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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推荐5篇)

2022-12-10 00: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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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制宣传教育存在问题

法制宣传教育存在问题及相应措施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少数部门和乡镇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发展经济等硬件建设上,认为普法宣传工作是依法治县办公室和司法局的事,忽视了自身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建议:职能部门主动牵头组织,加强上下联动,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形成良好的普法工作运行机制。

二是普法力量薄弱。尤其是在农村,普法的具体工作主要由乡镇综治办和司法所牵头,有关单位配合来开展。由于综治办和司法所承担了普法教育、矛盾纠纷调处、信访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矫正等众多事务,加之人手少,所以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普法工作队伍的力量显得十分薄弱。

建议:合理配足工作人员。

三是职责落实困难。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和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实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虽然都是从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但在开展层面上下有别,目前“以小管大”的这种格局降低了依法治县办的工作主动权和各单位支持配合的主动性。

建议:科学设置机构、理顺工作关系是全面开展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础,基于司法局工作职能承担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职责,将全县性的依法治理工作职责剥离出来。

第二篇: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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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 作者:汪书林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工作;问题原因;对策刑法修正案(八)及相继出台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初步形成了现有的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2012年3月1日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检察机关应改变原先以公安机关为主要监督对象的模式,将监督对象的重心转至司法行政机关。近日,舒城县院监所部门对全县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考察显示:社区矫正基础薄弱,矫正力量少,脱漏管失控现象严重且脱管时间较长,职务犯罪的监外执行罪犯无一进入社区矫正,收监、减刑法律程序形同虚设,监外罪犯的合法权利达不到充分保护等问题。

一、原因及缺憾

(一)组织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关于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一直是困扰政法各部门的难题,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型的刑罚执行法律制度,虽然法律框架不完善,但基本雏形已形成。各级领导的重视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关键所在。应改变那些“重社会效果,轻法律规定”的认识上的偏差。党委政府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中,要把社区矫正工作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消除那些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就是把矫正人员建立了档案就完事的误区,从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稳步发展。

(二)法律文书传递渠道不畅

司法机关负责收发监外罪犯法律文书的部门不明确,有时由县级矫正办收发,有时由基层司法所直接收发,造成文书传递不畅;由于法院(外地法院)在传递法律文书时采用邮寄的方式,造成档案传递不及时,出现见档不见人或见人不见档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监外罪犯接受矫正告知制度不健全

《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对监外罪犯监管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建立告知制度,造成某些罪犯被宣告缓刑后,不知道应当遵守哪些规定,出监后擅自外出,导致长期脱管;一些监外执行罪犯把监外执行错误地认为是刑满释放,长期外出务工经商。尤其是职务犯罪监外罪犯,囿于认识上的误区,只要缓刑期满,别人不知道,就可保留公职。

(四)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意识不强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牢固树立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教育监管与帮助保护并重的社区矫正观念。不能因为目前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具体程序没有明文规定,就忽视了法律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刑法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但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尤其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督方式和刚性监督惩处措施,影响监督效果。

二、对策与建议

(一)以党的领导为宗旨,构建社区矫正组织网络

成立以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协调本地区社区矫正的各项日常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力开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以社会创新为契机,探索社区矫正监督新机制

检察机关对辖区内所有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活动和刑罚变更执行进行监督,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经常性开展巡回检察,与全县二十四个司法所建立巡回检察热线、聘请社区矫正检察联络员,及时掌握刑罚变更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三)以科学技术为手段,建立社区矫正信息沟通机制

设立矫正对象信息网络中心,建立检察机关、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信息联网,全面掌握矫正对象信息和矫正状况,为社区矫正实施动态化监督奠定基础。要建立公、检、法、司、监狱、看守所及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如: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防止脱节而发生的脱管失控。相关机关在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相关文书的同时,另行抄送一份送达检察机关备案等。

