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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人事管理制度(范文3篇)

2022-06-06 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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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教育局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教育系统人事管理,严肃人事纪律,增强人事工作透明度,建立科学规范的人事工作运行机制,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6号部长令)以及教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局属学校、局属其他事业单位。

局属学校包括黄冈广播电视大学、黄冈中学、黄州中学、黄冈实验中学、黄冈市实验小学、黄冈市南湖学校、黄冈市第二实验小学、黄冈市实验幼儿园。

局属其他事业单位包括黄冈市教育考试院、黄冈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黄冈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黄冈市教育技术装备办公室、黄冈市电化教育馆、黄冈市职业教育研究中心、黄冈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市教育局履行市直教育系统人事管理的职责,包括教职工招聘录用和调出、辞退、职务任免和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和教师资格认定等。

第三条招聘录用教职工,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编制管理原则;

2、岗位管理原则;

3、任职资格原则;

4、凡进必考,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原则;

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局机关新进公务员,除组织任命领导干部外,其他人员由公务员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考。新进工勤人员按新的工勤人员管理制度实行公开招聘和管理。

第五条市教科院、局属学校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组织任命干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考(聘)。用人单位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市教育局同意,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或引进。

一市教科院新招聘的教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

2、在学校担任5年及以上教学工作;

3、所学专业与所研究的学科对口;

4、教学成绩和教研能力突出;

5、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二局属学校新招聘的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幼儿园教师为职前普通全日制幼师专业毕业生,小学教师为职前普通全日制中师及以上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中学教师为职前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应聘的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必须为职前本科,且专业对口。鼓励学校引进高学历人才。所有应聘人员应具备教师资格证。

2、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三市教科院、局属学校新招聘的非教研教学人员,必须具备岗位任职资格,一般应当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

第六条局属其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职前普通全日制一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岗位专业对口。职前普通全日制研究生,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聘用。

2、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下。

第七条局属事业单位(学校)招聘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在空编的前提下,每年由各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向市教育局申报增人计划;

2、市教育局审定各单位增人计划,并报市人事局;

3、各单位根据市教育局、人事局批准的增人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设置招聘岗位。

4、市教育局、市人事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局属事业单位(学校)调出人员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报经市教育局研究批准,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条凡在本单位取得高级职称资格或被授予特级教师荣誉称号者,必须在原单位服务5年及以上才能办理调动手续。

市所辖县市区教育系统向市直教育系统政策性调动的教职工,按单位对口安置。

第十条凡聘用期未满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教职工,一般不予调动,特殊情况需调动的,须按合同规定缴纳违约金。

第十一条根据《教师法》、《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5号)和《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教育无效的,可以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2、自动离岗3个月后,经单位提出要求仍不返岗的;

3、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侮辱体罚学生,损害单位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极坏的;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贪污、盗窃、赌博、徇私舞弊等,社会影响大,情节严重的;

6、违犯教育法规政策,如:乱收费、违规补课、有偿补课等,社会影响很坏的;

7、违犯工作规定、操作规程,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8、违犯国家法律受到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9、合同期满后,因工作变化,不需要再续聘的;

10、有其它符合辞退或解除合同条件的。

第十二条市直教育系统人事档案,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管理和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以外,其他人员档案统一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十三条为加强局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盘活队伍,形成竞争态势,促进局属学校均衡发展,实行教师互动,特别鼓励优质学校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

第十四条市直教育系统人事工作纪律:

1、各学校必须严格按核定的办学规模办学,按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并以此为由随意超编招聘教职工。

2、本制度施行之日前,各单位自行聘用的教职工,除参加公开招聘被录取的以外,其他人员由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消化处理。

3、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各单位不得再自行聘用教职工。在单位有空编的情况下,确因工作急需,又不能及时组织公开招聘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可在空编数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临时聘用急需人员。

4、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此制度执行,违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市教育局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车间规章制度范本10

一、总则

1、为了确保生产秩序,保证生产车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部们发展,结合生产车间实际情景,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实用于生产部全体人员,具体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

二、人员管理

1、车间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2、车间员工必须服从由上级指派的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得疏忽或拒绝管理人员命令或工作安排。

