人员需将操作注意事项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因交班人员未交接注意事项而引起的产品 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将对交班人员处以 10—50 元不等的罚款。
交班人员必须在下班前清理2
工作台、安全门内外、以及工作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理使用的脱模剂空瓶,并将次品、胶 口拉到指定区域,违者按照(2.车间现场卫生管理要求 2.2 条)处理。
3.2 操作人员上班期间必须保持操作台上的整洁卫生,并妥善保管所使用的工具、 工具使用可以以旧换新如工具丢失按原价赔偿。
3.3 上班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不允许在设备半(全)自动状态下用手或者其它东 西申进入机器开锁模区域内部,违者按事情严重性处 20--100 元罚款。
3.4 要严格注重产品质量, 严禁将次品冒充成品入库,所有产品必须根据检验要求 将飞边修理干净,防尘、防压变形工作到位,如果检验不不合格 2 小时内的需要当班员工自 己返工处理、如未返工的不给予计算工资、情节严重的处以 10--50 元罚款。
如果有当班批次 返工的是检验员自己没有及时发现的检验员同当班员工一起返工、违者处罚 10--50 元。
3.5 因操作工不注重生产计划安排或生产质量而造成的影响公司利益的事件, 按以 下规定处罚: 3.5.1:未按要求生产造成报废的,按照编号对所属操作工处以 10—50 元罚款,造 成仓库退货的,在处罚所属操作工的同时,对班长、质检及分管机修分别处以 10—50 元的罚 款或者警告的连带责任处罚,并通报批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将所属不合格产品进行返修, 班长督促并监督返修工作。
3.5.2:未按包装要求造成产品有灰尘的,所属操作工处以 5-15 元罚款,对班长以 及搬运工、检验员处以 10--50 元罚款或者警告,并通报批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将所属不合 格产品进行返箱,班长督促并监督返箱工作。
3.5.3:因故意掺入大量次品冒充成品或虚报数量的,按照编号对所属操作工处以 10--100 元以上罚款,并通报批评。
3.5.4:因产品大量变形、局部拉伤、严重变色、大量糊斑等引起的返工,对操作工 处以 10—50 元罚款或者警告。
并对班长、检验、分管机修予以警告。
3.5.5:未贴标签的,数量填写错误的、生产记录单未填写好的、生产记录单未按实 际填写时间的经查证后所属的操作工,对其处以 10—20 元罚款。
3.5.6: 发生以上问题时当班检验员要及时向车间机台负责人反映, 不予处理且纵容 生产的情况下发生的,对操作人员处以警告,对知情负责人处以 10—50 元罚款。
3.5.7:对于发生以上问题,可以进行返修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以返修的,对 所属人员处以 10—20 元罚款,并对班长的处以连带的通报警告。
对于发生以上问题,可以进 行返修的产品,拒不返修的,不肯承认错误并没有及时改正的,处以 20—100 元罚款,并通 报全公司。
3.5.8: 操作工不按照车间下达的生产计划生产的、 到数未及时通知换模的对此操作 工处以 20 元罚款。
通知班长机修不及时停机还要超打多打的处以 20--100 元罚款 3.5.9:因操作工随意更改设备参数而造成后果的, (如大量调快冷却时间,或大量 更改注射参数而造成的产品粘模或其它质量等问题的) ,对操作工处以 20—100 元罚款。
3.6 车间操作工所属机台出现故障停机或换模换色时,应先清理机台及其工作范 围内的卫生,清理完毕之后服从车间领导安排,不得随意串岗。
若设备出现故障修理期间, 操作人员不得离岗,原地等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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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车间奖励规定 4.1 车间操作工月计件工资第一名奖励 50 元,第二名到第五名各奖励 20 元。
前 五名人员中如果当月出现了过大的质量问题,则相对应的奖励将被予以取消。
4.2 对月产量车间第一, 且无大的质量问题发生的班组, 当月奖励当班班长 50-100 元 4.3 每月做一次优秀操作工、辅助人员评选,对于一个月内,未因出现产品质量 问题和违反车间管理制度而出现过通报批评,罚款的,结合实际工作状态,每班选出 2 名, 辅助工 1 名、给予月度优秀员工奖励 50 元/人。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安全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安全培训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2、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3、公司对全体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4、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安全生产检查
一、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公司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三、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1、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4、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伤亡事故管理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电管理:线路完好归位;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电工持证上岗。
3、用气管理:管道完好归位;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
4、物料管理: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危险品与易潮品有保护措施;现场无呆滞物料。
5、装卸管理: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机动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限制时速;装卸设备专人保管。
6、危险工序操作管理:关键设备定期保养;冲压人员佩带耳塞、手套;焊接人员佩带面具、眼镜手套;喷粉人员佩带防毒口罩、手套、绝缘鞋;打砂及清洗人员佩带安全帽、眼镜、手套、防尘口罩等;焊接冲压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7、环境卫生管理: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不明物品;玻璃门窗、休息桌椅、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无灰尘覆盖;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厕所无异味。
8、防护管理:各类门、窗、护栏无损坏;天花、墙壁、地面、管道无裂缝、损坏或渗漏;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新。
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二、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五、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六、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七、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八、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九、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十、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电、气焊防火制度
一、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二、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三、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四、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六、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七、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八、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
九、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十、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一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
二、强化群防意识。定期向广大师生员工进行安全防火、治安防范教育,使他们掌握有关方面的知识,做到有备无患,并教育职工从我做起,自觉消除隐患。
三、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隐患要时报告学校有关科室,请求协助解决。
四、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师德教育、法制教育,使教师遵纪守法,防止犯罪。
五、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积极做好“双差生”的转化工作,对他们不歧视,不放弃。对无故不到校上课的学生要及时家访。
六、精心组织体育课堂教学和学生大课间活动,避免事故的发生。无论课上、课下,学生发生的事故,在场教师都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学校领导。
七、学校的大型活动要严密组织,职责明确,安全措施得当。要确保活动场地的出入口通畅,设施安全可靠,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八、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消防设施要做到齐全完备,定期检查、更换,确保有效使用。
九、防盗措施得力,安装报警器、铁门、铁护栏、铁保险柜,财务室不超存现金过夜。
十、加强值班,加强对门卫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值班巡逻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安全。
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把安全作业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做到全员、全面、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作业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公司和*方公司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使安全管理目标的实施、实现安全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1、由项目部安全员每天对施工现场的登高作业、临边防护、机械安全、施工用电进行经常*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加强防盗、防火,维护职工作业环境不受破坏,协调处理职工矛盾,保持施工现场祥和气氛。
3、严禁小孩、妇女在工地内停留。
4、工地内严禁打架、赌博、酗酒及大声喧哗,如发现有此现象应加以制止,及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惩罚。
5、严禁施工人员离来施工区到处乱走,每天上下班走*方指定路线。
6、未经*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方工具和材料。
7、严格监督进入现场人员正确配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光脚和打赤膊人员进入工地。
8、加强现场巡视,严防火灾发生。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合理避让料场进出车辆。
9、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10、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违反安全作业规定,冒险作业。
11、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施工现场。
12、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并将视情节给予罚款。
13、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废水、废气等有可能污染周围环境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不可随意倾倒、排放。
14、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示牌,提醒路人注意施工可能对其造成影响。若施工需要破附近的路面或在路边挖坑,一定要设防护。
1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当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要及时处理和向有关领导汇报,必要时有权命令撤出作业人员,抢救财产。
16、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安全技术*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7、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防护等设施使用前进行检查。
18、对施工人员进行经常*的安全技术教育。
19、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研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0、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定期公布安全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方监督。
有限公司
年 月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