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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思考题
1、甲、乙、丙3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14人。其中由甲企业原副总经理3人、财务主管2人,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5人,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4人组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有权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时决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6人,其中1人为财务负责人。
问:在以上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应为3―13人,本案为14人。
(2)董事任期最多不得超过3年,本案董事任期4年。
(3)董事会无权解除董事职务。
(4)董事会无权决定监事会的设立,应由股东会设立。
(5)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王某、张某、陈某及吴某4个人拟共同设立一生产塑钢窗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10万元。王某以劳务出资,作价人民币10万元;张某以现金30万元出资;陈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40万元;吴某以其塑钢窗实用新型技术作价30万元。张某将现金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公司的临时帐户;吴某将其实用新型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经全体出资人同意,陈某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王某召集并主持了首次股东会议。4人拟定了一份公司章程,推选张某为董事长,并由其在公司章程中签字、盖章,然后将公司章程及其他材料报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查。
问:本案中该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1)王某以劳务出资不合法。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的货币出资未达到30%
(3)股东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本案中陈某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违反了有关规定。
(4)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本案中陈某出资最多,应由其召集和主持。
(5)公司章程应有所有股东的签名和盖章,本案中只有张某的签名和盖章。
3、2002年初,9家国有企业共同设立“盼盼奥运纪念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召开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不合法之处,予以纠正。2002年3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依法设立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设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全部由出资的股东组成。5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3年5月,公司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增加到6500万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占表决权总数的63%;有4家股东不赞成,占表决权总数的3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2004年3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榆林分公司。榆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是榆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 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3) 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组成是否合法?
(4) 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5) 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
(6) 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是否应替榆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1)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本案中规定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是不符合规定的。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不合法。该公司是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有职工董事。
(4)不合法。出资不实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5)不合法。股东会对公司增资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同意的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未达到2/3。
(6)应当。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4、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所掌握的客户来源出资,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的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来,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潮流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问:
(1) 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2) 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3) 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 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原则?
(5) 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1)符合。
(2)符合。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属于公司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共同或者按约定享有,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4)应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的任何一方为被告,因为二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衡水市有两家生产经营电池产品的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认募300万元。在经过该市工商局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2个发起人各认购300万元,其余3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打8.5折。1个月后,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1/3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参与经营,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违法之处甚多。此时,发起人决定放弃,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人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0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认购人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3的债务,各发起人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到法院状告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自损失各自承担。现问:
(1) 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 本案两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3) 发起人以外的认购人的利息损失应当如何解决?
答案:(1)①公司登记之前不可以向认股人交付股票,只能交付认股书;②股票不可以打折发行;③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④发起人擅自撤资违法。
(2)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3)发起人之间为连带赔偿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6、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A、李某因为买房于2006年4月借了一笔本金为6万元,年利率为15%的高利贷,需要在2008年北京开奥运会时还款,。现其所在的公司以其背负个人债务数额较大为由,解除了其公司副经理的职务
B、孙某于2005年12月担任一家私营化工企业的厂长。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使该企业负债累累,积重难返,终于在2006年4月破产,孙某也因此离职。现担任一家国有独资公司的副董事长
C、万某于2006年12月担任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曾于2006年3月以实物券的形式发行过债券,并由公司经理赵某在债券上签了字。后经工商局查明,万某在提交的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获得了公司登记,情节严重。工商局因此吊销了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8个月后,另一家上市公司聘任万某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
D、高某于1995年11月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06年5月高某被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委派到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担任监事会主席一职
答案:B
7、甲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技术产业为主的乙股份有限公司。乙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甲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乙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乙公司,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请回答:
(1)对甲等3家国有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机关的下列何种答复是正确的?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应有5家发起人,3家发起人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B.发起人可以为2-200人
C.因为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故乙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D.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若少于5人,应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2)甲公司拟认购乙公司股份1亿元以成为第一大股东,但其主要是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对甲公司的这种出资,下列何种意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一定股份
B.考虑到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允许高于评估值协商作价
C.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可超出其注册资本20%的比例限制
D.必须依法办理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3)乙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通过了公司章程,但参会股东仅代表乙公司股份总额的60%,公司登记机关按该章程准予乙公司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后,该章程效力如何?
