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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院办公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大全)

2022-12-08 21: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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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纪检监察工作是整个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的重要任务。大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不仅是保持检察队伍纯洁性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更是促进司法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尽管

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大范围来看,执法不公、从检不廉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与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笔者结合所在地区基层检察院纪检工作的现状,归纳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干警认识不到位,意识不到纪检工作的重要性

新形势下,纪检检察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总体来说此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相比起步较晚,导致部分干警认为检察机关以业务为主,认为纪检监察可有可无,认为纪检监察、反腐倡廉与己无关,大力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会影响办案,不利于业务工作的开展。一部分检察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认识模糊,对检务督察的排斥,加上基层内部监督规定缺少刚性,这一系列原因给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展开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二)机构不健全,人员配置不齐全,导致监督不力

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为例,全院仅有30名干警,由于受现有编制制约,有的干警身兼数职,院小人少,没有设置单独机构,而且纪检组长及纪检监察人员都为兼职,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得不兼顾多项工作,使得真正投入到纪检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十分限制,导致很多工作忙于应付。这客观上造成了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不够,客观上弱化了内部监督的地位和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

(三)职责不明晰、机制不完善,致使监督职能发挥受限

以我院为例,由于纪检监察工作起步较晚,各项工作都在摸索中前进,工作机制尚不完善,不科学,不少日常工作没有制度保障,缺乏规范性。同时,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还存在定位不准确的问题,导致岗位职责不明确,时常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产生交叉或重复。从监督制约的时机看,仍旧以事后监督为主,对办案活动监督主要是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办案人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很少去查看办案手段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对办案环节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手段。

二、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认真开展教育活动

提高思想认识,是抓好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关键。纪检监察工作是整个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纪检监察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基层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开展专项教育,打牢思想根基,使基层院检察人员深刻认识到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是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需要。对此,针对带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问题,抓好经常性教育;针对理想信念问题,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针对法纪观念的问题,开展党纪政纪法纪方面的思想教育;针对心存侥幸的问题,开展正反典型事例教育。要通过潜移默化的日常教育,消除一些领导及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上的误区,真正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严格落实。

(二)健全机构,提高专业化建设

一要落实上级要求,建立健全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机构,力争提高其地位和影响力。按照上级院及上级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构,制定相关工作规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本着以人为本,从严治检的原则,制定一批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力求使制度达到细化、量化,任务目标明确,检查落实标准清楚,措施办法具体,奖励惩罚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项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从而使监督管理工作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二要大力加强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注重调配优秀人才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大力增强纪检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着力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纪检监察队伍,加强队伍的培训教育,提高专业化程度。

(三)明确职责,创新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既是执法办案的必要保障,又是全院整体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部门和政治处、办公室一样在全院内部是一个相对宏观、具有基本职权即内部监察权的组织协调部门。笔者认为,明确了这个一定位,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才能做到职权明晰。这就要求配套制定执行监督办法,对制度落实情况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要严格实施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相关配套制度、暂扣款物、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管理方面的监督制度,做到依法、文明、安全办案。在具体工作中还要注重创新机制,完善对执法质量和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考

评,使考评和监督工作贯穿干警执法办案整个流程,实现执法办案全过程监督,从而实行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在年终考评中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全年勤政、廉政情况对各部门和全体干警奖优罚劣,形成激励作用。

结语

总之,在新的历史时期,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必须把服务检察工作的发展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首要职能,切实发挥纪检监察

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从事纪检监察的干部一定要认真分析总结过去工作的得与失,结合实际,加强调研,积极搭建和创新载体,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考评体系,进行量化管理,充分调动检察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紧紧围绕本院中心工作,切实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不断改进监督制约机制,运用监督管理手段,努力拓展新的工作途径和方法,找准切入点开展工作,为推动基层院建设做出积极努力。

第二篇: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解析

2010年8月(总第248期)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8,2010(Cumulatively,NO.248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赵雪芬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浙江台州318013)[摘要]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 社区

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全国各地正全面铺开。但是, 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 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足, 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不够成熟, 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推广。因此,笔者认为,分析探讨社区矫正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

一、矫正工作的目的、意义

对于民众来说,社区矫正是一个全新的理念。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主要做法就是倾注全社会力量,将符合社

区矫正条件,即所谓不需要监禁(指罪行比较轻微、不致危害社会 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在狱中表现较好、已够保释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罪犯(具体包括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这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旨在实现这样的目的:解决监狱的拥挤状况,降低行刑成本和加强实际的行刑效果;增进罪犯与社区的联系,避免监禁刑对犯人心理和行为的负面影响(监禁综合症)促使其最终有效的回归社会;促使犯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觉悟,为社区做出实际意义的服务,为社会作出一点补偿;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逐步实现我国行刑的人道主义。

