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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合集)

2022-09-05 2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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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定稿

1„„案情:(男子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赔50万)

2008年11月,李某夫妇之子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多保通吉祥卡”保险5份,保险费500元,受益人为李某夫妇。“多保通吉祥卡”保险承保的范围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事后,李某夫妇之子赴国外工作,当月29日回国。同年12月5日,李某夫妇之子因发热、恶心入住河北省一传染病医院,7日死亡。传染病医院确认李某夫妇之子的死亡原因为肾综合症出血热,进入低血压休克期后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严重电解质紊乱。李某夫妇认为,儿子感染的“肾综合症出血热”是由传染性疫源病毒引起的,属于“非疾病”的客观事实,儿子的死亡属于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情形,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对其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与李某夫妇在理解上存在歧义,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拒绝赔付。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解析:

本案涉及格式合同中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存在争议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理解产生歧义的情况下,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因为保险合同对于何为“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未做明确规定,使得保险公司对其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与李某夫妇在理解上存在歧义,李某夫妇作为保险受益人主张导致儿子死亡的原因符合上述保险条款规定的“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是说双方对“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且该合同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意外伤害”的理解,应按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李某夫妇之子的死亡为保险承保的范围规定的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据此,保险公司应对李某夫妇之子的死亡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拒绝赔付

2、案情(佛山移动被判欺诈并双倍赔偿)

陈某系被告移动公司推出的“动感地带”智能卡手机用户。一日,其手机收到一条来自名称为“您有未读消息”的push信息。陈某随即点击下载该信息,然而手机先是提示“正在连接”接着便显示“未知回应”。陈某挂断该连接后拨打被告的客服电话查询话费余额,发现已被扣费8元。陈某后来登录移动梦网网站查询发现其已被强制定制了广州时讯信息公司推出的“女人街”WAP业务,月收费为8元。事后,陈某多次向被告投诉要求其赔偿及打印清单,但均遭拒绝,遂向该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其损失并要求打印动感地带话费清单。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学生说:陈某要求移动公司提供清单,但不能要求移动公司不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因为移动公司只是广州时讯信息公司代收钱和发送信息,要赔也因该找也是广州时讯信息公司。

老师说:你说的有一些道理,但你的结论有待于从新思考。

本案涉及移动公司和广州时讯信息公司对用户的责任承担、欺诈、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双倍赔偿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分析本案的欺诈行为

本案短信显示的内容仅为“您有未读消息”,没有定制提示、资费标准,更不含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仅一点击就直接导致定制并扣取信息费的后果。这样的行为完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首先,发送短信的一方有设置陷阱的故意也就是说有欺诈的故意。第二,陈某因受“您有未读消息”提示的诱惑,产生了错误的理解,进行了点击,结果导致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定制了增值电信业务。也就是说,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该行为与欺诈一方的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所以说这一短信增值业务的指定是一个欺诈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陈某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同时主张损害赔偿。

接下来,就是如何赔,找谁赔。

并根据消法的规定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双倍赔偿。

找谁赔问题,本案移动公司和广州时讯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本案移动公司作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广州时讯公司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二者之间属于合作经营关系。在共同经营活动中,就会产生出共同的注意义务,对共同的注意义务的违反,构成共同侵权。

移动公司作为基础电信运营商有义务审查和监控增值电信业务项目与内容,但是没有做到,也就是说,如果不是故意,就是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构成共同侵权。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即用户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请求双赔赔偿,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承担责任。陈某当然可以向直接向移动公司主张双赔赔偿。

启示与思考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有如下条件(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2)(3)欺诈人主观故意,(3)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4)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移动公司和广州时讯公司对于用户责任的承担。二者是合作经营关系。

3、案情:房屋租赁合同

2009年5月,好友小张与亚运村某小区一姓陆的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小张租用陆女士自有住房一室一厅,租期为一年。但是2009年11月份某日,陆女士要求小张立即搬出。理由是:她已经将小张租用的住房卖了出去,并且已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第三人等着急用房。你认为本案中的小张可以主张何种权利? 解析

1、小张可以主张继续使用承租期限内的房子,直到租赁期满为止。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对于已租赁的房子又出卖的,虽然其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是承租人仍可使用承租期限内的房子,直到租赁期满为止。据此,小张可以可继续使用承租期限内的房子,拒绝搬出。

