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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考勤制度(合集)

2022-06-19 22: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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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上下班考勤制度

第一节工作时间

1、职能部门上班时间:

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8:00。

10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30。

3月―8月实行单双排休工作制,9月―2月实行两单一双工作制,周末由部门安排值班人员;

2、销售类、销售管理类、电子商务管理及其它不能完全以时间来衡量工作绩效的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备案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上班班次及时间详见排班表;

3、公司联营专柜员工,由于经营需要派遣至零售卖场(超市、百货)工作的员工、须遵守卖场考勤管理规定,如违反卖场考勤管理规定致使公司被处罚或商场开除,公司将做出同等处理。

第二节考勤规则

1、迟到、早退、旷工的界定。

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工作时间未经批准擅自不到或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旷工。

2、打卡规范

一、公司总部员工实行上、下班打卡管理制度,各卖场(专柜)营业员须依照卖场营业时间正常上下班。

二、因出差未打卡、上下班忘记打卡者,应于每周一上午统一提交部门直接主管审核,并由本部门内勤集中填报签卡原因,报送人事行政部经理签卡(如因出差,需附上出差申请单)。否则,均以旷工论处。

三、专卖店及各卖场人员的考勤由各部门指定考勤人员填写考勤表并统计,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提交至人事行政部。原始考勤表填写要求工整、规范。

四、各部门考勤表逾期未交的(每月5日之前),对部门经理、相关业务人员及考勤人员各处以每延迟一天10元的罚款,如遇节假日可顺延2个工作日交回人事行政部。

五、如员工上班时间遇迟到时,须打迟到卡,严禁不打卡或采取其他变相的方式获得签卡(如用换休条冲抵),一经核实,将视为弄虚作假行为,一次性处罚50元/次。

六、特殊人员须经公司总经理特许批准,并在人事行政部备案后,不做考勤监管,凡是未经总经理特批的岗位人员,不得以其他形式签卡;部门经理不得在考勤卡上签卡(只能在《员工异常考勤签审表》上签字审核)。

七、跨部门借调人员做短期工作支持的部门应事先填写《人员借调单》并作好相关人员的考勤记录,被借调人员出勤在三天内的,仍由原部门核算并承担该员工的工资;三天以上的原则上由借调部门负责核算并承担该员工的.工资。

八、公司所有员工的考勤统一归口人事行政部管理,员工考勤异常签卡须经人事行政部经理签核有效,各部门须配合执行。

第二篇:上下班考勤制度

药监局内部考勤制度为了加强机关建设,树立良好形象,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上班时间外出。因工作原因迟到、早退或外出者,要向局领导讲清原因。

2、作息时间及季节性变更执行市政府的统一规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执行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必要时可根据我局的具体工作需要做适当地调整。

3、请假须事先办理手续,病假凭医院证明。因事需要请假者,要向负责人请假,,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的,应事后补办。

4、办公室应认真统计考勤,将病假、事假、迟到、早退等情况记录清楚,月底公布。

5、一月内请事假三天以上者,迟到、早退、外出五次者扣发当月奖金。

6、无请假手续者;假冒请假原因,经查实弄虚作假者;无故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论处,处理办法执行局有关规定。

7、每个人的考勤情况列入年底公务员考核内容中。

二、请销假制度

1、职工休假一律实行请假条制度。

2、工作人员除公体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因事(病、婚、产、丧)需要休假的须办理请销假手续,并经有关负责人批准。

3、请假要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各类假的具体要求办理审批手续。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科长批准,超过1个工作日的由主管局长批准;科长请假由主管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请假;局长请假向办公室通报。请假人因特殊原因当日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因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要在休假期满的前一天通知主管人员,得到批准方可连休,否则应立刻归岗工作。

5、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以旷工论处。旷工期间的待遇按照《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6、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篇:规章制度编写规范

规章制度编写规范

【篇1:流程制度文件编写规范】

2.适用范围(宋体、加粗、小四号字体) 2.1.(重点描述流程所适用的组织范围和业务范围。) 2.2.(正文文本采用宋体、五号字体、1.5倍行距。) 3.定义(宋体、加粗、小四号字体) 3.1.(重点描述需要说明的专业术语或关键事项。)

3.2.(表格文本采用宋体、10号字体,表头文字加粗、文本居中。) 3.3.(表格外框用1.5磅线条,表格内框用0.5磅线条。)

