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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作为中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法院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但就实际情况而言,近几年来,这一民意渠道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下社会发展要求的问题。现行信访救济机制在大量社会矛盾面前表现出的软弱和力不从心,群体访、重复访和赴省进京访上升幅度大,法院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并且不断加强维稳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信访压力却未见明显下降,且矛盾化解成本日趋增加,陷入了“出力不讨好”的窘局。这种十分尴尬的局面,不仅严重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也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面对这样严峻的形势,如何让这种优良的表达民意制度在法院里再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按照“十八大”报告的要求,妥善解决人民群众的涉诉涉法信访问题,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我们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一、当前信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讲,近几年来我院信访总量呈下降趋势,信访秩序基本正常。但是在每次院领导接待日时,来访的重访率呈上升趋势,要求面见领导的来访人数不断增加。我们认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缺乏统一规范
目前法律对涉诉信访的内涵、处理程序、处理原则、违法制裁等内容缺乏统一的规范,客观上给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诸多困难。比如,对当事人滥用权利缺乏法律约束。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是,部分当事人滥用这一权利,有的就同一问题到处申诉、上访、无理纠缠,甚至辱骂、威胁法院信访工作人员,重复访、越级访、闹访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法院正常的信访秩序和工作秩序。还有的当事人暴力访或以上访为名干扰审判秩序,但法律对这些行为的处理缺乏规制,解决信访难题的办法不足,信访工作一定程度上出现被动,影响了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再如,目前申诉人对同一案件、同一问题,多次上访申诉或控告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上访人曾数次赴省进京上访,虽经多次协调,相关领导甚至多次与其对话,但效果并不明显。还有些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但一些当事人抓住审判、执行中存在的瑕疵,如手续不规范、文字有误、承办人员言行有些欠妥等到处上访、控告。
据统计,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上旬,我院共收到人民群众来信(仅指通过我院信访窗口)266人次、人民群众来访53人次;
共开展院领导接待日活动22次,总计接待各类上访人员595人次,其中初次到我院上访的仅仅95人次,占总数的15.97%,也就意味着高达84.03%的上访人员是“老上访户”或者“上访专业户”。有的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当事人依旧上访;
有的案件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听解释、不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只要是有院领导接待日就来上访,变相给相关业务庭(包案专班)和审判执行人员施加压力;
有的经过我院、省高院再审并作出了裁判,当事人总认为法院的裁判错误坚持上访要求“纠错”。信访案件操作处理的不规范、不统一、不得力、不协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信访案件数量多、问题突出、矛盾尖锐的现实情况,不利于真正做到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罢访。
(二)忽视涉诉信访的诉讼性
涉诉信访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信访不同,有其自身特点,根本区别在于涉诉信访工作具有诉讼性。法院涉诉信访绝大多数表现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诉讼行为,其诉讼性主要表现为请求法院启动诉讼程序。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对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诉讼程序。对符合法定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反之,则驳回申请。然而,在现行信访制度中,当申诉人向国家机关申诉,国家机关认为申诉人有道理的,即以“有错必纠”为由要求法院复查进入再审,以息事宁人。有的新闻媒体仅听一面之辞便对法院裁判妄加评论,严重损害法院裁判的权威。
(三)目前一些处理办法有误导倾向
