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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国家、重庆市相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二、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公司及各部门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
第五条公司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部门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部门经理、主管、组长担任。
第六条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企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企业的防火安全工作,各部门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七条各部门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之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八条各级消防责任人须严格执行本消防制度,并按消防责任书的相关职责要求,恪尽职守,认真落实消防事宜。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第十条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公司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第十二条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第十三条电焊、气焊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
第十四条部门、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自实际工作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第十五条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防火巡查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每天对各管辖领域进行防火检查,综合部每月进行全面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情况。
第十八条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二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范围内的各办公室、车间、仓库、食堂、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第二十二条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第二十三条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第二十四条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各级主管应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综合部专人管理,管理员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员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第三十条各部门要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那轧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综合部保安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第三十三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四条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
整改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十五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部门的消防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司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做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八、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
第三十八条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或持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第四十一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二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第四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出入库必须进行登记。
第四十四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随意入内。
第四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
十、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按规定进行实施。
第四十七条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储存燃气的班组,应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
第四十九条综合部对提供和使用燃气的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抽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五十条对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公司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十一条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五十二条公司定期检查评比防火安全工作,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的;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五十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未依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家具导购规章制度
1.导购规章制度 2.导购员规章制度
3.家居导购员的规章制度 4.卖场导购管理制度 5.导购员管理制度
1、导购规章制度
职位:导购
直属上级:店长
一、必须按时上班打卡,准时参加各类会议,服从领导安排和管理。有事逐级反映,不越级乱报。
二、随时注意自已的仪容仪表,杜绝衣衫不整,形象邋遢,按公司要求着装上岗,任何时候着装都代表着公司形象,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注意所属区域卫生,保持卫生干净,物品摆放整齐,不东倒西歪。
四、熟悉整个销售服务的基本流程,能够为客人满意的服务。
五、不断学习提升自已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推销技巧。
六、处理好自已与客户,同事之间的关系,做到睦邻友好。
七、遇事不急不燥,镇定处理,如因权限和能力不足,应上报上级请求帮助。
八、做到不会就问,不知道的不乱说,管好自已口与手,不杂推聊天,打闹。
九、爱惜公司物品,对物品轻拿轻放,不违规操作,不私拿、偷窃公司物品,无论多少大小。
十、不能对客户说否定语、如“似乎、大概、差不多、基本上、好像、可能、也许”等。做到业务知识精准无误。
十一、不能影响公司声誉,竭力维护公司形象,不能公布公司隐私、散播谣言,熟知保密十条。
2、导购员规章制度
一、各导购员必须严格遵守各所在驻点商超的作息及节假日时间的规定。