(四)以刑罚执行变更为重点,加强社区矫正程序的监督

加强对社区矫正中的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结束等矫正程序的监督,确保社区矫正程序合法、手续齐备。交付执行环节重点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特别要防止因法律程序衔接不够而发生脱管、漏管现象;执行变更环节要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予以惩戒,是否对丧失监外执行条件的矫正对象及时予以收监等;执行结束环节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等,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加强社区矫正主体法律监督

督促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办事,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防止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及贪污受贿的行为的发生。

(六)以构建社会和谐为载体,强化社区矫正措施法律监督

一要对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出现监外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二要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侵权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三要对发现的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等情况及时提出检察意见或建议,督促及时予以整改。

(七)以教育管理帮扶为重点,拓宽监督延伸视角

要把监督的视角延伸至矫正前对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适用过程,检察机关将介入我省实行的《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中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进行法律监督,提出检察意见,确定其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切实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八)以监督职能为核心,强化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督促纠正、整改,并将纠正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除了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还应行使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权,加强对社区矫正主体的法律监督。

第三篇: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解析

2010年8月(总第248期)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8,2010(Cumulatively,NO.248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赵雪芬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浙江台州318013)[摘要]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 社区

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全国各地正全面铺开。但是, 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 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足, 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不够成熟, 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推广。因此,笔者认为,分析探讨社区矫正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

一、矫正工作的目的、意义

对于民众来说,社区矫正是一个全新的理念。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主要做法就是倾注全社会力量,将符合社

区矫正条件,即所谓不需要监禁(指罪行比较轻微、不致危害社会 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在狱中表现较好、已够保释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罪犯(具体包括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这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旨在实现这样的目的:解决监狱的拥挤状况,降低行刑成本和加强实际的行刑效果;增进罪犯与社区的联系,避免监禁刑对犯人心理和行为的负面影响(监禁综合症)促使其最终有效的回归社会;促使犯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觉悟,为社区做出实际意义的服务,为社会作出一点补偿;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逐步实现我国行刑的人道主义。

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矫正工作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的保障。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针对的五类对象:“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行刑机关都应当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而实践上矫正工作成立了矫正小组,具体工作却是集中在司法局及下属的司法所。这些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既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更没有可以为行使职权进行保障的强制措施。此项工作开展以来仅仅依靠综治办的文件规定,政策性强、法律效力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法律依据的缺失,导致执法权威性下降,使得此项工作力度大打折扣。据了解,很多的矫正官员在进行工作,为帮助矫正对象的实际生活而需要与相关机关交涉的时候依靠的都是个人的社会资源,由于也没有专门矫正经费甚至有时候还动用个人的财物,但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它亟需要政府相关的行政规章或者地方性立法的保障,以明确相关国家机关的职权。

二是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不密切。实践中,由于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各部门对做好这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各自为战的情况比较普遍。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但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工作并不够重视。

三是监外执行法律手续衔接不到位。法院、监狱等机关没有认真履行 “交付执行”的程序,且无系统法律政策规定,导致公安、检察、法院和监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脱节现象。有的将法律文书送达公安,但没送司法部门;有的将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法制科,而法制科却没送达相关的管辖派出所等等情况。由于没有及时交付执行或交付不到位的原因,致使很多监外罪犯脱管、漏管的产生。对于监外执行罪犯法律手续衔接不到位的问题,应否追究责任? 追究何种责任?如何追究?面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四是司法部门对人户分离造成的监管困难协调不够。监管工作实际中存有此现象:监外执行罪犯在户籍地有住房,但实际居住在外地,如果把该对象移交给实际居住地的司法所,实际居住地的司法所则不愿或不接收,造成户籍所在地的监管机