当前相关机关对待一些老大难信访问题的态度和处理结果,很容易让人产生“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印象。有的为求得一时的清静,做出无原则让步,使无理缠访缠诉的人得到一些好处,甚至赔钱了事,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访缠诉人的气焰,容易造成误导。此外,目前各级组织对进京上访很敏感,进京上访人数也已成为考评各级组织的一项指标。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上访人员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更动辄以越级赴省进京上访来要挟各级组织,给法院施加压力,或利用重大活动、传统节日、“两会”期间择机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给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仅从去年年底的市五次党代会到今年的全国“两会”、省十次党代会、“十八大”几次重要会议召开看,我院一方面要专门派人到北京、武汉值守进行接访,另一方面还得安排干警在XX火车站、长途车站巡视,一旦发现上访人员就必须劝阻,未发现但接到通知的也必须派人把这些上访人员接回。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上访人员在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期间上访或者威胁上访的不良风气,也根本无利于问题的解决。
(四)对司法权威构成冲击
虽然我们必须坚持“有错必纠”,但在我国现行再审制度下,法院裁判生效后处于随时可能被提起再审的状态,导致既判力的软化,损害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有些上访人员拿着生效裁判直接到高一级法院甚至北京上访,上访者只要拿到上级机关开具的一份催办函便以为拿到了“尚方宝剑”,要求法院解决问题,不解决就又上访,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
(五)信访责任人的确定和考核存在不合理之处
有的部门将凡是与诉讼沾到一点边的信访都推向法院,既增加了法院的信访负担,又不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此外,目前从上到下把申诉控告、进京上访的人次作为考核各级组织称职与否的一项指标,有的甚至采取“一票否决制”,这种考核办法不仅会变相地引导各级组织去限制公民的上访申诉,而且会使得部分申诉人动辄以越级上访、进京上访来要挟解决他们也许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诉求”。
(六)相关机构之间工作协调不够给力
比如有的信访案件,当事人找到法院,我们审查发现不属于法院职责范围内解决的事情,在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后长时间没有回音,或者解决问题的态度消极、敷衍,进而导致当事人又反过来不停在我院、上级法院上访。有些最高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湖北省委等领导机关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我们在转交、督办后能够按照要求及时回复的寥寥无几。有的当事人在我院缠访,我们限期要求相关基层法院把上访人员接回,真正按照要求落实的也相当有限。
二、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少数当事人欠缺相应法律知识,对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存在一定误解,虽然经过多次的解释工作,但仍然不能正确认识,从而导致了不断重复上访局面的形成。例如遇到由于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时,当事人仍将责任归结到法院,指责法院执行不力。特别是对于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自身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参与诉讼所需承担的风险,有些当事人缺乏清醒的认识。
还有一些当事人受社会舆论影响,案件一进入诉讼阶段就先入为主地怀疑法官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但经过调查证实,所反映的问题纯属无中生有。部分当事人坚持“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不相信法律和司法机关,把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法外行政权力的干涉,认为只有找到更高级别的官员才能把事情“摆平”。一些长期上访人员无视法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不讲诚信,在我院通过协调、司法救助等方式给予他们合理补偿、他们也作出书面承诺不再上访的情况下,款项一拿到手马上继续上访。个别人甚至在网络上辱骂、攻击、诽谤办案人员,向最高法院等领导机关公然威胁问题不得到解决就要制造惊天动地的血案;
也还有个人上访人员威胁要进京告洋状,要报复办案人员及其家属。部分上访人员法律基本知识的欠缺、做人做事基本原则的丧失,导致我们的信访工作人员、办案人员长期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也使得信访工作更加难以取得实质效果。
(二)法院方面的原因
1、法官办案效率不高。主要是工作作风不够踏实,责任意识不强引起,有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案件久拖不决,使当事人对法院、承办法官产生不信任或抵触情绪,进而引发信访。
2、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不强。少数法官态度粗暴、执法不文明,致使当事人对于法官是否能够公正执法产生怀疑;
甚至有极少数法官被金钱、人情关系所惑,徇私枉法,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不满引起上访。
3、审判质量不高。有些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不够透彻,承办法官又没有做好解释息诉工作,致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能接受;
有的没有考虑执行效果,使得执行起来很困难,当事人在申诉无门的情况下,只能不断信访讨“说法”。
4、“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执行法官执行不力,执行拖拉,没有急当事人所急,甚至出现违法执行,这些也是引起信访的主要原因之一。
