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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图书馆(下称“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xx市图书馆。本馆是xx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xx市宗泽东路35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18.7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宗旨是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平等服务,启迪智慧、愉悦心灵、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
第九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2.推进xx市文献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知与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提供文献服务。包括文献借阅、资料复制、数字资源利用、文献推荐、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提供读者活动。包括教育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提供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会展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
6.提供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开展全市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2.开展跨市、跨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交流,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
3.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
4.开展xx市图书馆学会工作,促进全市图书馆工作者业务交流和学术研究。
5.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6.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
(四)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组建理事会;
(三)聘任馆长、副馆长;
(四)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即读者,主要是在xx市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图书馆的履职行为,确保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xx市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意见》(安办发[]3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xx市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xx区兴安西路103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36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xx市文化文物广电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xx市图书馆的宗旨是系统收集、保存、组织和利用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教育,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利,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 xx市图书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各类载体文献的采编与储藏管理;
(二)文献资料借阅;
(三)信息参考服务;
(四)举办各类读者文化活动;
(五)本地区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
(六)开发和传承地方文化;
(七)推广阅读,促进文明;
(八)知识培训与社会教育。
第三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xx市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xx市图书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xx市图书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审议馆长人选,聘任副馆长人选;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xx市图书馆运行;
(七)审核xx市图书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理事会及理事
第十一条 xx市图书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文物广电局分别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和举办单位,各委派理事1名;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作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牵头指导单位,委派理事1名;
(二)xx市图书馆2名:确定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当然理事,从职工代表中推选1名理事;
(三)向社会公开招募理事4名,其中:1名为人大代表、1名为政协委员,1名为文化界代表(含公共文化服务对象)、1名为工商企业界代表。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xx市图书馆章程;
(二)审议xx市图书馆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议xx市图书馆文献采购规划;
(四)审议大宗项目采购和工程招标事项;
(五)审议xx市图书馆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xx市图书馆财务预决算;
(七)决定xx市图书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八)推荐提名xx市图书馆行政负责人,聘任一般管理人员;
(九)听取和审议管理层的工作报告;
(十)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提出考评意见;
(十一)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议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建议权;
(三)对xx市图书馆事务的知情权与建议权;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参加理事会议及相关活动;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图书馆章程;
(三)遵守理事会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决策;
(四)征询民意,广泛采纳各方意见;
(五)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每届应保持20%以上更新率。理事空缺时,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空缺;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理事不得因理事资格另外领取薪酬。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议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理事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以本理事会理事身份从事与图书馆建设无关的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xx市图书馆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各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各理事履职行为;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办理日常工作;
(二)受理事长委托主持相关会议;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届期内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理事长行使职权。
第三节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是理事会运作的主要方式,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由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提供给应到会理事;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决议;
(五)根据会议有关情况,形成真实、完整的理事会会议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报告或者披露。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议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审议本单位的章程、业务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以及提名或聘任本单位管理层人员等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理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列席人数;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xx市图书馆内,由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办公。
第四节理事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执行工作报告制度。理事会负责向市文化文物广电局报告工作,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告。图书馆提交理事会审议后的年度工作报告及理事会对图书馆绩效考评情况与结果,原则上每年12月中下旬或次年1月上旬报告一次;若牵涉图书馆建设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突出问题等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 理事会执行信息公开制度。xx市图书馆在理事会领导下组织实施xx市图书馆的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通过xx市图书馆网站(网址:)、信息栏、图书馆LED显示器、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xx市图书馆名称、性质、职能、宗旨与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便民服务及投诉举报电话、讲座展览活动预告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执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理事会进行决策时,应遵守《章程》规定的程序。理事如果出现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需保密信息的、掌握重要情况但故意隐瞒等情况的,通过理事会批评、单位通报等方式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执行绩效评价制度。理事会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开性、真实性原则,于每年十二月底或次年一月初,通过实地检查、查看台账、听取汇报等方式对xx市图书馆管理层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节管理结构
第三十三条 xx市图书馆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xx市图书馆日常运行管理;
(三)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
(四)负责xx市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与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xx市图书馆行政负责人为馆长、副馆长。产生方式为:馆长由理事会推选提名,报市文广局同意后按程序提请市委宣传部任命;副馆长由理事会推选,报市文广局聘任。其他管理人员由馆长提名,由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第三十五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xx市图书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xx市图书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xx市图书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提名xx市图书馆行政负责人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馆长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助配合馆长管理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xx市图书馆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xx市图书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xx市图书馆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xx市图书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xx市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xx市图书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xx市图书馆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xx市图书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xx市图书馆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四十三条 xx市图书馆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xx市图书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六条 xx市图书馆终止,应由全体理事一致通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理事除外。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行政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行政主管单位同意xx市图书馆终止后,理事会在行政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后,报行政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政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xx市图书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政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五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通过,经行政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变更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xx市图书馆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经行政主管单位同意,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单位理事、职工及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xx市图书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服务范围、工作动态等基本情况及政务信息;