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矫正工作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的保障。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针对的五类对象:“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行刑机关都应当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而实践上矫正工作成立了矫正小组,具体工作却是集中在司法局及下属的司法所。这些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既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更没有可以为行使职权进行保障的强制措施。此项工作开展以来仅仅依靠综治办的文件规定,政策性强、法律效力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法律依据的缺失,导致执法权威性下降,使得此项工作力度大打折扣。据了解,很多的矫正官员在进行工作,为帮助矫正对象的实际生活而需要与相关机关交涉的时候依靠的都是个人的社会资源,由于也没有专门矫正经费甚至有时候还动用个人的财物,但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它亟需要政府相关的行政规章或者地方性立法的保障,以明确相关国家机关的职权。

二是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不密切。实践中,由于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各部门对做好这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各自为战的情况比较普遍。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但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工作并不够重视。

三是监外执行法律手续衔接不到位。法院、监狱等机关没有认真履行 “交付执行”的程序,且无系统法律政策规定,导致公安、检察、法院和监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脱节现象。有的将法律文书送达公安,但没送司法部门;有的将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法制科,而法制科却没送达相关的管辖派出所等等情况。由于没有及时交付执行或交付不到位的原因,致使很多监外罪犯脱管、漏管的产生。对于监外执行罪犯法律手续衔接不到位的问题,应否追究责任? 追究何种责任?如何追究?面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四是司法部门对人户分离造成的监管困难协调不够。监管工作实际中存有此现象:监外执行罪犯在户籍地有住房,但实际居住在外地,如果把该对象移交给实际居住地的司法所,实际居住地的司法所则不愿或不接收,造成户籍所在地的监管机

关需跨地市(区)进行监管,造成人力、物力浪费和监管困难,甚至出现脱管的现象。

五是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监管措施手段欠缺。目前,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社区矫正文件对监管措施虽然有作相应规定,但是规定不细致、不系统,而且缺乏具体程序规定,难以操作。比如,缓刑、假释罪犯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报请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脱管的可以上网追逃,但具体的操作程序、时限以及法律依据等问题都存在空白,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是社区矫正工作仅流于监控,矫正、教育及执行刑罚的严肃性不足。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在理论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各种制约。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顾虑,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基本上没有展开,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由此,矫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且矫正罪犯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求矫正工作人员不但要熟悉法学,更重要的是要有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和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即要求矫正工作人员是一个全面型的人才。而在实际工作中,作为矫正工作人员的司法助理员不但承担着矫正罪犯的任务,还有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繁重的工作,因此,司法部门在人员非常紧缺,任务繁重的情况

下,聘请了很多没有工作经验、甚至不懂法律的临时工来做这项工作。其又怎能信任矫正工作呢?七是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的程序不明,权威性不够。检察机关能否针对某个问题向辖区外的执法部门(如相关法院、监狱、看守所)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如何提出,都有待进一步思考,且没有刚性规定的依据,使得这些建议、通知书欠缺权威性,不被对方所重视。

三、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下转第79页77 ] 需要政府的密切关注,更需要检察机关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进行应对治理。

(一)以网络的方法应对网络典论积极开展网络阅评工作,密切关注、跟踪、分析网上涉及检察工作的舆情动向,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判断信息是否涉及社会敏感问题,判断信息可信度和影响力。根据讨论主

跟贴数、点击数、新闻留言版数量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贴数、对舆论走向作出预测,提出处理意见。发现网络对司法个案和检察院队伍所作的重大报道,组织力量在第一时间发布正面权威信息,及时、有力地发出自己的声音,抢占先机、赢得主动,不

同时也要创新司法网络宣传给小道消息和谣言留下传播空间。

方式,利用开辟官方博客、检察长与网友在线交流等方式应对网络舆论。

(二)转变思想观念、客观认识,正确对待、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网络舆情侵权与网络言论自由。网络舆情的形成比较复杂,其所蕴含的观点、意愿和主张也迥

然有别。有新闻研究专家指出,对互联网上出现的负面舆论影响,我们应用一颗平常心去看待,不要把它放大,更不能走极端去关闭互联网。它的正面效应远远大于它的负面效应,这样看才比较客观。二是网络舆情制造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前面提到,网络舆情制造者主要是通过BBS、博客和新闻跟帖的方式进行的,网络服务者很难进行时时监控,也不可能对网络舆情的真实性进行即时审查,因此网络舆情制造者或者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也就很难区分、认定。现阶段,国际上通常采取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后责任”标准,即只要当事人提出该信息有损其名誉权的异议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阻止该信息的传[3]。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有效措施,就应当视为没有侵权过错。

(三)建立用科学的方法对网络舆情进行分析研究和即时回馈制度

对网络舆情进行搜集、分析和研究是检察机关全面掌控社会动态的重要来源和渠道,随时进行搜集、研究和反馈,为决策提供帮助和参考。一般来说,网络舆情分析有三个重点:一是描述舆情涉及的具体社会问题,舆情表达的具体内容,反映出的公众的某种情绪、态度和意见,舆情表达的人群结构和地区分布等;二是推论网络舆情传播的主旨,即网络舆情发布者表达的意图以及舆情的倾向性;三是描述和推论网络舆情的产生和

