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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艺工作室规章制度
1。陶艺制作室规章制度
1、任课教师要做好使用前的准备工作,如:熟悉器材,工具材料的摆放等。
2、非经管理人员允许,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出入。
3、陶艺室内设备不得随意乱动,室内一切物品不得随意带出教室。
4、爱护公物、器材,细心操作,机器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如发生损坏机器事故,要有当事人酌情赔偿。
5、下课后,任课教师应与管理人员共同检查器材使用情况,填写使用记录,关闭门窗。
6、保持室内清洁,不得乱丢纸屑、污物。
7、任课教师使用陶艺室,需提前一天通知管理人员,特殊情况提前半天向教导处申请,待教导处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以便管理人员及时做统筹安排。
8、陶艺室为课堂教学热情服务,因工作需要使用者,需经学校领导批准,并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使用器材,未经培训者一律不准使用器材。 2。陶艺工作室管理规章制度
一、学生在工作室里的一切活动须在指导老师的指导和同意下进行。
二、危险物品不得带入工作室,在工作室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得吸烟、饮
食、喧哗、乱扔垃圾等。
三、陶艺工作室应保持清洁有序,学生下课前应清理操作桌面、机床、地面上的泥屑,保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离开时须切断电源、气源等。
四、拉坯机须在老师的同意下方可操作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在操作时,如遇有机器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地向指导老师报告,由指导老师通知维修人员修理。
五、学生不可擅自私带外部人员进入工作室,工作室的一切物品不允许带出工作室,包括学生所做的作品。
六、未经指导老师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工作室进行拍照、录像等活动。 3。陶艺工作室管理规章制度
为规范陶艺工作室管理,保障陶艺教学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禁止在工作室内吸烟。
二、禁止将与陶艺制作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工作室。
三、禁止将工作室内所有物品带离工作室。
四、禁止在工作室内焚烧物品。
五、禁止使用与创作无关的大功率电器。
六、节约使用工作室内所有物品,并做好陶泥的维护工作。
七、拉胚机、操作台、刀具等设备必须在用后当日清理干净,并保持地面整洁。
八、未经指导教师许可,不得擅自使用釉料及烧窑。
九、在烧窑时必须打开窗户,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十、在使用拉胚机、球磨机等电机设备时须有指导教师在场。
十一、禁止将与本课无关的人员带入工作室。
十二、上课时保持安静,不得随便
走动。未经老师同意,不能动用室内工具尤其是刀具。
十三、下课后,所有用具按老师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未用完的泥交还老师。离开时须切断电源、气源等。
十四、功能教室负责人定期检查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五、设备操作方法要合理,杜绝出现安全问题。
4。陶艺工作室管理规章制度
为规范模型制作工作室管理,实现工作室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并营造一个长期安全有效的教学秩序和环境,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要求所有师生严格遵守。
一、工作室只提供教学科研、创作实践及对外服务使用,上课时间开放,由专业教师、技术人员负责指导,学生管理助理员协助管理。非本工作室上课学生不得进入工作室。
二、进入工作室应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严禁吸烟及吃零
食,保持室内卫生清洁。
三、工作室设备必须在辅导教师或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范正确使用,出现问题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求助。严禁不规范、超负荷、违规操作或私自使用,出现安全事故或损坏问题将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并且按损坏程度轻重给予相应赔偿。
四、师生必须爱护工作室内的教学用具及设施,不得随意拆装、搬动或取走工作室的工具设备及其配件等物品。对违反规定,损坏教学用具、工具设备或其他公共财物者,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且承担其引发的后果。
五、任何人不得随便在产品工作室内堆放杂物,保持室内通道及空间畅通,堵截火灾隐患。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火情等意外情况,应保持镇定,正确使用灭火器或采取其他相关应对措施,疏散室内人员迅速撤离并及时报警
六、由于陶艺工作室使用的陶泥比
较容易干燥,学生取完材料后一定要将原材料保护好,学生应该爱惜教学耗材,禁止浪费。工作室器材需要用高压电,学生不能随意动机器电源,如需启动机器要经过专业要是允许方可使用。
七、工作室上课过程中陶泥材料,雕刻工具,水桶,脸盆等应及时清理、保持地面整洁干净。工作室使用完毕后,要按操作规范切断电源、归还工具设备、清理使用工具和创作环境并关好门窗,通知管理人员检查无误后上好门锁方可离开。
八、应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管理好工作室的材料、工具、仪器设备等公共资源;做好实验文档保存,开放时间、人员入室登记、工具领取归还等相关记录;负责各项实验室物品、设备登记入库管理制度的执行,登记或管理不清造成损失的,由学生助理管理员负责赔赏;严禁本工作室设备分散他处,学生助理管理员须分类管理,重要设备需入柜加锁。由于管理不力,造成使用障碍的由
学生助理管理员承担责任。
九、防盗是全工作室成员的责任和义务,人人必须提高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重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爱护公共财务并妥善保管好私人物品,勿将贵重物品放置在工作室内,离开前请一并带走,如若遗失不予承担任何后果。
十、全体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上各项规定,管理人员要切实负责,管理部门应做好检查和监督工作,确保模型制作工作室的安全运行以提供教学与科研的正常使用。
十一、实验中如发生事故,应有急救措施,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5。陶艺工作室规章制度
一、室内保持良好秩序,不喧哗、不打闹。
二、未经允许不动用本教室任何器具,不将器具外借或带出室外。
三、爱护室内器具,正确使用,注意安全,非正常使用损坏要照价赔偿
四、保持室内清洁,不随地乱扔杂物;不在桌椅、墙壁上乱写、乱画。
五、使用陶具要轻拿轻放,使用完毕,将器具、作品整理好方可离开。
六、加强管理,注意防火防盗,离开教室前须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七、器材存放要科学,使用要规范,要经常检查、保养。
工作室规章制度
办公室规章制度员工规章制度
寝室规章制度
画室规章制度
科室规章制度
一、服务承诺
1、凡聘我公司家政服务人员,完全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
2、客户因合理需要需更换服务员,以客户要求为准。
3、家政人员服务水准不到位,可随时进行再培训再上岗。
4、服务人员如有违法乱纪的,经查实按法律程序交有关部门处理。
5、服务人员上岗后,一切入乡随俗,确保家政平安和睦。