关需跨地市(区)进行监管,造成人力、物力浪费和监管困难,甚至出现脱管的现象。

五是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监管措施手段欠缺。目前,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社区矫正文件对监管措施虽然有作相应规定,但是规定不细致、不系统,而且缺乏具体程序规定,难以操作。比如,缓刑、假释罪犯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报请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脱管的可以上网追逃,但具体的操作程序、时限以及法律依据等问题都存在空白,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是社区矫正工作仅流于监控,矫正、教育及执行刑罚的严肃性不足。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在理论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各种制约。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顾虑,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基本上没有展开,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由此,矫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且矫正罪犯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求矫正工作人员不但要熟悉法学,更重要的是要有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和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即要求矫正工作人员是一个全面型的人才。而在实际工作中,作为矫正工作人员的司法助理员不但承担着矫正罪犯的任务,还有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繁重的工作,因此,司法部门在人员非常紧缺,任务繁重的情况

下,聘请了很多没有工作经验、甚至不懂法律的临时工来做这项工作。其又怎能信任矫正工作呢?七是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的程序不明,权威性不够。检察机关能否针对某个问题向辖区外的执法部门(如相关法院、监狱、看守所)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如何提出,都有待进一步思考,且没有刚性规定的依据,使得这些建议、通知书欠缺权威性,不被对方所重视。

三、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下转第79页77 ] 需要政府的密切关注,更需要检察机关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进行应对治理。

(一)以网络的方法应对网络典论积极开展网络阅评工作,密切关注、跟踪、分析网上涉及检察工作的舆情动向,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判断信息是否涉及社会敏感问题,判断信息可信度和影响力。根据讨论主

跟贴数、点击数、新闻留言版数量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贴数、对舆论走向作出预测,提出处理意见。发现网络对司法个案和检察院队伍所作的重大报道,组织力量在第一时间发布正面权威信息,及时、有力地发出自己的声音,抢占先机、赢得主动,不

同时也要创新司法网络宣传给小道消息和谣言留下传播空间。

方式,利用开辟官方博客、检察长与网友在线交流等方式应对网络舆论。

(二)转变思想观念、客观认识,正确对待、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网络舆情侵权与网络言论自由。网络舆情的形成比较复杂,其所蕴含的观点、意愿和主张也迥

然有别。有新闻研究专家指出,对互联网上出现的负面舆论影响,我们应用一颗平常心去看待,不要把它放大,更不能走极端去关闭互联网。它的正面效应远远大于它的负面效应,这样看才比较客观。二是网络舆情制造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前面提到,网络舆情制造者主要是通过BBS、博客和新闻跟帖的方式进行的,网络服务者很难进行时时监控,也不可能对网络舆情的真实性进行即时审查,因此网络舆情制造者或者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也就很难区分、认定。现阶段,国际上通常采取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后责任”标准,即只要当事人提出该信息有损其名誉权的异议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阻止该信息的传[3]。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有效措施,就应当视为没有侵权过错。

(三)建立用科学的方法对网络舆情进行分析研究和即时回馈制度

对网络舆情进行搜集、分析和研究是检察机关全面掌控社会动态的重要来源和渠道,随时进行搜集、研究和反馈,为决策提供帮助和参考。一般来说,网络舆情分析有三个重点:一是描述舆情涉及的具体社会问题,舆情表达的具体内容,反映出的公众的某种情绪、态度和意见,舆情表达的人群结构和地区分布等;二是推论网络舆情传播的主旨,即网络舆情发布者表达的意图以及舆情的倾向性;三是描述和推论网络舆情的产生和

在明确研究意图的基础上,通过抽取样本、建变化走向及趋势。立分析类目和量化统计,进行分析和汇总,得出分析意见和结

论。运用科学的方法研究网络舆论是检察机关新形势下的新任务,要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理论知识,强化应用技能培训,引进专门人才,加强全警现代信息观念更新,不断提高发现新问题、分析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分析、研究网络舆情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地宣传和引导舆论,防止和减少舆情的负面效应。应对网络舆情的重要环节之一就是即时反应和回馈,防微杜渐,防患未然。近年来,由于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等的先后曝光,引发了网络舆情持续、强烈地反应,由于缺乏即时的回馈应对,司法机关不仅饱受争议和指责,因