二、上班时必须保持着装整齐,精神饱满,对工作认真负责,熟练掌握和运用本职工作的各项技巧和话术。对待顾客态度积极热情,有问必答。必须做到百问不厌,不放过任一个销售机会,以其圆满地完成销售任务。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竟品促销和市场发展动态,在第一时间及时地反映给公司领导,以便公司能够及时地做出政策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在公司安排促销活动时第一时间执行好公司的促销活动,将POP的书写和张贴悬挂和摆放在堆头和端架最显眼的位置,上班时和下班后尽量保持手机的通话顺畅。以便能够最好的保持顺畅的工作沟通和安排。
3、家居导购员的规章制度
商场管理工作原则是平衡企业与业户的利益,实现双蠃。
需要掌握对应策略,加强门店管理水平培训内容,了解商场采购、对帐、营运、财务、订单、退货、新品进场、供应商评估流程
一、基本要求:
1、敬业爱岗、忠于职守;品行端正、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以身作则;
2、熟悉与工作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3、熟练掌握本部门各项工作流程、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并具备改进和创新的管理意识;
4、负责参与制订营运部门阶段工作目标并带领所属员工努力实现;
二、卖场管理
1、负责所辖卖场的环境卫生、柜台布置、商品陈列、设施维护等硬件的规范管理控制;
2、负责所属员工的人事考勤、仪容仪表、导购推销、接待服务等软件的规范管理控制;
3、负责处理卖场的一般突发性情况,如:顾客争议、商户纠纷等;
4、监督和控制卖场的经营情况,防止议价、走单、未经许可物品出闸等不良经营状况的发生;
5、监督卖场各专柜销售状况,积极分析经营状况和各相关因素并及时、全面地向上级主管反应和请示;
三、商户关系
1、负责定期与专柜商户进行全面、准确地沟通,积极掌握专柜的经营动态;
2、本着诚信、双赢的原则,与各专柜商户保持互惠互利的业务关系;
3、定期召开与专柜商户的座谈会,及时解决商户提出的问题或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
四、顾客关系
1、确保所辖员工为顾客提供诚信、亲切、人性化的服务,并在保持服务水准的前提下不断提高;
2、确保所辖员工与顾客保持紧密沟通,及时全面地了解顾客的需求和建议;
3、积极和稳妥地处理顾客提出的各类争议和纠纷;
4、妥善处理各类退换货及各种投诉;
五、部属管理
1、贯彻落实主管上级的各项精神、指示,确保所属员工遵照执行;
2、负责主持定期的内部例会,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对部属进行定期的专业知识培训,确保部属的业务技能和工作素质满足工作要求;
4、考察部属的实际工作能力并做正确地评估,将信息及时反馈到主管领导处;
5、负责协调和安排所属员工的排班、补休、加班、请假顶替等工作事宜;
6、积极了解所属员工的思想动态,进行必要的沟通,及时解决或向上级领导反映员工内部纠纷;
六、上级关系
1、完成主管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2、就工作中的问题与上级主管保持及时、全面和经常的沟通,确保部署与公司高层沟通渠道的畅顺;
3、定期上交营业报告、述职报告,就销售分析、市场调查和改进措施等业务内容进行总结和自我检查;
七、同级关系
1、积极与同级管理人员协调、沟通,以保证协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在主管上级的安排下,完成同级部门要求的协作任务。如:协助防损部进行每日清场工作等;
八、其他
1、负责所辖区内的规章制度、通知等管理文件的签收、传阅和保管工作;
2、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4、卖场导购管理制度
本着规范和强化专卖店、商场专柜管理的原则,在结合公司本部的相关制度,现制定专卖店、商场专柜员工管理制度如下:
一、考勤制度:
1、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无故请假。
2、严格执行交接班规定,不擅离职守、不串岗。
3、如遇全体员工或者店长会议,员工必须参加,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不到。
4、店长需在每个月26日以前将下月排班表交回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排班表上班;不得私自调班,如发现擅自调换班次者,按旷工一日处理;经店长、主管同意后重新在排班表上排好班次后方可换班。
5、公休制度:实习期员工没有公休;在保证岗位工作质量,按期完成所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店员每月公休两天,店长一周内上够5个中班方公休一天,擅自将中班调成上下午班后仍然享受公休者,按照旷工处理;如遇到销售旺季、节假日或特卖活动等以及店铺在职员工不足3人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公休,按照加班计算。
6、加班和请假:非法定节假日加班者,发放当日加班工资;请假者,扣除当日工资和月全勤奖金。日工资为基本工资/30。一个班按照6.5小时计算,加班超过4小时可视为一个全班。
7、请假需提前写请假条,店长安排好班次,经主管批准方可(店长请假或店员请7天以上长假,需要公司总经理签批);请突发病假,可由店长同意后申报主管审批批准,事后附上医院证明补假;否则,请假无效按旷工处理。
8、婚假需提前30天申报,经公司批准回复后享有7天带薪婚假。
9、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经公司批准回复后享有7天带薪丧假。
10、员工提出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报备,待新员工上岗后经公司同意方可离岗。
11、新员工上岗,第一阶段前7天为试用期,如果7天内入职者本人认为不适合这份工作或公司认为不适宜担当此工作,公司将不予发放薪水。第二阶段为实习期一个月(含第一阶段7天),实习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店长和主管签字,转为正式员工。主管有权缩短或者延长员工实习期。
12、员工应相互团结,杜绝搬弄是非、互相议论、打架等一切不利于团结的行为,不做任何有损于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事情。如发生打架行为,参与人员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扣除一个月工资后给予开除,并不给办理任何手续,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工作协调:
1、服从主管及上级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任务,如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不得无故拒决,加班应如实上报。
2、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各项业务知识、服务技巧、销售技巧等专业知识。量化自己的工作目标,努力完成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
3、上下班必须打招呼,下班时必须整理货场及仓库,经接班同事确认,并做完交接班工作后方可下班。
4、不可随便向客人承诺店章以外的服务和做不到的事情。
5、店员之间互敬互爱、团结合作,要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接纳公司文化,对公司忠诚并充满信心,忠于职守做好本职工作。
6、严守公司商业秘密,各类公司文件不得随意放置与谈论。
三、形象制度:
1、头发:勤洗头,保持干净整洁,无头皮屑,无异味;不得披散长发,长发者必须用黑色发夹束起或者盘起,短则至不过耳,不过领,刘海不能遮住额头,染发者不准染大红色、蓝色、绿色及青色等鲜艳色系。
2、面容:应定时清洁面部,保持皮肤干净整洁,不油腻,无异味。当班前不饮酒,不吸烟,不吃生葱、大蒜等有异味的食物,早晚要刷牙,饭后要漱口,注意休息,睡眠充足,常做运动,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要上班时面带倦容。
3、化妆:清新的淡妆(a.口红:豆沙红、淡紫色,b.眼影:粉紫色,c.腮红:粉红色,);不得使用有色指甲油,不戴耳环及夸张饰物;不得戴有色眼镜。
4、手:保持清洁卫生,不准留长指甲,不准染指甲,当班前一定要认真清洗,并且定期用护手霜护理,勿使双手粗糙干枯。
5、鞋袜:夏季丝袜,冬季深色袜;不准穿凉鞋、拖鞋、运动鞋、休闲鞋,并且要保持鞋面清洁,袜子勤换洗。
6、着装:必须穿公司统一制作的形象工衣,并且保持干净统一整洁,工牌端正齐整,佩戴于左胸前。
7、试用期合格后,需缴纳100元押金(从工资里扣除)作为工衣押金和培训费用。在职不满一年,押金不予退还。
四、卖场管理:
1、上班时间不准私自会客。
2、用餐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时间,不准在店内干私活,不得利用上班时间化妆,不得在卖场内做盘点帐。
3、同事间在卖场中不准闲聊,不准大声喧哗。
4、电话不许作为私用,手拎袋、赠品等不许作为私用。
5、上班不得随身携带手机,属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后使用震动功能。
6、如捡到顾客遗留的钱物,应立即上交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占用。