6、服务人员与用户不协调时,本公司将随时配合客户加以教育并可考虑换人。
二、客户合同签订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与客户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2、合同内容包括客户基本信息以及选择的服务项目、时间、费用等,根据您的需要为你选派合适的家政服务人员。
3、家政服务员按照合同内容本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的宗旨为客户提供服务。
4、根据合同客户有权合理选定、要求调换家政服务员,有权追究家政服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造成的损失。
5、客户应按合同约定向家政服务员支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其工资。
6、客户不得强迫家政服务员从事约定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
7、服务期满若客户续用本公司家政服务员,应提前10天与本公司续签合同。
三、家政工作人员守则
1、遵守国家法令,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讲究职业道德。
3、初入客户家中,一定要按客户意愿行事,积极主动做好份内的工作,尽快熟悉客户家庭环境和生活习惯,牢记客户忌讳的事情及特别要求。
4、在客户家中工作,给业主及家庭要做到说话轻走路轻关门轻、移动物品轻拿轻放。
5、家政人员要始终摆正自己的位置,任何时候不要喧宾夺主。在业主及其家人在谈话、看电视、吃饭时,做好份内工作后应自觉回避他人必要的私人空间。
6、公司及业主的叮嘱和交代要记清。因语言原因未听清和听懂的,一定要问清楚,不要不懂装懂。做事要有程序,不要丢三落四。
7、不要打业主的电话,如急需应征得业主的同意或到公用电话亭,更不能把业主的电话告诉他人。
8、做人要诚实,不能欺骗公司及业主,更不要把自家烦心事讲给业主听。切记自己是来赚钱养家的,不是出来找麻烦的。
9、工作时尽量小心仔细,如损坏东西应主动认错,争取公司及业主谅解,切不可将损坏的东西扔掉或推卸责任。
10、本人的生活用品不得留置办公室及业主家。不得使用业主专用的生活用品,更不可动用主人化妆品或好奇而翻看公司及业主的私人用品。1
1、注意细节,不经业主同意不要进入主人卧室,如要进去工作必须先敲门,征得主人同意方可进入,出来时应轻轻把门扣上,平时应衣着简朴,不可穿太透太紧太短的衣服,更不宜化妆或佩戴首饰。1
2、不可把外人带到业主家中来,也不可把业主家的地址及家庭情况透露给他人。1
3、不得在顾客家中看电视、听音乐,喝茶,喝酒,抽烟等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1
4、给公司和业主采购物品时,要记好明细账,不得虚报冒领,要帮助公司及业主节约各种开支。1
5、与业主发生不愉快和矛盾时,不论谁对谁错,都不得擅自与业主争论,应及时向公司汇报,由公司出面协调处理。1
6、不得擅自要求业主增加工资,接受业主的小费,向业主借款。1
7、外出施工不能留自己的号码,一律以办公电话为中心。手机自备。1
8、完成任务后,离开顾客家时,一定要留下本公司的办公电话便于更好的为客户下一步服务。
四、奖励和处罚制度
1、出勤天数控制:员工全年出勤天不能低于300天,低于300天者降低全年期内的工资表准版元天。
2、新员工试用期90天,在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正常工资标准的60%天。90天以上者按正常工资标准计付,出勤天数按有关规定核算。协议期内的正常工资在当月付50%,其余部分300天后一次付清,中途不在预借工资。特殊奖励和处罚按规定增减。
3、员工在试用期90天内,纪律松散、不遵守制度、思想麻痹、鼓动他人、怠慢工作,有损公司效益及形象的,将予以辞退。
4、损坏、丢失的财物一律照价赔偿;造成返工的活,一律不计工资,并如实修复完工,造成材料损失的一律照价赔偿。
5、收麦当月和农历____月,分别出勤天数在29天以上者分别每月奖励300元。农历正月出勤天数在25天以上者本月奖励800元。平均工资以年出勤天数计算。
6、请假需提前有请假条,负则按旷工对待。无故旷工一次倒扣一天工资。
7、迟到、早退一次扣工资20元。
8、不能耽误零星小活(限时20分钟必须联系到用户)否则将扣发20元工资。
9、标志服连续两天不穿的扣工资20元。
10、员工在工作期间干私活走后门(只要是收费的发生交易的均视为私活),偷卖材料,造成损失一律按原价付清,并以私活及材料价格的10倍扣发工资(凡参与此活的人均视为责任人,按人头计算份额)。1
1、员工在进本单位十天后公司将为你办理保险一份,合作期满或300天后可与报销,提前离开本单位的不予报销。
五、风险防控制度
1、家政服务员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个人彩色相片三张),交予公司人事人员核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
2、家政服务员必须提供卫生部门指定的检查单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且不能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同时客户有义务告知家中是否有传染病、精神病患者。
3、家政服务员并须参加企业对其进行的职业道德、工作技能、服务水平的培训管理服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4、职业保险、意外保险:公司要为员工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尽可能为客户、经营者、家政服务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化解彼此的风险。
5、联合诚信:家庭服务消费者、经营者、服务者三方都要诚信。
首先,经营者要诚信经营,提供诚信服务,对消费者和家政员;
其次,消费者得诚信消费,不得唆使家政服务员脱离企业的管理;再者,家政人员要诚实服务,要具有责任心和爱岗敬业。
6、法律服务: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应寻求正当的法律途径进行纠纷解决。
7、公司的管理风险防范:员工化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进行培训,持证上岗,为员工做医社保,投保一些相应保险;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管理水平,引进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
六、其他本规章制度自公示之日起适用于全体员工。
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一条为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食盐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四条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下同)和零售价格。
第五条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
第六条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以生产经营食盐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为基础,并考虑生产经营条件差别、食盐品种等级差别、消费者特别是边远地区居民承受能力、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等因素。
第七条出厂价格是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销售大包装食盐的含税价格,由食盐生产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利润、税金等构成。
第八条产区批发价格是指按照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从食盐产区向食盐销区调拨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和产区食盐调拨过程发生的调拨费用、税金等构成。