4.关键角色及应负责任(宋体、加粗、小四号字体) 4.1.(重点阐述执行此流程的角色分工和职责。)

4.2.(表格文本采用宋体、10号字体,表头文字加粗、文本居中。) 4.3.(表格外框用1.5磅线条,表格内框用0.5磅线条。)

5.流程图(宋体、加粗、小四号字体) 5.1.(用流程图直观的描绘该项流程进行的步骤。) 5.2.(管理制度文件无需绘制流程图。) 5.3.(流程图说明和编制另行规定。)

6.工作程序(宋体、加粗、小四号字体)

6.1.(按活动逻辑顺序描述活动的细节,重点描述活动编号、活动名称、执行角色、活动描

述、输入和输出的信息。)

6.2.(表格文本采用宋体、10号字体,表头文字加粗、文本居中。) 6.3.(表格外框用1.5磅线条,表格内框用0.5磅线条。) 6.4.(管理制度文件可以用文字逐条描述,无需采用下面的表格。) 7.相关文件(宋体、加粗、小四号字体)

7.1.(描述支撑所编写文件的文件,即在活动执行过程中需要涉及的流程文件。) 7.2.(表格文本采用宋体、10号字体,表头文字加粗、文本居中。) 7.3.(表格外框用1.5磅线条,表格内框用0.5磅线条。)

8.相关表单(宋体、加粗、小四号字体)

8.1.(描述执行所编写文件在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表格、单据。) 8.2.(表格文本采用宋体、10号字体,表头文字加粗、文本居中。) 8.3.(表格外框用1.5磅线条,表格内框用0.5磅线条。) 9.附则(宋体、加粗、小四号字体)

9.1.(是所编写文件的附属部分,描述与过去类似文件的关系。) 9.2.(正文文本采用宋体、五号字体、1.5倍行距。) 【篇2:规章制度编制要求】

附件1:规章制度编制要求

一、规章制度的编制要求

1、集团总部各部门、下属集团、公司在各自职责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起草、修订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文稿。

2、起草制度文稿必须在部门上级主管或集团及下属集团、公司负责人有明确决定之后进行。

3、文书制作遵守如下要领: (1) 一事一议,简明扼要。

(2) 语言措辞力求准确规范,文书幅面整洁清晰。

(3) 制度内容、格式及编排均须遵照本要求的相关规定执行。 (4) 涉及人名、地名的文字必须准确。 (5) 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6) 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术语。 (7) 引用公文应先引用标题,后引用发文文号。 (8) 必须署明起草文稿的部门或个人姓名。

(9) 避免使用容易混淆、产生误解的文字,可省略敬语。

(10)制度内容指向或涉及的对象应使用机构或职务、岗位名称,禁止使用特指的人员名称或职务。

4、拟制制度草案须经认真斟酌,广泛征询意见,反复论证、修订,经部门主管或集团及下属集团、公司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可定稿。文书草案及修改、审批稿必须妥善保存,以备查考。

5、已完成制度文稿除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见“二 制度文件的制作标准”)外,还须包括以下内容:

(1) 制度名称 (2) 制度正文 ?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 本制度适用范围

? 相关管理体系、职责、权限

? 具体管理内容(程序、方法、标准、要求等) ? 检查、考核与奖惩规定 (3) 其他说明 ? 内文注释或说明 ? 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属 ? 文件生效时间及时限 (4) 相关文件附件,等 (以上内容视需要可适当增减)

二、制度文件的制作标准

1、制发制度文件用纸统一采用A4型纸幅。 2、文件文字统一应用现行的标准简体文字

。 3、文字排列统一采用横向排列的形式。 4、制度文件一般由制度文件标识、制度编号、标题、正文、?附件说明、生效标识、注释或特殊要求等部分组成。文件的格式及编辑要求如下:

(1) 制度文件统一标识,每页顶端均须有制度标识方为有效。 (2) 制度文件标识。?制度文件标识由集团标识、加粗宋体五号字“卓达集团规章制度”以及制度编号三部分构成,在每页顶端左方顶格印刷。示例如下:

卓达集团规章制度 zdzd/xx-xxxx-xx

(3) 制度编号。制度编号由制度文件代码、制度分类代码、发文年度和发文流水顺序号组成。统一采用五号字,标识于每页顶端右方顶格印刷。

zdzd/□□-□□□□-□□

制度文件代码 制度分类代码发文年度发文流水顺序号

a.集团制度文件代码为“zdzd”,系由“卓达制度”四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大写组成。

b.集团制度按其内容所规范的业务范畴和性质划分为若干类别,每类用阿拉伯数字作为代码,前加“/”以示区别。制度分类代码列举如下,今后随着企业的发展,如有新业务的产生,另文规定代码编制规则。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管理规章制度以主办部门代码排序,不再另行编制代码。

c.发文年度,采用小写公元纪年。

d.发文顺序号,按文件分类采用流水顺序编号,顺序号码采用阿拉伯数字。 (4) 标识区域与文件区域之间,紧贴发文字号居中划一条粗实线,作为二者的分界线。

(5) 标题。即文件的主题,采用黑体小二号字。同一名称的文件可在标题后加上一组自然数码以示区别。

(6) 正文。即文件的主体部分,采用宋体小四号字,内文段落标题或为突出某部分文字,可将该部分文字采用黑体或楷体加黑小四号字,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五号字。

(7) 其他各项要求参照《卓达集团行政公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系统、各部门严格按照要求编制流程、制度,并积极主动同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如果不满足要求集团将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0元,其主管或分管领导罚款3000元。

【篇3:规章制度类文件编制规范】

规章制度编制规范

一、规章制度的结构

(一)规章制度的结构一般由名称、题注、正文三部分组成。正文由总则、分则、附则等组成。

1、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规章的目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应对的主要风险(可选项)等。

2、分则是规章制度的主体,应当内容详实,具有操作性,权责统一,其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机构及职责,执行规章制度的具体方式方法,详实的权利义务要求,责任追究及激励措施等。

3、规章制度附则内容主要包括:解释权、实施日期等。

(二)规章制度的文本格式 二、规章制度的名称规范

(一)规章制度的命名应当概括出制订规章制度调整的对象,命名应当完整、准确、简洁。

(二)规章制度命名一般结构为:单位名称+调整对象+名称类别(制度、办法、规定、细则)。

(三)某些规定性的规章制度,因为客观要求需要尽快增加新的内容,对原规章制度内容并不改变的,为避免因修订程序延误时间,可以制定“补充规定”。

(四)规章制度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或修订)机构、制定(或修订)日期。

三、规章制度制定目的和依据规范

(一)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是规章制度的必备条款,应当在规章制度的“第一条”做出表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指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要获得的直接结果的高度概括。按照具体到抽象、直接到间接、微观到宏观、由近及远的顺序依次表述。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是指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主要指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制度规定,事实依据主要是指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依据的表述一般应采取以下方式:

1、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制度规定较单一,并间接涉及的,可以表述为“根据xx 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如果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制度规定的名称较多,或者是间接涉及的,一般不需列举,可以表述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3、无直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制度规定依据的,可以表述为:“为了??,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四、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规范

(一)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规章所适用的空间、人、行为和物。

(二)空间,指规章制度适用的公司管辖范围。通常按以下方式表述:按管辖权表述的,一般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本部”、“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大区及下属分中心”等;

(三)人,指规章制度所调整的人或者组织。通常表述为“员工”等。如“公

司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四)行为,指规章制度所调整的行为。如“本规定适用于分中心单证操作 及相关活动”。

(五)物,指规章制度所调整的物。如“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相关业务”。

(六)规章制度适用的表述,应当结合实际需要,可以是空间、人、行为和物的单一表述,也可以组合表述(一般按照“本规定适用于??空间??行为??物、人”的顺序表述)。

五、规章制度确定的管理机构规范

(一)管理机构是指规章制度确定的主要管理某一方面工作的部门或协助管理某一方面工作的部门,其表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主管部门的表述有实写(如财务部)和虚写(如各业务部门)两种方式。一般采用虚写的方式,虚写可以避免因部门名称的变更而频繁修改规章。但是如果虚写指代不明,难以认明该表述实指哪一个部门,或者会产生歧义时,则应当实写。

2、一个规章制度一般明确一个主管部门;不便统一管理的可以明确分别主管的部门;需要在统一主管部门下分管的,可以明确统一主管部门和分工主管部门。

3、既有主管部门又有协管部门的可以明确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方式表述:

1、明确一个主管部门的,可表述为“xx 部门主管(或称归口管理)xx 工作”。 2、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共同作为主管部门的,可以表述为“xx 部门和xx部门是xx 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在xx、xx 范围内负责xxxx”。

