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房地产工程部规章制度(推荐5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房地产工程部规章制度(推荐5篇)》。
1、全面负责装饰工程部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2、总结施工、管理经验,编制装饰工程部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各岗位职责,制定各工程施工计划。
3、定期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等培训。
4、负责协调与各部门的工作。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努力完成公司总体目标。
5、主持部门工作例会,协调各员工工作,传达集团会议精神,安排主要任务。
6、监督检查施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现场检查装饰工程中质量、安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与解决。督促各装饰工程的施工进度,保证各装饰工程保质保量竣工。
7、负责各装饰工程有关合同的审核。
8、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工作指令。
1、在物业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工程部的工作统筹,负责定制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工程改造计划,设备购置计划,备件购置计划,设备更新计划;
2、负责各种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及设备的资产管理; 具体对供电、空调、给排水、消防、电梯、弱电系统及各类设施设备的巡检、维护、保养;
3、组织定制各岗位规范和操作规程;
1、保卫部档案建立在本部门办公室(原则上由秘书管理);
2、消防档案包括:上级文件、公函;工程消防验收报告;防火检查记录单;火险隐患通知单,向上级呈送的各类消防请示和报告,各级消防组织、灭火力量,消防设施、设备的分布;
3、内保档案包括:上级文件、公函,重点要害部位及人员政审,公安机关对案情案卷,保卫部对案情的调查案卷,公安机关出具的传唤、搜查、逮捕、拘留、劳动教养通知书,司法机关送达的判决通知书,公安机关的外调介绍信,案情通报;
4、其它档案包括:上级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向上级请示的各类行文、饭店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饭店各级安全检查的记录单、通知单、隐患通知书,整改措施、意见和建议,各项安全培训与考核记录,有关安全会议纪要,交通事故、违纪开除、非正常死亡,工作计划和总结;
5、档案分类装存,编排序号,建立目录,严格履行借还登记手续。
6、建立新类别档案需经部门经理,撤消旧档案须经部门经理办公会确定,报上级批准。
为了公司档案管理的统一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充分发挥档案的有效作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止档案丢失、损坏、被盗、受潮、蛀蚀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三)《xx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划》
(四)《xx企业网、机关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二、总则
(一)公司档案是指各职能部门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所形成的,对公司有保存、查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二)公司档案是公司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包括行政管理、营销策划、工程开发建设、财务审计、人事劳资、设备等。
(三)档案是公司的宝贵财富,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按照《档案法》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将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
(四)公司档案由公司总工程师分管,行政隶属总经办。
(五)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各施工、监理单位应遵照本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现代企业制度,为考察员工出勤率,工时利用率,完成经营计划,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考 勤
第二条 考勤是考核员工出勤,工时利用、劳动纪律以及支付薪酬的依据,又是企业开展正常工作和保障工作秩序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企业依现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遇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作调整时从其规定。
第四条 考勤采用打卡制或签到制。目前各部门均采用签到制。签到表由各部门考勤员统计核实,部门保存,人力资源部不定期检查,月末各部交考勤汇总表至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早退、旷职。
(一)迟到。 未按照企业规定工作起始时间到达工作岗位上的行为。
1、迟到不超过半小时者,一次扣薪资20元;
2、迟到半小时不足一小时者,一次扣薪资50元;
3、迟到超过一小时以上者,视同事假一天。
(二)早退。 未到企业规定工作结束时间提前擅自离岗的行为。
早退一次视同事假一天。
(三)旷职。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岗的行为。
旷工每满一天视为旷工一次,并按照《薪酬制度》和《员工奖惩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请 假
第六条 员工无论拟休何种假别,必须提前请假,办理书面《请假单》,
休假审批案《休假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1、病假。 员工请病假需凭市、区级医院诊断证明。公司 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病历。
2、公假。 员工应提供有效证明并经部门经理批准。
第七条 连续15天以上病假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员工要求上班者,须经原诊断医院出具证明,并经一周适应期后,经公司同意方能上岗。
第八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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