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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旁听报告
开庭时间:2010年6月18日
审理地点: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 李英贵持斧砍伤城管工作人员案
上诉人:南开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城管综合执法局代表 被上诉人:李英贵,代理人:律师刘晓原(一般代理)证人:城管队员,目击证人
一、开庭审理阶段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长宣布开庭。
二、法庭调查阶段
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的公诉人的诉讼请求:
指控被告人李英贵手持斧子,砍伤两名城管工作人员,“以暴力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了刑法。
三、庭审过程、法庭辩论:
李英贵辩称:
自己当时只是“乱抡斧子”,是为了保护妻子而实施的正当防卫。李英贵原本住在南开区芥园西道大园地区的两间平房里。2005年,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对此地实施拆迁,李家建筑面积31.8平方米,依据补偿办法,应得安置补偿款87573元。
由于这笔补偿费不够买房,而自己失业,妻子勾凤娟失明、失聪,李英贵要求拆迁方给予照顾。
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的一份汇报中显示,考虑到李家的实际情况,经协商,拆迁指挥部“破格”为其购置了一套“独单”,即一室一厅的公寓。但这是一套“直门独”(没有客厅的独单),李家希望分到的是两室一厅的“偏单”。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将其视为过高要求。双方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05年10月26日,在家里只有勾凤珍的情况下,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到访,提出带她去看房,是个“大偏单”。
“一位拆迁办的女同志”向她表示自己“代表政府工作”,“说话算数”,勾凤珍“被他们连哄带骗”,领到了一套房子里。勾凤娟用手摸索房间里的门,根据门的数量判断,这是独单而非偏单。她提出质疑,工作人员告诉她这就是“大偏单”。勾凤珍要求通知李英贵到场确认,遭到拒绝。而与此同时拆迁公司开始拆迁。
等到李英贵回家,发现两间平房已被夷为平地,妻子与财物都不知去向。他报警才获悉妻子在拆迁办。接着,他来到了拆迁办,斥责对方。关于这场冲突的结果,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的表述是,李英贵“强行占据”
了南开区法院执行庭设在拆迁现场的办公室,“强占4年之久”,“严重影响了该片工程的进行”。
而李英贵称,当时驻拆迁办的南开区法院法官张利民同意让他们在此居住,还威胁李英贵说不能出门,否则就会被拘留。
被告人李英贵强调,他据此认为,这处临时住房就是法院安排给自己的。他依然没有接受那套“直门独”。
李英贵的辩护律师刘晓原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临时建筑物应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南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无权责令拆除违法建设。
刘晓原说,南开区城管局的执法依据是《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而根据这一条例,违法应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城管局处理违章建筑,超越了自身的职权。《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公务必须是执行合法的公务,非法的公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人李英贵的行为不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此外,刘晓原还指出,李英贵的临时住房为原小园大队自建,有关部门应该责令大队限期拆除房屋,而不是李英贵。
南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称:
这是一次由区政府牵头,区容委、区综合执法局等参加的“行政帮搬”。
李英贵说:
2009年11月4日早晨,100多名工作人员来到了其临时住所前,李英贵躲到了附近一家公司的后院里。自己见到来人跳进院子,李英贵马上跑回家,反锁上房门。有3个人“像追小偷一样”追了上去,跳过了花窖的矮墙,来到院里。