3、既有主管部门又有若干分管部门的,分管部门应当一一列举,可表述为“a、b、c、d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或协助)做好xx 工作”。

六、责任追究和激励措施规范

(一)为保证规章制度的落实,规章制度可以设定责任追究和激励措施条款。

(二)责任追究和激励措施条款一般可以表述为“奖励与处罚”、“奖惩”

或“检查与考核”等。

(三)规章制度对奖励有具体规定的,奖励内容与处罚内容放在同章或条内表述。对奖励只有原则规定的,奖励部分应当在总则中表述,处罚部分则单独设章或条,一般表述为“罚则”、“责任追究”等。

(四)规章制度对奖励的表述,可采取以下方式:

1、原则表述:“对xxxxxx 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具体表述:“对xx 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并根据创造xx 效益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xx 元至xx 元的奖励”。

(五)规章制度对处罚的规定,通常采取以下方式:

1、条文对应表述:依次引述规章制度中设定的违规行为的有关条款序号,然后表述所给予的相应处罚。如“违反本规定第x 条(第x 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xxxxxx、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种类,也可原则规定经济处罚”。

2、行为归纳表述:直观地引述某种违规行为,然后规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如“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xx??(指违规行为的归纳表述或者直接表述),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xx、xx 处罚”。

七、规章制度的附则

规范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过渡性条款。就新设定的规范对既存事实和行为的溯及力问题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和过渡性安排。可以表述为“本规定实施前xx(原既存事实和行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xx 期限内,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办理”。 (二)规章制度的实施日期。规章制度一般应当明确规定实施的具体日期。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三种表述方式:

1、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宣传和准备后才能生效实行的规章,可以表述为“本规定自xx 年xx 月xx 日起实施”。

2、需要立即生效实施的规章,可表述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需要某种条件成熟后才能实施的规章,可以表述为“本规定自xx(指条件成熟)起实施”。

(三)废止事项。一般紧接在规章制度施行日期之后表述,被废止的规章制

度应当注明该规章制度的名称、通过日期、公布文号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细则等。

八、规章制度其他需要规范的有关问题

(一)概念和术语的定义

1、规章制度中某些概念、专用名称和专业术语有的是特定所指需要加以定义,有的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用语需要解释,有的在规章制度中反复使用需要简称。

2、贯穿规章制度始终的概念、专用名称和专业术语,其定义条款应当在总则一章中表述;不需贯穿规章制度始终的,其定义一般在做出具体行为规范的有关条款中一并表述。

3、规章制度中概念、专用名称和专业术语,一般表述方式为“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xx,是指??;xx,是指??”(适用于多个概念);或者表述为“本规定所称xx,是指??”(适用于单个概念)。 4、规章制度中单位名称和一些常用语应当使用全称,为了简明清晰,也可以使用简称,但其在规章首次出现时应当使用全称,并注明以下简称的称谓。如“中远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仓配)”、“安全技术部(以下简称安技部)”等。

5、规章制度中单位名称和一些常用语使用全称或者简称时,应当贯穿规章制度的始终,全称和简称不得前后交叉使用,避免指代不明、互相矛盾、发生歧义的现象。

(二)但书条款

1、规章制度中的但书是指规章制度条文中的一种特定的句式,是对前文所作规定的转折、例外、限制、补充或附加条件的文字。

2、但书条款一般用“但是”表述。如“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但是不限于xx”。

(三)有关词语的选用 1、以双音节构词的常用字,在规章制度条文中应当使用“可以”、“应当”、“或者”、“按照”,不用“可”、“应”、“或”、“按”等。

2、指示代词的选用。规章中的指示代词,不论是指人或者物,均用“其他”,不用“其它”。

(四)日期和数字的表述

第四篇: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一、凡拟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一律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将填好的"江苏省婚姻介绍机构申请登记审批表"及验资证明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审批,经批准后凭"江苏省婚姻介绍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经营。

二、本着提高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办一个婚姻介绍所,省辖市可办1-2个,为辖区内群众服务,介绍所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无证婚姻介绍所进行取缔。

三、各婚姻介绍所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要公开服务项目,向征婚者出具正规发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四、婚姻介绍所更换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须报县、市两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凡经批准的介绍所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经营满3年的应重新更换许可证,否则取消经营资格。婚姻介绍许可证不得转让。