A.对乙公司产生效力
B.只对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时的股东有约束力
C.乙公司的董事、经理和监事必须遵守
D.对乙公司的债权人也有一定的约束力
(4)现乙公司业已成立,其股票获准上市交易,大股东甲公司欲将其持有的1亿股法人股减少至6000万股。对甲公司减持股份的计划,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甲公司须经乙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B.甲公司要等乙成立1年后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C.甲公司原则上只能原价出售股份,若加价出售,应征得乙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D.甲公司必须将其法人股分期分批出售,不得一次性出售
答案:(1)B (2)ACD (3)AC (4)B
8、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未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由于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于2001年6月2日举行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修改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人数。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现问:(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以及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2)于2001年6月2日举行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法定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月之内举行。将修改章程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该项内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会议记录应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9、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纸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24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 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责任。( D )
A、 根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此合同没有成立
B、 乙公司的要求改包装的电报只能是反要约
C、 只有合同的全部条款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D、 只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10、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15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已决定购货,而且满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做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 ABD )
A、鞋厂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B、鞋店并不能因为自己发出了要约,且该要约已生效,而要求鞋厂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C、鞋厂修改了鞋店所发出的要约中关于数量条款的内容,故其已形成了一个新的要约,鞋店的要约因反要约的出现而失效。
D、鞋厂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生效时间为1月30日,而该鞋厂撤回要约的通知于1月28日到达受要约人,符合要约撤回的条件,其要约在发生效力之前即失效。
11、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个渔民,一日清晨,他从海上打鱼归来,共捕得黄花鱼6000余公斤。下船后,李某即写了一张便条给其老关系客户某水产品商店,告知商店他今日打鱼归来,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报告——2010/10
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约定经营期3年。
合伙企业于2007年4月1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额也不要了。
2008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丁要求赔偿其损失。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火,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合伙企业解散已是不可避免。于是,请万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国静咨询解散清算事宜。
问题:
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
2、如何认定乙的出资?
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应该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5、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6、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7、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8、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
9、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10、甲是否可以退火?
11、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12、如何选任清算人?
13、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案例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在2008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
(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有限合伙企业案例
假设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作业答案:
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
甲不可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如果以劳务作价出资,应该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由于乙不同意甲以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所以甲的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2、如何认定乙的出资?
乙的出资只能按15万元计算。出资额只能按实际到位的数额计算,认缴而未实际缴纳的,不得计入。
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应该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应该由所有权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转移所有权的财产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合伙企业承担,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物之所有人承担。该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给合伙企业,所以,该损失所有人承担。但如果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生产管理不当而失火,应当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4、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实物出资有2种形式: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不转移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或使用权加收益权。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5、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合伙企业不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转移所有权的财产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合伙企业承担,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物之所有人承担。丙的汽车所有权没有转移给合伙企业,所以,该损失所有人承担。
6、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丙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有“人和”的性质,新人入伙,一定要得到全体原有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未获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
7、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出资份额的对外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所以,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8、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
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无效。由于不影响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合伙企业法》规定内部转让,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9、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张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因为,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负债,实质上是对全体合伙人负债;而对他欠债的,只是个别合伙人。如果允许二者抵销,就等于强迫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做,违反了合伙制度的本意,加大了合伙人的风险,不利于合伙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
10、甲是否可以退火?
甲不可以退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其中,第2项规定意思是,在合伙协议有约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单方通知退伙。该合伙企业约定经营期3年,其他几个合伙人又不同意其退火,所以,甲不可以退火。
11、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12、如何选任清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了如何选任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
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13、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
五年内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六十三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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