在明确研究意图的基础上,通过抽取样本、建变化走向及趋势。立分析类目和量化统计,进行分析和汇总,得出分析意见和结

论。运用科学的方法研究网络舆论是检察机关新形势下的新任务,要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理论知识,强化应用技能培训,引进专门人才,加强全警现代信息观念更新,不断提高发现新问题、分析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分析、研究网络舆情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地宣传和引导舆论,防止和减少舆情的负面效应。应对网络舆情的重要环节之一就是即时反应和回馈,防微杜渐,防患未然。近年来,由于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等的先后曝光,引发了网络舆情持续、强烈地反应,由于缺乏即时的回馈应对,司法机关不仅饱受争议和指责,因

此通过对网络舆情进行即时回馈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以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http://baike.baidu.com/view/737646.htm?fr=ala0_1_1.[2]刘建明.社会舆论原理.华夏出版社,2002,58.[3]郭宏鹏.姚文玲诉陈晓颜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案[N].法制日报(周末版,2007-07-01.(1985—),女,浙江泰顺人,学历本科,浙江省泰顺县[作者简介]林欣 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检察工作实务。!!!!!!!!!!!!!!!!!!!!!!![上接第77页] 一是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对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等现行法律作一定修缮,明确职责,为社区矫正提供系统完备的法

律依据。通过立法,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和权限,从法律层面明确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以及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地位,赋予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首先,在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给予强制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其次,对社区矫正衔接环节要有详细规定,包括交接环节和监管环节的衔接等;第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和日常管理等诸多细节须明确规定,包括参加劳动、申请外出等,对违反者根据不同情况应承担何种责任应有法可依;最后,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权利义务,及奖惩制度等。

二是构建专业信息资源库,强化网络建设。针对人口流动大的现象,建立立体的专业信息资源库。以公安机关的人口数由作出判决据库为基础达成共享。在犯罪人员被判刑的同时,的人民法院从网上调出该对象现有信息,录入被判刑详细情况,再根据监内执行、监外执行作分类处理信息管理。并建立信息管理专线网络,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可以通过内网共享信息,达到公、检、法、司基础工作一体化管理模式,增强联系,互

解决流动人补促进。使矫正组织机构衔接管理工作高效运转,口寻找难问题,有效防止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

三是建立检察纠正机制,重点检查突出问题。对法律文书不送达或送达不齐全等现象,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分别核对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情况,针对法院和监狱不向司法行政机关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的现象,依法发出检察建议,针对不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的现象,依法通知其纠正;重点核查社区服刑人员登记的住址与实际住址是否一致,对脱管漏管

和疏于管理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严格核查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执行期限是否正确,对社区矫正不到期提前解除和到期不予解除的提出纠正意见。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也要勇于改进不足而使之更加完善。笔者相信,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逐步完善,人们对社区矫正认识的不断深化,这项制度必将在我国发挥更大的作用。[作者简介]赵雪芬,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第三篇:浅谈当前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种新的服刑方式在缓解监所压力,减少交叉感染,节约犯罪改造成本的同时又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种治病救人的人性化举措,能够让他们更早更快的地回归社会。随着社区矫正扩大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通过实际工作及基层调研我们发现中间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还有许多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下面浅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够,管理的权威不足。

社区矫正是一个新事物,社会上的百姓并不了解社区矫正,需要我们通过大量的宣传来向老百姓具体说明。事实上,宣传与告知的工作,我们做得非常欠缺。笔者曾为找某镇司法所而向老百姓打听具体地址,多数老百姓问笔者是不是就是法庭,他们知道法庭在什么地方,但不知道司法所在什么地方,甚至有些老百姓回答笔者,他们没有听说过他们那儿还有司法所。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我们曾经期望通过有作为而后有地位,但是在我们努力作为之后,由于宣传力度不大,我们仍然没有争到多少地位,社区矫正管理权威不足。笔者在与被矫正对象谈及周围人对他被处以社区矫正刑罚后看法时,一些人反映,老百姓不懂得社区矫正,他们只知道犯了罪要进监狱,否则就是没犯罪。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老百姓并不是十分配合,甚至有个矫正对象在被要求每月汇报时说:“没什么大不了的,还这么麻烦。”

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管理的权威不足还导致了另一个问题——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难落实。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本意是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但公益劳动毕竟是一个过程,对这个过程必须有组织有管理才能正常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公益劳动时,最初曾想组织集中性公益劳动,后来发现这样的要求不现实,调整为根据要求,保证每月不少于12小时的公益劳动,劳动的场所不强调在同一个地点,每次劳动的具体时间不强调统一,由社区矫正对象自由安排。然而,即使这样也不现实。因为社区矫正对象中,有不少人在当地没有工作,他们必须到外地去打工,接受罪犯打工的用人单位,他们并不一定认同这种做法,他们采取不放人的措施,让罪犯要么长时间回不来,否则就再也回不去。这又迫使罪犯不得不放弃公益劳动。