调拨费用包括短途运费、装卸费用、站台码头费用和管理费用等。
第九条销区批发价格是指食盐批发企业或受其委托的转代批单位向零售单位或食品加工单位销售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或产区批发价格和批发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经营费用和期间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碘盐基金列入批发环节成本费用。
第十条食盐生产、批发环节的成本费用利润率,根据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盐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小包装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分别在同类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基础上加上小包装费用确定。
小包装费用标准由小包装袋、防伪标识、外包装物的购进成本和分装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小包装成本费用利润率应控制在15%以内,损耗率不得超过3%。
第十二条食盐零售价格是指食盐在零售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按照批发价格加批零差价的方式确定。批零差价率应控制在20%以内。
第十三条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应充分考虑边远地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种食盐原则上实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零售价格。
第十四条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食盐经营者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盐生产、经销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经营状况;
(二)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具体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盐生产、经销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意见;
(四)与毗邻及有关产销关联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协调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生产经销食盐的成本费用发生较大变化、价格矛盾突出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
第十五条食盐经营者要求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的书面建议的内容、形式和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的程序、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的审核报告或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七条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进行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和食盐经营者等有关方面意见。食盐经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帐簿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实际执行价格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的;
(二)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
(三)擅自制定食盐价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定价权限或范围制定、调整食盐价格,不执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员,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多品种食盐和肠衣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或调整。
渔业和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和多品种食盐、肠衣盐、渔业用盐、畜牧用盐的价格,应在公布实施前15个工作日前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出口食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执行。
社区消防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社区抗御火灾的能力,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社区消防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1〕23号)、《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积极把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之中,建立、完善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和运行机制,不断强化社区消防工作的综合功能,增强社区单位做好自身消防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逐步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身提高”,最大限度地遏制城市社区特别是居民家庭火灾的上升势头,为我县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领导,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道真自治县社区消防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明确职责
1、民政部门负责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
2、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特别是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培训转载自百分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具体指导、帮助社区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3、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社区居委会、社区中介组织、驻社区单位、居民楼院群众广泛参与社区消防建设,推动社区消防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组织,完善机制
1、层层建立社区消防工作领导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公安派出所、事务办、社区等单位参加的社区消防领导组织,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工作。
