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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威海市物价局
2010-01-25 11:01:55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3〕23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和标准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鉴于具体执行中情况比较复杂,现就新老标准的政策衔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的业务流程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老标准的政策衔接问题
(一)对新建楼房2003年1月1日后已按原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办学校校舍改造资金、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综合开发费的,合计收费金额以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建筑平方米255元为标准,实行多退少补。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大配套费(含公办学校校舍改造资金)、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新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用房及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综合开发的小区,对已按原规定标准缴纳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和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的,多收取部分由原收费单位负责退还,不足部分由开发单位补交。
2、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综合开发的小区,对已按原规定缴纳综合开发费、且小区内已配套的,综合开发费不再退还;对已按原规定缴纳综合开发费、且小区内未配套的,综合开发费由原收费单位负责退还,开发单位再按新规定补交大配套费。
综合开发小区内楼房外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用和室内灶盘前的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用,均包含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任何单位不得再重复收费。
3、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如需加入集中供热或接入管道燃气,另按威政办发〔2003〕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
(二)旧楼改造加入集中供热的用户,凡在2003年1月1日前已按原规定标准缴纳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的,不再退还;在2003年1月1日及以后已按原规定标准缴纳的,多收取的部分由原收费单位负责退还。
(三)政府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和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按现行标准的一半收取,即按建筑面积,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27.5元,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每平方米15元。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办公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5元收取。对这些单位2003年1月1日以后已按原规定缴纳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和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的,多收取部分由原收费单位负责退还,不足部分由开发单位补交。
(四)转供热经营单位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开发单位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转供热经营单位部分),仍按原分配比例使用,其中65%用于转供热经营单位的管网设施建设,35%用于其热源单位的管网和热源建设。热源单位不再向转供热经营单位收取增容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的业务流程问题
(一)审查图纸。由市建委及两个开发区建设局负责,按照设计图纸核定建筑面积及缴费面积,填写《威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为方便计费,《意见书》上应按“
1、新建住宅、办公楼、商业经营用房;
2、综合开发小区;
3、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标明建设工程性质。
(二)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威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上的建设管理部门印章确定工程座落区域,并按大配套费、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应返还的小区配套费四部分明细计算收费额。建设单位缴纳的资金到账后,财政部门在《基本建设审批表》上盖印章,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纳证明》两份交建设单位,由其分别递交热电集团、煤气总公司。
(三)办理供热配套、管道燃气安装手续。由市热电集团、市煤气总公司分别负责,见财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纳证明》后,办理配套安装手续,并在《基本建设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四)办理规划手续。由市规划局负责,见《基本建设审批表》上各部门印章后,予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放线手续。
(五)工程验收。市建委及两个开发区建设局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实施备案,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
(六)资金返还。由市、两个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见建设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后,将小区配套资金返还给建设单位。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威海市物价局威价工发〔1995〕41号文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政发[2004]86
────────────────────────────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将原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供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收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取范围
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管道燃气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详见附件1)。
(二)收费标准
1.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3元收取。经审核,不需要配套供热管网和管道燃气管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4元收取。
2.新建工业建筑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7元(不含供热、管道燃气、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配套设施)收取。
3.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的,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热,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含室内部分),公共建筑供热,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
4.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的用户,现需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与供气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气,收费标准为每户2652元。
三、收取办法
根据征费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收取。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旧城区单项供热、供气工程的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执收方式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国家、省政府有规定外一律不予减免。
四、职责划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修建道路(含供热、管道燃气、给水、排污水、排雨水和环卫等)、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等配套费工程建设收支预算的编制,下达配
套费工程建设计划,组织配套工程施工建设,监督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的实施,协调配套工程施工建设有关问题。
(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管道燃气、给水、排污水、排雨水、路灯等单项配套管线敷设工程和路灯、环卫设施收支预算的编制,下达配套费工程建设计划,组织配套工程施工建设,监督配套工程计划的实施。
(三)财政部门负责专户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审核批复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会同财政部门对收费情况进行审验,对年审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相关政策衔接
1.过去已缴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供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的,不再收取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费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政府。
3.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承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成本价,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政府。
4.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属开发建设单位,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经营,也可转让他人经营,但不得改变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5.土地使用权出让,如出让金中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部门应在土地开发成本的核拨过程中,直接将其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调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户,保证配套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6.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的综合开发管理费按1.5%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用于业务经费支出。
7.本意见在市五区范围内执行,鉴于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确定收费标准内,由区政府(管委)确定具体执行标准,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各县市按本意见确定的配套项目内容,在市确定标准内,由当地政府拟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本意见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附件:1.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2.芝罘区莱山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实施细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治理整顿乱收费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在吉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目录中确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收取范围、标准、免征范围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其收取的项目包括: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市政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城市排水管道设施,城市环卫设施,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
二、收费范围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费范围为:在我省城市投资建设的住宅、工商用房及服务业用房。
(二)城市园林绿化费的收费范围为:未按规划要求和《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套绿化建设的项目。
(三)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需要由城市供应自来水的新建、扩建、改建工业企业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等,所增加水量的项目。
(四)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费范围为:在全省城市投资建设的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项目。