3、全体车间人员工作时间必须按公司要求统一着装,更换工作鞋或鞋套进入车间。

4、车间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例如:吃东西,闲坐聊天,听歌,打瞌睡等行为。

5、对恶意破坏公司财产或盗窃行为,不论大小一经发现,一律交总经办严厉处理。

6、车间人员如因特殊情景需要请假,应按公司请假程序申请,得到批准方可离开。

7、工作时间内,倡导全体人员说普通话,禁止拉帮结派。

三、作业管理

1、车间严格按生产计划排产,根据车间设备和人员组织生产。

2、生产流通确认以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错误,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向负责人报告研究处理。

3、车间人员每日上岗前必须将所操作设备及工作区域进行清理,保证工序内环境卫生,通道或公共区域由领班安排人员协调清理。

4、车间人员生产完成后,如有剩余的物料及时交由物料员统计并退回仓库,不得遗留在车间工作区域内。

5、生产过程中好坏物料分别放入塑料箱或产品外箱,并要做出明显的标记来区分物料好坏,不能混料。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俭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移交物料必须做好交际协调,并将出借物料、工具、半成品物料进行登记。

6、车间人员下班时,要清理好自我的工作台面,做好设备清理保养工作。最终离开车间要将门窗,电源关掉,若发生意外事故,将追究最终离开者的职责以及生产主管的职责。

7、技术人员每周应对工具、设备、夹具进行检查、统计、维护等保养工作,并对损坏的工具进行维修(保险丝熔断、设备电源线断裂等可被观测到的损坏)。

8、车间人员严格按工艺规程及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操作,擅自更改生产工艺造成品质问题,由作业人员自行承担职责、

四、生产现场物品摆放及清洁卫生

1、生产现场均为设定作业区,员工不得随意到非作业区作业,特殊情景需要借用场地,应请示批准。

2、包装好的产品应放置在暂放区内,标示明确,以便检查验收及转序寻找,留有足够的搬运位置,以便搬运方便。禁止型号、规格、光电参数不一的产品混合摆放。

3每日在清理现场时必须将不能回收的废物及时放到垃圾桶或外面的垃圾堆里,现场清理余料时,将有用的余料清理出来,交由物料员统计,统一保存及再利用;将有瑕疵的物料分类,交由物料员统计,统一进行报废处理。

4、若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价值高于10元或数量在大于5PCS良性物料及物品,从重处罚。

五、技术人员产前样评审

1、技术人员应在物料到齐后订单生产前1天进行产品产前样试制。并进行上报与评审。

2、技术人员产前样评审合格后,投入生产时应及时按照工艺指导要求对产线员工进行技术指导,指正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上报生产主管。

第三篇:公司规章制度

一、为促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就是指汇波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本规定适用于汇波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与废止等相关活动。

四、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依法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2、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与发展总体目标;

3、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与遗漏;

5、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五、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1、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2、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与责任人;

4、实际性:高标准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

5、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与一定范围内适用;

6、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与废止权。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组就是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就是:

1、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3、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5、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6、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审批等工作;

7、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与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8、负责规章制度编号的管理工作;

9、负责规章制度的保管、存档工作。

八、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规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审核工作;

2、负责规章制度的行文规范审核工作;

九、公司职能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十、管理中心行政组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与审核,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年度计划。

十一、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作出专门说明。

十二、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管理中心行政组协助。

十三、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她企业的相关规定;

2、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3、撰写草案;

4、将草案发至集团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5、汇总意见,修改草案;

十四、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目的: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与内容。

2、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与活动。

3、职责: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与权限。

4、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

5、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

6、支持性文件与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十五、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十六、规章制度草案完成后应送相应职能部门、基层企业与员工代表征求意见。

十七、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修改意见存档备查。

十八、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并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十九、规章制度草案经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核表,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核表送管理中心行政组审查。

二十、管理中心行政组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

1、就是否符合法规的基本原则;

2、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就是否协调;

3、草案结构、条款就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与技术规范;

4、就是否切合企业实际与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二十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管理中心行政组送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十二、以公司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行政组负责编号、印刷、发放;以公司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主管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二十三、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根据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

二十四、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公司档案室备案。

二十五、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十六、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二十七、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并及时通知管理中心行政组。

二十八、规章制度的修改与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建议,管理中心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定。

二十九、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

1、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2、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3、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4、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5、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6、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三十、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1、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2、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3、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4、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5、其它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要的。

三十一、每年一季度,由行政部、人力资源部、企管部对上年度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编纂,并印刷成卷。

三十二、规章制度制定流程见附件二。

三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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