2、小张可以向法院请求判决其房东与第三人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优先购买其租赁使用的房屋。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小张的房东在同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才告诉他,并要他立即搬出,其房东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该条的规定的法定义务。其次,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未提前通知承租人,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无法行使,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根据上述这规定,主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买得该房屋。

这样对陆女士来说,就更不划算了。因为一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必然会给第三人带来损失,她还必须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所以最好协商解决或是接受法院调解,陆女士可以考虑放弃部分租金,让小张放弃优先购买权。

启示:透过以上这么一个小小租房、卖房和买房案例,我们已不难体悟到法律知识对我们个人日常生活的重要性了吧?该些法律不仅适用于个体买房或租房人之间,对地产开发商而言,在房屋的买卖和租赁过程中,亦应注意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知法且用法,可能会为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利益;不知法而违法,可能会让我们遭受意想不到的损失。

4、案情介绍

房屋租赁

凯妮女士系一美资公司派驻上海办事处执行副经理,2007年10月份,与刘女士商议后,双方签订了刘女士所有的位于浦东新区别墅一套的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保证金、优先续租等条款。合同在履行至08年6月份时,凯妮女士租住别墅突然来一赵女士表明自己是该别墅现在产权人,前段时间刚从原权利人刘女士那里买了这套别墅,并在出示了该别墅权利凭证、身份证等证件后,要求凯妮女士将房租由原来每月4000美金增加至每月6000美金或从该别墅搬出另住。协商未果之下,赵女士以自己是该不动产物权人,对该不动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处分权,且自己本人亦和凯妮女士并无直接任何合同关系,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凯妮女士从该别墅搬出并赔偿自己相应损失。你认为本案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2、案情分析(连接物权的效力)

学生说:我认为法院应支持赵 女士的请求,让从凯妮搬出别墅,凯妮可以向房东主张违约责任。

老师说:本案涉及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之例外规定的情形--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即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是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一原则有例外,这一例外现象称为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理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租赁关系成立后,出租人又将出租物转卖给第三人,而原已存在的租赁关系仍对买受人有效,租赁合同的内容维持不变。

就本案而言,凯妮女士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是在该别墅产权变更买卖以前形成的;凯妮女士对该别墅享有债权(承租权),赵女士享有物权(所有权),如按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赵女士应有权要求凯妮女士搬出。但根据和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赵女士有义务忍受到原定的租赁期满才能要求乙搬出。法院应判决驳回赵女士诉讼请求。

5、案情: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2006年5月29日,邱某(甲方)与某物业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居住小区的公共物业管理事务委托给乙方,期限为50年,每月收取公共物业管理费25元;小区内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一律进库或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摩托车每辆每月交停车费15元。免责条款规定:第三人造成甲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2006年8月,邱某购买迅龙牌125摩托车一辆,价款3280元。2007年1月7日晚,邱某将摩托车停放在其居住的泉源小区C1栋楼下的楼梯间被盗。邱某认为摩托车被盗与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有关,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于2007年3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3280元。

法院审理查明:

1、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虽有某物业公司提供车位,停车人按月交纳停车费的内容,但因原告及泉源小区的其他业主无人申请此项停车服务,所以某物业公司未向小区业主收取停车费,也未提供统一的停车车位。

2、某物业公司在邱某居住的小区内设立了24小时门卫,在小区的主要道路安装了电子监控录像。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解析:

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对于物业公司,其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两种责任应如何适用,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对小区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业主人身被伤害、财物被损害的,物业公司不仅要证明已按服务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而且还要证明没有过错;对业主居家内发生的人身伤害、财物被损的,物业公司只要证明自己已按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注意义务即可免责。

某物业公司在管理的小区内设立了24小时门卫,并在主要道路上安装了电子监控录像,其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了必要的防范服务,原告邱某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某物业公司未履行公共安全防范义务,其要求该公司承担摩托车被盗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应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邱某的诉讼请求。

