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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____发展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依据公司章程,参照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____控股集团印发的《____控股集团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劳动、管理等各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二)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三)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推动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创新;
(四)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五)遵循“长远规划、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岗位;
(四)实际性: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五)稳定性:能在一定范围内稳定适用一定时间;
(六)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 规章制度建设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第七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计划;
(三)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组织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五)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六)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文字审核等工作;
(七)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八)负责规章制度的编号、保管、存档工作;
(九)联系律师进行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与董事会的衔接,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公司章程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规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建议。
(二)将需要审议的规章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制度建设规划与计划
第九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的整体制订规划,整体规划每年滚动调整。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计划进行协调和审核,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或修订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可临时提议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某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列入计划。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做出专门说明。 第十四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综合管理部协助。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三)撰写草案;
(四)将草案送相关部门、控股公司征求意见。涉及员工利益的,还需征求员工代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或个人应认真填写《____发展规章制度征求意见表》(见附件一);
(五)汇总意见,修改草案,填写《____发展规章制度审批表》(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目的: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
(二)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
(三)职责: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四)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
(五)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
(六)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七)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
(八)制度的实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意见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第五章 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起草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批表(见附件一),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批表送综合管理部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
(一)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
(二)草案结构、条款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和技术规范;
(三)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四)提交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综合管理部报本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下发实行,须董事会审批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董事会审批后下发实行。
第二十三条 以____发展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号、印刷、发放;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管理规范,由本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第二十四条 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如需修订则按照修订与废止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六章 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与综合管理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填写《____发展规章制度修改、废止建议表》(见附件三)交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拟)定部门提出,综合管理部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规章制度,其修订和废止报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
(一) 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二) 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三) 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四) 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五) 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六) 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一) 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二) 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三) 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四) 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五) 其它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范围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认定。
第三十三条 每年一季度,由综合管理部对上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编纂,并印刷成卷。
第三十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____发展制定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子公司认为制度条款不适用于本公司的,应于制度颁布日两周之内向____发展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说明,并将解决方案上报备案。综合管理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需董事会审批的由董事会秘书协调审批。
第三十五条 规章制度制定流程见附件四。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____发展综合管理部。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拍卖企业的审核许可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制订本规定,拍卖公司规章制度大全。
第二条 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内设立拍卖企业或拍卖企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应当按本规定办理审核许可。
第三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省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政府拍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实施审查及监督管理。
二、拍卖企业的设立
第四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拍卖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含有“拍卖”字样。
第五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具备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拍卖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拍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并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其中:拟聘任的拍卖师需先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注册单位);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七)《福建省拍卖企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一份)。
第七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年检合格;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具备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 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含年度拍卖成交额专项审计);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两名以上具有拍卖从业资格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其中:拟聘任的拍卖师须是注册于本企业的);
(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七)拨付一百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的证明材料;
(八)《福建省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一份),管理制度《拍卖公司规章制度大全》。
第九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或分公司),应将上述材料送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后,发给申请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准后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登记手续。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不予许可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听证工作按《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闽经贸政法[20xx]554号)进行。
第十一条 受理期限:
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应在发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工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发给《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
三、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的公物拍卖资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认定。由企业向公物财产所在地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征求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意见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认指定。
申请拥有全省范围内的公物拍卖资格,由企业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征求省国资委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确认指定。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公物拍卖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业务二年以上,上一年度拍卖成交额20xx万元以上的;
(二)有2名或2名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
(三)有熟悉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
(四)有符合公物拍卖的场所和设施;
(五)建立必要的经营管理制度,经营规范,服务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拥有在全省范围公物拍卖资格的企业除应当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是经营五年以上,连续三年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至少有3名国家注册拍卖师,并经批准已在住所所在设区市以外设有分支机构的拍卖企业。
四、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的变更、注销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先报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准后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拍卖企业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应填报《福建省拍卖企业变更登记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宣布其作废。
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应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宣布其作废。
第十九条 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第二十条拍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经营资格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拍卖企业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由省经贸委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宣布其作废。
五、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或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终止等相关事项,应符合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向商务部申请。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拍卖行业发展规划,管理与指导全省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十三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省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每年度对拍卖企业进行监督核查,并出具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拍卖企业应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核查,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经法定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拍卖成交额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拍卖业从业人员资格证等材料。
设立分公司的拍卖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拍卖业从业人员资格证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拍卖业实行统计制度。拍卖企业应当定期向盛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福建省拍卖业统计制度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拍卖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福建省拍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违反《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从事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和拍卖师,按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按《行政处罚法》及《福建省经贸委行政处罚工作规则(试行)》(闽经贸政法[20xx]226号)执行。
七、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不具备《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半年内达到规定条件,逾期达不到行政许可条件的,按规定撤回其从事拍卖经营的行政许可。
一、职工的使用、考核与晋升
(一)职工的聘用原则
公司对所属人员的调配使用按照学用一致和用其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双向选择,择优聘用。
(二)职工的考核
1。考核标准、依据及原则
职工的考核制度是实行岗位责任制的关键,考核职工以德才兼备为标准,以执行各类人员岗位制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际的原则。
2。考核时间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随年度工作总结一起进行。
3。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
4。考核组织
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负责公司年度考核工作。
5。考核方法
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第三章档案管理制度
为执行国家《档案法》的规定和加强档案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一、公司各部门和项目工作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照片、盘片、录像等凡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均应作为档案材料。
二、档案是公司的集体财产,由综合部负责统一管理和保管。
三、所有资料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档案的管理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1、按档案类别,制定各类的编号规定;
2、严格档案材料的接收手续,仔细检点移交的归档材料并履行移交签字手续;
3、档案材料的立卷及编制总目录;
4、档案材料的检查工具,制定借阅办法,重视机密文件,要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5、做好档案汇编和利用的统计;
6定期清点档案,经组织鉴定后销毁无保存价值的材料。
四、凡档案材料均要求字迹工整、审签手续齐全,禁用字迹不牢固和易褪色的书写工具。
五、材料的整理与归档期限
1、行政文书类材料,在完成该项目活动后由专职人员于半月内整理归档。
2、工程项目工作类的管理和技术性材料,在完成项目合同任务,后项目工作组一个月内整理归档。
六、行政文书类材料的归档范围见附件一。项目工作类材料的归档范围见附件二
七、其他如人事、劳资、经营、财务、资产设备类档案材料的范围另行补充。
八、保守机密,防止泄露有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资料信息。
九、遇到有关人员查寻资料要随时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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