2、队伍不稳,缺乏专业人员,工作质量没有技术支撑。

我县不少乡镇的司法所的人员本来就不多,一般都在3名成员以下,而且很少能专门单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常规工作包括了民事调解、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与政府配合的信访综治工作等,还经常会被地方上的领导指派去从事其他如计划生育、房屋拆迁等与司法所工作职责并不一定相称的工作。

社区矫正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由司法所具体负责管理和教育方面的工作。但照目前司法所的人员来看,在大调解成为司法所的一项重大任务后,司法所不足3人的力量本来就有点力不从心,加上社区矫正这个工作量更大、要求更高的工作,就更感到应接不暇。目前我县没有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般都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兼职从事这项工作。一个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负责几名罪犯呢?这本来应当有一个定数,一个人不可能负责得了无限多的社区矫正对象,他既没有那么多精力,也没有那么多时间。但是实际上,我县各乡镇情况不一,社区矫正对象在有些地方可以达到1:40,一个人能管得了那么多吗?不要说完成工作,单就完成文字材料都困难。而社区矫正对象人数还在不断增加,但工作人员的数量很难有增加的可能。在这样一种人手严重不足、没有专职人员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在一些地方成了一种文字形式矫正,看材料不少,每个月都按要求做了不少文字材料,但做具体工作,特别是教育工作、就要打折扣了,有些工作完全就是一种文字创作活动。当然,这也与我们对文字材料的要求有关。有关文件中曾强调对社区矫正工作“不能让工作人员整天被文字所累”,但我们现在的工作注重的却又只是具体的文字,通过文字来检查我们的工作是不是做了,做了多少。

3、缺乏有力的奖惩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中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这些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解决了法律依据,但是其只规定了违规情节严重的惩罚措施,对于情节较轻的并没提及,而且也没有涉及对表现积极的矫正对象的奖励制度。这一规定太笼统、可操作性较差,导致实践过程当中,在对罪犯执行社区矫正时,执行机关仅仅起到了监管的作用,而实现不了矫正的价值,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区矫正的权威性。

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扩大社区矫正的影响力

社区矫正并不只是社区矫正部门内部的事,它事关整个社会的平安建设,是社区的事。社区矫正的本意之一就是要用社区的力量来矫正罪犯。如何把社区的力量利用起来,我们的宣传工作首先要跟上。只有我们做好了宣传工作,让社区的成员理解社区矫正,从而支持社区矫正、参与社区矫正。鉴于社区矫正的影响力波及范围太窄,我们应当努力通过报刊专栏、小区橱窗、电视专题、小区知识讲座、编印相关工作手册等形式,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促进社区矫正在社区深入人心。在社区矫正宣传活动中,我们不仅要向社区居民介绍社区矫正,我们还要向他们表明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社区居民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正当性、必要性,使社区居民懂得,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改造了罪犯,造就了罪犯的新生,也更加有利于社区的和谐与安宁,社区矫正维系着社区群体的共同利益,这样就能促进他们支持和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自觉性。

同时对于工作在一线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该配带统一标识,着制式服装,配带省厅统一印制的工作证,这样才能体现出我们的正规和整齐划一,同时也宣传了自我,竖立了司法行政部门的威信,在工作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加强队伍建设,促进社区矫正人员专业化

理论上说,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上,应当强化司法所的力量,大力增加司法所编制,使司法所的人员在现在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再根据矫正对象人数安排一定人员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但是在目前政府机构不断改革、公务员行政编制十分紧张和有限情况下,司法所想要通过增加行政编制渠道解决人员力量不足、人手不够问题不太可能,也很不现实,因此,必须走迂回路线,从聘用人员上想办法。聘用人员可以专门从事台账记录、信息沟通、联系通知、档案管理等纯粹事务性工作,而司法所专门人员可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者。这样社区矫正有了专人从事,工作的质量就会有所提高,社区矫正的人手增加,工作就会有人去做,工作保持相对稳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就会以此作为事业,为之努力奋斗,也只有这样通过稳定队伍、促进专业化,才能提高社区矫正技术水平,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3、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完善社区矫正立法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中首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在刑法中规定社区矫正,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解决了法律依据,从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对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有特殊的意义。但是不可否认,仅有修正案的一些条款,无法全面地规定社区矫正所涉及的各种问题。法制不健全是社区矫正面临众多困难与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需要加强法制建设,理清法律内部的矛盾,进行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修订,该由社区矫正部门行使的权限,从法律上划归社区矫正部门,这样便于社区矫正部门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