此通过对网络舆情进行即时回馈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以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http://baike.baidu.com/view/737646.htm?fr=ala0_1_1.[2]刘建明.社会舆论原理.华夏出版社,2002,58.[3]郭宏鹏.姚文玲诉陈晓颜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案[N].法制日报(周末版,2007-07-01.(1985—),女,浙江泰顺人,学历本科,浙江省泰顺县[作者简介]林欣 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检察工作实务。!!!!!!!!!!!!!!!!!!!!!!![上接第77页] 一是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对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等现行法律作一定修缮,明确职责,为社区矫正提供系统完备的法

律依据。通过立法,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和权限,从法律层面明确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以及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地位,赋予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首先,在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给予强制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其次,对社区矫正衔接环节要有详细规定,包括交接环节和监管环节的衔接等;第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和日常管理等诸多细节须明确规定,包括参加劳动、申请外出等,对违反者根据不同情况应承担何种责任应有法可依;最后,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权利义务,及奖惩制度等。

二是构建专业信息资源库,强化网络建设。针对人口流动大的现象,建立立体的专业信息资源库。以公安机关的人口数由作出判决据库为基础达成共享。在犯罪人员被判刑的同时,的人民法院从网上调出该对象现有信息,录入被判刑详细情况,再根据监内执行、监外执行作分类处理信息管理。并建立信息管理专线网络,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可以通过内网共享信息,达到公、检、法、司基础工作一体化管理模式,增强联系,互

解决流动人补促进。使矫正组织机构衔接管理工作高效运转,口寻找难问题,有效防止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

三是建立检察纠正机制,重点检查突出问题。对法律文书不送达或送达不齐全等现象,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分别核对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情况,针对法院和监狱不向司法行政机关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的现象,依法发出检察建议,针对不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的现象,依法通知其纠正;重点核查社区服刑人员登记的住址与实际住址是否一致,对脱管漏管

和疏于管理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严格核查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执行期限是否正确,对社区矫正不到期提前解除和到期不予解除的提出纠正意见。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也要勇于改进不足而使之更加完善。笔者相信,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逐步完善,人们对社区矫正认识的不断深化,这项制度必将在我国发挥更大的作用。[作者简介]赵雪芬,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第四篇: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纳溪区司法局副局长 任冰)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

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5种罪犯。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要按照社区矫正程序严格遵守关于定期汇报、走访、请销假、迁居等制度,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会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从而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自2005年以来,我区共接收矫正对象396人,已有233人解除矫正被列入帮教对象,现在册矫正对象163人。其中缓刑 106人、假释12人、监(所)外执行8人、管制0人、剥夺政治权利37人。男性占98%、女性占2%;非农业人员占22%、农业人员占78%;18-45周岁占81%左右、46-60周岁占16%左右、61周岁占2%左右。大学学历占3%左右、高中学历占8%左右、初中学历占49%左右、小学占39%左右、其他占0.7%。从犯罪类型 1 看:抢劫占19%左右、盗窃占18%左右、故意伤害占12%左右、其他(强奸、交通肇事、重婚、诈骗、贪污、受贿等)占52%。从社区矫正的试点到全面试行,我区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许多实践、探索和总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积累了不少具有自身特点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主观认识不到位。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们对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主观能动性还发挥得不够。

(二)参与主体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形成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影响矫正工作质量。

(三)缺乏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 2 安臵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职能,全区14个镇、街只有12名司法助理员,还有2个无人所,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越来越多,缓刑期限一般较长,从全区163名矫正对象的矫正期限来看,矫正期限在3年以上的58人、占总数的37%,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2011年内,接收并监管的矫正对象将达到186人以上。如此多的矫正对象,仅靠司法所的12个人,已无法承受如此重的工作压力。

(四)专项工作经费不能满足必要需求。根据测算,每个矫正对象每年的矫正成本至少为2000元。我区预算经费远远不能达到此标准,同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必需的装备、场所、基地等也未起步。

(五)长效机制还不健全。在组织领导、队伍建设、日常监管、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长效机制尚未健全。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八化”建议