妻子勾凤娟被人推搡,房门也被踹破,为了保护家人,李英贵顺手抓起了一把平时劈柴用的斧子,冲到院子里挥舞,“吓唬他们”。随后,他被众人制服。
有目击证人证实了这一点。
公诉人称:在此过程中,城管综合执法局两名年轻的工作人员蒋力、赵阳分别受伤。经过法医鉴定,蒋力脑后枕部有一处长约6.5厘米的伤口,赵阳左面颊的伤口为2.5厘米,受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一些城管队员作证称:李英贵用斧子劈碎了房门的玻璃冲出门来,但这些证言并不一致。11月26日,当事人蒋力在接受警察询问时说:“领导说的把门踹开,具体哪位领导说的不知道,我们几个人就踹了门。”
李英贵当日的通话记录显示,自11月4日8时55分至9时44分,他先后8次拨打报警电话。
辩护律师刘晓原说,李英贵十分理智地打了110报警,在见到来人后,躲进屋里,并没有主动袭击,可见他一直冷静、克制。如果当时城管队员不采取踹门等粗暴的方式,他不会捡起生锈的斧头。
庭审过程中,刘晓原对蒋力、赵阳的身份提出了质疑。依据公诉人提供的证词,蒋力、赵阳均是城管综合执法局的“司机”,属于协勤,没有执法权。一些证人还称,到场的工作人员有的穿制服,有的未穿。李英贵也当庭表示,当时没有人向自己亮明身份和证件。刘晓原指出,这不符合执法程序。
他说,即使蒋力和赵阳是被李英贵的斧子直接砍伤,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这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由于两位受害人属于轻微伤,这种伤害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关于李英贵是否用斧子砍伤受害人,案宗显示,强拆现场留有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刘晓原当庭提出希望察看录像,公诉人表示由于未带设备,无法播放。
争议焦点:李英贵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四、法庭辩论结束
法官宣布择日宣判审判结果。
五、收获
本次来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听审了本起刑事案件。通过这次法院旁听,我了解了诉讼的基本程序,更好地将课本上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受益匪浅。这次旁听更让我获得启示:我们要好好学习法律知识,扫除法律知识盲点,运用好法律武器,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经济法法院实习报告
有时候,在我们没接触社会之前,我们会觉得社会是这样的,可是当我们接触社会之后,我们会发现社会跟我们想象的是完全不一样的,这种差异会很严重的打击到我们。所以,为了让我们更早的认识到社会是什么样的,学校会让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就去实习,有助于我们做好心理准备。下面,小编要介绍的就是一篇经济法法院实习报告,希望大家能仔细看看。
元宵刚过,我就来县法院实习了。借本次实习所提供的深入基层法律实践第一线的机会,我进一步了解了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现状,进一步理解了所学专业知识,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结合,进一步发现了自己得不足与长处,对今后学习的方法和目的更加明确,对法院实务工作的的流程,技能与方法逐渐熟悉,为步入社会参加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如今,在xx县人民法院的实习生活已圆满结束,现做一回顾。
一、实习点滴
2月28日,新春佳节的气氛还没有散,我已经开始了xx县人民法院的实习生活,我被分到了民二庭,由×××审判员指导我。
×老师给我实习的任务是运用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进而理解法律条文的实践适用,并熟悉司法审判的流程。每天我提前半个小时到法院,帮老师做做内勤。之后,老师或给我们一个案例,让我分析,每天下班时,把自己的分析结论成稿交给老师,第二天老师会和我交换意见,针对我分析给一些指导。每次同一个案例我会分析好几次,开始时,分析的很不到位,老师一而再再而三的点拨我们,直到我们对一个案例有了一个较为清晰、合理的认识,老师一直把自己放在和我平等的地位和我讨论,这使我积极性很高,收益当然也很多。后来对案例分析有点熟悉了,我经常会提出不同的观点,且会给出自己的理由,有时候我甚至会和老师因为观点不同,争得面红耳赤,但是我很开心,老师对我的意见都很尊重,即使起先我的意见很幼稚,老师都会耐心的和我探讨,让我自己思考,反思,逐步认识到自己观点的缺陷,最终达到依据证据认定事实,依法裁判的境界。这些话虽然看起来有些大,在学校也背得滚瓜烂熟,但真正拿到一个具体的案例,要能做到对证据效力进行正确的认定,抛开先入为主的观念及个人情绪而中立的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在依法作出裁判,那真是不简单!尽管上学期实习时郭老师在这方面已经很好的指导了我们,但是过了半年,这一切还是想从头开始一样,又从头开始,法学的深奥可能就在于它总是新的,永远没办法给他一个定论。