7、工作时要按规定着工装,配戴工牌。
8、商场如有样品、残品,需优惠必须由主管、经理或总经理同意并确定优惠金额后才可销售,次日由同意人在报表上签字确认,如店员自行打折处理,一经查出,差价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9、必须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妥善保管工作服,如有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
10、严格电脑管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电脑,保证专柜电脑不被专柜以外人员操作或查看电脑数据。
11、员工要学习具备防火灾、防盗窃、防恶性事故的能力。
12、员工辞职、离职、辞退,证件、工作服、铭牌、员工手册等相关物品需交回公司。
五、货品调配:
1、公司下达的调货指令,营业员必须在公司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按照要求开好各种单据(包括商场要求的单据)。
2、调往它处的货品营业员必须仔细检查货品内有无单只、顺脚、残次及错码现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转出货品必须打理干净、保持清洁、捆绑整齐,商场标签要清除干净。
4、手写单据要工整,准确,单子每一项内容都要认真填写。电脑单据要准确,电脑单据要核对无误后方可过账。
5、大批量调货,撤货,店长要合理分配人员工作,不得影响柜台正常销售。
6、与调货员工要默契配合团结一致。
7、如遇其它商场查询货品,员工一定要认真积极配合,查货时要以实货为准。
8、凡有货品转入,员工一定认真核对数量及明细,仔细验货无误后及时入库,整理完毕后方可下班。
9、调配货时必须要求送货人员在调拨单上签字,然后方可把货品拿走。
10、收货验货时,如发现单据与实货不符,员工不得擅自改动单据,要当场要求送货人员确认,并及时上报公司处理。收到货运公司来货必须检验箱体是否完整,封箱贴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当场解决。
六、残鞋管理规定:
商场的有质量鞋返回公司,必须有完备的返残手续,由本部门主管或经理签字后方可。专柜遇到货品质量问题投诉,必须严格按照三包规定(三包卡上的规定)执行,不属于三包范围的投诉要耐心、细致地给顾客解释清楚。如果遇到刁蛮、不讲理的顾客,要注意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巧妙地向顾客说明问题,说服顾客。如果需要商场出面解决的,要策略的向商场领导表明原则、立场。不该退换的坚决不能退换,商场执意要给顾客退货的,必须要商场领导签字,同时员工要及时向公司汇报。不符合公司退换规定的退货,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本员工管理制度与员工薪资制度、店铺管理条例、店长责任制同时执行,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在执行的过程中,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制度进行完善与修订。
有限公司
5、导购员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
(一)基础管理
1、导购员面试合格后需到公司指定商超实习七天(实习期间15元补助),合格后正式上岗。严禁无面试、无实习、无培训、无手续上岗,否则对相应业务员负激励50元/人。
2、导购员上岗7天(含7天)提出辞职不予发放工资。
3、导购员上岗7天以上不足30天的工资按出勤天数计算(20元/天)。
4、导购员离职需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离职时间不得安排春节前后一个月及黄金大假,否则当月工资不予发放。如参加公司正规培训,上班未满一年者扣除培训费200元。
5、导购员培训合格后,需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合作关系。合作期内无故离职,违纪开出、自动离职者将扣除违约金500元。
(二)作息时间
1、导购员作息时间根据所住商超情况而定(每天工作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
2、导购员按排好自己的订货、上货。销售等工作,如有休息时间,休息时间与相关业务员协商,但不能是节假日、周五、六、日,同时报终端主管批准。
3、如需请假,必须提前向业务员和商场相关部门负责人报批,获准后方可,否则罚款50元/次。
※外地导购员请假回家,必须提前7天向业务员提出申请,批准后方离开岗位且请假不得超过3天,不得安排在节日期间;超出5天未归者
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报终端主管备案。
※事假提前三天告知业务,批准后方可离岗且不得超过三天;
※病假需出示区级以上医院的就医证明。
4、因突发事件,如急病、丧事,未及时提前申请请假者,应于第一时间用电话向主管请假。
5、事假每请一天,当日工资全部扣除,并扣除相应补助。
二、奖罚制度
(一)日常考核:
1、不得在卖场扎堆聊天、嬉戏打闹或远离工作岗位,否则罚款考核50元/次.2、在卖场积极主动叫卖,热心向消费者介绍产品,否则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当场开除。导购人员对产品和业务知识不熟悉,不能回答巡查巡查人员提出的常识性问题,对导购员给予50元/次的处罚。
3、严格遵循产品先进先出原则,如果发现终端陈列有过期产品(包括赠品、试饮品),一经发现给予50元/次的处理,并转为试用。
4、维护公司形象,合理使用公司促销物料、不得有流失、乱涂、乱写、乱弃现象,否则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发现私自将
促销物料归为己有的,按单次物料配送金额10倍处理。
5、公司要求的例会,无特殊原因迟到一次罚款10元(迟到30分钟以内的);无故缺席罚款50元。对连续三个月销量下滑的(非正常),予以解聘处理。
6、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保持电话畅通,否则每次50元罚款。
7、本公司导购员不得兼职,发现立即解聘,并扣除所有应发工资。
(二)工资制度
a、工资构成:月薪=底薪+全勤+提成+奖金(罚款)
b、底薪:单人单店1000元/月(任务两万元)完成任务提成(未完成任务不参加提成):
1、袋酸、杯酸、板酸以及特价产品,0.5%提成;(依照经销商店内的供货价)
2、复合果粒,大果粒按实际销售额(依照供货价)1%提成;
3、冠益乳系列按实际销售额(依照经销商店内的供货价)5%提成;
说明:工龄在1年以上的底薪增加100元/月(离岗7天以上视为重新上岗)
考核:完成当月销量任务,发放全额底薪;完成当月销售任务,提成发放则依照任务完成比例,即实发提成=提成销量+提成率(提成产品完成率小于80℅,不予提成)。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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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浮桥管理应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谁建设(投资)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收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浮桥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营运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所辖浮桥营运设施的管理,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条 有浮桥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辖区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辖区浮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安全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海事机构履行具体安全监管职责。
水利、公安、黄河河务、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浮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从事浮桥经营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有满足经营、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浮桥公司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和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经营范围内的营运安全负责。