(一)机构专门化

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由区、镇两级党委、政府相关领导牵头,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税务、3 工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镇(街)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在区司法局设社区矫正工作局,与领导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局长可按副科级配备。在区司法局设社区矫正工作局,与领导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局长可按副科级配备。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制度,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通报,对重大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明确各机构的工作职责。(附: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职责)

(二)队伍专职化

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进一步壮大由监狱(劳教所)下派民警、片区民警、司法行政干警组成的专职队伍,由村(社区)主任、治保人员、社长、楼长以及政治素质强、懂法律通政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五老”(老干部、老党员、老专家、老模范、老教师)组成的自愿者队伍和居民代表、矫正人员家属组成的信息员队伍。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意见》,在村官或大学毕业生中选聘1-2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等社会管理工作,并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二是不断壮大以村(社区)主任、治保人员、社长、楼长以及政治素质强、懂法律、通政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五老”(老干部、老党员、老专家、老模范、老教师)为主体的志愿者队伍和信息员队伍。三是强化培训,进 4 一步提高专兼职两支队伍的业务水平。

(三)保障常态化

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经费、业务经费、过渡性基地建设经费、技能培训经费等列入区、镇(街)两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社区矫正个案补贴机制。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截止上末,本辖区有社区矫正对象人数160人。从2011年起,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列入区财政预算。二是志愿者工作补贴:从2011年起,落实矫正志愿者补贴。按实际矫正对象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列入镇(街)财政预算。三是“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人员过渡期安臵经费:按每人每月200-300元标准补助,不超过6个月(镇、街财政解决)。四是对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者、“三无”人员、重点矫正对象,需派专人到监所接回原地,所需经费由各镇(街)按实解决。五是依托纳溪区救助站,建立“三无”人员、重点帮教对象过渡性基地。六是依托江南职中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培训基地。

(四)管理信息化

一是建立完善“司法E通” 信息化管理平台,对矫正对象进行适时定位监管,创新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矫正工作质量。二是加大信息交流力度。做到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组联席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进行清理、排查、比对,收集掌 5 握各职能部门矫正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五)帮扶人性化

一是在特定时日动员社会力量,联合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组织看望矫正对象,从心灵上感动他,消除其心理上的阴影,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二是落实临时救济。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自理能力的纳入福利院、敬老院安臵。三是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实际困难和问题,开展关爱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消除对立情绪,增强帮教效果。四是鼓励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申办企业的,协调镇(街)和有关部门为其办理营业手续提供方便,给予税收、管理费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五是推荐再就业。通过推荐、动员企业聘用或原单位接收、引导劳务输出等方式实现再就业。六是过渡性帮教。依托有条件的企业创办集食宿、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救助为一体的新型过渡性帮扶教育实体和公益劳动基地,教育扶助 “三无”人员等重点对象。

(六)工作制度化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及四川省一系列制度的规定,依法规范运 6 行,维护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严肃性。

1.预测、评估制度。①判决前危险性评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辩护方委托,对拟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的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和危险评估,并于7日内将评估结论反馈委托方。人民法院根据评估结论等材料组织庭审质证,决定适用或不适用非监禁刑罚或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②矫正对象危险性评估。乡镇(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每月、区级社区矫正机构每季度根据各项指标,对所属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危险性大的,应制定相应措施重点防控,严防重新违法犯罪。③矫正质量评估。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每年对下级社区矫正工作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评估结论纳入各地绩效目标考核。

2.衔接制度。应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站,统一归口接收本行政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对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看守所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判决、决定或裁定做出后,按照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的《四川省社区矫正工作衔接规定》(川司法发„2006‟85号)规定的时限,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固定居住地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罪犯固定居住地的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站);区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站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接收罪犯报到,7日内不见罪犯报到的,应及时书面反馈送达机关,并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7 防止矫正对象脱管失控。

