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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销售年终述职报告

2022-04-04 11:27:17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金融销售年终述职报告》,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金融销售年终述职报告》。

第一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亲爱的同仁们:

进入xx证券已有两个多月了,这段时间自身在各个方面都有所提高,主要体现在

一、对证券行业有了初步了解

进入公司以来,从熟悉这个行业到通过资格考试,对证券这个行业有了初步的了解,而驻点银行,通过渠道营销,对证券业务又有了较深的理解,工作中能解决各种基本问题。

二、业务开拓能力的提高

在业务营销过程中,与客户的交谈和遇到的不同问题,提高了自己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而对客户不定期的回访,为其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服务,使安信服务真正的深入人心。

三、工作的责任心和事业心的加强

加强了对自己经手的每一笔业务,都认真对待,尽量避免给客户和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办事效率力求最快、。

四、不足之处

1、证券知识还须加深了解,需不断学习。

2、在与客户关系维护中,沟通方式还要逐步加强。

3、专业分析能力及营销能力还须进一步增强。

进入营销这个行业,业绩是衡量一个人的价值所在,前两个月的业绩表现不佳,我重新整理了思路,在余下仅有的两个月里,我要这样做

1、发传单

进入xx证券我经常发传单,虽然发了很多,效果不是很好,但觉得还是可行,大量的传单会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下一步还想适量发些,坚持终会有效果的。

2、有效利用银行资源

在银行驻点已有近两个月了,业绩十分不理想。xx银行很好的服务有口皆碑,许多客户慕名而来,如能利用好这一资源紧紧抓住几个潜在客户效果是很好的,但招商银行和招商证券很好的合作关系和相互间有回扣的合作方式使我一直在寻找突破点,虽然很有压力,但目前与他们处好关系也是的办法。驻点客户经理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形象,所以我一直在努力的去做。

3、充分利用关系网络

拉动朋友或朋友介绍也是一种很有效的办法。通过朋友介绍朋友,让想炒股的客户选择我们安信来开户,另外,对于已在其它券商开通三方存管业务的客户,向客户介绍我公司的服务理念及竞争优势,努力将客户争取过来。

现在市场波动很大,观望的人占多数,同行间竞争也万分激烈,为此,我必须要不断的学习,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要想尽一切办法,尽自己努力来做。

谢谢大家!

述职人:xxx

2019年xx月xx日

第二篇: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 ,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

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管理办法

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科学评估宁夏辖区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情况,促进反洗钱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依据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负有反洗钱义务,且在宁夏展业一年以上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对辖内金融机构考评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评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 按照反洗钱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各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负责考评。

第五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包括金融机构自评和当地人民银行审核考评两个阶段。

(一)金融机构自评。参评金融机构应根据《宁夏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指标》(简称《考评指标》,附1)的内容开展自评,完成以下工作:填报《宁夏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表》(简称《考评表》,附2);按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整理“信息依据”待查;提交反洗钱自评报告。

“必要信息”是反映金融机构各项反洗钱工作情况和自评真实性的重要信息。被考评机构提供的“必要信息”必须有相应的文件、档案等资料作为“信息依据”。当地人民银行可通过抽查被考评机构的“信息依据”验证该机构所提供“必要信息”的真实性。

(二)人民银行审核考评。人民银行对被考评机构报送的自评结果进行非现场审查和现场核实,并根据《考评指标》直接考评金融机构的部分反洗钱工作内容,最终综合确定被考评机构的考评结果。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每年进行一次,被考评的反洗钱工作时间跨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各被考评机构每年应及早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并于次年的1月15日前,将《考评表》和反洗钱自评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已接入金融城域网的金融机构(注:金融业网间互联综合前置系统)可通过反行钱监管交换平台报送电子版材料。机构总部或者有管辖权的分支机构应同时组织在宁夏所属机构开展相关考评工作,并报送按要求汇总后的自评结果;在宁夏无下属机构的被考评机构只报送对本级机构的自评结果。

第八条 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于每年3月底前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上报辖内金融机构考评结果,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于考评次年的第二季度分别向被考评机构通报考评结果。 第三章 反洗钱工作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等级包括单项工作等级和总体工作等级,均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单项工作等级

1.合格:被考评机构的单项工作能够完全满足对应工作要求, 且没有“一票否决”事项出现,该项工作可评定为“合格”,计2分。

2.基本合格:被考评机构的单项工作能够满足对应工作要求中的核心内容,但有个别非核心内容不能满足,且没有“一票否决”事项出现,该项工作应评为“基本合格”,计1分。 3.不合格:被考评机构的单项工作不能满足对应工作要求中的多数内容或核 。

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必要信息:(1)相关内控制度名称 ;(2)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自查结论描述 。 信息依据:(1)相关内控制度;(2)自查档案。

“一票否决”事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 的情况下,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了账户或者为客户开立了匿名或假名账户。 6.开立保管箱(银行业)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

“一票否决”事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情况下,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了保管箱或者为客户开立了匿名或假名保管箱。

7.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银行业)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 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包含本数)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

“一票否决”事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情况下,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办理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或者为匿名或假名客户办理了一次性金融业务。 8.开立资金账户(证券期货业)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开立基金账户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

“一票否决”事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情况下,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了资金账户或者为客户开立了匿名或假名账户。 9.开立基金账户(基金业)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8项。

“一票否决”事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情况下,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了基金账户或者为客户开立了匿名或假名账户。

10.订立规定金额以上保险合同(保险业)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包含本数)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 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外币等值2000 美元以上(包含本数)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外币等值2 万美元以上(包含本数)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 “一票否决”事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情况下,与身份不明的客户签订了规定金额以上的保险合同或者与匿名或假名客户签订了保险合同。 11.其他金融机构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

“一票否决”事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情况下,与身份不明的客户签订了金融业务合同或者与匿名或假名客户签订了金融业务合同。

(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特定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 银行业:

12.大额现金存取业务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

(1)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 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外币等值1 万美元以上(包含本数)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现金存取业务,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当单笔存(或取)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同时核对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考虑到通存通兑业务的实际情况,如果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现金时,金融机构可参照上述关于提供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对存款人开展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

特殊说明:若本机构制定并执行了有效了解存入和提取的大额现金来源和用途的内控制度,可作为特殊工作成果报告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13.跨境汇款业务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 ,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 。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在境外汇入机构补充信息到达之前,境内银行可入账。 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 14.保管箱使用业务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制度中应包括相关识别和认证要求,能够区分首次租用人和日后使用人,并分别识别其身份。

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 15.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使用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公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 16.其他银行业务 对于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休眠账户启用、挂失/解挂、销户、结售汇、代销金融产品、授信、提前还贷等银行业务,本次考评未专门设立指标,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重视其中的洗钱风险,加强反洗钱建设。 证券期货业(含基金业): 17.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变更、销户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本项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必要信息:(1)相关内控制度名称;(2)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自查结论描述。 信息依据:(1)相关内控制度;(2)自查档案。 18.资金存取业务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

19.代办证券账户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 20.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 21.转托管(包括基金份额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 22.代办股份确认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

23.交易密码挂失(包括证券交易密码和与资金存取相关的资金密码等)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 24.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

25.开通网上交易、传真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 26.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 27.其他证券期货和基金业务

对于变更第三方存管或银期转账的银行、银行账户、账户资料和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等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本次考评未专门设立指标,但证券期货及基金业金融机构应充分重视其中的洗钱风险,加强反洗钱建设。 保险业: 28.规定金额以上的退保业务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包含本数)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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