六、案情 诉联通公司

2008年10月8日,卢某在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预交话费100元购买了号码为***的手机卡,办理了入户手续,卢某除办理了来电显示业务外未办理其他特殊功能业务。同年11月,卢某办理了停止来电显示业务。由于业务量少,卢某不常使用该号码。2009年3月27日,卢某发现自2008年12月起按每月3元多收取了原告电信资费,经质询,系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卢某购买了号码为***手机卡之后提供的“如意呼”短信服务。该业务是联通某分公司在履行电信服务合同过程中推广的“如意呼”业务,对联通的所有用户发送该短信息,告知用户“如意呼”的业务内容及如不使用此短信服务应办理注销手续,若用户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视为默认此服务。短信的内容为:“尊敬的用户:联通为您预配的如意呼号码为„„该业务为您提供超值短信服务,如无需此业务请取消。咨询:1252”。联通某分公司向向卢某发送的天气预报短信息属于“如意呼”业务内容。经卢某拨打10010投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多收取的电信费并赔偿损失。拒绝返还多收取的电信费和赔偿损失。2009年4月8日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多收取的电信资费15元。你认为本案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学生说:不应该退,因为联通已经告知用户如不使用此短信服务应办理注销手续,若用户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视为默认此服务,你某没有去办理注销业务,视为默认此服务。所以联通不退钱,卢某可以去注销该业务。

老师说:一般情况下,这类问题投诉以后,用户得到的往往就是这样解释。这是不对的。

本案联通某分公司收取卢某的天气预报短信息服务费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判定联通龙岩分公司与卢某之间关于天气预报短信服务合同是否成立?关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内容具体确定并且有明确表明受意思表示拘束的意图。所谓承诺就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民通意见》第66 条规定必须明示,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规定对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效力。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外。本案要短信服务合同是否成立,实际就是分析也就是分析联通龙岩分公司发出的信息是否是要约,卢先生是否做出了承诺。

就本案涉而言,联通龙岩分公司发送的短信息,其服务的具体内容、收费标准都是不明确,也没有表明受意思表示拘束的意图,因此,不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也就是说联通龙岩分公司发送短信息不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只能视为是要约邀请的广告,不具有法律意义,而卢某面对短信服务,未做任何形式的表示,谈不上做出了承诺。虽然联通龙岩分公司一方单方面规定“沉默视为同意”,但 没任何法律意义。因为关于沉默的默示《民通意见》第66 条规定,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而本案联通龙岩分公司一方单方面规定“沉默视为同意”,不属于法律有规定的情形,双方也没有约定,因此卢某的沉默,对卢某没有任何约束力。从以上的分析就可以判定,天气预报短信服务合同不成立。联通某分公司收取的电信资费是没有依据的,所以应返还原告多收取的电信资费并应承担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七、案情 网络侵权纠纷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263网站网络服务商。2001年12月6月10点左右,担任北京某计算机技术公司经理的肖某在网上浏览时发现,在首都在线263网的跳蚤市场求职招聘一栏中,刊登了一条由注册名的用户发布的对肖某具有侮辱性的信息。内容为:“l本人资金雄厚,来京不久,心情寂寞,需要一个能整天或晚上陪我的女生,希望对方年轻漂亮,可以带我去游北京,或去酒吧体验北京新生活的女性,价格优厚,有意者,请晚6点以后相约。”并将肖某的手机号码登在信息栏中。该信息公布后,肖某不断接到骚扰电话。为此,肖某于2002年9月14日委托北京市公证处对上述信息内容进行了公证。肖某随即与首都在线公司进行了交涉。首都在线公司在得知述情况后,立即将该条信息予以删除。

同年10月,肖某向法院起诉称,首都在线公司的网站上登载的信息内容低下粗俗,对自己具有侮辱、诽谤性质,引起自己家人、朋友和客户的误会和谴责.故要求首都在线公司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精神损失5000元。首都在线公司]则辩称.自己已履行了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尽到了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所列义务,尽到了网络管理责任,且在接到肖某的投诉后及时删除了该条信息,所以不同意承担责任。本按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学生说,我同意肖某的观点,首都在线公司在网上登载的信息内容低下粗俗,对具有侮辱、诽谤性质,引起自己家人、朋友和客户的误会和谴责,首都在线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老师说:本案涉及网络侵权的责任问题。网络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上发生的侵权行为责任。