3.监督管理制度。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矫正对象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政治权利行使限制等管控制度。乡镇(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每月、区社区矫正机构每季度应对所属矫正对象进行一次排查,发现脱管漏管的,应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发现存在又犯罪苗头的,要制定措施重点防控,严防其重新违法犯罪。

4.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和区社区矫正机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判决书(或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决定书),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登记表,矫正方案,思想汇报,奖惩材料,矫正终止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存档的资料。解除社区矫正的,其个人档案统一收交区社区矫正机构集中保存。

5.教育及心理矫治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建立教育工作相关制度,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警示教育及公益劳动,督促一线社区矫正工作者,及时针对每个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开展经常性的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心理矫治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内容,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心理矫治制度,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评,依据测评结论制定矫正方案,增强矫正效果。

6.帮扶制度。要帮助社会服刑人员适应社会生活,积极协 8 助相关部门解决他们的生活、就业困难,落实应当享受的各项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矫正对象落实责任田。

7.考核奖惩制度。要按照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的《四川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川司法发„2006‟84号),建立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共同就办理涉及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处罚、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等案件制定相应办法。对矫正对象的奖励有:表扬、物质奖励、减刑、提前解除矫正。对矫正对象的惩罚有: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消假释、收监执行。

8.培训制度。社区矫正机构要定期对从事矫正工作的专业、兼职人员及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增强专业知识,提高矫正质量。

9.监督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

10.“四项建设”制度。社区矫正机构要抓好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基地、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基地、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社区矫正对象技能培训基地建设。

(七)考核具体化

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考评标准,提高考评分值,考评结果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并进行通报。从2011年起,区委、区政府与各镇街、各部门签订社区矫正专项责任书,并制定考评办法,将机构、人员、措施、经费落实等情况纳入目标管理。

(八)成效最大化

一是社区矫正对象无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二是社区矫正对象的生产、生活、家庭等情况的掌握达100%,做到应帮尽帮。

附: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职责

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涉及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配合、加强协作,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的长效机制。各单位(部门)的职责是:

(1)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相关政策、制度,下发规范性指导文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各项措施,督促、检查、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组织开展课题研究,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考核与管理等。

(3)成员单位职责

人民法院 应当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适当、稳妥、有序地扩大管制、缓刑、假释等刑罚及刑罚执行措施的适用。并做好以下工作:(1)对检察机关或者辩护方提出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罚或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建议的案件,提出方应在开庭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由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家庭情况及社区矫正条件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对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或 11 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进入社区改造提供书面评估意见,人民法院应对相关材料组织庭审质证。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作出判决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进行相关审前社会调查,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2)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矫正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回访考察。对在矫正过程中表现突出,矫正效果良好的,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依法减刑;对在矫正过程中又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为促使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更好实效,可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在社区矫正人员中公开宣判,进行法制教育,以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3)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宣判或做出决定前,应责令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4)在宣判或决定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接受社区矫正,并要求其在接到判决书或决定书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是本地籍的,应通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到场,当面接收文书材料和罪犯。(5)判决生效或决定做出后,7日内将相关文书材料送达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检察院 对拟向法院提出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或者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建议的案件,应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 12 调查。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人民法院、监管机关有关缓刑、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决定实行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进行法律监督;依照《四川省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实施法律监督的意见(试行)》(川检发办[2006]140号),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公安机关 按照《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川公发[2006]102号)规定,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在收到缓刑、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并将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及罪犯交付罪犯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县级社区矫正办公室,由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对违反监督管理、社区矫正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依法办理处罚、收监执行或变更强制执行,防止其继续滞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对脱管社区矫正对象,依法采取追逃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 负责牵头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编制、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辩护方委托,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或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的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 13 对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或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进入社区改造提供书面评估意见书;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专、兼职人员进行培训;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负责考核奖惩工作;负责接收人民法院、监管场所、公安机关移交的社区矫正对象及相关资料,并分配到矫正对象长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实现社区矫正对象无缝衔接,以及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乡(镇、街道)司法所 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执行监管措施。