5、少数接待法官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做来访人的思想工作。来访的群众大多心情比较激动,容易产生抵触情绪,接待人员若不针对性地做解释说服工作,极易导致重信重访事件的发生。还有的承办法官对当事人初信初访处理重视不够,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从而引发当事人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三)社会其他方面的原因
1、复杂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客观上引发了一部分信访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复杂的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客观上给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带来了新的挑战。但有些矛盾的彻底解决需要社会相应配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2、公众对法院执行效果的期望值过高。打官司尚有败诉的风险,执行上更是如此。执行效果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比如申请执行人没有积极地提供执行线索,或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等。有些当事人对此不能正确认识或明知道这一点,但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仍然不断地上访、控告。
3、信访工作还没有完全形成一盘棋。信访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有些虽涉及到法院工作,但不是法院独家力量所能解决,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协作配合。如有时法院在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单位,但相关单位没有及时、妥善处理,从而引发了重复信访或越级上访。
4、部分媒体的误导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重复上访、缠访不良风气的形成。一段时间以来,在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媒体上反映的信访问题大多是百姓受冤屈,并最终通过不断的上访得以平反或者解决,而对于一些无理取闹者却缺乏相应的报道。这就给老百姓造成了一种印象,似乎凡是信访问题肯定就是法院或者其他机关的责任。同时,人民群众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也更能获取来自各方面的同情和关注。而事实上,由于一些当事人对法律问题不能正确理解,盲目地将媒体上宣传报道的案例作为典范进行效仿,从而加剧了一些信访问题不断反复、久拖不决的现象。
5、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对当事人的挑拨。比如当事人想上诉,但有些律师、法律工作者就对他们说上诉要交诉讼费,且如不能胜诉,上诉费就是白交,不如申诉、申请再审,从而导致来信来访的增多。此外,有些律师因为拿了当事人的钱,没有帮当事人打赢官司,就怂恿其不断地信访。
6、各级部门对信访工作的过高要求给信访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目前,上级部门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严格限制进京上访、越级上访人员,这在一方面表明了上级部门及各级政府对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但另一方面也易使信访人员产生逆反心理,上面越是重视、越是限制,他越要到处写信、上访。
三、解决信访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提高认识,规范审判和执行行为,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预防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1、加强法官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还必须从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公正执法、狠抓办案,以质量为中心,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地促进执法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的提高,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
2、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司法廉洁。通过开展多样化、经常化的教育活动,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服务意识,把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融入到立案、审判、执行全部过程中来,杜绝工作中的“冷横硬推、吃拿卡要”。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各项规定,及时教育处理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司法廉洁。
3、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准确表述当事人的诉求,对证据的采信与否论证清晰,在说理部分要充分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把法理讲透、把情理讲明,做到“胜败皆明”。当事人对裁判有疑问和异议的,承办法官要做好答疑和解释工作,使其真正做到服判息诉。
(二)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1、要大力加强现代司法理念的宣传与普及工作,提高公民依法维权意识,提高社会司法裁判终局意识,树立司法权威,使每一位当事人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和程序解决自身遇到的问题。