(二)xx市图书馆系列民主决策、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为民服务等党务信息;
(三)重大项目的招投标、重要设施设备的采购情况;
(四)xx市图书馆人事任免情况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一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项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xx市图书馆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缩写 HSLS)。
第二条 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xx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图书馆事业的基本方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接受xx市文化委领导,同时接受安徽省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xx市民政局基层政权科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文化委。
第五条 学会办公室设在xx区机场大道号xx市图书馆内,邮政编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市内外的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统筹协调并开展区域内各级各类图书馆文献资源的共建共享,促进图书馆网络化建设;
(三)为xx市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文献保障和智力支持,推动自主创新;
(四)承接政府职能,制定行业规范、标准,为我市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五)开展图书馆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交流推广学术成果;
(六)研究和推动新技术与图书馆工作密切结合,促进图书馆服务新业态的形成;
(七)普及现代图书馆学知识,倡导全民阅读,开展科普教育,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
(八)尊重会员的劳动和创造,表彰和奖励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成果和业绩;
(九)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图书馆事业,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本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一)具有图书馆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高等学校图书馆学、情报学和其他专业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者,或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图书馆工作三年,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学术技术水平者;
(三)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图书馆学术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四)从事图书馆事业的组织管理,积极支持图书馆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或连续三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新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举行一次(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和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理事连续两年不能和不履行理事职责的视作自动辞去理事职务处理。并在常务理事会上宣布。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补助;
(四)在核准的各种事业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务工作委托市图书馆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1月29日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县图书馆(下称“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xx县图书馆(xx县古籍保护中心),本馆是xx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xx县潺林东路516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适当补助。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xx县文体旅广新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文体旅广新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宗旨是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平等服务,启迪智慧、愉悦心灵、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
第九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2.推进xx县文献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知与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版片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提供文献服务。包括文献借阅、资料复制、数字资源利用、文献推荐、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提供读者活动。包括教育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提供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会展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
6.提供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开展全县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全县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2.开展跨县、跨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交流,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
3.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
4.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5.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
(四)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聘任馆长;
(三)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即读者,主要是在xx县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二条 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服务人员(下称“职工”)是指与本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五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本馆实行职工岗位聘用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管理层是本馆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和党组织负责人组成。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聘任;党组织负责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一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馆的日常运行管理;
(二)拟定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馆信息披露事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日常管理工作;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三)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馆长作为本馆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登记后,取得该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馆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能。支持馆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馆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二十七条 本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xx县文体旅广新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在本馆门户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基本情况;
(二)本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本馆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四)受奖惩情况;
(五)社会投诉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三十二条 本馆自行决定解散,应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向xx县文体旅广新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图书馆和社会
第三十六条 本馆实行社会参与制度。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馆自主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馆依法单独或与其他社会主体共同设立合法的机构,开展与海内外政府、企业、图书馆、研究院所、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实现本馆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三十九条 本馆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馆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馆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馆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登记。涉及本馆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xx县文体旅广新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报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xx县图书馆法人登记事项的,以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xx县文体旅广新局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运行,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监事、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监事及本馆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馆名称:图书馆(英文名称为:)。
第三条 本馆性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传播、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馆住所:xx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号。
第五条 本馆经费来源:财政核拨。
第六条 本馆开办资金:人民币17661万元。
第七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八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馆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宗旨:一切为了读者。
第十条 业务范围:承担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储存和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各种载体类型的文献信息资源,提供文献借阅、阅读辅导、信息咨询、政府公开信息查询等公益服务;组织开展各类读书讲座、图书展览等活动;建立全市统一的通用数字信息资源库,对数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进行整合,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履行中心图书馆职能,开展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理论研究,指导各区图书馆的建设;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馆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对文献信息资源享有自主采购权,有收藏和利用收藏举办活动的权利;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馆的法人财产;
(三)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推选本馆内部人员担任理事;
(四)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
(五)接受单位和个人向本馆捐赠各类合法的出版物和资料;
(六)依法定权限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捐赠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馆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为读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图书服务;
(二)执行图书馆行业的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四)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依法公开有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三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方代表3名: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财政局代表各1名。政府方代表一般由举办单位提名,商组织、编制、人事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产生。