五、不得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作虚假言行。禁止搞虚假相亲、严禁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婚姻介绍,严禁借婚姻介绍名义骗妇女。

六、征婚者必须无配偶,申请时应出具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如实填报自己的'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和经济状况等。介绍所对征婚者的情况必须认真审查,对材料档案妥善保管,做到安全、保密。加强防范意识,严防有人利用征婚搞违法活动。

七、对不按婚姻介绍所管理规定办事、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介绍所,民政部门可限期整改、处罚直至撤销。其中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婚姻介绍所应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提高服务水平,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要把婚姻介绍所办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

婚姻介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婚姻介绍管理,规范婚姻介绍服务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征婚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应当成立婚姻介绍机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偿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应当事先向婚姻介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婚姻介绍服务和征婚、应征,应当坚持自愿、诚实、信用、守约的原则。

婚姻介绍服务,应当充分尊重征婚当事人的意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市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对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置,应当进行合理规划、科学指导、总量控制。

民政部门在对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婚姻介绍机构和征婚当事人的有关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为婚姻介绍机构及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七条 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二)有三名以上经民政部门业务培训的从业人员;

(三)从业人员品行良好、作风正派,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 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机构名称;

(二)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有效身份证件;

(三)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介绍信;

(四)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机构章程草案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先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县、区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相应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取得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婚姻介绍机构批准证明的,按国家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婚姻介绍机构变更名称、住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的,应当先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

(二)禁止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的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三)不得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

(四)不得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

第十二条 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婚姻介绍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征婚当事人进行登记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必须由征婚当事人本人办理;

(二)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为一年,从办理征婚登记手续之日算起;

(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按照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认真、良好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敷衍推诿;

(四)为征婚当事人保守秘密,不得向非婚姻介绍服务对象泄漏征婚当事人的登记事项或向其他征婚当事人告知征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告知的有关事项;

(五)对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未介绍成功的,服务期满后撤销登记,退还征婚当事人的所有资料和有关证件;征婚当事人要求继续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按本条规定重新进行登记并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婚姻介绍机构在进行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时,应当公示办事程序、各项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征婚当事人的身份、婚姻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征婚人应当向婚姻介绍机构提交本人户口、身份证和婚姻状况有效证明,并如实提交本人工作、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子女抚养等其他基本情况资料。

第十六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持有关材料到市民政部门办理年度审核手续。

第十七条 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婚姻介绍机构,擅自进行有偿婚姻介绍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的;

(二)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

(三)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服务的;

(四)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的。

第十九条 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一)婚姻介绍机构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未按规定程序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二)为代理他人征婚或应征者办理征婚登记手续的;

(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不按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

(四)违背征婚当事人意志或违反约定泄漏征婚当事人秘密的;

(五)不公示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六)不接受市民政部门年度审核的。

第二十条 征婚当事人在征婚和应征登记时,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资料的,由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给婚姻介绍机构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民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为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向民政部门提出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书面申请,民政部门拒绝受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办理又不给予书面答复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婚姻介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婚介服务流程

收集信息:我们将要求所有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各种资格认证原件,并留下复印件备案,申请人须按照xxx婚介的统一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表(个人信息表中将包括基本信息和xxx婚介的免责声明),并同时签订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的法律文件。

核实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xxx婚介将认真核对,并且验证其提供的各种证件的真伪,

整理信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xxx婚介将会员资料加以分类归档,尊重和保护会员的个人隐私。xxx婚介承诺不出售、交换会员个人信息;未经授权不滥用任何会员个人信息,不将会员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xxx婚介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会员个人密码和信息的安全。

审批会员:经过核实,符合xxx婚介要求的申请人将成为正式会员,同时xxx婚介与其签订个人资料授权使用声明。经过核实被确认为无效信息的申请人,xxx婚介将拒绝批准其为会员,同时保留其不良记录,其个人资料将如实返还。 会员权利:所有会员从被确认为会员之日起,都将被视为最尊贵的客户,敬请 接受xxx婚介提供的各项卓越服务,具体服务参见基本客服项目、自助式客服项目以及个性化客服项目。

第五篇:上下班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的考勤管理,保障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标准考勤时间为:

公司上下班时间统一为7:30至17:30。生产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加班。若生产车间晚上加班,办公室管理人员应上班至19:00。。