当然,社区矫正工作对法律的触动,并不仅限于刑罚执行,它甚至已涉及整个刑事法的运作,必须要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填补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法律空白。因此,在条件成熟时,最好是能制定出一部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法。一方面,使前一阶段所取得的好的经验得以固定,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整个社区矫正工作能够依法进行,首先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和权限,最好能从法律的高度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地位;其次,对社区矫正衔接环节要有详细规定,包括交接环节的衔接和监管环节的衔接等,另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和日常管理等诸多细节要有明确规定.对如何进行如参加劳动、申请外出打工的程序和规定、对不按规定参加矫正的不同情况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该有法可依,最后,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对两者奖励和惩罚的原则及程序应有详细的规定。

以上就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的一些粗浅见识。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一个新生事物,这项工作从试点到成熟必将经历一段曲折探索的过程,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必须勇于开拓,勤于探索,让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向成熟、完善。

第四篇: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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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作者:杜江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1年第07期

[摘要]基层检察院办公室是集文秘、机关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职能于一体的综合部门,工作头绪多,事情繁杂。当前,新的形势对办公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所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办公室工作,提高办公室工作质量和效率,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和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办公室;加强;改进

检察机关办公室作为枢纽部门与实现各项检察职能有着密切的联系,是承上启下、联系左右、协调各方的桥梁和纽带,担负着后勤保障及维持机关正常运转的重大职责。因此,加强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建设,提升检务保障工作水平,是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建设和谐检察机关的必然要求。笔者结合某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实际,对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希望对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有所帮助。

一、基本情况

(一)人员构成情况

该基层检察院办公室现有人员11人,占全院总人数的19%,其中有在职在编人员6人(其中5人为政法编制,1人为地方性事业编),占全院在职在编人数的13%;公益性岗位人员2人;聘用人员2人;借用人员1人。11人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会计1名,出纳1名,工勤人员2名,司机4名。在职在编的6人中,最大年龄为53岁,最小年龄为26岁,平均年龄38岁;大学学历3人,大专学历2人,高中学历1人;副科级2人,科员2人。

(二)主要负责工作情况

1.协助处理院领导交办的事项。负责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协调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协调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联络各业务部门,落实和督办领导批办的具体事项。

2.办文、办会、文印工作。负责起草院领导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以及重要文稿等综合性文字材料;负责文电收发以及打印、复印、传真等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3.检察信息工作。负责围绕检察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加强调查研究,挖掘、采写突出性、倾向性、综合性、规律性的信息,及时将有关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情况向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及有关部门反映。

4.检察调研工作。负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征订和发放法律、检察业务图书、资料;组织协调院检察调研工作,对本地区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和执行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围绕检察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为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5.检察宣传工作。负责加强日常检察宣传,拓宽渠道,创新方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检察工作成绩和亮点,宣传检察队伍先进典型,展示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6.档案、保密和统计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收集、装订、归档和管理以及机要管理和保密工作。

7.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和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保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络,对联络工作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整理和梳理分析,对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措施;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2010年10月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该项工作主要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

8.组织、协调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开展各种专项活动。负责与区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人员参加重大项目施工、突发事件应急以及法制宣传等综治维稳工作,及时向党委报送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工作材料。协助院领导部署开展“服务企业年”、“四走进四服务”等专项活动。

9.绩效考评工作。2010年开始,绩效考评有关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

10.计财装备工作和机关后勤工作。负责制定计划财务装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行政经费预算及装备的计划;负责会计出纳的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管理和分配;负责业务经费申请、核算和管理;负责日常办公、办案用品的采购、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公务接待;负责全院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和驾驶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基本设施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员偏少,兼职现象严重。办公室担负着多项职能,但人员相对较少,除了4名专职司机外,其他人往往身兼多职。如办公室主任除负责办公室全局性工作,还承担文秘编撰、检察调研、信息、宣传、公务接待等工作,出纳还负责统计、档案和公物管理,两名工勤人员除负责文电收发、会务接待和日常勤杂工作,打印、复印案件卷宗材料、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也

占用了大量时间。由于工作琐碎庞杂,很多任务的时间要求又比较紧,导致在工作中出现忙中出错、顾此失彼等现象。

(二)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近两年,在该院领导的重视下,办公室人员有所补充,人员学历、年龄结构有了一定改善。但从整体看,还缺乏提笔能写、开口能说、遇事能办、上下协调的综合性人才。此外,上级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针对办公室工作方面的培训较少,办公室人员很少能够出去培训、学习,对新时期检察机关办公室的新任务、新要求不能及时掌握,知识和技能得不到更新和提高,一些人员的思想还是老一套、旧框架,墨守陈规,靠经验办事,工作质量和效率与新时期检察机关办公室工作的变化和发展不相适应。

(三)人员的思想和作风有待加强。办公室工作面宽事杂,千头万绪,忙碌下来所取得的成绩又不如业务科室明显,造成一些人员思想上觉得付出的多,收获的少,有倦怠情绪,工作积极性不够高。

(四)检察信息调研宣传工作难度大。检察业务部门是信息调研宣传材料的主要产生地,办案人员能够掌握第一手有价值的资料,但一些部门和干警对检察信息调研宣传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调查研究,挖掘素材,撰写文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缺乏主动向办公室提供有价值资料的意识。因此,检察信息调研宣传工作比较被动,所形成的文章往往深度不够、特色不强、价值不高,严重影响了检察信息调研宣传工作的成效。

