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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的一句著名的语录是这样的:“世界上有两种逻辑,一种是逻辑,一种是中国逻辑。”我看到这句话的不仅觉得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有时另我们自己都感到费解。确实,每个国家都有着一套自己独有的文化体系,表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中国的人情社会,即对待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处世方式让注重平等的西方人感到困惑。而西方人的一视同仁也让中国人觉得有些缺乏人情味。作为中国人,我对中国特有的社会现象感到熟悉,但有时也会心生疑惑,为何中国人会有这些特点?
《乡土中国》描绘出了中国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支配着生活各个方面的体系。因为是初次阅读,我对于书中的内容真正理解的不太多,某些观点也是让我觉得似懂非懂。但本书描绘的体系解答了我对中国一些社会现象的困惑,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中过于西方的那些文化社会差异在我看来也更容易理解了。
中国的人情社会有时也会令人感到苦恼。走出社会靠人脉,办事注重人情关系,这些现象时常让我对将来走出社会参与社会竞争感到一丝压力,光靠个人的奋斗还不足以使自己在社会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有时也会感叹中国人为什么无法像西方人那样公平地靠个人实力竞争。《乡土中国》的《差序格局》、《维系着私人的道德》两文中,作者费孝通先生论述了中西社会格局的差异,并从这差异出发解释了中国人与西方人对待他人的不同道德观念。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人与他人发生关系,是以自己为中心,如波纹般一圈一圈向外层推出,不同的人处于不同的圈子内,与中心的关系密切程度当然不同。因而,中国人无法对与自己关系密切程度处于不同圈子的人一视同仁。而西方人的观念中,个人是依托自己属于的团体而与这个团体内的人发生相互联系的。同时他们信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而他们认为对每个人一视同仁是理所当然的。相比之下,中国人对待他人时更注重关系的亲疏程度,所以就会对于自己关系更密切的人给予更多关照。
人情社会有时令人伤脑筋,但不得不承认从另一方面来说它又是合理的。“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这两种行为相比,大多数人更认同“亲亲相隐”且实际行为也偏向于此。我认为“大义灭亲”是残酷的,人的私心使人在感情上很难做到真正的平等对待亲人与陌生人。法律中有专门的回避制度,当被审判的人与自己有着亲密关系使,审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回避,从而保证公平也保证司法人员免受“法理亲情冲突”的困扰。
由于我学习的是法学专业,《乡土中国》里的《无诉》一文令我印象深刻。学习法律后,有了法律信仰,便相信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好规范。读《无诉》一文,文章的第一句“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诉师’,大家就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便令我意外。一直把法律的发展看做是社会进步的发展,却不知传统社会中自有一套约束人们行为的“礼”。不同于今天的掌握法律需要专门的训练,乡土社会中的“礼”是每个人都熟习的一种道德。克己复礼,人们靠内在的良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而法律依靠的更多的是国家强制力。由此看来, “礼”在乡土社会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虽然乡土社会的“礼”具有合理性,但它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是不适合的。从费孝通先生在书中表达的一些观点中可以知道,传统的社会以一个个小乡村为单位组成的。乡村的流动性很小,人们彼此熟识,因而变动性也小,人们之间靠经验形成相处的规则也为彼此熟识。这套规则世世代代稳定地流传下来且被认同。因此,年纪越大的人由于有更丰富的经验,所以对于这套规则更熟悉。当有冲突发生时,往往年纪大,有威望的人当起仲裁者,给冲突双方评理。由于人们对规则的认同与对年长者的信任,这些裁决往往足以另他们信服,从而他们可以不采取“法”来解决问题。
