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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一、 总 则
(一)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管理,确保车辆的有效运作,更好地为公司各部门服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专职驾驶员及因公务使用车辆的持有中华人民和国正式驾驶执照的员工。
二、 驾驶员管理
1. 公司行政部建立驾驶员档案,凡本公司的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和国正式驾驶执照。凡遗失车辆各种证件(含驾驶证照、行驶证照),致使公司车辆不能正常营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驾驶员必须具备高度的事业心、敬业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热情为公司服务的精神。
3. 驾驶员出车在外必须随时与公司保持联系,第一时间回复公司的任何联系,并随时注意自身通讯设备的正常使用。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部人员,并说明原因。如果由于驾驶员疏忽大意造成长时间与公司失去联系者,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由驾驶员承担。
4. 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车,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5. 驾驶员要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如有特殊情况不适合驾驶车辆的,必须提前向行政部作出说明。
6. 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超速、抢行、猛拐、
争道、开斗气车等)、不准疲劳开车,不准酒后驾车。由此发生事故及损坏车辆者,由驾驶员承担赔偿事故损失。
7. 因驾驶员违章行车,造成交通事故或处罚的,由驾驶员本人负全责;如在行
车中,乘车人要求驾驶员违章的,驾驶员应坚决阻止,否则责任将由驾驶员和乘车人共同承担。
8. 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做好车辆日常例保工作,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做好发动机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9. 对忽视安全规定、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的驾驶员,视具体情节给
予警告、罚款直至除名处理。
三、 驾驶员工作职责
1. 负责所指配车辆的安全驾驶。
2. 负责车辆出车前、收车后的车况检查。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
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3. 负责车辆的清洁和内务。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
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4. 驾驶员上班不出车时间,必须在公司待命等候,临时有事须离开,必须报行
政部批准后方可离岗。
5. 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能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行政部
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四、 车辆管理
1. 公司行政部将根据车辆申请单进行车辆调配安排,驾驶员根据车辆使用申请
单上要求进行出车,各部门负责所属车辆使用过程的日常管理。
2. 任何员工申请用车都必须填写《派车单》,并填写清楚申请部门、日期、申
请人、用车事由、出车路程、用车时间等事项,报行政部审批,行政部每日对此单进行整理存档。
3. 公司所有车辆仅限于因公外出使用,严禁管理人员公车私用或未经批准私自
用车。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要求驾驶员出私车,带私货,一经发现,初次违规处以警告,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予以惩罚。
4. 驾驶员有权拒绝管理人员非因公出车的工作安排。
5. 行政部对每台车辆建立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主要数据和资料,包括:车辆
型号、购买时间、保养记录、维修记录、出现故障、原因以及车辆像片与各种证件复印件等。
6. 凡发现车辆证件(行驶证、养路费、保险证明等)被盗或遗失的,须把遗失
过程书面报告部门主管,并由遗失人办理有关手续,补办费用由本人支付。
7.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由行政部办理理赔手续。免赔部分根
据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或公司支付;未经批准私自用车,如发生交通事故或罚款,由该驾驶员负责维修并赔偿损失。
8. 驾驶员每天工作后,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违反停放规定
导致车辆损坏的费用由驾驶员支付。
五、 车辆的维修与保养
1. 车辆出现故障必须及时书面报行政部,行政主管批准后方可进厂修理,未经
批准擅自修理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本人自付。
2. 维修车辆提倡勤俭节约,鼓励自我检修和保养,车辆确需修理的,由驾驶员
填写维修项目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厂修理。
3. 出车前检查:
驾驶员出车前,应事先对用车进行检查,确认车况良好方可出车,检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液、电池水是否足够,制动器、离合器、总油
泵是否符合要求;
B. 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轮胎螺丝是否坚固;
C. 检查手、脚制动是否良好,各连接管道是否漏油;
D. 检查方向盘、转向器及挡直拉杆连接是否紧固、有效;
E. 检查喇叭、灯光、雨刷是否正常,电瓶接线是否牢固清洁;
F. 检查随车工具是否正常;
G. 检查车辆声音是否正常。
4. 收车后的检查:
驾驶员出车返回公司后,应对用车例行检查后方可交车,收车后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轮胎螺丝有无松动;
B. 检查车的冷却水、燃料、玻璃清洗液和电池水;
C. 检查灯及雨刷是否关闭,关好车门、车窗并锁上保险锁。
5. 车辆的清洗:
A. 驾驶员应经常整理车辆内部的杂物,保持车内及尾箱整
B. 驾驶员应首先本人注意清理车辆清洁;
C. 如需由洗车场清洗时,应经行政部同意,方可进行清洗。
六、 车辆费用的管理
1. 公司车辆油料及维修费以凭证实报实销,由经办驾驶员填写报销申请单后,
由行政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报销。