关于这网络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定包括了两种责任。一是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中间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事实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或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首都在线公司所属263网站上的网上跳蚤场求职招聘一栏,属开放性剐络平台,任何网用户均可在此发布信息。首都在线公在接到肖某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了该条信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首都在线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3、启示与思考

禁止有害信息在电信网络中的传播是电信信息安全的重要内容,互联网作为电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也要求防止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传播。本案虽然是一起通过互联网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但其中体现维护电信信息安全的需要。网络空间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绝不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场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青任。

八、案情: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06年5月29日,邱某(甲方)与某物业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居住小区的公共物业管理事务委托给乙方,期限为50年,每月收取公共物业管理费25元;小区内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一律进库或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摩托车每辆每月交停车费15元。免责条款规定:第三人造成甲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2006年8月,邱某购买迅龙牌125摩托车一辆,价款3280元。2007年1月7日晚,邱某将摩托车停放在其居住的泉源小区C1栋楼下的楼梯间被盗。邱某认为摩托车被盗与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有关,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于2007年3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3280元。

法院审理查明:

1、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虽有某物业公司提供车位,停车人按月交纳停车费的内容,但因原告及泉源小区的其他业主无人申请此项停车服务,所以某物业公司未向小区业主收取停车费,也未提供统一的停车车位。

2、某物业公司在邱某居住的小区内设立了24小时门卫,在小区的主要道路安装了电子监控录像。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解析:

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对于物业公司,其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两种责任应如何适用,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对小区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业主人身被伤害、财物被损害的,物业公司不仅要证明已按服务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而且还要证明没有过错;对业主居家内发生的人身伤害、财物被损的,物业公司只要证明自己已按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注意义务即可免责。

某物业公司在管理的小区内设立了24小时门卫,并在主要道路上安装了电子监控录像,其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了必要的防范服务,原告邱某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某物业公司未履行公共安全防范义务,其要求该公司承担摩托车被盗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应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邱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医患纠纷

2008年7月24日早上7时许,李海荣因孕40周到被告铜山县柳新镇卫生院就诊,下午2时办理住院手续,铜山县柳新镇卫生院妇产科值班医生杨冬梅(班医生仅一人)给李海荣作了产前抽血检查、内诊检查,但没有按规定给李海荣做B超,当晚22时许因该院突然停电,医生动员李海荣转院,李海荣转至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作剖宫产分娩出一男婴袁孝坤,经诊断袁孝坤患新生儿窒息、吸入性肺炎及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当日17时20分,袁孝坤入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新生儿科住院治疗。

李海荣认为患新生儿窒息、吸入性肺炎及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与卫生院的过错有关,要求铜山县柳新镇卫生院赔偿袁孝坤的损失。但铜山县柳新镇卫生院认为李海荣入院之后,医师为其开出B超检查单,李海荣拒绝了检查。后查出“颏后位”,医师建议剖宫产,但突然停电,停电后李海荣坚决要求转院,延误了时间。袁孝坤的损害后果与我院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并提供了由该市中医学会出具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病例中待产记录不完善。后经查,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的依据主要是李海荣的住院病案,该病案及门诊病例均是后补的,卫生院对李海荣拒绝B超检查和坚决要求转院等相关的事项在病历中没有记录和相关人员的签名。你认为铜山县柳新镇卫生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解析:

学生说A:我认为卫生院不承担,因为鉴定书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没有过错。

学生B:我认为该病案及门诊病例均是后补的,肯定有问题,可是我怎么证明有问题的,证明这个问题与损害有关呢?

本案涉及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的举证责任问题。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如果医疗机构认为不应承担责任的话,就得举证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病人的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就推定有过错、推定有因果关系的归责原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柳新镇卫生院实际上存在明显的过错,如没有按规定给李海荣做B超,当班医生仅一人,李海荣住院期间存在停电的情形,被告称李海荣要求转院但相关的事项在病历中没有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所以所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规范的情况,过错是明显的。

其次,本案中医学会据已做出鉴定的依据主要是李海荣的住院病案,该病案及门诊病例均是后补的,该病案记录不规范,不能真实地反映李海荣接受治疗的全过程,记录不规范的病历,不能反映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及原告的缺血缺氧性脑病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无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证明力不强,即卫生院不能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与袁孝坤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可以推断袁孝坤所患缺血缺氧性脑病与卫生院诊断不明确、治疗不及时、在应及时做剖宫产手术时却动员转院,产程过长有因果关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十、案情(邮政金融纠纷)