教育部门 要认真做好失足青少年的继续教育工作,对需要继续学习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可放宽条件允许其留校学习,同时,加大对他们的法制、道德品质和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走上正轨。

工会 各级工会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教育企事业工会组织不排斥、不嫌弃社区矫正对象,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动员本单位纳入考察范围,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减少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共青团 广泛动员青年团员参与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发挥青年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用当代青年与时俱进、积极向上的榜样力量感化、带动、教育失足青少年,促进社区矫正对象 14 的心理转变。

妇联组织 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中的女性人员进行帮扶解困及心理治疗,共同担当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篇: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区教育的本质是一种“旨在促进人的发展的教育”,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更新速度日益加快,加强学习,提高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文化素质,是每个公民必须认真面对并努力适应的现实。法律素质是现代法制社会对公民文明素质提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在要求,是人的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关键是使受教育者具备正确的法制观念和较强的法律意识。

一、法制教育是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从“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改变了以往政府对社会的管理模式,社区内出现了“四化”现象:社区成员复杂化、问题多元化、矛盾焦点化与需求层次化,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社区建设和管理都必须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解决社区的问题及矛盾也都需要以法律为依据,可以说社区居民的衣食住行无不与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社区居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越来越大。社区建设呼唤着法制,社区管理需要法治,社区居民更渴求法律。

社区发展遵循的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开展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在于全面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完善社区管理法律体系,培育和健全法治心理,为构建现代法律文化和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基础和保障。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和作用是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使政府和居民之间能及时、有效地沟通理解,形成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局面。是通过加强法律和政策引导,使社区公民树立正确的政治价值观,增强依法参与的意识,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和民主管理。同时,由于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工作相互渗透、相互作用,通过互动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激发社区成员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和热情,增加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法治心理,使公民清醒地认识自己在社区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居民的社区责任感与民主参与意识,使居民自觉自愿地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解决社区生活中的矛盾,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和破坏社区安定的行为作斗争,使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区事务具有扎实的群众基础,从而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充分发挥社区的凝聚功能。

二、开展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中央九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的通知》后,“法律进社区”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得到广泛开展。但对照“四五”普法提出的“两个提高,两个转变”的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以思明区为例,社区普法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在思想认识上仍存在不少误区。

不少人认为法制宣传工作是软任务、搞不搞无所谓,表现为“谈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有的在指导思想上简单地认为学法、知法就能依法办事,知识的普及重于观念的树立。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对义务的宣传重于对权利自由的传播,向老百姓灌输最多的是: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法律意味着约束,法律意味着义务。这种教育导致很多人认为自己不过是义务主体,而非权利主体,其结果是消极守法,对法制宣传教育自然就带着一种抵触心理,法治教育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有的同志至今还认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司法行政内部的一项业务工作,不能积极主动地参与。——走过场的形式重于实效的追求。

目前一些社区的法制宣传教育仍停留在出出墙报、板报、组织居民老组长读读报纸等,形式与手段都落后于时代、社会对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还有一些社区强调自己建立了多少宣传栏、发放了多少宣传资料、建立了多少人的法律志愿者队伍,但不具实效,社区志愿者队伍只是居委会干部填在登记册上的名单,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一些社区有“法制宣传就是搞活动”的想法,片面追求表面的热闹,忽视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不了解社区群众对法律的需求。

现今激励干部群众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原动力,主要不在于行政的力量,而在于公民对法律的需求,在于运用法律回答和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而我们的一些普法和宣传教育方式却是就普法而普法、就教育而教育、就宣传而宣传,忽视了多元化主体的要求,因不了解群众关注什么,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所在,群众在法律方面有什么困惑和疑难,在生产生活中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与帮助,在内容上没有针对性,在方式方法上无法满足社区群众的喜好,这势必挫伤社区居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呈萎缩之势。