现代社会是一个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社会,我们每天都将接触各种不同的人,用费孝通先生的话说,“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于是乡土社会的“礼”起着越来越小的作用,取而代之的是更加复杂的法律。打官司如今是很常见的事情。法律是适应这个时代发展产物。在我看来,当今社会的普通人一般很难做到像乡土社会的人们信仰“礼”一样信仰法律。因为“礼”在乡土社会的人们看来是被实践检验过的适合社会的规则,也是时代相传的人们理应熟记的规则。而在当今中国,法治的发展历史还太过短暂,法律暂时还不能做到像“礼”一样深入人心,为人所信仰。但我也相信,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健全,法治取得良好成果并获得人们的认同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断为人所认知时,法律信仰将在社会树立,整个社会变得更加有序。
虽然对于这本书,我还有许多不太理解的地方。90后的我没有经历中国传统社会,对于中国的一些独特现象往往熟悉却不知其因。《乡土中国》帮助我了解到一些未曾体验过的传统,总的来说让我对传统中国社会的内在体系有了一定的了解。
现代性的后果
一、抽象体系与亲密关系的转变
1、抽象体系在日常生活中提供了大量前现代秩序所缺乏的安全。对抽象体系的信任既是时空延伸的条件,也是现代制度(而非传统世界)所提供的日常生活中的安全的普遍性条件。在现代性条件下,就本体性安全而言,这种嵌入进抽象体系的常规是关键性的,然而,这种情况也造成了脆弱的心理奇特方式。
2、亲密关系的转变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①现代性的全球化倾向与日常生活中的地域性时间之间的一种内在关系。
②自我构建作为一种反思性的“项目”,是现代性的反思性的一个基本部分;个人必须在抽象体系所提供的策略和选择中他或她的身份认同。
③建立在基本信任之上的自我实现的趋势:这种基本信任在个人化的情境下只有通过自我向他人“敞开胸怀”才能得以确立。
④个人和作为“关系”的情感纽带的建构受到相互自我开放的引导。
⑤对自我实现的关心,不仅是个人对几乎无法控制的带威胁性的外部世界的自恋式的防卫,而且部分地也是向全球化影响对日常生活环境冲击的一种积极调适。
二、信任与个人关系
在个人的早起发展过程中,对自我认同的稳定环境和周围环境(本体性安全)的基本信任,最初并不是建立在一种事物或事件的连续意义上的。相反,如我们注意到的,它是从对个人的信任中派生出来的,而且,它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建立起一种无疑会持久存在于生活中的信任他人的需要。对个人的信任建立在回应和它所包含的相互关系之上:相信他人的诚实是自我诚实和可靠干的一种最初来源。对抽象体系的信任为日常的可信赖性提供了安全保障,但是它的性质本身决定了她不可能满足个人信任关系所提供的相互性和亲密性的需要。
现代性对大规模的官僚组织的控制和“大众社会”的一般影响所导致的结果,是私人领域被“非制度化”了。换句话说,公众生活领域“过于制度化了”,其结果是个人生活变弱了,市区了原有的固定参照,由此人类的主体性发生了转向,在自身内部去寻找意义和稳定性。
三、现代世界中的风险与危险
1、风险强度。我们风险强度的东西肯定是跟我们今天生活于其中的环境“可怕的外表”的基本要素。现今全球所有危险中,核战争显然是潜在的最直接和最可怕的危险。
2、风险环境。风险环境在世界范围扩张,所有脱域机制都使具体的个人和团体失去对事物的控制。
3、风险经验。风险被非专业人士普遍承认为风险,这个事实是现代世界和前现代世界之间发生断裂的一个主要标志。
四、现代性的现象学
有两种关于生活在现代性社会中的感受是什么的设想在社会学文献中占统治地位,但它们似乎都不够准确。一是韦伯的设想,根据这种设想,理性的束缚越来越牢固,它把我们囚禁在官僚程序的毫无个性的牢笼中。第二个设想来源于马克思和其他许多学者。现代性是一个怪物。他觉察到现代性的影响多么具有破坏性,并意识到它是多么不可逆转。
现代性的现象学,每一种都以一种内在的方式与书本前面的讨论密切相关:
① 非地域化与再嵌入:疏远与熟悉的交叉点。
② 亲密与非个性:个人信任与非个人纽带的交叉点。
③ 专业化只是与对知识的再占有:抽象体系与日常生活中的知识能力的交叉点。
④ 隐私与卷入:实用主义的接受与积极行动的交叉点。
现代性是“非地域化”的,地点变得变幻不居。可这是一种符合的或者矛盾的经验,而不仅仅是共同体的失落。非地域化的一个特征是我们进入了全球化的文化与信息环境之中,这意味着熟悉性与地域性不再像从前那样始终联系在一起了。
五、日常生活中的脱技能化与再技能化
专业化知识是现代性条件下亲密性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仅表现为五花八门的心理治疗和心理建议,而且也出现在大量的书籍、文章和电视节目所提供的如何建立和搞好“关系”的技术信息中。
六、评价与反思
1、吉登斯认为当代社会正处于激进现代性时期,而未进入现代性,这一点我非常认同。在社会学和历史学的意义上来说,后现性指的是一种不同于现代性基本制度性特征(如资本主义、科层制、民族国家等)的社会秩序,在那里,人的生活方式与当代社会应有质的不同。至于当代哲学、文学、绘画、音乐等领域出现的种种潮流只能被称作后现代主义,它们实则是现代性种种社会矛盾激化的产物,虽然对现代性做出了种种反思和批判,但本身没有超越和挣脱现代性。比如,现代压抑的城市生活给很多人造成痛苦,艺术家把这种痛苦转化为先锋艺术,而这些“痛苦”被商品化之后反而被创造它的城市生活所消费,这成为了“痛苦”再生产的条件。这是个典型的资本主义逻辑。