自1997年起,某县邮政局聘用村民安某为储蓄营销员(代办员),为邮政局办理吸收存款业务。安某为办理存款业务,在家中悬挂了“邮政储蓄庄里储蓄站”的牌子,井私自刻制了“某县庄里储蓄” “现金收讫”印章和“安某”手章。根据邮政局的要求,安某吸收存款后,给储户出具储蓄存款凭单,然后将款交到邮政局,由邮政局为储户开具正式存单、存折。2006年1月1日,邮政局将“储蓄存款凭单”变更为“临时存款收据”。2006年3月17日,邮政局与安某签订了撤销安某储蓄营销员资格的协议。协议规定:“自撤销之日起,不再以邮政局名义办理任何储蓄及其它业务;所有原存款户由本人在邮政局所辖邮政储蓄同点支取,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安某违反“上规定所发生的任何问题均由个人承担,与邮政局无关。”同时,安某将存款账目与邮政局进行了核对。2006年3月24目,邮政局在庄里村张贴了两张撤销安某储蓄营销员资格的公告。

其后,安某以邮政储蓄名义违法吸收存款,涉及村民齐某等49人,金额309160元。安某为违法吸收的存款出具邮政储蓄存款凭单,凭单上均盖有“某县庄里储蓄”、“现金讫”印章及安某的手章。2007年11月上旬,安某涉嫌犯罪潜逃,至今下落不明。齐某等49人要求邮政局兑付存款,邮政局以已经撤销安某储蓄营销资格,吸收存款是安某个人行为.与邮政局无关为由拒绝兑付。齐某等49人诉至法院,要求邮政局兑付存款309 160元强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本案应如何处理

二、案件的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表见代理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在基础篇的第三章代理中知识点2学习过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因与被代理人有一定关系而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他进行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有如下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二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1、徐某、朱某、谢某、吴某均是A市小有名气的服装个体户。四人欲联合成立万鹏制衣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名称:××县万鹏制衣公司。(2)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3)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徐某以厂房出资,作价30万元;谢某以家传制衣技术出资,作价12万元;吴某以设备出资,作价20万元;朱某提供货币资金18万元。(4)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徐某任董事长,吴某、朱某任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设2名监事,分别由吴某和公司聘请的销售人员王某兼任。(5)分公司: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公司债券:为了弥补资金不足,公司拟发行30万元公司债券。

请分析:上述内容哪些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为使公司资本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由甲负责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10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7家股东出资总额为5830万元),4家股东反对(4家股东出资总额为4170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11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规定有什么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5)光中公司是否应为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3、国有独资公司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自然人张某(24岁)准备设立一家从事服装批发业务的贸易公司,三方就设立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1)准备设立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建发实业公司”。

(2)公司注册资本为12万元。其中甲以现金3万元出资、乙以商标权作价6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3万元出资。商标权和劳务出资的作价,以三方协商为准。股东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内一次缴纳,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 应向其他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3)由于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决定公司成立后,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张某担任;同时,为节约管理成本,决定由公司财务经理兼任监事。

(4)公司成立后,从事服装批发业务的货源主要由张某个人开设的一家服装厂提供。三方同意将此内容写入公司章程。

(5)公司的税后利润由三人平均分配。为保持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公司规模的扩大,甲、乙提议在公司成立

后6年内不进行分红,将公司利润用于积累。张某对此表示反对,提出公司应每两年分红一次。经协商后确定,公司成立后是否分红,视实际情况而定,由三个股东投票表决,但必须少数服从多数。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张某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股东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说明理由。(2)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公司成立后的货源由张某开办的服装厂提供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4)公司税后利润由三人平均分配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如果在公司成立后,根据甲、乙的主张,公司连续6年未分红,对此持反对意见的张某可以如何处理?