直到实习结束,我还只是初步能做到正确认定证据效力,基本能客观的还原事实,作出一个较为满意的裁判而已,但能达到这种程度已经让我从中学到了很多。印象最深的是一个案例是xxx一案,这个案子最后是由我负责的,但从接手这个案卷达七八厘米厚的案子到形成判决经历了一个多月的时间,从一开始把焦点锁定在是否存在“黑白合同”到否定该焦点而转向讨论补充条款是否有效,我们无数次的肯定又否定自己,把原被告的证据翻了无数遍,资料也查了一遍又一遍,最终依据双方证据结合庭审,通过对相关法律的查阅,我们得出的结论与最初的判断大相径庭。通过对这个案件的全程掌握,让我在专业技能上确实长进了不少。其他案件基本也是如此,我们就这样一步一步的走向成熟。×老师很少让我们去听审,实习40多天我只听过三四次庭审,×老师认为不太复杂的案子,我们没有必要去听,所以我们大多时间都在忙着分析案例。
除了在于老师的指导下,我们做了很多案件审判的工作外,庭里其他老师也热心的指导我们熟悉了很多其他的法院日常实务工作,撤诉和送达的相关事宜,上诉的相关事宜及合议庭笔录的书写等等,这也让我们受益匪浅。
在与律师、当事人的交流中,让我们对法律职业,对社会,对世态人情等等也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在实习中接触到的律师中,有些衣冠整洁,让人眼前一亮,给人一种思路敏捷,法律素养极高的印象,他们提供的证据就让人感觉很不一般,证据目录清晰,证据充分有力,很明显对当事人很负责,很值得我们学习;而有些则和一般当事人没什么两样,嘴里还充满了对法律职业的怨言,而提供的证据,也很不到位,对当事人很不负责。观察着这些律师不同的言行,通过与他们的交流,让我们不得不替自己想想,我们以后要是做了律师,会是什么样子?该怎么样?内心有一种现实的紧迫感。实习时也接触了一些当事人,透过他们的眼睛,我们认识了在百姓心目中的法院是什么样子的,学校之外现实的社会是什么样子的。
实习时,除了工作以外,我们与法院的老师们也结下了深厚的友谊,从他们身上也学到了很多。实习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如今还历历在目,这段经历对我们来说很难的,也很有价值,让我受益匪浅!
二、实习成果
实习40天,成果也是显着的。在于老师的指导下,我修改的判决书共计6份,个人负责书写判决书2份,撤诉裁定书8份,中止诉讼裁定书8份,调解书2份及保全撤销裁定1份,还帮其他老师做了一些法院中的日常事务,最终得到了民二庭老师的好评。裁定书的书写比较简单,固定的格式,只要细心些,找准法律依据即可。判决书的书写是有难度的,虽然有固定的格式,但要使认定的事实,得到的结论变成书面语言,内容全面简练,逻辑清晰严密,说理充分,判决适当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不仅要求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对语言组织能力也有很高的要求。在老师的指导下,我们修改的6份判决,每一份都修改了不下五次,每次都是自己给自己挑毛病,想方设法做得更好,真正的痛并快乐着。而自己写的两篇判决书,更是挖空心思,费尽了脑汁,写了又改,一字一句的斟酌,真正的是字字都是心血啊。
三、实习感悟
实习让我们身处审判实践第一线,真正的去了解我国司法现状。经过40天的实习,让我对我国司法审判有了一个新的认识,过去对我国的司法审判并不怎么看好,但这次接触到的审判人员,然我看到了我国司法审判日渐进入正规的希望。之前,我国司法审判重实体,不重程序,审判员法律专业素质偏低,,现如今,中青年的审判员大多都受过法律专业的'学习深造,通过了司法考试,有一个深厚的专业基础,在审判工作中,真正的做到中立,严格依照程序,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判。开庭时,审判员指导双方当事人,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庭审,虽然大多数当事人不懂这些,有时让审判人员很生气,但这并不影响们盼人员作出公正的审判,庭审过后,审判员对案件还会进行仔细的分析,调查情况,最终做出公正的的判决。这是让人感到兴奋的,有了这样一批公正,严明的审判员,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必然得到有力保障,我国的司法工作也会更上一层楼,最终有力地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但不可否认,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还是存在着一些很严重的问题。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司法不独立,法院工作受行政干扰太大,严重影响司法审判。