二、公司采用指纹考勤机和手工打卡两种。上班指纹考勤时间 7∶20至7∶30;下班指纹考勤时间5∶20至5∶30。所有员工必须在上班规定时间前和下班规定时间后考勤,属有效考勤记录,若在上班时间内考勤,按迟到或早退记载;如因公司系统故障无法打卡必须到人事部备案。

四、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或月内累计旷工4天以上、年内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不给予结算*。

五、公司员工[含主管以上管理人员]请假必须填写,并在批准后交行政人事部备案,未在行政人事部备案的请假无效,强行请假作旷工处理。

六、员工请假半天以上、二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签字;请假二天以上的,主管签字后经生产副总审批;主管请假半天以上、二天以内的,生产副总签字;二天以上的,必须经总经理审批。

七、事假:员工需要请假时,应提前一天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以填写为准,经批准后方可休假;遇紧急情况须在休假当日,以电话方式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八、病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工作,须在休假当天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请病假,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并出具医生*。。

九、其它请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按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十、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需要离开应请示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十一、管理人员在一个月内无缺勤记录者均可享受200元的全勤奖。

除公司规定的休假外,请假者无全勤奖,并扣除请假*。

十二、新进员工上岗当天到行政人事部办理员工档案,录入考勤。试用期内旷工的,按照试用不合格处理。

十三、门卫开关门时间:早晨6∶00--晚上11∶00。超时未归者,后果自负。[上班时间不准在厂区、办公室、车间吃早餐和零食。发现一次,罚款10元。]

十四、本考勤管理制度自2014年4月15日起执行。

汇泰毯业有限公司

行政人事部

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

第六篇:制度制定规章制度相关规范

制定规章制度相关规范第一条

本规范规定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工作。

第二条

规章制度的结构规范

规章制度的结构:一般由名称、题注、正文三部分组成。正文由总则、分则、附则等部分组成。

(一)总则内容:主要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等。

(二)分则是规章的主体,应当内容翔实,具有操作性,责权利统一。其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及职责,具体的管理方式、方法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规范,管理责任追究及激励措施等。

(三)附则内容:主要包括解释权、施行日期等。 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格式规范

(一)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性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其结构可以分为章、条、款、项、目。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款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项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如 “第一章”、“第一条”、“(一)”、“1.”、“(1)”等。

(二)公司技术业务性规章制度(精益体系、质量体系、工艺文件等)的结构可采取标准化格式,各章、条、款用阿拉伯数字加圆点依次表述。如“1.”、“1.1”、“1.1.1” 等。

(三)规章制度采用的格式应当依据其繁简程度确定,一般内容较多的可以设章、条、款、项4 级;内容较少的不设章,只设条、款、项3级。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名称规范 (一)命名原则

1.命名应当完整、准确、简洁,准确概括出制定规章制度调整的对象。

2.命名一般结构为:单位名称+调整对象+名称类别。 (二)名称的类别

1.经营生产管理一般为章程、规则、办法、实施办法(细则)、规定等;规章制度名称不得使用“条例”等称谓。

2.技术业务管理一般为规程、规范、标准等。 (1)章程:主要是公司基本制度,对企业的性质、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管理体制等事项进行规范。

(2)办法:主要对企业生产经营中某一方面的工作或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

(3)规定:主要对企业某一方面的事项做出部分或者专项性规定。

(4)实施办法:主要对公司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上级有关政策性、指导性规定和公司管理办法、公司某项决策等做出比较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

(5)规程、规范、标准:主要对公司某一方面相对固定的技术、业务工作及岗位行为进行统一规范。

(6)因主客观因素,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尚处于欠成熟期,需要经过实践总结后进一步修订完善的,可以在其名称后加注“试行”或“暂行”等限制词,并以括号形式进行表述。

(7)因工作需要增加新的内容,对原规章制度内容并不改变的,可以制定“补充规定”。

第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规范

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是规章制度的必备条款,应当在规章制度的总则或第一条做出表述。

(一)目的是指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要获得的直接结果的高度概括。

(二)依据是指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主要指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制度规定;事实依据主要是指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的表述一般应采取以下方式:

1.涉及法规、政策或制度名称比较单一,并直接涉及的,可以表述为“根据国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涉及法规、政策或制度名称较多,或者是间接涉及的,一般不需一一列举,可以表述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3.无直接涉及法规、政策或制度的,可以表述为:“为了×××,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规范