近年来,由于旧城改造、道路扩建、城市规范化管理等原因,部分社区的法制宣传栏被拆除,多数社区因受人力财力的限制,法制宣传栏长期没有更新;受资金、场地的困扰,一些市民法制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还是空中楼阁;受硬件设备器材和人员素质条件的限制,无法充分发挥现代化网络媒体在法制传播方面的作用。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采取以下对策: 对策一:提高认识,树立普法新理念。

首先要树立社区普法、人人有责的观念。即社区普法的主体是全体社区公民,而不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唱独角戏。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都是最好的普法。普法的对象不仅仅是某一部分人群,而是全体公众。其次要树立权利和义务并重的理念。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既要让群众了解承担法律义务的必要性,也让群众懂得维护权利的重要性。从过去义务本位的教育更多的转向权利本位的宣传。应将社区普法教育的重点放在公民权利观念的宣传教育,使民众既遵守法律,又珍惜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将法律视为权利的渊源,权利的护身符。再次要树立法律至尊,法律至上的理念。如果法制教育能使社区居民认识法的价值所在,使老百姓切实看到法给自身带来“实惠”,人们就乐意接受,与此同时,还应注重法的信仰的培养和教育。法的信仰是对法价值的认同,是法治教育效果的体现。法律信仰教育主要是对民众进行“法律至上”、“法律至尊”、“法律至圣”的教育,努力培养民众尚法、护法意识,使自觉接受并从内心敬重、信仰法律。对策

二、推陈出新,变更社区普法教育的形式与手段。

法律能否飞入寻常百姓家,能否为社区群众所接受,法制宣传形式是至关重要的一环,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区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其精神追求、文化品位、欣赏能力、教育需求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适应这一变化,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单纯说教的教育方式,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工作思路,根据不同普法对象人群的特点,作到有的放矢、区别对待,把普法教育与为民服务融为一体,通过法律服务、法律咨询、交流与座谈等“互动式”学习方式,让社区居民在参与法治实践中学法,推动社区建设。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如通过收看涉法影视录像、广播节目,社区文化广场、文艺演出等形式,让群众在图文并茂、声色俱全、动静结合的立体型、多感官的具体法律情境学法、悟法,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律的熏陶。

对策

三、满足群众所需,确定社区普法教育的内容。

即针对群众关注什么、需要什么来普法,选择与他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切入点,为此,必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掌握社区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唯其如此,才能满足社区群众的愿望要求,使社区群众对法律有信赖感、亲近感,法制宣传教育才有实效性。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所言“要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很重要的一条是要将法律运用到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中去,把解决问题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过程,使法制宣传教育植根于实践的沃土中,生根、发芽、结果。”

对策

四、加强建设,促进社区宣传阵地网络化。

为拓宽法制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覆盖面,必须加大对社区法制宣传教育人、财、物的投入,加强宣传阵地建设,使之形成网络。法制宣传橱窗、板报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直观的特点,是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弘扬法制的传统阵地。应结合我区旧城改造和规划建设,在人流量大的繁华街区、重要路段和居民小区建立一批融实用性和艺术性为一体的法制宣传橱窗,不断补充、扩大法制宣传栏的分布点,同时应注意宣传内容的可读性、针对性和趣味性,常换常新,以吸引更多的人驻足观看。新闻传播工具、网络平台具有传播迅速、信息量大,教育面广、见效快的特点,能起到其它手段所不可比拟的作用。要结合数字化小区智能型社区的建设,充分发挥社区的广播、报纸、电视、互连网的作用,还应加快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基地的建设,开展多层次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对策

五、加强领导,完善社区普法组织保障体系。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完成。要从过去单靠司法行政机关的纵向组织转向依靠社区内各单位各部门横向联合协作上,争取驻区单位的重视与支持,善于挖掘和利用驻区单位的组织优势,整合社区普法资源。同时要建立合理化的工作格局,形成街道社区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司法所负责指导、协调,其他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居委会具体落实、细化,其他社区成员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当前,我区应加快街道司法所的建设步伐,以发挥街道司法所在组织开展社区普法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同时加速启动律师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开展辖区内律师所与所在地社区法律服务共建活动,为社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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