2、实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在当事人首次来咨询、立案的时候,对当事人进行正确的诉讼引导,使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程序时了解一些基本的裁判规则,了解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客观地认识自己的诉求,理性地对待法院的裁判。
3、完善释明制度。释明制度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诉讼知识不足的困境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当事人误认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排除不正确和矛盾的主张,澄清不清楚的主张,补充不充分的证据。完善释明制度,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异,引导当事人充分陈述、充分举证和质证,有利于案件的公正高效裁判。
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只要我们不断更新工作理念,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形成破解信访难题的合力,就会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案件。
(三)完善改革信访机制,统一处置标准
1、要严格明确涉诉信访案件。不能将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表达请求,对当事人上访所反映的、正在审理程序中案件,一概纳入信访案件范畴,进一步严格要求,明确信访处理原则,建立终结程序,统一标准。
2、改革信访机制,建立大信访工作格局。立案庭是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也应认真处理信访。从目前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看,涉及到全院工作的很多方面,没有各部门齐心协力,单靠信访部门是难以解决信访问题的。
3、加强信访司法解释工作和信访制度建设。提高法院地位,树立司法权威,赋予法院应有的权能。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法院信访工作司法解释,明确信访工作性质、范围、职能、信访工作操作程序、管理监督制度、考核奖惩办法,规范申诉上访范围、次数,制约或限制滥用权利的当事人,严厉处罚妨碍信访正常秩序并且给法院和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当事人。
(四)落实具体措施,尽力化解矛盾纠纷
1、建立全院、全员大信访格局,即院长对全院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部门的信访工作负责,庭长对全庭的信访工作负责,审判长对参加合议的案件负责,承办人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2、由专门机构负责全院的日常信访接待工作。所有来访先由信访接待室接待处理,信访接待人员应对来访事项进行解答,促使其息诉罢访或告知申诉渠道。建立信访日志和工作台账,定期(日、周、月)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
3、由专门信访机构做好信访分流工作,并建立约期接谈制度:正在审理和执行中的信访由相关业务庭负责接待处理;
投诉法官违法、违纪和其他控告的,由监察室接待处理。对来访当事人一般安排当天及时接待,当天不能接待的,实行约期接待,约期一般由案件承办人对来访人约期,案件承办人不在时,由庭、室负责人或内勤联系承办人后约定接待日期。
4、各业务庭室设立信访联络员一名(一般为中层干部),联络员的职责确定为负责本庭判后答疑和其他信访交办事项的分办、督办或回复;
排查上报本单位审理案件中的不稳定因素;
进行敏感案件宣判前的信访风险评估;
督促做好本单位的信访日志记录;
参与院领导接待日的接待;
参加每周二的信访例会。
5、实行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包案)原则,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交办的涉诉上访案件一般按下列原则交办(包案)办理:案件承办业务庭或归口业务庭为承办单位;
正在复查、再审中的案件由立案二庭、审判监督庭包案办理;
经过复查和再审的案件,复查驳回和再审维持原判的案件,原业务庭为承办部门,再审改判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承办;
原业务庭承办人、庭长为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分管院领导为包案领导;
若一次性交办的案件较多,则由分管信访的副院长与其他院领导协商进行平衡调剂,再明确包案单位和包案领导(可扩大至审判委员会委员)。包案案件的当事人来访一般由包案专班接待处理。
6、完善院领导接待日制度,每隔周三为院领导接待日,由院领导轮流接待来访群众,接待院领导可指定一名分管部门的信访联络员参加接待。当事人平时来访坚持要院领导接待的,由立案二庭联系值周的院领导约定时间予以接待。
7、实行院、庭领导信访、维稳值周、值日制度(值班表由办公室安排)。值周的院领导负责本周的信访、维稳工作,处理本周内的重大信访、维稳事项。值日的庭、室领导做当天信访、维稳工作,并做好重大信访日志的记录工作。
8、建立新进人员和新提拔人员信访窗口锻炼的制度。凡新提拔的干部和新进人员,原则上在信访窗口锻炼;
新提拔的干部一般不少于一个月,新进人员一般不少于二个月。
9、法警支队负责全院安全保卫和信访秩序的维护工作,负责对来访人员进行安检,收缴管制刀具、农药、讼衣和其他危险物品,防止上访人自伤、自残或伤害接待法官,负责院领导接待日安全、秩序维护,协助劝返滞留访当事人。
(五)实行劝返处理办法,维护信访秩序
1、对缠访、闹访、滞留访等非正常上访人员,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单位或包案专班。
2、对发生在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局、我院的非正常上访,各责任单位即时派出专人或组建工作专班赶赴现场做工作,1小时不能劝离的,由庭长到现场做工作,2小时不能劝离的,及时报告分管院领导或值周的院领导。