三、对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对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办公室作为综合部门,处于协调上级机关和单位各部门、连接领导和干警的枢纽地位,是单位的信息中心、服务中心、参谋中心和运转中心。要充分认识办公室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办公室的领导,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办公室人员,积极支持办公室人员开展工作。此外,基层检察院办公室人员构成往往比较复杂,如该基层检察院办公室,有在职在编的政法编制、事业编制人员、有公益性岗位人员、有聘用、借用人员。而目前,有针对在职在编人员的考核和评优评先机制,而对其他人员,则缺乏较为科学的考评机制,存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因此,要加强办公室激励机制建设,对于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及时给予表彰;对于消极惫懒、敷衍塞责的,及时给予惩罚,从而增强办公室人员争先创优意识,激发队伍活力,提高工作积极性。

(二)加强办公室人员综合能力建设。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多开展一些针对办公室各方面工作的培训,增加办公室人员培训、学习的机会,从而提高办公室人员综合参谋能力、执行能力和服务能力,以适应新时期检察事业发展对办公室工作的要求。要加强岗位练兵,在保留业务工作骨干的基础上,采取“轮岗”的方式交流,既压担子,又造条件,大力加强人才培养,特别是负责信息、调研、宣传等文字工作的人员,使之有机会接触和熟悉各业务部门的工作,在多岗位锻炼中增长才干,从而提高文字工作的全局性、专业性和凝练性,多出有

价值的精品。要加强岗位调整,增强办公室人员配备,对有能力胜任办公室工作的人员,优先考虑充实办公室,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

(三)加强信息化条件下的办公室工作机制建设。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入推进,办公室工作也逐渐从传统单一的模式向信息化、多元化、现代化模式转变,所担负的职责更多、任务更新、要求更高。因此,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新形势下的办公室工作机制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部门职责、规章制度、工作规程、考核标准等一系列具有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和长效性的工作机制,实现办公室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强检察信息调研宣传工作机制建设。检察信息调研宣传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工作,需要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紧密配合。没有信息传递、素材供给,检察信息调研宣传工作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以形成高质量、高水平、高价值的成果。因此,要着力建立完善信息报告制度、调研课题研讨例会制度、办公室人员列席、参与重大会议、活动制度等信息调研宣传工作机制,增强各部门与办公室的沟通协作,拓展信息来源渠道,营造全院“一盘棋”的良好格局。同时,进一步加强激励机制建设,形成信息调研宣传工作规范性、长效性奖惩办法,切实把信息调研宣传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作为科室和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从而提高开展检察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杜江,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第五篇:办公室工作存在问题

篇一:办公室工作中存在问题汇报

办公室工作中存在问题汇报

综合办公室作为企业综合管理部门,起着上传下达,下传上报的作用。正确认识办公室在企业中的位置,分析目前办公室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办公室工作更好的为公司领导、职能部门和职工服务。现对办公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汇报如下:

1、档案管理手段落后,档案管理不规范

目前公司的档案、文件、会议纪要、各部门总结、制度,保管条件单

一、简陋,不规范,存在查找困难等问题,在今后工作中,将单独安排一名档案专管员着重对公司档案进行分类保管,要求达到:查找便捷、清晰明了,准确无误;

2、与部门沟通协调少

行政管理的各项任务的完成都离不开有效的沟通,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减少误会,提高工作效率;

3、员工素质整体水平不高,缺乏写作能力强员工

因人员流动,办公室人员不稳定,新员工管理经验欠缺,工作流程、业务技术不熟练,公文写作水平低,针对这一情况将加强培训,招收整体素质高人员。

4、员工招聘达不到部门用人需求

在人员录用及离职方面,办公室将加大招聘方式,通过

耒阳社区每周至少一次在网上发送各部门所需的人员。除此之外,人事部需加强与部门员工之间的联系,鼓励员工推荐身边的朋友到公司工作,从多个渠道寻找有用之才。

5、办公管理制度不健全

现有的规章制度都是以前制定的,与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规存在差异,造成了无章可循,目标不明确,管理手段、方式方法欠缺的局面,在今后工作中,办公室将按照总经办的指示逐步完善相关行政管理制度;

6、在员工管理方面还是存在监督力度不够,办公室将加强对员工的工作监督,彻底解决存在问题。

为提高工作效率,要求办公室人员做到:

1、在办理事项中,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不能办理的,要解释清楚并及时向办事人告知办理部门,不让工作事项积压延误。

