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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2006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6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年10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案例1](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案例2]
甲、乙、丙、丁、戊是某村村民,其中乙是甲的儿子,年龄15岁;戊是甲的弟弟,是本县公安局的副局长。五人于2006年9月1日在本县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普通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零售,合伙协议规定:
(1)合伙企业名字叫顺达服装普通合伙经营部,营业地点为本县县城集贸市场123号。租房四间。
(2)经营范围:服装零售。合伙目的:共同经营,共同受益。
(3)五人各出资人民币1万元。
(4)利润和亏损平均分担。
(5)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负责执行。
(6)合伙企业解散时各自取回自己的出资。
当时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当日各自缴付出资。甲持该协议到县工商局书面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县工商局于9月30日电话告知戊,该申请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
问题:
(1)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否符合条件?
(2)甲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备?
(3)县工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哪些规定? 答案[案例2]
(1)本案中乙和丙不符合合伙人的条件。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乙才15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5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而不能充当合伙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戊为党政机关干部因而不能充当合伙人。
(2)甲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合伙企业法》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本案中甲还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3)登记机关——县工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期限和方式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登记文件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规定。对符合本法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据此,县工商局应于9月20日之前书面告知甲,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予以说明。本案中县工商局直到9月30日才予答复,且不是向申请人甲答复,也未采用书面形式,因而违反了法律规定。[案例3]
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协议记载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规定利润分担和亏损分担办法为:甲3/5,乙、丙各1/5;甲为负责人,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和销售。
问题:
(1)甲为负责人,那么乙、丙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是否可以?
(3)假如合伙协议明确规定甲只能代表合伙企业签订10万元以内标的金额的合同,甲同B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案例3]
(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乙、丙拥有以下权利:监督权;要求甲报告的权利;查阅账簿权利;异议权利即撤销对甲的委托权等。
(2)不可以。《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违反本条规定,应予以禁止。
(3)合同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本案中B厂为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案例4]
王甲、黄乙、李丙三人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普通合伙商店。其中王甲出资2万元,黄乙出资2.5万元,李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担亏损。三人在交清全部出资并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得当,后来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之后,三人意见发生分歧。王甲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海鲜商品 2 贩卖,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王甲卖车偿债,但仍欠渔场2万元。王甲私自与常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常丁,但黄乙、李丙不同意。王甲私自取走出资的2万元。同年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这时李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黄乙、李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做处理。黄乙、李丙要求王甲分摊商店的亏损,王甲以自己已退伙,应由常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
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该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王甲,要求王甲清偿合伙企业所欠的贷款。王甲说自己已退出合伙商店,该合伙债务可找常丁,自己不负责。A公司找到李丙,李丙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A公司又找黄乙,黄乙认为三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由于王甲欠某渔场2万元没还,渔场也诉诸法院,要求王甲偿还债务。
问题:
(1)对于A公司的债务,王甲、黄乙、李丙应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2)王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常丁的行为是否有效?常丁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3)王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王甲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 答案[案例4]
(1)对于A公司的债务,合伙成立的商店应先以2万元的合伙财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4万元由王甲、黄乙、李丙三人按其协议约定,依照出资比例以其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王甲、黄乙、李丙对这4万元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2)否。因为黄乙、李丙不同意。根据是《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有效。王甲可以随时提出退伙,但应提前通知其它合伙人,并在退伙时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
(4)王甲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而王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应有份额应当先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王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无权请求其它合伙人为其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5] 李某为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因该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故李某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通知了其它合伙人。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远达计算机公司签订了代销VCD的合同。李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远达计算机公司的代销VCD合同刚签订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李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经商。
孙某自认为有经营之道,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需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它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孙某便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后该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远达计算机公司知道后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VCD的款项。
问题:
(1)李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
(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孙某可否被列为被告? 答案[案例5]
(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
中代销VCD合同签订在李某退伙之前,且李某退伙时没有进行清算。因此李某应对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孙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本案中孙某不符合入伙的程序,因此未成 3 为合伙人。所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案例6]
甲、乙、丙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甲出资8万元,乙出资6万元,丙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和亏损分担比例。在合伙经营之前,乙曾欠丁公司一笔款项2万元。现丁公司从该合伙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为2万元,丁以乙曾欠其2万元为由要求将货款抵销。乙表示同意,甲、丙对此不满,三人遂决定解散该合伙企业。
问题:
(1)乙和丁的做法是否合法?
(2)该企业解散时,该如何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答案[案例6]
(1)乙和丁的做法不合法。因为乙和丁、乙所在合伙企业和丁之间是两对法律关系,且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 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以乙和丁的做法不合法。(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案例7]
王某和甲、乙两个人合伙开办一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到工商局进行了登记。后来王某的妹妹王丙加入,经王某和甲、乙同意,王丙以劳务出资。两年后企业经营不景气,四人决定终止经营。此时,企业欠债10万元,王某和甲、乙丧失偿债能力。债权人找到王丙要钱,王丙表示她只承担一部分,其余的不负责任。
问题:
(1)王丙以劳务出资可否视为合伙人?