浮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督促、检查和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浮桥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营运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并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浮桥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负责人应当具备企业法人经营资格和安全培训证书。
(二)每座浮桥至少有一名熟悉浮桥架设与拆解业务的工程
技术人员。
(三)每座浮桥应当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浮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应当接受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拖带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船员。
第十条 浮桥必须配备具有良好适航状态并配备能够满足浮桥架设和拆解需要的拖轮等辅助性船舶。
第十一条 浮桥承压舟必须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
第十二条 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三条 浮桥公司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浮桥公司应当加强对拖带船舶的日常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
浮桥承压舟之间应当连接牢固。
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五条 浮桥公司应当对浮桥舟体、舟体间连接装置、
系泊装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确
保浮桥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六条 浮桥公司应当根据营运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救生、消防、防汛、防凌、预防恶劣天气以及防止浮桥断裂和承压舟冲离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其他严重影响营运安全情形时,应当停止营运,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交通海事部门报告。
遇有调水调沙、防汛、防凌等紧急情况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拆解浮桥。
第十七条 浮桥两端应当设置《过渡须知》标牌和明显的限速、限重、限载、限距、限宽等标志,并有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第十八条 浮桥营运必须做到:
(一)禁止在浮桥上通行的车辆超车、掉头。
(二)禁止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通过浮桥。
(三)禁止客运车辆载客通过浮桥,客运车辆通过浮桥时乘客必须下车步行通过浮桥。
(四)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浮桥;车辆是否超载以车辆制造厂家核定的载重量为准;重载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
(五)禁止在浮桥上骑行自行车。应当推车经过。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海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浮桥公司营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浮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浮桥公司未改正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其临时停止营运;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浮桥公司,应当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报告程序和调查处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于浮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8日起施行。
浮桥安全管理制度20xx-07-05 14:41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浮桥管理,维护营运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港航管理、船舶检验 、海事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四条拟从事浮桥经营的,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
第五条浮桥公司应当有满足经营、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六条浮桥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熟悉浮桥架设与拆装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
(二)每座浮桥至少配备二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与浮桥公司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浮桥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 人员,应当接受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拖带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船员。
第七条浮桥必须配备具有良好适航 状态并能满足桥体拆解、日常维护、紧急救助 等工作要求的拖带船舶。
第八条承压舟、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
第九条浮桥公司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三章审批程序与申请条件
第十条浮桥筹建和开业均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行政区域内的浮桥,由县港航管理机构审核、市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二)省内市际间浮桥,经县、市港航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三)省际浮桥,由所在县、市港航管理机构逐级审核,报省港航管理机构商有关省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浮桥筹建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出具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 企业筹建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公司章程 ;
(五)浮桥建设的技术性能说明书、地理图 、平面布置图 (含浮桥两侧通道);
(六)所在地县级以上海事机构签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七)河务机构或水利机构的审批文件;
(八)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所在地市级海事机构出具的《浮桥架设审核意见书》。
港航管理机构自接到筹建申请后,根据浮桥建设发展规划及社会运力、运量 综合平衡情况,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筹建或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筹建单位自接到港航管理机构的批准筹建通知后,应在一年内达到港航管理机构要求的开业条件。
第十二条浮桥筹建单位申请开业,应持下列文件按筹建申请程序,办理开业申请手续:
(一)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批复文件;
(三)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的有关证书及复印件;