3、每天下班前2小时,信访、维稳值日的庭室负责人、法警支队、信访接待室均在诉讼大厅内外进行巡查,对上访人员进行清场劝离。对不能劝离的,及时通知上访人案件所在业务庭或包案专班到现场做工作;
上访人滞留的,庭长、承办人、包案责任人不得离开,必须留下来做工作,直到上访人离开后方可撤离。
4、需要通知基层法院接回上访人的,按照我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切实防止和减少涉诉上访人员滞留的通知》文件执行。
5、对缠访、闹访、滞留访的,建立对其进行教育、警示、惩诫“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疏导,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违法上访行为,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农村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农村正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一方面社会的发展带来集体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增多;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带来传统的道德观念滑坡,人们之间互信互谅的基础相对弱化,然个体的民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由此导致社会矛盾层出不穷,而解决矛盾相比过去更显复杂。出现利益冲突时,农民又往往选择信访来解决。
一、农民选择信访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群众通过上访解决矛盾纠纷的比例居高不下。在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基层民主快步推进的时代,许多矛盾纠纷本可通过正常的司法或人民调解途径解决,但群众为何偏好上访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农民群众的“清官情结”。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告诉人们,要想沉冤昭雪,唯有“青天包大人”。虽然现在早已进入现代法治社会,但群众的“清官情结”依然存在。目前充塞荧屏的电视剧多是此类题材,客观上起到了负面教育作用。由此,碰到矛盾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时候,就要见“大官”,期待“青天”来快速裁决。
(二)信访体制的示范效应。我们的信访体制是属地管理原则,“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发生上访后的政策是“人要带走,事要解决”。这些制度对于增强下级的工作责任,避免出现官僚作风和不公平现象有很大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给下级的工作增加了压力。现在的群众已非常了解我们的信访体制,择机上访、以上访来要挟基
层政府是常用策略。“不管有理无理,上访不会不利”。上访以后问题得到解决的例子也不少,这些都给群众起到了示范作用。人们总是相信“阎王好见,小鬼难缠”,不管政策法律如何规定,要求解决的事情合不合理,只要惊动“大官”,也许柳暗花明?
(三)司法制度的尴尬无奈。“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是封建社会司法现象的写照。如今,虽然社会制度发生本质变化,但打官司依然需要成本。一般民事诉讼,起步成本在千元以上,尚不包括举证成本,诉讼标的越大,成本越高。群众遇到人身或利益侵害等涉法纠纷时,一般不会积极寻求法律维权,首先想到的依然是政府。农村人认为“法院不能进、医院不能进、养老院不能进”,所谓“三不进”。一方面认为打官司不吉利,另一方面觉得打官司不合算。事实上如果标的在两三千左右的案子通过诉讼来解决确实不合算,最后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另外,许多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的赔偿,通过上访后调解处理的数额一般都会高于诉讼解决的数额。群众怎么会不选择上访呢?
(四)村民自治的能力局限。村级人民调解组织,长期以来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许多矛盾纠纷在村一级得到化解。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矛盾纠纷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特征,对调解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村级调解组织越来越力不从心。特别是实行村委普选以后,调解方面的人才更难兼顾。选上来的村委委员不一定能调解,能调解的又不一定选得上。行政村规模调整以后,村干部职数又受到限制。结果产生调解主任不懂调解,调解委
员不愿调解,调解组织形同虚设的现象。
二、现阶段农村信访的主要内容
所有信访的根源都是利益之争。近年来,纵观农村信访问题,大多集中在征地拆迁、违章建房、劳资工伤、村务管理、环境污染等方面。重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一)土地问题。也就是土地承包关系调整或土地使用权不确定而导致的矛盾。一是土地征用产生的矛盾。土地延包30年政策确立后,因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征用而进行的地块调整和承包地征用引发的矛盾逐渐增多。不少农民一方面轻农重工,在乡镇企业中获得丰厚回报,另一方面对政府征用土地漫天要价,百般阻扰(因无限适用“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土地和征用补偿过低除外)。由此产生的信访多是群体性事件。二是建房产生的矛盾。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就是人人都有份,但也等于“人人没有,谁占谁有”。这是土地产权不明晰造成的矛盾。有许多村内杂地使用权属不清,错综复杂,要使用非常困难。这块是张三的自留地,那块是李四的老宅基地,要使用就得买。农户建房用地都是私下与人调剂,买卖土地早已成为现实,而且价格越涨越高。作为管理者,村委根本无能为力,无法统筹使用。由此产生农民建房难的矛盾非常突出。同时,随着土地的增值,农民违章建房十分普遍,或少批多建,或未批先建。当绝大多数人都违法的时候,要么法律需要修改,要么违法难以追究。所谓法不责众。因违章建筑而导致农户间利益冲突最为突出,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因素。