(2)王丙是否有义务对外偿还全部债务? 答案[案例7]
(1)王丙应视为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出资。王丙以劳务出资加入合伙企业,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符合入伙条件和程序。
(2)王丙有义务对外承担全部债务。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丙对外承担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其它合伙人追偿。[案例8]
甲和乙是好朋友,两人均长期从事长途汽车运输业务,后为增强竞争能力,获得规模经营效应,决定联手成立普通合伙企业A。丙原为一国有运输公司主管,手下有一帮熟悉长途运输路线的司机,甲、乙成立合伙企业后不久,得知丙所在的公司倒闭,遂邀请丙入伙。丙同意,但提出手头紧,无法出资,请求以劳务出资,甲同意,但乙不同意。后丙加入合伙企业负责具体业务,在丙加入后,企业业务明显得到改善,乙便同意了丙以劳务出资而成为合伙人。丙加入后三人始终未签订新的合伙协议,但参与了当年年末的分红。后该合伙企业生意越来越红火,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乙不同意但丙同意,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了丁参加经营。此后,因为生意规模的急剧扩大,甲、乙、丙三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在外地成立另一个公司C以开拓新的业务,于是聘请戊负责原公司的管理事务,但规定其不得擅自承揽10万元以上的业务。一次,戊在未经甲、乙、丙三人同意的情况下,承揽了一笔15万元的业务并紧急安排丁负责运输,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伤并造成第三人B伤害,B昏迷不醒,治愈出院,此期间花费治疗费8万元,而A公司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损失惨重。4 现B诉至法院。
问题:
(1)合伙企业能否答应丙以劳务出资的要求?
(2)在乙由不同意到同意丙以劳务出资的过程中,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身份应如何认定?
(3)乙能否以丙未签订合伙协议为由请求确认丙的合伙人身份不存在?
(4)丁能否成为合伙人?
(5)如果B以人身伤害向法院起诉,适格的被告应是谁?
(6)如果这次事故造成A无法偿付B的医药费,B能否向法院请求执行甲、乙、丙在C公司中的财产?为什么?
(7)甲、乙、丙三人能否以戊擅自超出委托范围承揽业务而主张B只能应向戊主张债权? 答案[案例8]
(1)可以答应丙以劳务出资,但必须得到所有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法律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2)不同意时,只能认定其为合伙企业的雇佣人员;但同意后,丙的加入应被视作入伙而得到合伙人的身份。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不能。《民法通则》规定:提供劳务并参与了合伙分红的,应认定为合伙人。
(4)不能。理由同(2)。
(5)甲、乙、丙三人或其中任何一人。丁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入伙应视为无效,A企业的合伙人为甲、乙、丙三人。此外,侵权行为虽由丁造成,但丁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由合伙企业偿付。而合伙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可以。因为A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合伙企业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执行合伙人的个人资产,而C公司为三人出资成立,故可申请执行。
(7)不能。丁虽然是合伙企业聘请的经营管理者,并受制于三人15万元的授权经营范围,但该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仍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迫偿。[案例9]
某普通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06年8月,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
(2)2006年9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同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6年10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6年8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4)2006年9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6年10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问题:
5(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3)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6)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案[案例9](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3)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⑥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5)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6)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案例
2005年1月,甲、乙、丙、丁4人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2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经其他三人同意,折价3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照3∶2∶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合伙协议约定由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是对外签订合同的标的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合同应当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实:
(1)甲因给父亲治病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张某多次向甲索要,但甲每次都以自己除了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于是在甲同意下,张某以自己对甲的债权抵消张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2005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和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额为30万元,飞达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甲的权限限制。其他合伙人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对此合同的效力不予承认。
(3)2005年6月,乙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2005年7月,乙与其他合伙人结算后,撤资退伙。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5万元。2005年8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银行就合伙人乙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丙、丁、戊和退伙人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是新入伙人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问题:
1.合伙人的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2.合伙人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和出资比例不一致,是否合法?
3.张某是否可以以自己对甲的债权抵消张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为什么?