4、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其中无记名股为1.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总额达人民币7000万元。甲股东据此请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研究,公司决定于次年3月1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月24日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向所有股东发出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1)重新审查公司的经营方针,调整公司的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部分董事,选举产生新的董事长;(3)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4)更换公司总经理;(5)就公司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合并作出决议。在如期举行的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该房地产公司发生亏损后,是否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为什么?(2)该房地产公司在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过程中,有哪些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说明理由。

5、甲公司于9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优质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电后一周内回复为盼。”

试分析:

(1)如果乙公司于9月5日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2)如果乙公司于9月12日给甲公司复电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3)如果乙公司于9月3日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甲公司未予答复。乙公司又于9月7日电告甲公司:“愿意按照贵方报价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购买当年产优质玉米50吨。”甲公司仍未置可否。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6、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刷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如下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具体商品价格请见本广告内页。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

一小学老师乙发现广告中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商场一般要卖到1500元以上。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该品牌化妆品,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应为1280元,遂要求乙补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丙的父母知道后非常生气,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拒绝。

问:(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甲与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3)甲与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7、2004年2月,某电子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汽车公司供给电子公司轿车2辆,单价24万元,交货期限为2004年6月;电子公司于2月20日前预付货款18万元,其余货款交付车辆后15日内付清。合同还对所购车辆品质、规格、颜色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电子公司按期支付了18万元预付款。3月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电子公司分立为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两个单位。

电子公司向汽车公司购买的两辆轿车作为公司的财产分配给电子元器件公司所有。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还约定,所购汽车剩余款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6月份,汽车公司送货时被告知将汽车运至电子元器件公司,电子元器件公司向汽车公司支付了15万货款。汽车公司索要剩余的15万元,电子元器件公司按照公司分立时签订的协议,提出其对这笔债务只负担一半,其余部分应由电器公司支付。汽车公司向电器公司追款,电器公司认为自己并未占有、使用这两辆轿车,这是电子元器件公司所欠的货款,与已无关。汽车公司追索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1)电子公司分立时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关于所购汽车剩余款项债务分配的约定效力如何?(2)原电子公司所欠汽车公司的债务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8、甲、乙两公司以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分析:(1)甲、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3)甲公司是否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

9、A市自来水公司长期以来一直采用A市给水设备厂生产的全自动给水设备。2003年9月,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邀请A市自来水公司的三位主要领导到黄山旅游,回程途中,双方达成由A市自来水公司帮助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促销给水设备的协议,销售利润实行三、七分成。为此,A市自来水公司和A市市政府下属的节约用水办公室于2003年11月联合发文,规定:“二次加压给水设备必须采用指定的定型产品,我市一律采用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生产的DWS系列定时定压、变频调速全自动节能型微机控制给水设备。今后凡采用其它给水设备的单位,自来水公司一律不予供水。”该文件实施后,A市给水设备厂的产品销售受到很大影响。

请分析:(1)A市自来水公司和A市节水办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3)上述行为应由哪个机关进行处理?(4)A市给水设备厂可否要求A市自来水公司、A市节水办和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赔偿损失?为什么? 10、2009年3月20日,王女士在人民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次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过程中,因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经及时救治,仍造成手指轻度残废。2010年4月9日,王女士以人民商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向人民商场索赔,而应向产品生产者某省宏达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都不成立,最后判决人民商场败诉。

问:(1)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2)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3)如果经鉴定,电吹风机漏电确系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缺陷所致,人民商场赔偿后,可以取得什么权利?

11、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回家使用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才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气系由丁公司卖出。

问: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为什么?

第三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1、A食品厂冒充某知名奶粉企业,生产伪劣奶粉并且在市场上销售。这一行为被该知名企业发行,该知名企业遂投诉至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责令A食品厂登报盗窃,要求其赔偿知名企业的经济损失,并且对其处以罚款。试着分析:本案件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的有关政府部门和A食品厂之间的关系应当界定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判断的标准,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本案中,政府在履行其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的经济职能过程中与违反经济法规的A厂之间发生的关系正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因此,在经济法调整之下的法律关系就应该是经济法律关系。

2、A公司与B公司销售部订立一份化肥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B公司销售部负责供应A公司化肥20吨,并且规定了交货日期和方式,A公司应当预付定金20万。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B公司销售部未能交付化肥。对此,A公司要求乙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并且承担违约责任。经查,B公司销售部乃是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并且未取得法人资格。试分析:

(1)B公司销售部是否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签订合同?为什么?