(一)规章制度适用的管辖范围。通常表述为“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本办法适用于×××部门”等。

(二)规章制度所调整的人或者组织。通常表述为“员工”等。如“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三)规章制度所调整的行为或事项。如“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信息化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七条

规章制度确定的管理机构规范

(一)管理机构是指规章制度确定的主管部门或协管部门,其表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主管部门的表述有实写(如行政部人力资源科)和虚写(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两种方式。一般采用虚写的方式,虚写可以避免因部门名称的变更而频繁修改规章制度。但如果虚写指代不明,难以确认该表述实指哪一个部门,或者会产生歧义时,则应当实写;

2.一个规章制度一般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需要在统一主管部门下分管的,可以明确统一主管部门和分工主管部门;不便统一管理的可以明确分管部门; 3.既有主管部门又有协管部门的,可以明确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方式表述:

1.明确一个主管部门的,可表述为“×××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主管×××工作”;

2.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共同作为主管部门的,可以表述为“×××部门和×××部门是×××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在×××范围内负责×××”;

3.既有主管部门又有若干分管部门的,分管部门应当一一列举,可表述为“ A、B、C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或协助)做好×××工作”。

第八条

责任追究和激励措施规范

(一)为保证规章制度的落实,切实坚持“有章必循,循章必严,违章必究”的原则,规章制度应当设定责任追究和激励措施条款。一般可以表述为“奖励与处罚”、“奖惩”或“检查与考核”等。

(二)对奖励有具体规定的,奖励内容与处罚内容放在同章或同条内表述。

(三)对奖励只有原则规定的,奖励部分应当在总则中表述,处罚部分则单独设章或条,一般表述为“处罚规定”、“责任追究”等。

(四)规章制度对奖励的表述,可采取以下方式: 1.原则表述:“对×××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具体表述:“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并根据创造×××效益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元至×××元的奖励”。

(五)规章制度对处罚的规定,通常采取以下方式: 1.条文对应表述:依次引述规章制度中设定的违规行为的有关条款序号,然后表述所给予的相应处罚。

如“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行政记过、解除劳动合同等,也可原则规定)和经济处罚(可规定具体处罚金额,也可原则规定)”。

2.行为归纳表述:直观地引述某种违规行为,然后规定相应的处罚种类。

如“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指违规行为的归纳表述或者直接表述),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处罚”。

第九条

规章制度的附则规范 (一)附则主要内容

1.过渡性条款。对既存事实和行为的溯及力问题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和过渡性安排。可以表述为“本办法施行前×××(原既存事实和行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2.成文施行日期。规章制度一般应当明确规定成文施行的具体日期。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表述方式:

(1)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宣传和准备后才能生效实行的规章制度,可以表述为“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2)需立即生效施行的规章制度,可表述为“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需要某种条件成熟后才能生效施行的规章制度,可以表述为“本办法自×××(指条件成熟)起施行”。如“本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3.废止事项。一般紧接在规章制度施行日期之后表述,应当注明被废止的规章制度的名称、通过日期、公布文号及与之相对应的有关细则等。

第十条

规章制度其他规范

(一)规章制度中某些概念、专用名称和专业术语有的是特定所指需要加以定义,有的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用语需要解释,有的在规章制度中反复使用需要简称。

(二)贯穿规章制度始终的概念、专用名称和专业术语,其定义条款应当在总则中表述;不需贯穿规章始终的,其定义一般在作出具体行为规范的有关条款中一并表述。

(三)规章制度中概念、专用名称和专业术语,一般表述方式为:

1.适用于多个概念:表述为“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是指……”。

2.适用于单个概念:表述为“本办法所称×××, 是指……”。

(四)规章制度中单位名称和一些常用语应当使用全称,为了简明清晰,也可以使用简称,但其在规章制度首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并注明以下简称的称谓。如“太原长安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

(五)使用全称或者简称时,应当贯穿规章制度的始终,全称和简称不得前后交叉使用,避免出现指代不明、互相矛盾、发生歧义等现象。

(六)有关词语的选用

1.以双音节构词的常用字,在规章制度条文中应当使用“可以”、“应当”、“或者”、“按照”,不用“可”、“应”、“或”、“按”等。

2.指示代词的选用。规章中的指示代词,不论是指人或者物,均用“其他”,不用“其它”。

(七)规章制度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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