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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信贷检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及范围
1、检查当日发放末收回的贷款,若当日没有
发放贷款,减去己认定违规贷款后,当日贷款不足10笔时,再检查当日发放未收回的必须全部检查。2、3、检查 日以后发放的,1247、1251、1253、1254科目全部
贷款。(含以上科目转列到1267、1261、1263、1264、1271、1273、1274、1277科目的贷款)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虚构借款人或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私
刻名章、制造假证件。伪造假贷款合同或盗用他人有效证件等冒名贷款行为,逐笔落实贷款责任。2、3、4、有无跨区、(顶)借名累户贷款现象,逐笔落实贷款责任。是否按期下发贷款到期(逾)催收通知书。2010年4月10日以后发放的贷款逐笔检查是否有贷款审查员
签字,是否进行贷前个人信用记录查询,是否向有不良信用记录并有不良贷款余额的客户发放款、是否按要求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进行贷后回访。
5、2010.4.10以合是否将贷款公示,贷款“十个严禁”承诺服务、贷款投诉电话张贴到信用社、村委会。是否按联社要求随着贷款余额变化,“贷款公示”每周一次,主任是否与信贷员签订“发放贷款保证书”。
三、检查方式方法:
1、2、检查组到进驻社进行现场检查,直接到村和贷户见面核对。采取实事求事是现场检查方法,在“五级分类”中提取数据,并与借据核对一到后,填写明细表。
3、对检查到的贷款,必须由借款人签字,按押确认,并写清贷款
实际用途。贷户外出打工的必须电话联系由配偶签字、按押确认。
4、逐张翻阅2010.04.10日后发放的贷款借据,检查借据背面是否
有贷款审查员签字,是否进行贷前个人信用记录查询,查(“个人信用查询委托书”)是否按要求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进行贷后回访(查《贷后检查回访情况统计表》是否填写并由会计留存),填写明细表
(二)对2010年责任贷款认定检查验收
1、将各社自报的农户因受灾没有收回的贷款金额最多的1-2名信贷员发放的全部自然人贷款抄列清单,必须有借款人本人签字、按押确认,并写清贷款用途。贷户外出打工的必须电话联系由配偶签字,按押确认。
2、在检查验收中,认定责任人违规发放未收回贷款,统一找责
任人谈话,确定回收期限。(认真填写2010责任贷款认定检查验收明细表和汇总表)
吉林省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014年1月30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吉林省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为进一步理顺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管理机制,将原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的吉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制定如下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为依据,以确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真正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开展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统一思想、把握要求、明确责任、坚决落实。
二、组织领导
吉林省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专项检查工作由领导小组牵头,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整体安排。组长: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巴音朝鲁;副组长:常务副省长马俊清、省委秘书长房俐、省政府秘书长李福春。组成人员: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检委(监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和省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
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由成员单位省 纪检委(监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和省管局分别抽调工作人员,对9个地区、长白山开发区和扩权强县试点市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工作内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吉林省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管理系统》。
各地区、各部门采用电子化手段填报数据,系统通过统计分析,力求相关数据更加翔实、精细。
(二)检查各地区部门、单位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清理情况。
各地区部门、单位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超出部分应予以腾退并移交各地区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区清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办公用房整体状况制定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1.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特殊业务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房屋名称未列入的按照使用功能归类):
(1)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2)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工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4)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5)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2.办公用房人均面积计算方法:
(1)人均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特殊业务用房和警卫用房面积不计入)÷人员编制=人均建筑面积。
(2)人均使用面积计算方法: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特殊业务用房、警卫用房、阳台、大厅、走廊面积不计入)÷人员编制=人均使用面积。
(三)检查各地区领导干部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的清理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规定,领导干部超标准办公室用房按如下原则整改:办公室用房(含休息室,不含卫生间),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内且目前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50%的,为避免造成浪费,可暂继续使用,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以上的,一律进行清理腾退,能调剂的调剂,不能调剂的进行隔断处理,凡采取隔断处理的,隔断后超标面积不能超过标准面积30%。副省级城市副职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参照市(地、州、盟)级正职标准执行。
(四)检查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清理情况。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五)检查出租、出借和租用办公用房的清理情况。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六)检查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清理情况。1.在立项批复中已明确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的事业单位,可继续使用行政办公用房,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进行核定。
2.参公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做如下 处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原国家 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和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需求进行核定,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可继续使用,超出部分应予以清理腾退。
3.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应予以清理腾退,确有困难的,由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安排,实行有偿使用,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4.企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应予以清理并腾退,确有困难的,经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可继续租用原办公用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企业已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应将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及时腾退。
(七)检查领导干部占用多处办公用房、在人大或政协任职、离退休后占用办公用房的清理情况。
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占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须严格审批后,由领导干部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
异地转任人大或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按照保留一处办公用房的原则,由人大或政协及时与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和本人沟通后办理。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核查整改(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各地区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前一阶段本地区清理办公用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组织填报“吉林省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数据填报系统”,同时开展本地区的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区须在3月31日前将本 地区专项检查报告及县(含)以上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相关数据(电子版和纸质)上报省清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总结报告(2014年4月15日前完成)
省清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区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专项检查报告,形成我省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省委、省政府。
第三阶段:专项检查(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一是听取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全面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情况汇报;二是随机选取机关及领导干部办公场所进行检查;三是省清房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以适当形式沟通情况,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根据各检查组检查情况报告,形成我省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专项检查报告,经省清房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省委、省政府。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要把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专项检查工作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严格落实工作要求,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二)各地区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情况报告和《吉林省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基本情况表》要由主要领导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不认真整改的,一经发现,将给予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吉林省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