答:B公司销售只是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也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它无权作为经济法主体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你认为该案如何处理?

答:A公司与销售部的化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够履行。B公司销售部应该将A公司的定金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还给A公司,而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3、甲、乙、丙、丁成立一合伙企业,根据约定,甲、乙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参部经营管理,该合钦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企业设立 2年后,丁提出退伙。此时,该企业的债权人戊就退伙发生前的债务接求 4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戊的要求,戊认为自己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丁认为自己已经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试分析

(1)该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合伙企业合伙人为 4人,符合《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必须有 2个以上合伙人的要求合伙协议约定2名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的要求;但是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部分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2)丁的退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丁退伙不违反法律。《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3)对于戊的要求,各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巳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戊要求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4、公民甲与A上市公司经过协商,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1)A上市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甲某负责经营管理,并以其劳务作为投资;(2)A上市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55%的收益,亏损时的责任及其他一切风险均由甲某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未经认真审核就作出登记决定,并颁

布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随后,甲某在经营中一直使用A上市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试分析:

1、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

(3)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2、本案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答:

(1)A是上市公司不能够成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A只收取收益,不承担亏损,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显示公平,合伙协议无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份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该合伙企业以上市公民的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

5、A厂是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改革。其试点计划的内容包括:(1)以A厂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采用原厂消灭、部份改组的方式,即将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和非主要生产经营性资本交由新成立的实业公司的管理。(3)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资本总额为8000万元,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占总资本的70%,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的资产占总资本的47%;向社会筹集的股份占总股本的30%。 试分析:

(1)A厂作为独家发起人,其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此,本案中A厂作为独家发起人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2)A厂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部份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份有限公司也同。本案中,A厂的货币出资部分,仅仅为23%,没有达到30%的比例,因此公司的设立违法。

6、甲、乙、丙、丁、戊欲共同建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立董事会、由甲出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装让给C公司。试分析:

(1)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设立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乙转让股份时,应当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答:转让股份时,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7、A企业是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2008年8月1日,由于管理不善,自身状况已经不能维持企业生存,A企业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经过调查,于8月20日发布受理该破产案件的公告,然后召集并且主持债权人会议,并且指定有财产担保并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甲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12月1日,A企业的债权人乙某向法院申报其拥有的A企业的债权,法院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对乙某进行了补充分配。2008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2009年2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

试分析:A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有着哪些违法之处?

答:(1)A企业向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违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管辖依照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而定。本于本案中的A企业是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故应当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当向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2)甲某担任债权人委员会主席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设立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制动。在本案中,甲某有财产担保并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因此,它是债权人会议上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够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3)法院对乙某进行补充分配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报期限,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逾期未申报的,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得对其进行补充分配。

8、2009年9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调查,发现下列情况:(1)人民法院已经于2009年8月10日裁定对甲公司价值240万的办公楼予以查封,用以支付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欠款200万元,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该裁定尚未执行。(2)甲公司与丙公司在2008年8月20日签有一份以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的担保合同,若2009年8月20日前不能支付丙公司的贷款,则以机器设备作价抵偿,并在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3)2009年7月,甲公司已经知道了自己即将要破产,向债权人丁公司清偿了50万元的债务。

试分析: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能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贷款?乙该如何做? 答:不能。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本案中,乙公司只能够向申报破产债权。

(2)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甲公司向丙公司所设的抵押担保?

答:不能。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甲公司设定担保的时间是2008年8月20日,距离破产申请超过1年,因此管理人不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甲公司向丁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

答: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9、2008年初,某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执法检查团,对该市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团发现有些单位和部门把预算外资金作为“小金库”,并且运用这些资金搞基础设施建设、购买公车等。试分析:某案件中所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在使用预算外资金存在着哪些问题?