2、坚持员工监督:任何部门和员工对办公室人员的工作不满意可举报和投诉。

王增威

2013年5月6日

篇二:办公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办公室工作自查及整改措施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效能提升工程工作的要求,办公室认真查找了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责任意识不够。由于办公室的工作比较零碎,很多人认为这仅仅是跑腿打杂的事务,没有技术含量,谁都可以胜任。在工作态度方面,有些工作人员自身工作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认为“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无错”,工作上只是被动地完成领导交给的事务,积极性不高。二是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中存在拖拉、慢作为甚至不作为的现象,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只求过的去,不求过的硬。三是学习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平时忙于事务性工作多,系统性学习办公室工作不够,四是创新意识不足。工作上疲于应付的多,积极应对、大胆创新的少,仅仅满足于不失事、不误事。

在今后的工作中,办公室将以提升工作效能为总抓手,转变工作作风,扎实做好本职工作。重点做到强化“五种意识”、提高“四种能力”、确保“三个到位”。

一、强化“五种意识”。一是强化大局意识。要求每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都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要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问题,在提供建议、起草文件、执行决策过程中体现大局、服务大局。二是强化奉献意识。要求全体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甘于奉献、耐得寂寞、守住清贫,保持一颗平常心。三是强化服务意识。按照“工作零差错,服务全满意”的要求,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思考问题,积极提供建议,当好参谋助手。四是强化创新意识。工作中要善于捕捉问题,敏锐把握和深刻剖析机关事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拓展思维广度,挖掘思维深度,努力做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有理有据、有条不紊。五是强化效率意识。始终做到“四快”:观念转变快,思想紧跟形势,始终与局领导保持高度一致;思维反应快,准确判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信息传递快,及时准确地传递上级指示、下级呼声,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办文办事快,公文处理做到规范有序、运转高效。

二、提高“四个能力”。一是提高学习运用能力。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按照“双争”活动的要求,开展“每天读书一小时”活动,努力形成浓厚的比、学、赶、超氛围。二是提高辅助决策能力。坚持深入工作一线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基层工作实情,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三是提高统筹协调能力。坚持 “贯通上下、联系左右、协调内外”,注重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的沟通协调,保障办公室高效运转。四是提高狠抓落实能力。坚持突出重点抓落实、注重效率

抓落实、健全机制抓落实,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三、确保“三个到位”。一是责任到位。将办公室全年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头上,形成人人肩上有责任,千斤重担大家挑的齐抓共管格局。二是管理到位。按照争创?五型机关?、推动科学发展”的要求,细化完善办公室管理办法,切实规范干部职工日常工作行为,做到办公室管理规范、运转有序。三是督查到位。按照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做好督查考核,重点加大对重点工程、项目的考核力度,促进全局各项工作快速高效推进。篇三:办公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梳理

部办公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梳理

2013年9月5日上午,副部长主持召开部办公室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专题分析讨论了部办公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梳理如下:

一、办文方面

(一)公文运转。存在收文处理不及时、分类不够准确等问题,致使公文运转效率偏低。建议借鉴市委办的运转模式,阅件和办件统一收文,做到当日收文当日处理。(责任人:)

(二)发文管理。对各科室拟稿文件核稿不够严格,易出现文稿错误;已印发文件未及时反馈至分管领导。建议认真细致对各科室文稿进行审核,并将印发稿件抄送有关分管领导。(责任人:)

(三)文件保管。存在文件外借不登记,文件传送不装封等问题,文件丢失、泄密等隐患较大。建议严格文件外借登记制度,传送文件必须用信封等密闭。(责任人:)

(四)网络安全。存在泄密文件在联网电脑上拷贝、使用等问题,网络泄密隐患大。建议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要求,涉密文件用专用保密电脑处理。(责任人:)

二、办事方面

(一)车辆维护。车辆紧急报修、紧急加油程序较繁琐,对出差期间车辆维修和加油造成不便。建议按照常态管理和特事特办相结合的原则对车辆报修和用油进行管理。(责任人:)

(二)洗车补贴。洗车费补贴标准较低,建议先行了解其他部门的洗车补贴标准,再报部领导决定是否进行调整。(责任人:)

(三)复印室管理。复印室钥匙管理不严格,易造成财产损失;文件头等资料管理不到位,易外流、隐患大;复印机管理不规范,可以任意使用,易损耗。建议由专人负责复印室钥匙、文件头使用和复印机使用的管理。(责任人:)

(四)休息室管理。司机休息室未设臵休息床铺。因休息室位于过道旁,设臵床铺休息不太雅观,建议到车辆上休息。(责任人:)

三、办会方面

(一)会议室管理。会议室安全管理不到位,会议室电源、门窗未及时关闭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由专人负责会议室设施的管理。(责任人:)

(二)会议服务。会议服务不周到,会议茶水、茶杯等准备不足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由专人负责管理,其他人员及时关注并提醒。

第六篇:浅析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关健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不仅可以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管改造,减少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增强群众安全感,而且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化解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一、社区矫正现状分析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缺少法律依据,部门之间衔接不到位,相互推诿,社区工作人员执法身份模糊,执法受限