2、吉登斯现代性动力论的核心是脱域机制。我认为这是非常有创见的,它确实是现代社会具有普遍意义的重大特征。但是要用它来概括现代性的总体属性,是有些勉强的。脱域机制难以解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种种后果(包括贫富分化),也难以概括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而以上两点是公认的现代性的重要标志。而且我认为吉登斯在此处出现了一些逻辑混乱,他把脱域定义为现代性的动力似乎是为了突出自己理论中最具原创性的部分,但他又不能抛弃经典理论,因而把资本主义和工业主义定义为现代性的制度性维度,这似乎又倒置因果之嫌。我个人觉得前者更像后者的结果:正是资本的持续扩张创造了大规模复杂性交往的实际需求(比如金融市场),正是生产领域日益细密的劳动分工和社会结构中的科层制产生了所谓的专家系统,而工业主义下的技术进步(互联网等)使时空的延伸在事实上成为可能。因此脱域更像是现代性的特征之一。另外,我对所谓的知识的反思性的重要程度也表示怀疑。我认为迄今为止,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进步还没有强大到直接影响社会制度性变革的程度,它们只是通过推动经济变革间接地塑造历史。即使是启蒙运动甚至后现代主义的兴起,也不是天然的知识性反思的结果,社会内部结构性矛盾的变化起着远未重要的作用。
3、很多人指责吉登斯的理论有欧洲中心论的嫌疑,我认为这是无法否认的,他丝毫没有提及现代性与不同文明的关系。这里我提两点:
一、今天的被称为现代性的东西有很多是西方文明的自身个性发展的产物,这不等于其他文明的发展仅有这一种模式。只不过由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建立打断或者暂时压制了其他文明独特的发展道路,但不能说未来这些原有的可能性不会发挥出来。
二、即使是今天的现代性也有非西方文明的成分,例如根据弗兰克的理论,世界经济体系原本就是东亚的创造。
4、吉登斯的分析缺乏历史感。我认为这正是今天的社会学家与马克思的差距(我说的是总体上,我承认吉登斯对马克思的很多批评是合理的)。马克思通过经济史透视社会史,不仅追溯了重大社会问题演变规律,还对历史发展的各个环节给出了系统性的解释。尽管这种宏大叙事在今天遭到了质疑,但理论家至少应该说清各种社会现象的源流,以及历史中那些部分可以用因果律来解释,那些地方纯粹是自组织的偶然性造成的。比如,吉登斯要用脱域解释现代性,他首先应该追溯脱域是在什么条件下产生,以及脱域通过何种具体的方式使世界成了今天这个样子。如果这一切仅仅源于钟表的产生,那就太令人震惊了。
5、我赞成吉登斯的乌托邦现实主义以及他对乌托邦基本原则的描述。我们必须保持对现有社会的批判力和对未来社会的想象力,但任何改造都必须与现实的社会要求相结合,并尽可能降低风险。在某种意义上,我承认传统社会主义失败的必然性,但不可否认苏联和中国几十年的伟大实践确实在某些方面创造了人类理想的图画,例如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在其教育实践中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追求正是对资本主义微观社会的批判和超越。我想这里离有一处吉登斯着墨不够的地方,那就是对现代社会所造成的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异化的批判,尽管这些观点来自于一百多年前马克思主义,但毫无疑问,乌托邦必然是彻底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的社会。
另外,我不赞同吉登斯把希望寄托在发达国家的社会运动,甚至是跨国公司身上。未来乌托邦意味着对当今市场经济的重大改造,而发达国家是世界经济体系的受益者,可以通过转移矛盾来释放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相反,在亚洲、拉美等文化深厚的边缘地区,矛盾较为集中,工农群众与进步知识分子的结合更有可能接近历史的出口。
学习啦:《商法的轨迹:从传统到现代》收录的是作者2003年以来的研究成果,共计文章二十篇。下面请欣赏《商法的轨迹:从传统到现代》优秀读后感。
贴近经济潮流的发展
——评《商法的轨迹——从传统到现代》
壹
早在公元前18世纪,《汉谟拉比法典》中就已经出现了有关商业的规定。随着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10世纪以前,围绕集市的需要逐渐形成了集市交易管理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这便是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萌芽。通常所说的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至中世纪,即11-16世纪在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北海沿海随着商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商人法。虽然这一时期的经济形式主要还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但对内的商品交换和对外的海外贸易也逐渐发展繁荣起来。同时,随着商品贸易的发展,商人的数目也越来越多,逐渐形成了一个全新的阶级。在上述因素的共同影响下,中世纪的商人法因此产生。14世纪以后,随着商业革命的展开,欧洲的资本流通范围及海外贸易均不断扩张,商业性质和经营方式都出现了巨大的变革。此后,民族国家的形成带来了商法的成文化、国家化,如法国1681年《海事条例》、德国1727年《普鲁士普通法》等。这一时期的商事立法在内容上带有浓重的商人法色彩,并为后来统一商法典的编纂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渊源形态。19世纪以后,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引发了社会关系的根本变革,这导致了欧洲大陆国家法典制定浪潮的兴起。同一时期,英美国家相继制定的大量以“商事条例”、“商法典”命名的法律,体现了“商法”或“商业法”观念的深入人心。
