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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乳政发〔2008〕8号 “中国〃乳山”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xiexiebang.com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海阳所镇、徐家镇)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取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大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和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具体收取标准为:
(一)大配套费
1、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市区、银滩新区分别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135元/平方米收取;
2、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营业用房,市区、银滩新区分别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225元/平方米收取;
3、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市区、银滩新区分别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收取。
(二)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用房,以及需接入城市自来水管网的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收取。
(三)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
1、生产经营用汽按每小时最大用汽量13万元/吨的标准收取。
2、办公及居民生活采暖按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四)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
按每户2800元的标准收取。
三、收取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大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
1、市区、经济开发区(含开发区管委所属村庄)和海阳所镇内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先持立项批准书、图纸审查意见书、中标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文件,到市财政局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收费窗口审核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大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然后持市财政局收费凭证,到市建设局服务窗口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其中,经济开发区(含开发区管委所属村庄)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大配套费,由市财政专户储存,专款用于该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海阳所镇内(潮汐湖桥以西)的建设单位按银滩新区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大配套费,由市财政专户储存,专款用于该镇辖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银滩新区和徐家镇内的建设单位按上述程序到银滩旅游度假区财政局、建设分局缴纳相关费用、办理相关手续。所收缴的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及徐家镇辖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大配套费均按50%的比例,由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负责每季度末上缴市财政。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由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企业收取,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其中,新建楼房建设时配套安装集中供热、管道燃气设施的,由集中供热、供气企业向楼房建设单位收取;楼房建设时未配套安装集中供热、燃气设施,用户申请安装的,由集中供热、供气企业向用户直接收取。
四、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费免缴范围
(一)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
(二)市属卫生单位的医疗用房和文化、教育、体育单位的文化、教育、体育设施建设项目;
(三)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民政福利事业建设项目;
(四)因城市规划需要,按市政府统一要求拆除重建的建设项目中(符合规划但自行要求拆除重建的除外),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
(五)在经济开发区兴办的非污染和非国家限控的工业项目;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村使用本村土地进行生产、公益性建设和村民经批准建设住宅(不含建成区内村民住宅楼建设项目)的。
除上述项目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标准的通知》(乳政发〔2006〕41号)、《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乳政发〔2007〕3号)同时废止;以往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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