在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中,确立了“司法牵头、公安配合”的管理格局,从表面上看,这是加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两部门的共同管理,出现了多头指挥、多头交办任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派出所、司法所由于职责不清和互相推诿而使矫正工作的开展效率低下,甚至会出现矫正人员脱管的现象。同时,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权是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的监督部门,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公安机关。但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却由司法所来承担,造成了社区矫正的执法机关是派出所,执行机关却是司法所的格局,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变得不明确,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容易出现问题。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有限性,使得检察监督力度在社区矫正中的严重不足。这样就为社区矫正中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变相为不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采取社区矫正措施提供便利,制造“寻租”空间,滋生腐败问题。“寻租”空间产生的同时,也使那些本来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因而得不到去社区进行矫正的机会,造成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等原因,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影响了刑事执行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阻碍了我国刑罚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由于社会经济条件悬殊,相比城市社区矫正工作,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不足,农村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度不高,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落后,矫正方法手段不科学,矫正效果不明显等。农村社区承担了大部分的矫正任务,但问题较城市社区突出,所以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亟待改革矫正制度。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与城市有较大区别。在城市社区服刑人员中,职务和未成年人犯罪较多;而在农村社区服刑人员中,侵财型犯罪和伤害类犯罪较多。从而使得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易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三是社区矫正专职人员严重缺乏,工作队伍力量薄弱。

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负责实施的主体是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的是乡、镇司法所,而司法所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模式,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要完成繁重的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九项职能,同时还要参与乡镇的中心工作,要完成如此系统而复杂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力不从心。新的刑法实施以后,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会越来越多、缓刑期限会越来越长,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如仅靠司法所的1至2个人,即使不履行司法所的其他几项职能,也很难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更谈不上矫正的效果和质量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无法承受如此繁重的工作压力,导致社区矫正有些制度和内容流于形式,做虚而不实的工作。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学科背景单一,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的人才需要还相差甚远。社会工作者是由乡镇(街道)财政出钱聘请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目前农村地区基层政府财力有限,所以很少有乡镇(街道)聘请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四是思想观念存在障碍,宣传力度不够,群众认知度低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从这项制度制定到试行,再到将社区矫正纳入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八,由于没有广泛向社会宣传与发动,只有监管、执法等部门掌握,社区百姓根本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目的、意义,不理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方式、方法,特别是在实行社区矫正之前就监外执行的罪犯,之前由派出所监管,交接到司法所后,监管方式、方法发生了变化,而他们的思想还没有转变过来,认为以前就这样也没有出事,现在搞这些东西没有实际意义。有些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志愿者在实施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时,对矫正对象走访,调查,安排社区公益劳动,参加法律知识学习等活动时,由于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不了解,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他们会给自己正常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难以取得矫正对象、社区居民全面配合,造成工作很难开展。另外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时间还不长,农村群众普遍认为要控制和打击罪犯,监禁刑是最好的选择。大多数农村老百姓认为一个人犯了罪不用“坐牢”,接受其应得的惩罚,却仍然可以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服刑,是公众所不能接受的事实,认为这难以体现社会公平。并且群众担心实行了开放式的社区矫正工作,一旦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过松或者矫正不得当,则会让社区服刑人员更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社区矫正的完善措施

1、明确检察职能,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结合我国实际和近几年的工作经验,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针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齐抓共管,导致职责不清,而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却没有执法权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效率低下的问题,应当通过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地位予以肯定,并力争使公安机关退出社区矫正体系,将社区矫正的执法权与执行权统一归于司法行政机关,使社区矫正的管理机关职责明晰,提高其执法的权威性,这样才能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同时,应对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完善检察机关监督的程序保障,规定其拥有的权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监督的对象范围等。通过规范立法,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四个统一”,即法律措施的统一、制度的统一、执行机构的统一、权责利统一。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检察、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各个层面,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因为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时往往面临户口、居住、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如果不能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帮助或者解决,很可能导致其再犯罪或者非正常上访的隐患。因此,除了公安、检察、法院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外,还应当加强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而不是个别案例的解决,使那些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享有低保、职业培训等权利,对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使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困难真正得到解决。

2、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投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需要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的投入,国家财政部应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所需费用,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开展工作的难题。

3、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

首先,要不断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一,要招录一批政治素质好,接受过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人才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去。第二,进一步落实体制编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司法所行政和业务归口管理,增加编制,及时补充缺编人员,以不断充实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三,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广泛吸收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引入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将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与其年终岗位责任制挂钩,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其次,要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化程度。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业务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第一,加大对基层司法干警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的社区矫正队伍。第二,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资深专家资源优势,通过“请进来”的方式让专家、教授讲解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知识和国内、国际社区矫正工作的先进经验。

4、做好宣传工作,提高认识。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氛围。结合“六五”普法开局契机,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的作用,向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全面宣传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内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方式等内容,从而让全社会都知晓和关注社区矫正工作。次要强调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矫正功能。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服刑人员要清楚地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管束性和监督性。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矫正社区服刑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的前提下帮助解决其在生活、就业、心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矫治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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