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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一)
以下四题涉及法学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
1.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2.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
3.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资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
请问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4.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太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 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以下四题涉及合同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1.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春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作保证人。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再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你能回答下列问题吗?
王春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
担保人是否承担但保证责任?
利率是否合理?
可否请求违约金?
2、2002年4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社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误认和误购。直至2002年7月2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到2002年8月止,该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凤凰牌、金凤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
请问:应怎样处理?
3.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联系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请问: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
4.乔某伙同李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为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乔某将电扇以50元的价格卖给成某。成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消掉半截右耳。成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
请问:成某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法律依据是什么?
以下四题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
1.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之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经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
请问: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
2.某公司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两个月后的一天,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每月1―7日为申报期限),并处罚款。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跑到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虽已开业两个月,但尚未做成一笔生意,没有收入如何办理申报呢?
请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分析并指出该公司的做法有无错误,如有错,错在哪里,应如何处理?
3.王某,某机关干部。2003年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10份,保期限为25年,王某按规定向保险公司交纳了所有费用。第二年王某在单位工作时,不慎触电,被击伤残。这给王某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使其产生厌世的念头,在家人上班之际,自杀身亡。事后王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费。
请问:保险公司应否支付死亡保险金?应如何赔偿?
4.徐某、吴某享有产权的一栋房屋(建筑面积为124.25平方米),坐落于某市某区某大道某号。1988年9月,某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批准拆迁人某区房屋开发公司拆除徐某、吴某的房屋,拆迁人对徐某、吴某作了拆迁户登记,发给其房屋拆迁证,对安置未作约定。此后,拆迁人拆除了徐某、吴某的房屋。1992年10月,拆迁人新建楼房竣工还建时,徐某、吴某对拆迁人准备安置还建给其居住用房和营业用房的面积、层次、地点提出异议,与拆迁人协商未果。1992年11月始,徐某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申请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对徐某、吴某与拆迁人之间的拆迁安置争议作出处理,该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在多次主持协调均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该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中没有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协议不成由其裁决为由,不进行处理。徐某、吴某不服,遂酿成纠纷。
请问: 此案应如何处理?
以下四题涉及劳动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环境法律制度、会计、审计、统计法律制度
1.2002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53000元。2003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4年3月3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过程,公司为另聘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之后,王晶于2004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问题: (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2.2000年3月29日,欧洲化工联合会(CEFIC)代表欧共体唯一的扑热息痛生产企业法国RHODIA ORGANIQUE公司向欧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从美国、中国、印度和土耳其进口的扑热息痛(Paracetamol 海关编码29242930)提出反倾销调查。欧委会于2000年5月13日公告,决定立案调查,调查期为1999年4月1日―2000年3月31日。
申诉方以欧盟现行的反倾销法法规的规定,对上述四国计算的倾销幅度依据不同的国家而不同,美国和土耳其的正常价格是基于其国内销售价格;印度的正常价格因其缺乏国内市场正常销售而考虑使用结构价格;中国的正常价格是基于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二条第七款使用第三国替代数据,此案使用的是南非作为替代国。由此得出的倾销幅度分别为美国41.6%,中国85.6%,印度49.2%,土耳其33%。虽然申诉方针对4个国家提起反倾销指控,但在计算幅度和差价时,申诉方认为美国和土耳其的出口价格都不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只有中国和印度价格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中国的差价00在27―35%,印度的差价在5―14%左右。据此分析,虽然申诉方指控有四个国家,其重点实际是针对中国。
请问此案应怎样应诉?
3.某市南海酒店是中外合资企业,该酒店在经营活动中,每月排放污水9945吨,所排污水COD平均值为538.5毫克/升,均超过排放标准。1995年9月以来,在市环境监理所多次派人、去函催缴的情况下,仍拒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南海酒店陈述其拒缴的理由是:第一,该酒店的污水是先通过市政管道排入污水处理厂,然后才排入海的,因此该酒店的污水并非直接排入环境,不应收费。第二,该酒店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经其中处理,并已向其交纳了一定的费用,在次基础上又收取超标排污费已造成了重复收费,已加重了企业负担。第三,环境监理所在酒店排污口采样测定污水污染值作为超标收费的依据,但实际上污水又排入污水处理厂经过了集中处理,无论怎样,污水所含污染物含量都会因集中处理后而有所下降,因此,在排污口测定的污染物含量忽略了所经过的污水处理过程,这是不合理的。第四,南海酒店属中外合资企业,对是否应缴费有不同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不应在拒缴时间内。
请问:南海酒店陈述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此案如何处理?
