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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及本单位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xx省xx市xx区大良德民路。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393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xx区文化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立足大良,辐射全区;面向大众,服务基层”。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各类文献资源的收集、整理、储存、加工和开发,组织和指导全区图书馆文献资源体系建设。
(二)负责xx地区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和指导全区基层图书馆业务建设。
(三)开展阅读推广等社会教育活动,开发智力资源,满足群众信息需求,为群众终身学习服务。
(四)组织和推动xx区图书馆学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五)开展与同行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合作交流,丰富图书馆服务内涵,拓展服务外延。
(六)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与图书馆相关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理事会,包括派员参加;
(三)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任免本单位的馆长及副馆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
理事会设立人事薪酬、财务管理、监察审计、学术研究4个专门委员会,负责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由具备相关职业或专业背景的理事任召集人。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为:
(一)政府人员(2人)
1.主管部门领导
2.业务科室科长
(二)图书馆人员(3人)
1.党组织负责人
2.行政负责人
3.员工代表
产生方式:图书馆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员工代表由本馆推选产生。
备注:如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为同一人,则推选一名行政副职作为理事,图书馆方面的理事人数保持3人不变。
(三)社会人士代表(8人)
1.图书馆界专家代表1人
2.文化界代表4人
3.教育界代表1人
4.法律界代表1人
5.财经界代表1人
产生方式:采取推荐或推选方式产生。
举办单位根据上述产生方式,确定理事人选,发文聘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单位的章程;
(二)拟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报主管部门审定;
(三)审议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业务事项;
(四)决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的任免;
(五)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和批准本单位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收入分配方案和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内部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协助举办单位组建下届理事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理事和决议或处理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报,自行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益相关人申请理事回避的,本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举办单位递交书面报告,举办单位同意后发文解除聘任,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当然理事辞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举办单位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更换理事的,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直接由举办单位聘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
(二)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四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理事长、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馆长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及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业务开展计划和基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管理本单位财务、资产和日常事务;
(四)负责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五)拟定本单位内设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六)执行理事会的其他决议;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馆长及副馆长由主管部门任免,同时报区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举办单位或授权本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举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章程;
(二)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图书馆年度法人报告;
(五)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六)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七)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八)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编制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章程修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或理事会认为应当进行整体性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其他修改的,采取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x年12 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区的政策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名称、宗旨、馆址
第一条 本馆定名为图书馆,以辅助教育增进地方文化为宗旨。
第二条 本馆馆址在xx省xx县xx乡。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本馆之组织系统如图左(下):
图书馆章程
第三章 馆务委员会
第四条 馆务委员会由乡民选举热心文化教育者十一人组织成立之。
第五条 馆务委员会之职责如左(下)。
(甲) 代表本馆对外关系。
(乙) 组织本馆各部各股。
(丙) 决定本馆应进行之工作及其步骤。
(丁) 决定本馆全年预算。
(戊) 修改本馆章程。
第六条馆务委员会互选执行委员七人,组织执行委员会执行馆务,对馆务委员会负其全责。
第七条馆务委员会互选常务委员一人执行馆务,对执行委员会负其全责。
第四章 总务部
第八条 总务部由左(下)列各股组织之
(甲) 建设股
(乙) 推广股
(丙) 募捐股
(丁) 会计股
第九条 总务部建立主任一人主持全部事物。
第五章 建设股
第十条 建设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建设或修理馆屋之设计及督工事项;
(乙) 修理馆内器物之设计及督工事项。
第六章 募捐股
第十一条 募捐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十二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捐募建筑物;
(乙) 捐募经费;
(丙) 捐募图书;
(丁) 捐募器物。
第七章 推广股
第十二条 推广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增设分馆事项;
(乙) 循(巡)展览事项;
(丙) 馆务宣传工作。
第八章 会计股