(二)本馆代表5名:馆长、党委书记为当然理事,副馆长、专业馆员、职工代表各1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三)社会方代表7名:图书馆界专家代表1名,由广东图书馆学会或xx市图书馆学会推选产生;文化艺术界代表2名,由xx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xx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推选产生1名;地方历史代表1名,由高校历史相关专业学院推选产生;企业界代表1名,由有代表性的企业推选产生。服务对象2名,在读者中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定本馆管理制度;
(三)审定本馆服务、馆藏等重大政策;
(四)审定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五)审定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审议本馆薪酬分配方案;
(八)审议本馆机构编制方案;
(九)提名或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
(十)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一)评估馆长和管理层的工作;
(十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下届理事会组建方案。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理事由举办单位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本馆对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给予补助,并在年终对履职表现突出的社会方理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能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图书馆事业,能维护图书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行业、业界或社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馆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六)接受本馆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七)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批准,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经理事会批准,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未经理事会同意,连续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委派方或推选方建议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提出理事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产生新任理事。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同意,聘任荣誉理事若干名。荣誉理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和提议权,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除了享有理事权利、履行理事义务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督促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对理事长负责,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经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其中第二次定期会议为理事会会议暨年度专家咨询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馆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遇重大特殊情况,理事长可立即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议题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定期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的形式举行,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举行。涉及重大事项的,必须实行现场票决制。
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包括:
(一)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提名馆长、副馆长人选;
(五)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理事与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理事会报告利害关系的事实及性质并自行申请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害关系人申请理事回避的,理事会应当及时受理,做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发言的主要内容;
(五)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专家、群众的意见,对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三十八条 经理事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决议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本馆管理层执行,特殊情况除外。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未经充分调查论证就做出决策造成后果的;
(二)重大专业事项未听取专家意见就做出决策造成后果的;
(三)重大事项未经请示报告就做出决策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决策失误造成后果的,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节 秘书处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命。
第四十四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编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负责联络理事并为理事及理事会的工作提供服务;
(四)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监事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设立监事一名,对理事会的财务状况以及日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不得同时兼任理事。
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理事会理事、管理层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参照理事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六章 管理层
第四十七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党委书记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八条 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
(四)拟定本馆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本馆机构编制方案;
(六)本馆日常工作管理;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本馆馆长、副馆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任免。党委书记按《党章》有关规定产生,由举办单位任免。
第五十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领导下按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本馆运行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事监督;
(二)全面负责本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
(三)决定聘任或解聘管理层以外的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五十二条 管理层班子及其成员定期向理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理事会的考核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将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管理层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员工管理
第五十三条 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员工,由管理层按照岗位职责、条件和任期进行聘任(用)。
第五十六条 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用)、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依法保障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支持和鼓励员工从事图书事业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馆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处分。
第六十条 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二条 本馆开办资金和相关经费按规定由财政拨付。
第六十三条 本馆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四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本馆应依法使用接受捐赠的财产。
第六十五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配备、管理。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七条 本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章程;
(二)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六)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七)读者意见及其办理情况信息;
(八)理事成员名单;
(九)法人登记信息;
(十)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九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一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二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章程修改案经本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 年 月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馆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分别按照《党章》、《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xx大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精神,加强公共图书馆管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确保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xx市图书馆实际,组建xx市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及本单位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xx市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xx市迎宾大道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 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817 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立足于推动文化公益性事业更好更快发展,通过提供各种形式的资源与服务来满足个人和团体在终身教育、自主决策、文化发展和休闲娱乐等方面的需求。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为读者免费提供多种载体的文献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二)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培养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三)为领导机关决策、社会科研与经济建设事业发展提供信息参考咨询服务和网上信息推送服务,同时开展展览、教育培训、讲座、报告会等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图书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图书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按权限提名和任免图书馆管理层;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核理事会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监督图书馆理事会运行;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条 xx市图书馆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xx市公共图书馆的议事、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确定本图书馆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xx名市图书馆重大事项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理事会对xx市文广新局负责。理事会的宗旨是根据决策权力机构、管理执行机构、监督约束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高效的原则,明确xx市公共图书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使xx市公共图书馆形成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有效监督的现代运行新模式,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理事会每届任期 3 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采用委派、推选、邀请或公开招募方式产生,由市文广新局履行任免程序。
(一)政府部门代表3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名、市财政局1名),由政府部门委派,市文广新局履行任免程序;
(二)图书馆代表 3 名:馆长 1名,为当然理事,副馆长 1 名(兼职秘书负责理事会的会议筹备、文件保管等事宜),职工代表 1 名,由举办单位任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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