5.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2003年度发生以下事项:
(1)1月1日,市财政局对该公司进行会计检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只有其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才能对本公司进行会计监督,而市财政局则没有此项权利。
(2)2月8日,甲公司会计人员王某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发现购买办公用品的一张发票的票面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于是要求开出该张发票的乙公司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乙公司印章。
(3)6月3日,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因工作调动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负责监交的是单位审计负责人刘某。接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孙某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虽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已满两年。
(4)7月8日,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李某虽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已从事会计工作三年有余。由于单位会计事务繁多,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另一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会计事务简单,不必设置总会计师,在甲公司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有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
(6)10月12日,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有私设会计帐簿的行为。
(7)10月15日,税务机关查明甲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孙某是否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不必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签章即可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7)甲公司的主管会计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有法律依据。经理已经与牛某之间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牛某作为代理人应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接受被代理人经理的指示,所以说有法律依据。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所以法院有义务受理。
3.第(2)有问题,原公司法第23条第(一)项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
第(3)条有问题,原公司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第(6)条有问题:原公司法第45条第四款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7)条有问题:原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 该公司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是禁止任何人采用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利率是违法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30% 显然超过了,但是这个合同的其他部分还是有效的。
这个诉讼时效是2年,那么就没有过。因为,这个2年应该从1997年7月10日开始算,因为在王六甲要求宽限而王春同意延期时,诉讼时效从那时起中断了,到他们约定到期日1997年7月10日时开始重新计算。
担保人在1996年12月之前承担保证责任,但之后不用承担,根据《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个逾期利息的规定可以视为是一种违约金。
利率不合法。
6.该自行车总厂的行为侵犯了牡丹江自行车和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应该对其行为予以制止、限期改正,赔偿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7.首先应当判定该厂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内容的真实性,如果该厂的声明具有虚假或欺骗消费者的成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以认为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8.有权 有权向经销商和生产者的 这属于产品侵权责任。
9.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尊重权,也可以应用民法的一般人格权.当然最好还是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0.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得按时申报.处理办法是先交罚款,然后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行政法强调效率,争议不妨碍行政措施的施行。
11.不承担。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依照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为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应该向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但是,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该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12.拆迁办的这种做法是欠妥当的。
(1).《该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这个文件的效力值得怀疑,是否与上位法有冲突?我个人觉得是有问题的。
(2)给其房屋拆迁证,对安置未作约定,这个做法肯定是违反新的《物权法》的,《物权法》规定对拆迁应该给予安置。
13.(1)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在该案例中,王晶在递交辞职书的第二天就离开公司显然是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2)应该由王晶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15.(1)理由一不正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等等。因此,虽然该厂不是直接排入环境,但是却间接污染了环境,因此不正确。理由二不正确,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是由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来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虽然该厂已经缴纳一定费用,但是却没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来缴纳,也是不正确的。第三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理由四是不正确的,因为《环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因此不受其酒店经营性质的限制。
(2)南海酒店应该向市环境监理所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且负责治理。在此之后,南海酒店可以向负责其污水治理的污水处理厂追究责任。
16.(1)错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因此,法定代表人说没有权利监督显然是错误的。
(2)不合理,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该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不符合,因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而仅派审计负责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孙某不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而在本案例中,孙某后面两个条件均不满足。
(4)不符合,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合法,因为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不正确,因为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且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必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因此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签章即可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6)承担民事责任,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二)
案例:国有企业破产程序
2000年5月6日国有企业Z市糖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糖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决定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L市的捷讯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裁定糖厂所有的债务保证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
[问题]
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正确答案]
该国有破产程序中有以下几处不合法:
(1)厂长自行申请企业破产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所以本案中,作为国有企业的糖厂要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应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
(2)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会议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4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所以,本案中由破产企业厂长主持、召集债权人会议是不合法的,法院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也于法不合。
(3)由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而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潘某是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4)所有的保证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不合法。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3条第1款之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所以本案中,不区分各个保证人的情况,统统作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是欠妥当的。
(5)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会议的程序不合法。
(6)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清算活动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而本案中,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是不合法的。清算组成员应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中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考点集成]
关于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国有企业申请宣告破产,应首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之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并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申请。整顿如期完成,(www.fwsir.com)破产程序终止,整顿不成功,则由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组成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债权进行清理,按破产清偿顺序对有关债权人进行清偿,结束破产程序。
案例7 公司的设立、成立、发起人责任
1997年9月,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其他六家国内企业共同筹划建立振龙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龙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1200万元,七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500万元的股份,其余700万无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同年10月,发起企业认足了500万元的股份,其出资方式有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此,由发行人共同协商成立的振龙公司筹建处向紫金装潢公司洽购一批装饰材料,包括墙纸、保丽板、地毯、吊灯等和成套办公用品若干套,存款总计人民币97万元。双方商定振龙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装潢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1周后,紫金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在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完成的情况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但4个月募股期限过后,仅募集到62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紫金装潢公司向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要求偿付装饰材料及办公用品货款79万元。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付货款。紫金装潢公司遂以七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振龙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2)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认购的股份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3)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是否可以对外发生法律关系?为什么?