(二)劳资问题。随着工业经济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劳资双方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有些甚至引发大规模的上访。造成纠纷的原因,主要是劳资双方的劳动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一些规模以下企业,用工不签合同,随意克扣加班,长期拖欠工资,不交工伤保险。一旦职工跳槽、形势不好倒闭、发生工伤事故等,就不可避免地产生许多矛盾而引发信访。可以说,劳资纠纷是夏履镇发生集体上访的主要领域。
(三)干部问题。农村的信访问题,与村干部还有很大关系。村组织战斗力强,信访就少。反之,信访也多。一是村干部不负责造成的。对群众漠不关心,办事拖沓,工作能力弱,没有威信和魄力,群众有矛盾,小事拖着不解决,矛盾激化了又无力解决,向上一推了之。二是村干部不和造成的。支部书记与村委主任不和,责任你推我让,功劳你抢我夺,工作互相拆台。“好人”争着做、“恶人”让着做,群众也分成几派,派系间矛盾复杂。这样的村往往信访不断。三是村干部不公造成的。处事先考虑三亲六眷,再考虑选民势力,解决问题偏强瞒弱。做事不公开,说起民主就头疼。这样的村往往在村务管理和干部作风上产生信访。
三、对策措施
分析以上群众上访原因和诉求的主要问题,要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要抓好源头预防。矛盾纠纷“防为上,调次之。救为下”。所有信访产生的源头是“公平”二字。要在预防上下功夫,尽量减少社会不公现象,事先平衡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访问题的产生,这是信访工作的重点。在源头预防上,应做好以下几点:
1、管理民主。“管理民主”是新农村建设二十字要求之一,农民要民主,农民要权利。在信息高度灵通的时代,如果还要瞒着群众做事,无异于掩耳盗铃。因此不断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村务公开和“一事一议”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参与管理和监督村务的权力,才能减少群众信访。
2、严肃法规。违规要处理,执法要平等。不使老实人吃亏,不让刁蛮人便宜。在矛盾比较集中的违章建筑和劳资纠纷上,尤其如此。在违章建筑问题上,在严格土管城建方面管理法规的同时,要针对农村实际考虑农民附房建设上的管理规定,统一政策。在住房建设上必须加强建设中的动态管理,增强城建监察力度,避免因违章导致邻里矛盾和群众对政府的不满。在劳资问题上也同样,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工资、限制劳动时间等这些基本的规定都执行不了,纠纷和信访怎么会少呢?因此执法严明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针对欠薪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以增强欠薪案件处理的主动性。
3、加强普法。要加强对农民的普法教育,特别是要宣传与农民相关的《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法》以及《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要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减少无理信访和无序信访。
(二)要规范信访制度。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抓好信访规范化建设,落实各项制度,逐步引导群众依法信访,有序信访,文明信访。
1、信息摸排制度。坚持不稳定因素摸排,将摸排范围扩大到企业,做到上下沟通,信息灵通。村、企业要充实信访信息员队伍,及时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及早介入,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分析调处制度。坚持维稳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不稳定因素,各方配合,群策群力,研究方案,落实责任。对疑难信访案件进行联合调处。村一级可探索党员代表参与调解模式,利用各种关系平息事态。实行纠纷调解奖励制度,提高村级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
3、信访终结制度。规范信访受理和终结制度,对确实属于无理信访或无法解决的信访,要使用终结程序告知。上下级之间应通报终结的信访事项。下级终结的信访到上级上访的,在审查确认后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涉法信访,要在终结的同时,告知上访人到正确渠道反映。
(三)要强化基层职能。
强化村调解组织职能,规范村级调解工作制度、流程,充实调委会工作人员,聘请懂得调解、热心调解,威望较高的老干部、老党员担任业余调解员,镇综治工作中心要经常对村调委会工作进行指导培训,提高他们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群众以上访来寻求问题的解决,这是群众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和做好信访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只要抓好以上工作措施,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同时探索各种途径的法律服务和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就能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减少群众上访行为,从而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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