答:本案中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不得将其纳入财政管理,而是将其作为本单位和部门自有资金,违反了《预算法》有关预算外资金的规定。预算外资金尽管是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但是仍然是国家财政性资金,而非本单位和部门自有资金。各单位和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其在银行开立统一账户,有关部门和单位必

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以及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禁止私设“小金库”。

10、A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便对该企业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由于A企业账户已无存款,于是税务机关将其已经设定的机器进行拍卖,将所得价款全部用于低缴税款。A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表示了异议,担保权人也与税务机关产生了争议。 试分析:

(1)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答:违法。根据税法规定,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不能够直接实施,必须是在税务机关责任限期缴纳后,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才能够采用。

(2)税务机关将已经设定担保的机器进行拍卖,并将所得价款全部用于低缴抵款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纳税人所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税款应当先于设定担保的债权执行;如果纳税人所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在财产设定担保之后,则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用于缴税之前优先清偿。

11、某作家应出版社要求写了一本纪实文学,约定第一次按照书出版后的定价和发行册数支付稿酬,再版另行支付稿酬。书出版后,出版社支付该作家2万元稿酬。后该书脱销,出版社再版一次,支付作家1万5千元。请计算:该作家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应该采取什么方式缴纳?

答:缴纳个人所得税3920元。由出版社代扣代缴,作家本人自行申报纳税。稿酬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减除20%的费用,因此作家两次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1.5万)×(1-20%)=2.8万元。又因为稿酬所得使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且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故应当纳税为2.8万×20%×(1-30%)=3920元。

12、甲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因为邻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份损毁,财产损失为5万元。甲某因为顾忌邻里关系而放弃了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A保险公司索赔,而A保险公司则认为甲某应当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索赔的前提下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索赔。

试分析:

(1)甲某是否可以放弃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不可放弃。《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A保险公司认为甲某应当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抗辩理由是否合理?

答:A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合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甲某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向邻居行使赔偿请求权,并且两种选择都不影响甲某就未获得赔偿部份向另一方清偿。

13、陈某是某上市公司经理。由于该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估计公司年报公布后,某公司股票的市价将会有较大的上涨,陈某便将此情况告诉了其妻弟夏某。夏某据此消息购买了该公司股票5万股。该公司年报公布后其股票果然上涨,夏某抛出股票获利7万元。试分析:

(1)陈某将本公司的业绩告诉其妻弟夏某的做法是什么行为?

答:此行为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的行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陈某是上市公司的经理,属于知悉公司内幕的知情人员。陈某利用其特殊地位将公司经营的内幕信息泄露给夏某,属于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的行为。

(2)对夏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主管机关应当没收夏某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获得利益,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1-5倍

或者非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14、A村村委会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规定:A将集体所有的200亩荒地转让给B公司,有其进行房地产开发。后由于B在开发过程中未如期支付土地使用费,二者发生争执,A遂主张转让协议无效。

试分析:

(1)村委会是否有权出让村集体所有的荒地使用权?

答:无权出让。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村委会主张转让协议无效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答: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转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先由国家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后,再出让给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营主体。

15、农民刘某承保了生产队10亩耕地用于棉花的种植,后来刘某之子到了适婚年龄,刘某便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新房。动工后,村干部和群众都予以劝告制止,刘某不予理解。他辩解称:我已经承包了土地,就应该享受土地的使用权,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村集体无权干涉。

试分析:

(1)刘某的辩解理由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与村集体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签订合同的村民必须按照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2)刘某的行为具体违反了我国哪些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答:首先违反了土地承包制度,其次违反了耕地保护制度,在此违反了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最后,其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6、近年来,随着我国轮胎出口量的逐年迅速增长,我国轮胎生产企业遭遇反倾销案件越来越多。虽然名义上提起反倾销的是南非、印度等国的轮胎生产商协会,但背后实际操纵这些协会的则是世界轮胎巨头。近几年来,这些垄断国际市场近60%份额的跨国公司在我国频频建厂,通过各种营销手段来挤占我国轮胎企业的国内市场,迫使我国企业只能够加大开拓欧美、南美、亚洲和非洲等海外市场的力度,来弥补国内的损失。但就在我国企业刚刚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这些世界轮胎巨头又意识到我国轮胎有可能威胁起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于是通过上述多起反倾销案件来挤压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份额。试分析:面对这种形式,我国应当采取何种对策?

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轮胎生产、出口的宏观调控力度,努力促进进出口轮胎的技术升级改造和企业的经济效益。行业协会也要充分发挥管理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对国外出现的反倾销调查,应当及早组织企业应诉,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出口轮胎企业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实施名牌战略;重点企业应当利用技术优势到国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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