2. 驾驶员出车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凭证报销。由经办驾驶员填写报销申请单,
张贴好各项发生费用发票(注明费用项目)后,由行政部负责人签字确认,由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报销。
七、 驾驶员出车的规定
1. 服务要热情友好、使用礼貌用语、保持精神饱满。
2. 必须提前五分钟发动着车或到达所需地点。
八、 违规与事故处理
1.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
以记过或免职处分,造成损失的,驾驶员应承担全部责任。
A. 无照驾驶(包括不按准驾车型驾驶的)。
B. 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 由于驾驶员本人原因造成的交通违章罚款不给予报销。
3. 公司车辆如在公务途中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急救伤患人
员,并即与行政部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行政部报告。
4. 责任事故划分及赔偿:因出公务发生的驾驶员责任事故赔偿超出保险理赔的
部分由驾驶员和公司各承担50%;因违反规定办私事发生的驾驶员责任事故赔偿超出保险理赔的部分由驾驶员和私事当事人各承担5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车公营的管理,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使车辆运行有章可循,维护企业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公司所属公营车队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调度纪律
第三条各公营车队应配备专(兼)职公营车辆调度员。应班驾驶员应提前30分钟凭安检合格证、驾驶员上岗证,经调度核实后发放牌证。
第四条车辆在始发站不能正常应班的,驾驶员须及时报告,经车队确认同意后,另行安排车辆顶班。
第五条节假日、客流高峰加班及上级指定的特定运输任务,驾驶员必须服从调度员的统一调度,
第六条驾驶员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停放。
第七条完成当日行车任务后,应向公营车队汇报车辆运行情况,交回三联单、牌证及其他交接工作,并完成车辆的清洁工作后按指定地方停放车辆。
第三章运行规定
第八条车辆必须按规定悬挂客运班线牌,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客运附加费缴讫证、运管费缴讫证、养路费缴讫证、行驶证以及其他各种证件,否则,被查处的罚款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营运,不得脱班、蹋班。
第十条运行途中如遇路阻又不能接驳,确需绕道运行的,应及时向公营车队汇报,车队接到汇报后,应及时做好运力调整及班次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车辆接驳及费用结算:车辆在运行途中确因抛锚、路阻、肇事无法继续运行时,除驾驶员必须就近电告应班站外,同时所有车辆必须无条件接驳。
1、共营线路车辆顺路捎带的,一律不实行结算。
2、接驳手续的办理:另派车接驳的,在接驳现场由被接驳司机写出地点、时间、车号、载客情况便条、交接驳车司机带回车队填开接驳清单作为结算依据。共营线路车辆实行互相对驳的,由双方司机在对方三联单上签注接驳地点和时间作为计算班次的依据。
第十二条蹋压班的处理:公营车队从事快班工作全体人员应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确保正班正点运行。
凡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安排或无故蹋压班的,按该班单边全程80实载率予以赔偿,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严禁中途上客或装运行包;严禁以车谋私;严禁工作人员的亲属、朋友无票或持无效票乘车;严禁内部员工无票乘车。
第十四条驾驶员不得以节约燃油而降低服务质量。
第四章牌证管理
第十五条班线牌、进站(证)等牌证由公营车队调度员负责日常保管、发放。
第十六条当班驾驶员按规定的调度室报班时领取班线牌、进站卡(证)等牌证;向车队申领车辆行驶证、规费缴讫证及加油专用本,当次(天)任务完成后或应及时交回,并实行签字制度,无论是向调度室领取牌、证还是向车(分)队领取的证件,在车辆运行时,驾驶员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因驾驶员的原因造成班车误点、脱班、停班的,每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500元,并按该班次全额收入的80补偿。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款,经查证属实,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200元,第二次扣罚20__元。若造成了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款,经查证属实,按实际收入票价3-5倍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款,经查证属实,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5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室的统一调度,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行车路线行驶或私自改变运行线路的,每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并可视情予以解聘处理。
第二十三条凡未及时报告导致塌班的按塌班论处,或拒绝接驳的,扣罚责任人信誉质量保证金20__元,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营运牌、证遗失、被盗,责任人应无条件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另扣罚责任人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
第二十五条因驾驶员原因造成旅客投诉或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开批评的,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并视情给予解聘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因车队、车站及调度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驾、乘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及处罚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处罚,由公司运输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处罚,罚款全额上交公司。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与修改权属公司,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