第十三条 会计股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编制预算决算事项;
(乙) 编制各种经济报告;
(丙) 收支经济;
(丁) 保管重要券据。
第九章 国外经理处
第十四条 本馆为便利办理国外事件起见特设国外经理处於缅甸交通便利之地方;
第十五条 国外经理处设主任一人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国外交涉事项;
(乙) 国外购办事项;
(丙) 国外经济收支事项;
(丁) 国外募捐事项。
第十章 图书部
第十六条 图书部由左(下)列各股组织之:
(甲) 库藏股;
(乙) 阅览股;
(丙) 编订股。
第十七条 图书部设主任一人主持全部事务。
第十一章 库藏股
第十八条 库藏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采购图书事项;
(乙) 徵集图书事项;
(丙) 保管图书事项;
(丁) 检查及整理图书事项。
第十二章 阅览股
第十九条 阅览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图书收发事项;
(乙) 阅览室及研究室监察事项;
(丙) 编制阅览统计事项。
第十三章 编订股
第二十条 编订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编制目录事项;
(乙) 考订版本事项;
(丙) 校雌及撰拟提要事项;
(丁) 补辑及装订事务。
第十四章 会期
第二十一条 馆务委员会每两个月开会一次,认为必要时得随时召集之,开会时总务、图书两部主任的列席会议,并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如有必要时得由常务委员随时召集之;
第二十三条 部务会议每半月开会一次,如部务主任认为必要时亦得随时召集之,开会时各股委员得列席会议,并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务会议按事务指繁简随时由各该股主任召集之。
第十五章 职员之任期
第二十五条 本馆职员分支薪与义务两种,支薪职员永久任用,义务职员每年改选一次,期满得连选连任。
第十六章 经济
第二十六条 本馆经费除由崇新会津贴及乡公所辅助外,概由热心乡人捐募之。
第十七章 鸣谢
第二十七条 凡捐助本馆者,本馆视其热心与所捐之代价照左(下)列鸣谢办法斟酌鸣谢之:
(一) 建立铜像;
(二) 建立石像;
(三) 悬挂特大像片;
(四) 於本馆刊物内刊登像片;
(五) 於本馆纪念册中珍存像片;
(六) 於本馆刊物内刊登芳名;
(七) 於馆内鸣谢牌上题录芳名。
第十八章 职员优待及任免
第二十八条 本馆为鼓励职员热心任事起见特制定左(下)列优待办法:
(一) 本馆职员之薪金按照逐年增薪制度发给;
(二) 本馆职员如服务满二十年而告退者给以半俸终身;
(三) 本馆职员如有特别功绩者得照第七章第十七条所载鸣谢捐者办法各条酌行奖励之。
第二十九条 本馆职员如有左(下)列情事之一得随时斥退之:
(一) 有不正当行为,犯刑事处分者;
(二) 任事不力者;
(三) 假借本馆名誉营私生事者。
第十九章 总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宣布日施行有效。
附则
本章程有未妥善处依照本章程第三章第戊项,由馆务委员会修改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师范大学图书馆联合九所师范院校图书馆共同发起成立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联盟,并于x年11月26日在师范大学宣告成立。为规范联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盟全称为“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共建合作,依托教育,共享互惠,协同发展。联盟的建设目标是:突出特色,以师范院校丰富的教师教育和教育学科文献资源为基础,以科学的理念为引领,以先进的技术为保障,构建务实型的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保障和服务体系,实现全国教育学科信息资源的共知、共建、共享,建设支撑全国师范院校人才培养和科学创新的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成员馆的全面合作,为国家教育学科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联盟的建设任务是:构建联盟文献信息资源和咨询服务共享机制,联合建设教育文献信息资源;应用和推广行业相关业务规范和标准,指导师范院校图书馆服务实践;开展多样化、多层面的馆员培训和交流,拓展与业界其它相关联盟和组织机构的协同和合作;代行组织召开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工作会议。
第二章 联盟成员
第五条 联盟成员均为机构团体成员,分为成员馆、理事馆和常务理事馆三类。
第六条 凡承认联盟章程,承诺履行联盟成员义务的师范院校图书馆,自愿提出申请,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均可成为联盟成员馆。
第七条 凡承诺为联盟做出实质性贡献、能够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服务共享、在本省市地区和本类型师范院校中具有代表性的联盟成员馆,加入联盟一年以上,自愿提出申请,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成为联盟理事馆。
第八条 联盟正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所在馆为联盟常务理事馆。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联盟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二)参与联盟的各项建设;
(三)共享联盟的资源和服务;
(四)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培训和业务交流;
(五)就联盟事务提出提案和建议。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联盟决议;
(三)完成联盟及其下属机构的工作任务;
(四)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缴纳会费和提供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有权退出联盟,但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秘书处应及时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并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联盟组织机构由联盟成员大会、联盟理事会、联盟常务理事会、各业务中心和联盟秘书处组成。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大会是联盟成员馆全体会议,其职责为审议联盟工作计划和报告,讨论联盟的建设和发展,研究联盟运行的重要政策,组织成员馆工作研讨和学术交流。联盟成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召开或加开。
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联盟发展战略,决策联盟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联盟相关政策和规章,选举联盟正副理事长人选,决定联盟成员大会的召开和议题。联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5人,常务理事若干人。正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次开会出席者须达到规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决议或决定须出席会议者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是联盟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向理事会负责。负责向理事会提交讨论议题,落实理事会决议,主持理事会闭会期间的联盟运行。联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六条 联盟下设若干业务中心,分别开展资源建设、信息服务、技术应用、馆员培训、学术研究与交流、文化建设等工作和研究。各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十七条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联盟运行的组织协调、落实督促、平台管理、网站建设、经费管理和档案保存等。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人选原则上由理事长单位推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联盟日常管理经费由理事长单位承担,业务建设经费初期由常务理事馆分担。待联盟运行正常、业务拓展后由联盟理事会统筹筹集资金或成员馆分担。适当时间由理事会提出相关方案或规定,交成员馆全体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凡在联盟各机构有任职人员的成员馆,如有人员变动,须及时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函并推荐继任候选人。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制定、修改和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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