首先,从法院外部来看,法院的经济不能独立,法院的经济来源要靠国家财政拨款,这就必然导致法院工作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牵制;再次,从法院内部来看,审判员的审判并不独立,受法院行政编制的影响很大,每一个案件审理完,都要经过本庭庭长,及法院院长的审批,可想而知,没有接触案件审判的庭长或院长凭自己的主观认识对判决书做出的评判怎么能真实反映案件的具体情况,倘若庭长或院长不批,审判员做出的判决就不能执行,而审判员为了由于工作压力为了结案,只能按上级的指示作出判决,如此审判员前期的辛苦审理几乎全部白费,而案件判决也很难保证正确。如此的行政干预使得审判工作变得毫无意义,这也很容易导致当事人贿赂法院行政高官以期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这比踏踏实实做好应对庭审有效的多,司法腐败也就由此产生。因此,我认为尽快解决我国司法独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司法系统的独立,保证审判员的独立,同时对其采取有效的监督,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与几位审判员老师的接触中,让我认识到,作为审判员,要有比一般人很高的素养,面对难缠的当事人或律师,审判员不仅要以巨大的耐性给他们讲清道理,同时还要维护法律的威严;而对于当事人双方的两面说辞,审判员要很耐心的去听,但不能全信,要始终保持中立的位置,不偏不倚,公正审判,不带个人情绪。要做到这些真的是不简单,光是耐性一般人就很难做到像审判员那样,审判员不是没有脾气,只是他们不会把脾气带到工作中去。可见要成为一名好的审判员有多不易。
而当事人欠缺法律的基本常识,导致跟个人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更可怜的是有些当事人还不能明白为什么自己明明有理却不能得到保护。在实习期间,xxxx一案就是这样,原告是我校植物科技学院的一位退休教师,年仅七十,在庭审当天,原告未请律师,自己准备了很多,但当庭审开始后,由原告讲话时,原告正准备按自己准备的讲稿从自己的经历讲起,但审判员大住了他的发言,法庭是讲程序的地方,并不是你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结果可想而知,原告在法庭不知所措,像这样的情况在法院审判中比比皆是,而该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是如此,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几张照片,联系不大的证人证言根本说明不了问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原告并未就损失提出任何证据,没有证据证明损失的额度,法院怎么会听原告一面之词,即使原告有理,但没有证明损失额度的证据,法院就只能判原告败诉。我们生活中有很多人就是这样,不知道保留一些可能成为证据的资料物品,或碍于关系或面子就不采取取证的措施,到后来只能是有理无处讲。
法院实习的日子,还教会了我们,如何接人待物。记得刚实习的第一天,周老师就给我上了一课,我不懂得如何在社会上进行必要的应酬,这些是我乃至很多大学生都很欠缺的,在随后的实习过程中,我很注意观察这些已经工作的人是如何应酬的,见面后的礼仪,与人交谈中的礼数等等,这些也是一门学问,一门很深的学问,是我们步入社会必修的一门课程。
而这次实习,是我通过接触形形色色的人,各种各样的案件,使我对自己,对社会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明白了自己下学期在面对就业和考研的选择是该如何去选择,也教会我更清楚地认识这个利益的社会,确确实实为我在结束专业课学习之前,不了一堂生动的专业实践课,而这门课的意义远远超过了专业这个范围,对我们的影响深远。
法庭旁听报告
时间:
地点:
由于时间有限,且进入法院时不让带手机,笔,纸等记录工具,只能靠记忆来完成这份报告,所以在叙述中有很多细节已忘记,无法描述出来,望老师见谅。首先在第五法庭旁听了第一个案件,正好碰上法院一审宣判,随后在第二法庭旁听了一桩毒品案的开庭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对被告进行提问阶段,由于时间关
系,就没能继续听完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
案件一:
地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时间:2013年12月10日上午8时30分
审判结果:
南京市某媒介公司的总经理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合计400万余元人民币被南京市检察院起诉,经相关司法程序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9年,没收财产100万人民币,并追回了部分公款约30万元人民币。由于该公司为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子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被告人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不影响其公务员身份,法院驳回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被告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即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件二:
地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时间:2013年12月10日上午10点整
主要内容:
1.首先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八名法警带四个被告人进入法庭;
2.审判长对四名被告身份进行核实,主要就是问及被告人姓名,籍贯,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对;
3.审判长宣读公诉人对被告的起诉内容;
4.分别对四个被告人进行提审,提审过程由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发问,并要求正面回答。
案发过程简介:
四名被告暨犯罪嫌疑人宫某,黄某,汤某,邱某因涉嫌贩卖和购买冰毒于2013年3月28日被警方抓获。宫某,黄某,汤某为重庆市梁平县人,为朋友老乡关系。而邱某为南京籍贯,与宫某,黄某,汤某并不认识。
案发当天,宫某用手机通知汤某从上海到南京某加油站见一个人(邱某)并确认对方是否带钱(毒资),同时通知黄某带上电脑包(内含毒品)与汤某会合一同与邱某进行毒品交易。两人到了加油站后与邱某于加油站男厕所内进行毒品交易,后黄某,汤某进入加油站周围的巷子准备离开过程中被警方抓获,并收缴电脑包内的十万元余元,而邱某乘坐出租车离开随后亦被警方抓获,并缴获冰毒数百克;另一边,宫某也被警方抓获。
提审过程: 宫某,汤某为自己辩护称:
十万元是来南京作开火锅店使用;宫某于案发当天并未与黄某,汤某联系。二者均翻供。
黄某始终坚持自己说不清当天的细节,没有正面回答公诉人和辩护人问题,反复重复一句话:
“你问的这个问题有点绕,我之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你就按之前公诉书所说的办。”
邱某为自己辩护理由如下:
1.毒品不是他的,他直接不知道在塑料袋里的是毒品,而是扔在出租车上。
2.在厕所这种公共场合作毒品交易完全不可能。
3.他没有那么多钱购买毒品。
亦翻供。
旁听感想:
这是我第一次进入法院参加案件的审理过程,在进入法院之前对法律了解得的非常少,在家的时候父母比较喜欢看CCTV12频道的法律节目,每次父母在看的时候,我都认为这些有什么好看的,大多数不都是一些家庭纠纷,特别是一些婆媳纠纷,还有夫妻两人之间的什么财产纠纷啦,在我看来都是些鸡毛小事,有什么好谈的呢。法律离我似乎很遥远,但这次旁听完两个案件审理后,让我对法律产生了很浓厚的兴趣,同时也让我学会了公平的看待一个问题。
在第二个案件中,黄某的态度最好,对于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的问题都一直在尽量按他当时的记忆来回答,按他的表述他在案发前对于宫某让他到加油站和邱某见面并让他确认邱某是否带钱,在整个杜平交易过程中,他似乎对于自己在做的什么事都不知道,他只知道宫某让他帮他确认某一个人是否带了十万块钱,而他对于整个案件毫不知情,但我注意到一点,就是公诉人一直在问他当时是否意识到当时做的是违法犯罪的事,他关于这个问题一直没有正面回答,总说:“你问的这个问题有点绕,我之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你就按之前公诉书所说的办”。但他提到过一点,就是被带到警察局后办案民警告诉他这是一起贩毒案后他才清楚的知道自己被卷进了案子当中,在我看来或许他真的是不知道自己当时是否意识到他在犯罪,又或许他觉得自己怎么无缘无故的就被卷进了贩毒这样一件事里来,想到这儿可能就觉得心里窝火,自己都搞不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了,至少他当时在法庭上的表现给我的主观感受是这样,旁听结束回到学校后,我就对公诉人为什么一直在问他在作案过程中有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参与犯罪这个问题和我们宿舍的一个学法的舍友交流,他告诉我法律上强调一个主观上是否意识到犯罪对量刑上有很大区别,如果在作案过程中他有意识到自己是在进行违法行为的话,他的量刑将会大大增加,这让我深有体会,原来法律上还有主观上意识到犯罪一说,在我理解来就是是否属于故意犯罪,如果属于故意犯罪的话,当然就该罪加一等了,反之,就该适当减刑,不知者无罪嘛。刑法的目的不是对于犯罪分
子进行处罚,而是为了有罪者能改正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最终为社会服务,从邱某身上就可以看到,作为第一被告的他,首先他曾经有过四次案例,第一次偷盗,第二次偷盗,第三次绑架,并被判无期徒刑。在他被判无期徒刑后仍然被释放了,说明在监狱里他至少已经改错了,所以才会被释放。