4.甲与飞达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5.乙是否应当对A银行的债务负清偿责任?为什么?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7.假设合伙人丙因车祸死亡,其继承人是否能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答案:
1.符合规定.出资人可以以实物出资,需要评估的可以与其他合伙 人商议或交由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假,以劳务出资的可以应与其他合伙人商议作价.2.不违法.利润的分配和债务的承担按合伙协议履行,根据规定,协议不得约定把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让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债务.3.不能.根据规定,该行为无效.4.有效合同.根据规定,企业内部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应当承担.根据规定,无限合伙人对退火以前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责任.6.不成立.根据规定,新加如的无限合伙人对以前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7.通过合伙人的一直同意可以成为合伙人,如果不能同意,其继承人只能拿回自己的继承份额.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除具备企业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不同于其他企业形态的一些法律特征,具体如下:
1.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而成立。
2.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利益及责任共同体。
3.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用关系而建立的。合伙人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因此,合伙人之间的信用是其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4.合伙人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责任,同时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各合伙人才承担这种责任,合伙人偿还债务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合伙人创立合伙企业所依法实施的法律行为及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的总称。合伙企业的设立与合伙企业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组建合伙企业的整个过程,包括订立合伙协议、出资、验资、申请登记等法律行为;后者是指登记机关依据《合伙企业法》及有关规定准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合伙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1)合伙人要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合伙企业规定的合伙人人数为二人以上,因此,二个合伙人是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定最低人数。对于普通合伙的最高人数合伙企业法并没有限制,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多为50人。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2)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合伙人应当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合伙协议生效后,全体合伙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该合伙协议加以修改和补充。
3.合伙人按约定的方式及数额,实际交付出资。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合伙企业应有自己的名称。普通合伙企业应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名“有限合伙”字样。
5.合伙企业有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营业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可以有一个经营场所,也可以在一个主营业场所之外有多个营业场所。
二、合伙企业设立的登记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交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2)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登记。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的变更和注销登记
(一)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事由包括:(1)合伙协议中的法定条款内容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修改或补充的;(2)退伙、入伙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变更事项对第三人无约束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逾期不登记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注销登记
当合伙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目的已经实现、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而解散时,首先应完成对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清算事务完成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如果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原合伙人或清算人仍然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则由实际从事该行为的人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是指合伙企业与各合伙人之间及各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通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出资义务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主要有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出资。
(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共同支配权
为了更好地保障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支配权,合伙企业法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一些权利作了限制规定,主要有: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况:(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时,需要分割其财产份额;(2)经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时,需要分割其财产份额;(3)合伙人退伙时,需要分割其财产份额。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他人时,应受一定限制(即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未经其他合伙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共担损益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但这只是对内而言,对外,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共同决策权
合伙企业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以合伙人的人数来计算表决权,这与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明显不同。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法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由合伙协议约定;二是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协商一致形成决议;三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五)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合伙人在行使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时,既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为了确保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这些内容主要有
(1)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并有权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3)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4)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项委托。
(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合伙企业的对外规则
对外规则集中体现在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上。
(一)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各合伙人所有个人的财产,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用于清偿。
(2)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照合伙企业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全部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在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一是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二是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接受该债权人成为其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可以由他们中的任何一人或数行使优先受让权,取得该债务人的财产份额。受让人支付的价金,用于向该债权人清偿债务。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则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四、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的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新入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入伙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入伙的新入伙人对于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伙企业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合伙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5)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6)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退伙的法律效力如下:(1)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财产份额的办法,按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清算。(2)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同其他合伙人一样承担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按法律规定分担亏损。(3)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第四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介绍,登记为合伙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直接适用特殊普通合伙的有关规定。而律师事务所等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也可以参考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之所以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五节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是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作为有限合伙人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第六节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企业由于法定或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导致合伙人终止合伙协议,使合伙企业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人约定的经营期届满,并且全体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已经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7)法律、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事由。
二、合伙企业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是指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发生后,由清算人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债权债务、退还出资及分配剩余财产的法律活动。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清算人的确定。《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的确定方式有: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在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4)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人的职权。清算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保证其真实性;处理与清算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处理分配合伙企业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及诉讼活动;提供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三)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及剩余财产分配
1.清偿企业债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债务。
2.剩余财产分配。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有剩余的,返还合伙人出资。返还出资时,合伙协议约定比例的,按比例返还;未约定比例的,对每个合伙人平均分配。
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清偿的数额超出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解散后,所有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一)甲公司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二)甲公司与乙公司就购买一批文件用具 (1)2004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004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时合同成立。本案中,甲乙双方尚未签订确认书,故合同未成立。
(2)谁应当对乙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是该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委托丙公司托运,形成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运输合同关系,是该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因此,由于第三人丙公司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的违约,应由买卖合同中的债务人甲公司承担。
(3)如果甲公司在乙公司未按期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向乙公司发货,该买卖合同时否生效?乙公司已经支付了定金,就该合同纠纷是否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请说明理由。 如果乙公司未按期交付定金,该买卖合同仍然生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的,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乙公司已经支付的定金,就该合同纠纷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因为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的,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但两者不能并用。
(4)乙公司欠甲公司电脑款可否与甲公司的债务相抵销?为什么?
乙公司欠甲公司电脑款不能与甲公司的债务相抵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本案中,甲公司虽然对乙公司构成违约,应当向乙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即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债权利益。但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并且题中未说明双方同意抵销债务,不符合约定抵销债务的条件,所以,此两笔债务不能发生抵销。
(5)银行对到期贷款应如何追要? 银行对到期贷款有权向该借贷合同的债务人丙公司要求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甲公司的担保没有约定为一般保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三)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出资人
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①公司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题股东首次出资仅为110万,未达到20%的限额,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②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共340万,已超过了30%的最低限额。 ③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而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经营权出资。
④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其余部分股款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甲、乙的股款都在两年内缴足,而丙则拖到了第3年。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对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作出规定。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四)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以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货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根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
合伙追偿。
(五) 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1)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
要求:
(1)根据(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对担保事项的表决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首先,A企业不应参加表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在本题中,A企业作为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其次,股东会不能通过该项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由于B企业反对,因此,该项决议未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根据(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A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3)根据(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企业能否转让自己的出资?并说明理由。
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由于股东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4)根据(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B企业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B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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