(五)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全省13个重点人防城市(长春、四平、吉林、公主岭、白城、延吉、辽源、通化、白山、松原、梅河口、图们、敦化)按国家规定应建而不建或暂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
(六)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未按规定拨出商业用户的建设单位。
(七)教育网点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在我省城市投资建设的除能源、交通、农业、教科文卫、技改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外的所有项目。
三、收费标准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根据城市规模,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核算征收。长春、吉林按10%征收;除长春、吉林外的地级市(含延吉市)按8%征收,其他城市按5%征收。
(二)城市园林绿化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5元。
(三)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按所增加用水量,每吨收取400元水增容费。
(四)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民宅每平方米收取1元,其他建筑每平方米收取2元。
(五)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六)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按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的7%收取。
(七)教育网点建设费,城镇住宅建设每平方米收取25元,其他基建项目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免收范围及核准办法
(一)免收的范围:
1.独立自成体系的工、矿、林区企业和大专院校,凡属以其为主体设立的建制镇管辖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自行建设的住宅及其他建设项目; 2.开发改造小区中的回迁居民住宅部分(不含超规定面积部分);
3.各级政府为“解危”、“解困”户建造的住宅;
4.符合《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集资合作建造的住宅。
5.私人自建自用的住宅。
(二)核准办法:
由开发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拆迁安置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免收的项目不含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费的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条件的应集中统一征收,按比例分配使用;由于征收范围不同,不宜统一征收的项目,应归口征收,以减轻企业负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属预算外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1994年7月1日起实行,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达前各地自行制定和以各种名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收取所含内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同的,一律停止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治理整顿乱收费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在吉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目录中确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收取范围、标准、免征范围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其收取的项目包括: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市政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城市排水管道设施,城市环卫设施,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
二、收费范围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费范围为:在我省城市投资建设的住宅、工商用房及服务业用房。
(二)城市园林绿化费的收费范围为:未按规划要求和《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套绿化建设的项目。
(三)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需要由城市供应自来水的新建、扩建、改建工业企业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等,所增加水量的项目。
(四)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费范围为:在全省城市投资建设的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项目。
(五)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全省13个重点人防城市(长春、四平、吉林、公主岭、白城、延吉、辽源、通化、白山、松原、梅河口、图们、敦化)按国家规定应建而不建或暂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
(六)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未按规定拨出商业用户的建设单位。
(七)教育网点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在我省城市投资建设的除能源、交通、农业、教科文卫、技改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外的所有项目。
三、收费标准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根据城市规模,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核算征收。长春、吉林按10%征收;除长春、吉林外的地级市(含延吉市)按8%征收,其他城市按5%征收。
(二)城市园林绿化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5元。
(三)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按所增加用水量,每吨收取400元水增容费。
(四)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民宅每平方米收取1元,其他建筑每平方米收取2元。
(五)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六)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按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的7%收取。
(七)教育网点建设费,城镇住宅建设每平方米收取25元,其他基建项目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免收范围及核准办法
(一)免收的范围:
1.独立自成体系的工、矿、林区企业和大专院校,凡属以其为主体设立的建制镇管辖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自行建设的住宅及其他建设项目; 2.开发改造小区中的回迁居民住宅部分(不含超规定面积部分);
3.各级政府为“解危”、“解困”户建造的住宅;
4.符合《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集资合作建造的住宅。
5.私人自建自用的住宅。
(二)核准办法:
由开发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拆迁安置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免收的项目不含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费的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条件的应集中统一征收,按比例分配使用;由于征收范围不同,不宜统一征收的项目,应归口征收,以减轻企业负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属预算外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1994年7月1日起实行,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达前各地自行制定和以各种名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收取所含内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同的,一律停止执行。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乳政发〔2008〕8号 “中国〃乳山”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xiexiebang.com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海阳所镇、徐家镇)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取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大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和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具体收取标准为:
(一)大配套费
1、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市区、银滩新区分别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135元/平方米收取;
2、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营业用房,市区、银滩新区分别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225元/平方米收取;
3、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市区、银滩新区分别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收取。
(二)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用房,以及需接入城市自来水管网的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收取。
(三)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
1、生产经营用汽按每小时最大用汽量13万元/吨的标准收取。
2、办公及居民生活采暖按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四)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
按每户2800元的标准收取。
三、收取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大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
1、市区、经济开发区(含开发区管委所属村庄)和海阳所镇内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先持立项批准书、图纸审查意见书、中标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文件,到市财政局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收费窗口审核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大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然后持市财政局收费凭证,到市建设局服务窗口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其中,经济开发区(含开发区管委所属村庄)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大配套费,由市财政专户储存,专款用于该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海阳所镇内(潮汐湖桥以西)的建设单位按银滩新区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大配套费,由市财政专户储存,专款用于该镇辖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银滩新区和徐家镇内的建设单位按上述程序到银滩旅游度假区财政局、建设分局缴纳相关费用、办理相关手续。所收缴的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及徐家镇辖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大配套费均按50%的比例,由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负责每季度末上缴市财政。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由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企业收取,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其中,新建楼房建设时配套安装集中供热、管道燃气设施的,由集中供热、供气企业向楼房建设单位收取;楼房建设时未配套安装集中供热、燃气设施,用户申请安装的,由集中供热、供气企业向用户直接收取。
四、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费免缴范围
(一)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
(二)市属卫生单位的医疗用房和文化、教育、体育单位的文化、教育、体育设施建设项目;
(三)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民政福利事业建设项目;
(四)因城市规划需要,按市政府统一要求拆除重建的建设项目中(符合规划但自行要求拆除重建的除外),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
(五)在经济开发区兴办的非污染和非国家限控的工业项目;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村使用本村土地进行生产、公益性建设和村民经批准建设住宅(不含建成区内村民住宅楼建设项目)的。
除上述项目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标准的通知》(乳政发〔2006〕41号)、《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乳政发〔2007〕3号)同时废止;以往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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