这次的审理过程也让我意识到,对于在未被宣判罪犯,在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最时,我们不该把他们作为罪犯看待,因为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主观看法就给别人定罪,每个人在被证明有罪都是应该被平等对待的,即使他真的有罪,在没有证据之前都不能被随便定罪的,他和我们普通人没有区别,这样才能避免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给无辜的人带去更少的伤害。
总结:
通过这次的法院旁听,让我对法律有了一定的认识,我对司法程序有了初步直观的了解,对法庭庭审的真实场景有了深刻的感受,对于法律的严正,严肃,严谨有了深刻的认识,让我从内心深处对法庭这样一个庄严的神圣之地有了最崇高的敬意,但这也引发了我的思考,对于一个已经发生了7个多月的案件,连当事人都记不太清当时的案发过程,能否还原事情本身的真实性让我产生怀疑,还有如果最后证明嫌疑人为无罪,对于这被拘留的七个月该怎么补偿当是人?如果最后宣判有罪,那对于嫌疑人这七个月的拘留又该怎么算呢?是否要折算在他们的刑期内呢?这些都引发了我的思考。对于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公堂上的说辞我都不再相信,只有看最终的证据才能给当事人一个最公平的答案作为本案的终结。
法庭旁听庭审报告
——丰台法院“伪造房产证作抵押诈骗钱财难逃法网”案
利用暑假这个大号期间我于8月13日在丰台法院旁听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诈骗一案。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大概的案情是2011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丰台区,以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张某168000元,期间退还22000元。2012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投案。
本案由丰台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代理审判员仇春子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董荣、孙桂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郑鑫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兵出庭支持公诉,公开开庭对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涛诈骗一案进行审理。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方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李某的当庭供述为王某想通过安某找到放高利贷的张某借钱,被告人伪造其母亲的房产证替王某作为借钱抵押。在公诉方举证阶段宣读了被害人张某,陈述宣读证人蔺某、安某的证言,工商银行帐户查询明细、借款协议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管理局证明、工作说明、被告人前科材料、破案报告等大量证物证言。被告人对公诉方出示的所借金额数出现异议,认为金额与实际所借款数不相符。
公诉人对李某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在法庭辩论这一阶段中,公诉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合议庭予以定罪量刑。
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到以前跟张某不认识,主观上没有骗钱想法,而且有自首情节。主观上和行为上的自首情节表明自己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在双方不断为其自己辩护最大利益下,此案审判长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延期宣判,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休庭后交给法庭。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被告人伪造其母亲的房产证替王某作为借钱抵押,王某携款潜逃。被告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悔过,再有自首的情节,量刑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