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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加强采购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保障公司及子公司运营所需物品的正常持续供应,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所有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易耗品、营销礼品等)的采购。
三、职责权限
1、公司董事长负责采购管理制度的审批;3、公司财务部负责采购管理制度的。3、产品中心负责采购管理制度的制订。
四、采购原则
1、询价比价原则
物品采购必须有两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临时性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
2、一致性原则
采购人员定购的物品必须与请购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一致。在市场条件不能满足请购部门要求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采购人员须及时反馈信息供申请部门更改请购单或作参与。如确因特定条件数量不能完全与请购单一致,经审核后,差值不得超过请购量的5―10%。
3、低价搜索原则
采购人员随时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库,了解市场最新动态及最低价格,实现最优化采购。
4、廉洁原则
(1)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努力提高采购物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2)廉洁自律,不收礼,不受贿,不接受吃请,更不能向供应商伸手。(3)严格按采购制度和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4)加强学习,广泛掌握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新材料、新设备及市场信息。
(5)工作认真仔细,不出差错,不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5、招标采购原则
凡大宗或经常使用的物品,都应通过询议价或招标的形式,由采购、财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定出一段时间内(一年或半年)的供应商、价格,签订供货协议,以简化采购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价格随市场变化较快的物品,除缩短招标间隔时限外,还应随时掌握市场行情,调整采购价格。
6、审计监督原则:
采购人员要自觉接受财务部或公司领导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质询。对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犯廉洁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依照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物资分类:
(一)物资分类
1、固定资产类: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有形资产。2、经营物资类:与经营有关的各种物品。3、营销礼品类:节日礼品、营销礼品等。4、办公用品类:与办公有关的物品。5、后勤物资类:指厨房和宿舍方面的物品。6、其他类型物资:其他需要采购的相关物品。
(二)采购安排:
由总公司统一采购:经办人填写申购单,经所在部门经理审批,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后,原则上由总公司产品销售中心统一采购。(子公司办公用品类、后勤类的食堂菜品及调料、店内经营所供的小吃、水果等临时性易耗品经部门经理造册报子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审核后可由子公司自行采购)
六、采购流程:
1、采购申请:
使用部门填写《申购单》经部门经理及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交产品销售中心,申购单要求注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求日期、参考价格、用途等。
2、询价比价议价:
(1)每一种物品(物资)原则上需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报价。
(2)采购员接到报价单后,需进行比价、议价,并填写《询价记录表》,按低价原则进行采购。
(3)属下列情况者,无须进行比价、议价:独家代理、独家制造、专卖品、原厂零配件无代用品,但仍需留下报价记录。
3、样品提供和确认:
(1)若须进行样品提供和确认的,须确定送样周期,由采购人员负责追踪,收到样品后,须第一时间送交需求部门进行确认,必要时需会同财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予以确认。
(2)对于需要保存样品的,须作封样处理,以便日后作收货比较。4、供应商选择:
(1)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者。
(2)品质、交货期、价格、服务等条件良好者。(3)信誉良好者。(4)客户认可的供应商。采购人员须建立供应商信息台帐。5、合同签定:
(1)供应商经送样审查合格后,由采购部门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2)交易发生争执时,依据合同的核定条款进行处理。6、进度跟催
(1)为确保准时交货,采购人员应提前采用电话、传真或亲自到供应商处跟催,以确保物品(物资)能适时供应。
(2)若采购物品(物资)无法在预定时间内交货的,采购人员须提前通知需求部门,寻求解决办法,并须重新和供应商确定新的交货期,并知会需求部门。
7、验收入库:
采购物品(物资)到公司后,属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配件等物品(物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大宗劳保用品等经需求部门验收,办公用品等常用品经库管验收合格后,库管开具《入库单》,按流程办理入库手续。如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部门通知采购部门,2日内办理换(退)货手续。
8、对帐付款:
采购付款实行审批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1)采购人员凭申购单、入库单、购货发票到财务处办理申请付款手续;(2)付款方式:
A、金额在200元以下,经产品销售中心和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后,公司财务审核后现金支付。
