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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制度(优秀范文三篇)

2022-06-19 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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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环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财税〔20xx〕61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xx〕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xx〕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排污权专项收入和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全省范围内环境保护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环境保护以当地投入为主,省级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指技术、工艺等符合环保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纳入各级环境保护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现污染物减量化排放的各类污染防治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区域、流域实施污染防治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对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环境治理新技术、新工艺、PPP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限于排污权专项收入安排)。

(五)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因素法”方式通过资金分配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并明确资金用途。“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方式下达。

第六条 “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环保厅按照各设区的市环境治理工作任务需求、上年度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以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等提出分配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环保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分配因素、权重等可根据当年环保工作重点和任务调整。

第七条 “ 项目申报法”分配方式,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县级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按照规定及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专家评审,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八条 省环保厅将资金分配计划以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省级部门或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对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环境治理任务要求,规划或方案确定的目标,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指标,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并于省级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情况(含资金安排原则、安排依据、安排明细表等)、专家评审结论等相关资料报省环保厅。

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申请、实施、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类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原渠道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按“项目申报法”拨款补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保厅组织竣工验收。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按“因素法”安排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省环保厅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环保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省环保厅负责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省财政厅要求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绩效评价报告,整改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省环保厅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或组织实施再评价,或对重点项目引入每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的市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凡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省环保厅应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篇:环保工作计划

过去的一年,公司的环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催化剂盐泥滤出率仍然不高,-脱硫硫磺提炼回收率低,污水处理效果至今没有根本性的好转,环保现场管理漏洞还比较多,部分员工(包括管理人员)环保责任心不强,违章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等。同时随着各级部门环保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展和民众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公司所面临环保工作压力依然非常大。

为在新的一年里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指导各部门更好地开展20年环保工作,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公司“推行清洁生产,抓好污染治理,实现环境友好”的环境方针和年度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环保责任制,加大环保宣教力度,加强外部交流与沟通,突出清洁生产,着力抓好污染治理,抓实抓细环保现场管理工作,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完善环保应急设施,确保年度环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目标

1、确保全年废水、废气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公司总排口平均浓度:氨氮≤40mg/l、CODcr≤300mg/l;全年外排废水CODcr同比下降10%,氨氮同比下降1%。

各类锅炉烟气达标排放,即SO2≤900mg/Nm,烟尘≤200mg/Nm。

2、外环境监测各污染因子达标率在98%以上。

3、废渣实现零排放,其他固废得到有效利用与处置。

4、环境敏感点噪声达标率100%。

5、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6、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通过第三方监督审核。

7、通过江山市环境信用等级评定。

三、主要措施

1、加强环保工作领导,进一步落实环保责任制。

根据公司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组成成员和各级环保管理网络人员,进一步明确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和各级环保管理网络人员的职责。

按责任制要求,结合现场实际,进一步完善环保管理标准与考核细则,严格部门环保业绩考核。

要求各生产厂对公司环保工作目标进行细化,确保责任到33

车间(工段)、班组、员工,各部门要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处理好生产与环保、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关系,在计划布置生产、检修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好环保工作,使环保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相关部门要继续对所管辖的承包方、承租方、外协施工单位施加环境影响,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各自的环保职责和义务。

2、加大环保宣教力度,提高执法、守规意识。

年内要充分利用公司内部报刊、网站、安全(环保)员例会等平台,宣传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清洁生产、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等知识,及时通报公司环保工作目标、计划、规定、“三废”排放和污染源控制等情况。继续做好“6.5”世界环境日宣传工作,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康杯”竞赛等活动,继续开展环保、安全、消防知识竞赛活动。

做好三级环保教育和日常教育,有计划地开展工艺、设备、安全、环保管理方面的内部互训,有重点地组织生产管理人员环保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的专项学习,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的把握能力和环保工作、管理能力。组织进行环保合规性评价和环保管理评审,补充完善公司环保规章制度,同时加强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环保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考核,不断提高各级人员的执法、守规意识。

3、加强外部交流与沟通,营造和谐的发展环境。

以走访、座谈会、现场会等形式,主动向邻近社区居民和周边村民通报公司采取的各项安全环保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听取他们的想法、要求和建议,继续与周边村开展联谊活动,做好信息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和理解,积极探索与网民就公司环保问题的讨论与沟通方式,最大限度地争取民众对公司环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的发展环境。同时做好环境影响投诉响应与处理工作,努力寻求有效快捷的响应和处理方式。

积极运用各种媒体,加强公司安全环保理念和安全环保工作的宣传,利用-媒体通报公司检修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来对公司环保工作的监督。

根据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要求,做好信用等级评价申报;继续开展创省绿色企业工作,力争获得省绿色企业称号。通过这些荣誉的获得,进一步提升公司安全、健康、环保的整体形象。

继续做好向上级环保部门的汇报与沟通,按要求完成排污许可、环基报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固废综合利用等的申报。

第三篇: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以保证其安全经济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定义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三.分级

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按危险程度为区级重大危险源,按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和危害程度为四级重大危险源:R

四.适用范围(危险源种类)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装置中的各类压力容器和贮罐;各类压力管道。

五.资料

1.各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等务必遵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指定专人管理负责,充分发挥其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并能按开发市安监部门的要求,正确、熟练使用管理信息系统。

3.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表》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对公司的所有重大危险源务必按市安监局的要求如实进行网上申报。

4.当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透过管理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同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核定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程度。

5.每两年对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报告要数据准确,资料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6.公司的主管部门务必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务必的资金投入。

7.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务必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根据重大危险源生产工艺要求和技术性能,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维护和监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

9.每季度对全公司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紧急状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0.在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务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11.重大危险源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

12.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务必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职责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3.各类压力容器包含气瓶及其安全附件严格按国家标准定期校验检查。(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由安全员负责,同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工作。

14.按安监局要求定期为所有在用压力管道进行全面检验。由安全员负责。

15.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维护好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16.制定详尽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两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评价、总结、完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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