对于我国来说,由于“重农抑商”观念在封建时期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我国历史上不存在独立或集中的商事法制度。 清朝末年,清政府相继制定了《公司律》、《商人通例》、《破产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暂行办法》等商事单行法,但大多并没有得到真正的颁布或实行,就因辛亥革命而被废止了。1914年,民国政府制定颁行了《中华民国商律》,后来又改为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并于1929年制定了兼含商法章节的民法典。l929年以后,国民政府又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逐渐构建起旧中国民商法典合一与单行商法补充的立法格局。
贰
徐学鹿先生这本《商法的轨迹——从传统到现代》,正是以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商法的发展为开篇的。这本文集出版于徐学鹿先生八十岁寿辰之时,里面收录徐先生二十篇著作。内容主要涉及:中国商法的发展、转型、变革、性质、地位、现代化道路选择、法典的编纂及非法典化,和谐商法,软商法,商会,商人权利的救济,商法的创新、新机遇以及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等。整本书中每一篇文章都是独立的,看似松散,但其中贯穿作者对商法的分析思想以及对商法发展的思考,整体思想是统一的,对我国商法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到如今的发展轨迹做了分析与梳理。由于全书内容较多,本文将重点内容整合成商法的性质、软商法和硬商法两部分,加以介绍和分析。
作者认为,商法是一种自然法。我们常说市场中存在“看不见的手”,这正是因为市场交易的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这种规律是必然的,是始终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虽然市场中的主体和商业行为数目庞大,但是将其进行归纳总结分析之后,我们就会发现,同类型的商业行为遵循的规则是有共性的。而商法正是这种规则的具体体现,是经济规律的反映,因此对于市场运行来说,商法也就是它的自然法。
同时,商法也是发现法。这一理论建立在承认商法是反应经济社会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认为商法并不是依靠人们的思想制定出来的,而是由人们发现的客观规律。显然,作为商行为的主体,商人无疑是这一规律的直接接触、归纳者。通过纷繁复杂的商业行为和贸易往来,商人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规律,最终形成了被普遍认可和接受的规律,也就是商法。商法并不是由商人“创造”出来的,而是由商人发现市场交易中存在的内在规律,进而被商人群体所接受、运用,形成统一的规则。这就使得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法律的同时,需要尽可能的深入探查市场规律,尊重其发展趋势和走向,不能仅靠理论或思想而决定,否则可能导致规则与实际情况的冲突,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这些特征无一不体现出,商法并不是一种死板、呆滞的法律,而是需要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与发展而与时俱进的。市场发展本身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很多时候,经济形势的走向并不能被有效的预测和掌握,甚至有时会发生完全性的颠覆。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不胜枚举,因此,希望用一种固定的市场规则来长久地对市场交易进行规范是不合理的,也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商法的非法典化就成为我们不得不思考和重视的问题。事实上,法典无一不是其制定时社会经济环境的反映。与其他法律相比,商法所反映的经济关系的变化更为灵活和频繁,固定的法典显然无法随时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市场贸易需要规则,因而各种特别立法相继产生,不断着冲击着法典本身。虽然民法也存在着非法典化的趋势,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所产生的变化较为缓慢,因此商法的非法典化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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