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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条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运输。
运输工具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
(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第四条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五条坚决杜绝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行为。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如下:
(一)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
(二)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
(三)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好保存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原料,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
(四)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进行停止使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四条第五条及时向相关的行政主观部门报告发生的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关的措施。
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如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目 录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2
(二)场所环境卫生检查制度„„„„„„„„„„„„„„„„„„„„„„„„„„„2
(三)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2
(四)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 清洗消毒等流程„„„„„„„„„„„„„„„„„„„„„„„„„„„„„„„„„3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3
(六)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4
(七)食品检验(包括入库检验和出厂检验)制度„„„„„„„„„„„„„„„„„„5
(八)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5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6
(一)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三)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
1、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需保证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前提下开展合作 活动。
2、在购进食品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3、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流程
1、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2、购进的产品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等字样。
3、加工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标准的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控制标准和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明确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
4、对所有进货食品都要进行检查,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查或检测。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及时予以处理。
5、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6、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食品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污垢、见本色。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一、应依法建立采购查验记录和索证制度的品种
食品及食品原料(食用米、面、油、调味品等)、食用农产品(肉类、蔬菜等)、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盒、筷子等用于食品的工具、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设备设施等)
二、索证要求
1.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2.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宜签订采购供货合同以保证食品安全质量;
3.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
3 4.使用集中式餐具消毒企业的,应索取厂家营业执照及产品消毒合格证明;以上各种来源的采购,均须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信誉卡等);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宜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三、进货验收
1.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不得有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的食品。采购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2.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
47、48和66条的规定。
3. 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四、台账记录
1.应按格式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清单或票据,需完整填写。
2.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进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3、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干2年。
(六)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2、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餐饮经营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
4、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登记台账,详细记录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方法、数量等内容。
5、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6、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
7、餐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七)食品检验(包括入库检验和出厂检验)制度
1.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2.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3.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4.食堂采购一切物品,均必须严格履行入库、出库手续,双方签字。
5.保管员(验收员)对所购物品进行质地检验,核对数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采购与入库。
6.对工作人员(取货员)取出食品要进行检验,核对数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出库与食用。
7.加强食堂仓库的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食物中毒工作。 8.合理安排入库、出库食品数量,适度保持库存量,加强检验,杜绝一切不安全及浪费现象的发生。
(八)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防止食物中毒的措施
(一)健全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以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二)广泛开展预防食物中毒宣传教育
广泛深入地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结合本单位(店)实际情况,充分使用电视,黑板报,宣传画等各种形式宣传普及有关卫生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水平,减少食物中毒发生。
(三)细菌性食物中毒预防措施
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应根据防止食品受到细菌污染,控制细菌的繁殖和杀灭病原菌三项基本原则采取措施,其关键点主要有:
1、避免污染。即避免熟食品受到各种致病菌的污染。如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经常性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还应消毒手部、保持食物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到动物接触食品。
2、控制时间。即尽量缩短食品存放时间,不给予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机会。熟食品应尽快吃掉;食品原料应尽快使用完。
3、清洗和消毒,这是防止食品污染的主要措施。对接触食品的所有物品应清洗干净,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还应在清洗的基础上进行消毒。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进行清洗消毒。
4、控制加工量。食品的加工量应与加工条件相吻合。食品加工量超过加工场所和设备的承受能力时,难以做到按卫生要求加工,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
(四)预防常见的化学性食物中毒措施
1、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蔬菜粗加工时以食品洗涤剂(洗洁精)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冲净,烹调经烫泡1分钟,可有效去除蔬菜表面的大部分农药。
2、豆浆引起的食物中毒。生豆浆烧煮时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5分钟左右,可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彻底分解破破坏。应注意豆浆加热至800C时,会有许多泡沫上浮,出现“假沸”现象。
(五)发生食物中毒处理:
1、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把疑似食物中毒的人员送往医院。
2、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3、紧急处理。
(1)后勤保障部(办公室)负责与调度,把疑似食物中毒的人员送往医院抢救。 (2)及时报本单位(店)有关领导,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临时紧急事务。
4、原因调查
(1)保护好现场严防破坏,要对可疑食物或有毒食物取标封存。 (2)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取证。
(3)分析原因,根据现场调查和技术鉴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吸取教训。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
二、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三、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一)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
(二)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
(三)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五)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六)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合格标志,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除凭上述有关证明外,还需提供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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