(4)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所欠紫金装潢公司的79万元贷款应由谁承担偿还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振龙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其中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2)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认购的股份比例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为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认购的股份为500万元,已占振龙公司首期发行股份数的40%以上。
(3)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可以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因为振龙公司筹建处作为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人的代理人,可以以筹建中的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其与紫金装潢公司的装饰材料及办公用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4)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所欠紫金装潢公司的79万元贷款应由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为该项债务属于因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应由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考点集成]
关于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是一个过程,在公司依法注册登记之前,公司并未成立,因而也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发起人作为创设公司的成员,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筹备创立活动,对内组建。所以,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应属于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基于发起人的这种法律地位,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属于设立中的公司。
如果公司依法成立,即使设立中的公司取得法人资格,那么因发起人的行为而使设立中的公司随的权利义务也就归于已成立的公司。作为进行各种公司设立行为的发起人,就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责任。同时,所有的发起人之间对设立行为所产生债务和费用的清偿负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做出的,因此发起人对于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8 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天元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额2900元。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计划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1500万元。公司工作人员按照董事长的要求,准备了有关文件,并请公司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假设你作为天元公司的法律顾问,受托对该公司发行债券前的工作进行审查:
(1)天元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债券准备好的送批文件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名单、公司登记证明、公司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公司近三年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协助天元公司选择准备必须送批的文件。
(2)董事长问公司经理:“公司债券票面上要载明哪些内容,还需要我签字吗?”经理回答:“我问过一个朋友,他们公司发行债券时,债券上主要写了:公司的住所、公司债券发行的日期和编号、还本期限和方式、公司的印记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和日期。”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请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告知董事长,该公司发行债券时,债券票面上还应载明哪些内容?
(3)对天元公司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能否批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应提交的文件有: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2)除经理所说的内容外,还应有:公司的名称、公司债券的面额、公司债券的利率和利息的支付方式。
(3)不能,因为发行债券的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最低必须达到3000万元,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额的40%。
[考点集成]
关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3)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发行过的债券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并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案例9 消费者权益保护
北京某服装公司从浙江村服装交易市场批发来的"洋洋"、"亚细亚、""优旎、""京美"4钟牌子的羽绒服,每件售价均为398员。经北京技术监督局检查大队检查,发现标着含绒量60%的羽绒服内只有一些碎毛片、毛屑、纸屑,并散发出刺鼻的气味。按照国家规定,羽绒服内含绒量应达到45%以上。该公司出售的羽绒服中几乎没有绒质。且清洁度极差,耗氧指数过规定,极易滋生细菌,对人体产生多种危害。
[问题]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什么权利?
