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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6]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做好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全省农村五保对象生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五保对象是农村中最困难的弱势群体。为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五保供养的原则、对象、内容、方式及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这不仅是资金来源渠道、供养性质及责任主体的重大转变,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使农村困难群众共享改革成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好本级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建立目标责任制,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五保工作底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确保《条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要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村逐户调查。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要登记造册,建立供养对象数据库,并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经认定后的五保对象要签订供养协议,明确供养责任,建立个人档案,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省民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提供的样式监制。各地摸底工作要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审核发证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新审批五保对象的供养待遇要在11月底前兑现到人,落实到户。
三、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根据当地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需求,并考虑五保对象中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要的费用,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科学测算,制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与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协商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经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我省五保供养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原则上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2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500元,并随着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时调整。今年各地确定的供养标准务必于9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四、加大资金投入,足额列支五保供养经费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增强公共财政意识,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及时到位。我省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主要由县级财政承担,省、市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年初,县级政府要根据需要足额列入预算,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虚列预算、列而不支和挤占、挪用五保经费的现象。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五保供养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五保供养对象所有;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敬老院建设提供捐助和服务。集中供养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可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通过银行或邮局直接发放到户。市、县(市、区)要安排必要的管理经费,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正常运转。
五、加强服务机构建设,提高五保供养服务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要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的资金、设备,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提高五保供养集中供养率。五保供养机构建设要打破乡镇行政区划界限,以县(市、区)为单位,本着方便五保对象生活、便于管理和整合资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乡镇闲置资源,改造和完善现有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集中兴建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原则上每10万农村人口要有一所规模较大、设备齐全、环境优美、管理规范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积极推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五保对象广泛参与的民主管理机制。要选配素质高、责任心强、思想作风正派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做好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供养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条件开展农副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
六、加强监督,确保五保供养政策落实到位
各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按照《条例》精神,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五保供养管理制度,力争年底前基本形成上下协调配套的五保供养制度体系。成立由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监督检查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对认真做好五保供养工作,政策落实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供养政策不力、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和截留五保供养款物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五保供养公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办字〔2005〕21号 【发布日期】2005-02-05 【生效日期】2005-0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
(办字〔2005〕21号 2005年2月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和理顺部门的监管职责,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去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食品安全问题,并制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为切实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2003年底省政府决定成立了省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制定了《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2004年,将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列为全省十大民心工程之一。各级各部门围绕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做了大量工作,食品安全状况逐步好转。但食品安全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少数基层管理部门甚至当地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食品安全隐患依法监管和打击不力;有的部门甚至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存在畏难、厌战情绪,整治效果不理想;部分企业规模小,生产条件落后,食品质量差;有的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社会责任感,唯利是图,违法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利益;一些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意识还不强,特别是农村地区不少群众缺乏对假冒伪劣食品的鉴别能力,自我保护能力较弱。
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为契机,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食品安全薄弱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同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好的,鞭策差的,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食品安全的氛围。
二、明确职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要求
(一)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机编办〔2005〕2号)要求,尽快落实调整后的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工作衔接,防止监管工作出现空档。按照国发〔2004〕23号文提出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授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和工商部门。(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方针、政策,协调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定期分析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形势,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行动,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定期听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督查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落实。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食品安全评价和食品质量监测计划,统一发布食品安全监测信息,统筹安排评价和监测经费。(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负责全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提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发挥农业、林业、卫生、商务、粮食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核和动态监督管理。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粮食、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四)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重点抓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科学评估制度和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制度,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启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保障措施;要建立食品安全科学评估制度,对重点食品安全状况、重点污染物的危害水平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新技术、新资源、新材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对食品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查结果、消费者申诉举报以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起因、危害程度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逐步建立危害预测模型或食品安全评价指数;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网络体系,尽快制定《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建立快速、高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协调、统一的信息发布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清理、修订涉及食品安全的产品标准和地方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三、突出重点,抓好当前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围绕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抓住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粮、油、肉及肉制品、蔬菜、果品、奶及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重点品种,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突出抓好儿童食品和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工作,确保食品放心工程各项目标如期实现。(一)深入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活动。以农药残留、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为重点,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大力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规定,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出入库质量监管,把好源头质量关,严防霉变粮、劣质粮和陈化粮流入市场。(二)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坚决取缔无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获证产品和企业的监管。在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醋五类食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上,加强肉制品等10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启动其余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三)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食品商标、包装装潢和标注、标识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仿冒等侵犯知名食品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广告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适时公布抽查结果,发布消费警示,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积极督促重点食品经营单位实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大力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四)加强食品消费环节的安全管理。对餐饮业、食堂等实行卫生许可并强化日常监督,对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继续在食品消费环节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与卫生许可制度及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效率。(五)抓好儿童食品及农村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要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加大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的监管力度,切实保证未成年人和农民饮食安全。
四、加强领导,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成立了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各县(市)也要尽快建立相应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当地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二)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牵头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各部门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对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加以整治;积极推动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研究完善联合执法的形式,落实法律责任、经费保障等,尽快解决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的问题,发挥协同整治的作用。(三)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将责任落到实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地方保护、工作不力、消极应付、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监管失职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文明公正执法。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完善检验检测技术条件,安排必要的办案经费和监督业务专项经费。(五)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关注和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强化地方政府、企业法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对食品消费的维权意识。及时揭露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食品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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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网省长留言板
留言回复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是网民向领导干部反映社情民意、建言献策的重要平台。及时、准确回复网民留言,与网民保持良好的舆论互动,对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提升政府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留言回复办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理程序及职责
(一)省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每天收集、整理网民留言,根据留言内容,分别交省信访局、市州人民政府或省政府相关部门限时办理;并根据各地各部门拟定的回复意见,及时整理并报省政府相关领导审定后,交省网络信息办公室上传至人民网。省政府政务督查室将对网民反映强烈,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留言问题,会同有关单位,深入实地进行调查研究,及时督促解决。
(二)省信访局负责对网民留言中姓名真实、地址详实、问题明确、联系方式有效的信访类留言,会同有关地方或部门调查核实,拟定回复意见后报省政府办公厅。
(三)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交办的留言及时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政策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拟定回复意见后报省政府办公厅。
(四)省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将回复内容及时上网发布,并协助做好留言板舆情动态分析研判工作,加大回复工作的宣传力度。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人民网留言回复工作的重要性,安排专人办理。对于一些带倾向性、普遍性问题的重要留言,要主动过问,亲自办理;对拟定报送的回复内容要及时审核把关。
(二)加快办理时限。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将答复意见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信访类留言办理一般不超过30天,咨询及其他类留言办理一般不超过7天。对限期不能答复的,要及时予以说明。
(三)提高回复质量。回复内容要严格依据现行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实际,做到实事求是。对需调查核实的留言,办理部门要坚持到现场了解真实情况,不得采用利益相关单位的答复。对回复内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退回重办。回复要做到语言朴实、简洁、亲切,既要表现出个性化,更要展示出人性化。
(四)健全工作队伍。各市州政府可参照省政府办公厅的做法,指派专人从事市州长网民留言回复工作。省政府政务督查室要加强业务指导,适时举办业务培训,召开相关会议交流经验,努力提高队伍素质。
(五)热情接待网民。各办理单位要诚心诚意接受网民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改进和推动工作。做好网民接待工作,认真解答有关政策,对网民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调查处理结果。
(六)政务督查室定期以《督查通报》形式,对各地各部门办理省长留言回复情况进行通报。对留言的回复,由于不实事求是或答复不当,造成不良舆论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20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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