(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人员的劳动合同、学历、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办公地点、负责人名单及组织机构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七)第三者 责任险 保单 及复印件;
(八)企业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港航管理机构在接到浮桥筹建单位呈报的开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开业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向被批准开业单位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
开业申请单位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建造、检验与登记
第十三条浮桥承压舟必须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
第十四条浮桥承压舟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五条浮桥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并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第五章营运管理
第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参加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审验。《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浮桥公司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第十七条浮桥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向港航管理机构缴纳运输管理费和航道养护费。
第十八条浮桥的通行费收费标准由营运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由港航管理机构审核,报省物价部门批准。
浮桥应在收费处设立公告牌 ,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浮桥收费应当使用省港航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浮桥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浮桥公司应当根据浮桥架设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防汛、防凌 、预防恶劣天气和其他突发险情 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遇凌、洪汛不能确保营运安全或妨碍行洪时,浮桥公司应当及时拆除浮桥,暂停营运,并予以公告和向港航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浮桥公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浮桥舟体、舟体间连接装置、系泊装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浮桥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浮桥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浮桥两端应当设置《过渡须知》标牌和限速 、限载、限距、限宽标志,并配备专人指挥过往车辆。
禁止在浮桥上骑行自行车。
第二十五条重载车辆和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
第二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加强对拖带船舶的日常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
第二十七条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的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设备。
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十八条浮桥发生安全事故,浮桥公司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并按有关规定报当地公安、海事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浮桥的乡镇政府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乡镇浮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国家对于浮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黄河浮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家具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六个层面:
一、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
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领导班子及其它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中层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各管理、车间、工序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1、企业设专电工必须搞好设备管理和维修,并行政部和生产部主要领导分管这项工作。
2、建立设备台帐、卡片、设备牌板以及设备分布图设备规格、型号、购进时间、运转、检查情况,损坏、报废等都必须详细记载。
3、机电设备要做到定期检查、维修,半年一大修、一季—中修、每月一小修、日常班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4、主要设备(推台锯.平刨.压刨.双面刨等)机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挂上专责牌,专责人员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
5、设备管理,操作人员爱护设备,经常对设备进行擦洗和注油.接班时要严格检查设备各部位是否正常、开机后要注意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6、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7、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工序安全管理制度
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本企业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排查,确定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
2、对已确定的具有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如锅炉.蒸气房.库房等,喷漆房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3、为保证安全整改措施落实,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方案,严格落实整改完成时间,整改任务责任人,整改资金到位,责任人,使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得到及时的治理和排除。
4、对危险有害因素的治理要保存完整的安全整改治理档案,妥善保管。
5、对危险有害因素要及时发现,及时治理,确保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的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成立消防安全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意识。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消防工作归口管理,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
3、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5、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6、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