B、金额在200元―1000元,经产品销售中心和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后,公司财务审核后转账支付。
C、金额在1000元以上,经产品销售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财务审核、董事长签字后,转账支付。
(3)需要预付款的部门,直接填制转账汇款申请单,经产品销售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财务审核、董事长签字后可先办理汇款手续,财务部据此挂账,待发票来到后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发票入账手续冲账。
七、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部,自_年3月1日起执行。八、本制度附件:1、《请购单》2、《采购询价记录表》
一、总则
为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制定本制度。所有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采购部应该根据公司的采购请求、库存原材料的种类、数量,考虑物资材料供求形势、供应商的交货期和供货率、运输时间等因素,科学确定采购时间、采购批量、采购批次和报价,确保物资材料的及时供应,保证公司经营能够连续进行及采购的最佳经济效益。
二、目的作用
1、作为采购部开展工作的规范依据。
2、作为公司领导考核采购部工作业绩的衡量依据。
3、作为采购部人员工作中相互监督与协作配合的依据
三、采购部人员职责及管理制度
1、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违法乱纪,勤俭节约,讲究职业道德。
2、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合格供方评定工作;
3、编写统一格式的采购计划,内容包含数量、质量、价格等采购要求;
4、与供应商的比价、议价、谈判工作;
5、经与供应商谈判后,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归档,来料及协助检验部做好进货以及检验事宜;
6、负责物料订购及交期控制,积极追踪未完成采购料件,及时处理各种异常情况,确保采购计划能如期、如质、如量的完成;
7、负责新产品、新材料供应商的寻找、资料收集及开发工作;
8、每年度对原有合格供方进行复审,淘汰不合格的供应商;
10、及时跟踪掌握原材料市场价格行情变化及品质情况,以提升产品品质及降低采购成本。
11、执行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落实;
12、负责与供应商以及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
13、积极参与紧急的、临时的采购工作;
四、标准采购作业程序
(一)请购单的开立、递送
1、请购经办人员应依存量管理基准、用料预算,参酌库存情况开立请购单,并注明物资、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经主管审核后依请购核决权限呈核并编号。
2、需用日期相同,属同一供应厂商供应的物资商品,请购部门应以请购单附表,一单多品方式,提出请购。
3、紧急请购时,由请购部门于“请购单““说明栏“注明原因,并注明“紧急采购“章,以急件递送。
(二)请购案件的撤销
1、请购案件的撤销应立即由原请购部门通知采购部门停止采购,同时于“请购单(采购)“或“请购单(采购)“第一、二联加盖红色“撤销“的戳记及注明撤销原因。
2、采购部门办妥撤销后,依下列规定办理:
(1)采购部门于原请购单加盖“撤销“章后,送回原请购部门。
(2)原“请购单“已送公司办公室待办收料时,采购部门应通知撤销,并由公司办公室据以将原请购单退回原请购部门。
3。原请购单未能撤销时,采购部门应通知原请购部门。
(三)采购工作的划分
1、日常采购:由使用部门或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
2、销售商品的采购:由采购部负责办理。
3、采购部长对于重要材料的采购,直接与供应商或代理商议价。必要时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指定部门协助采购部办理采购作业。
(四)采购作业方式
除一般采购作业方式外,采购部门可依材料使用及采购特性,选择下列一种最有利的方式进行采购:
1、集中计划采购:凡大批量采购的商品,须以集中计划办理采购较为有利者,采购部门定期集中办理采购。
2、长期报价采购:凡经常性采购的商品,且销量较大的商品,采购部门应事先选定厂商,议定长期供应价格,呈准后按照公司需求分批采购。
(五)采购作业处理期限
采购部门应依采购地区及市场供需,分类制定商品采购作业处理期限,通知各有关部门以便参考,遇有变更时,应立即修正。
(六)询价、比价、议价
1、采购经办人员接获“请购单(采购)“后应依请购案件的缓急,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采购记录或厂商提供的资料,除经核准得以电话询价之外,另需精选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办理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
2、若厂商报价的规格与请购材料规格略有不同或属代用品者,采购经办人员应检附资料并于“请购单“上予以注明,经使用部门或请购部门签注意见后呈核。
3、对于厂商的报价资料经整理后,经办人员应深入分析后,以电话等联络方式向厂商议价。
4、采购部门接到请购部门以电话联络的紧急采购案件,主管应立即指定经办人员先行询价、议价,待接到请购单后,按一般采购程序优先办理。
(七)呈核及核决
1、采购经办人员询价完成后,于“请购单“详填询价或议价结果及拟订“订购厂商““交货期限“与“报价有效期限“经主管审核,并依请购核决权限呈核。
2、采购核决权限:采购部长以上管理人员。
(八)进度控制及事务联系
1、采购部门应分询价、订购、交货三个阶段,以“采购进度控制表“控制采购作业进度。
2、采购经办人员未能按既定进度完成作业时,应填制“进度异常反应单“并注明“异常原因“及“预定完成日期“,经呈主管核示后转送请购部门,依请购部门意见拟订对策处理。
3、采购部门于采购案件“运输日期“有延误时,应主动与供应厂商联系催交,并开立“进度异常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通知请购部门,并依请购部门意见处理。
(九)廉洁条款
1、采购经办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支付的回扣、礼金、报酬及返利等现金或有价票据。
2、采购经办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其他利益开支。
3、采购经办人员人员不得主动索取自用的供应商的产品或其他实物礼品。
4、采购经办人员或采购经办人员直系亲属等不得以正式职员、兼职职员、顾问、专家等任何名义参与供应商的经营。
5、杜绝其他商业贿赂行为。
采购经办人员如有违反,除赔偿公司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除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