2、明确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社区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社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
(1)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2)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例会制度
(3)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检查巡查制度
(5)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器材管理维护制度
(6)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警示制度
(三)完善设施。在社区设立消防执勤点,安装报警电话,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必要的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自救逃生和应急照明器材,随时接受群众的求助。
(四)成立队伍。以社区现有治安联防队为骨干,吸收单位保卫干部、离退休人员、享受低保人员参加,成立集治安巡逻、社会服务、防火灭火为一体的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担负起社区的防火检查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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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委发(2012) 号
中共陇脚布依族乡委员会陇脚布依族乡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 1
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陇脚”、“平安陇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外地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探索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运行机制、工作机制和有效办法。
2、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操作。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二、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三、主要任务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二)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三)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四)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因工作变动和工作需要,调整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负责全乡社区矫正的组织工作,协调理顺关系,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陇脚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社区矫正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1、政法、综治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将社区矫正工作列为综合治理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并认真检查考核。
2、人民法庭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刑罚执行措施。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社区矫正有关单位,责令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3、派出所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4、司法所要具体组织有关单位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5、民政办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6、财政所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运行。
7、党委要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优先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9、科技教育文化综合服务中心要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及时报道。
10、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辅导,为矫正为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五、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保障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民政办、综治办、财政所、文化中心、劳保所、团委、妇联等有关成员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全乡社区矫正工作意见、规划,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村和有关部门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司法所。
(二)加强组织领导。乡有关部门及村,要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求取得成效。
(三)密切协调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及时研究解决社区矫
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在依照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创新工作思路,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
(四)建立健全制度。社区矫正组织要完善工作例会、联席会议、请示报告、信息报送、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学习培训、档案管理、社会宣传等工作制度,严格按规定办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章可循,有序进行。
(五)切实提供保障。乡要为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队伍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相关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水平、政策水平和矫正技能,确保矫正质量。
中共陇脚布依族乡委员会
陇脚布依族乡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司法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陇脚布依族乡党政办公室2012年5月8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