(2)对某服装公司应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1)人身安全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首先考虑的是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因素卫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享有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对于某服装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商品,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本案中某服装公司销售劣质羽绒服,一方面在经济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羽绒服充填的"垃圾"可能使购买衣服的消费者感染病毒,损害健康。
[考点集成]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之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案例10 公司章程效力和董事责任制度
S市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必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1998年4月,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葛军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任命卢侯为下属物资供销分公司的经理,该分公司是1997年4月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998年7月12日,卢侯持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证明书,与该市工商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金额12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由于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到1999年1月贷款到期时,只能偿还20万元,市工商银行找到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物资供销分公司的贷款债务。后者以对卢候的任命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为由,拒绝了工商银行请求。另外该公司董事会发现,葛军在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成功后,于1998年6月25日与公司的几位副总经理协商,将该专利在S市的实施权转让给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葛军之妻李丽和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单独使用该项专利,S市以外的地区葛军有权再行转让;葛军负责解决专利实施中的所有技术问题,在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并取得经济效益以后,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从产品销售额中提取5%,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葛军。
[问题]
(1)葛军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任命卢侯为下属物资供销分公司的经理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卢侯与该市工商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对工商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葛军和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1)葛军擅自任命卢侯为下属分公司经理的行为应为无效。因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卢侯与该市工商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应为有效。因为卢侯在签订合同时持有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证明书,足以使第三人确信其身份的合法性和其所具有的代理权,具有公信力。公司不能以其对经理人或者其他负责人的任命不符合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为由而对抗善意第三人。
(3)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对工商银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卢侯的身份决定了如何取得只是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事务,不能以内部事务对抗善意第三人。
(4)葛军和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因为公司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一般而言,董事、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应征得其他董事的同意,如果进行表决,该董事不得参加。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征得多数股东的同意。如果该董事参加会议并投赞成票是达到法定人数和董事会形成决议的必要条件,则合同是可撤销的;如果从合同中获利的董事对董事会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促使董事会同意这项交易,那么,即使他没有参加表决,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第二,公司董事、经理和公司签订合同时,不应再代表公司,而应由公司的其他负责人代表公司签订。第三,合同本身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如果交易显失公平,合同条件明显不利于公司,则该合同是可撤销的,欺诈、浪费公司财产或者乘人之危等情节也将导致合同可撤销。
[考点集成]
关于公司章程效力,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这一社会团体的自治法规,只能对公司本身、股东、董事、经理等内部人员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法》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与公司进行交易,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应征得其他董事的同意,如果进行表决,该董事不得参加。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征得多数股东的同意。如果该董事参加会议并投赞成票是达到法定人数和董事会形成决议的必要条件,则合同是可撤销的;如果从合同中获利的董事对董事会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促使董事会同意这项交易,那么,即使他没有参加表决,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第二,公司董事、经理和公司签订合同时,不应再代表公司,而应由公司的其他负责人代表公司签订。第三,合同本身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如果交易显失公平,合同条件明显不利于公司,则该合同是可撤销的,欺诈、浪费公司财产或者乘人之危等情节也将导致合同可撤销。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经济法案例怎么分析,以下是关于小编整理的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班 级:报关XXX班
组 别:第五小组
组 长:XXX
组 员:XXXXXXX、
郑春辉、XXXXXXX
指导老师:王XX
法院判决:被告之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营利益,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具有不正当竞争关系以及原告是该项奶酪技艺的专有者,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一定合法合理性,但是也是存在问题的。其主要存在的争议焦点如下:
第一,被告赵楠所宣传的是否符合事实?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所称?其技术来自于xx,xx在其田记奶酪店的宣传中称文宇奶酪店系其创办,后交给原告经营。被告宣传与原告师出同门是有事实根据。?基本属实,和其广告所诉基本一致。2008年11月17日,被告与原告之二叔xx签订《协议书》,约定由xx向被告转让宫廷奶酪等十余种奶制品的制作技术及与之相关的米酒制作工艺,技术转让金为3万元。由此可见,被告是此项宣传基本符合事实。
第二,原告的宣传使用?文宇?字样,是否会造成消误导费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是在58网上使用的加盟详细信息里面提到的?文宇?字样,及在被告的?田记奶酪铺?店面门口贴有?文宇奶酪店在此开新店?、?文宇奶酪创始人xx先生的'店,以京城最正宗的奶酪为本店招牌?,店内墙面上悬挂一介绍xx的牌匾,其中写道?xx,二二年创立自己的店铺‘文宇奶酪店’,再后将店交给田文宇经营。本人在技术和制作材料上给‘文宇奶酪店’做支持。?这些都遇上事实相符,认定不存在虚假宣传是合法合理的。 但是,我们认为,被告在58网上使用?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易使公众误认为原告所经营的北京文宇奶酪店在发展加盟商(虽然该标题之下的文字内容对被告学习奶酪技术等事实进行了描述,并阐明是被告发展加盟商)被告发布的加盟信息的标题,可达到使潜在奶酪制品生产者加盟被告,从而实现获利的结果。因此,被告在58网上发布?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信息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的经营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在名片上使用的宣传用语,并不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奶酷奶酪?就是?文宇奶酪?,未造成?奶酷奶酪?与?文宇奶酪?相混淆的后果。我们也不赞同这一点,理由是:原告的?文宇?品牌是有一定影响力的,被告在名片上以?文宇?为其奶酪作介绍,无非是想以?文宇?的知名度来混淆消费者。 第三,原告是否因被告的行为造成损失?被告是否因此获得利益?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发展的一家加盟店,但是?安贞加盟店的店主是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免费给该店主做了相关培训,学习相关技术,之后开店经营,与被告在网络上的宣传无关。?其获利与被告是宣传无关。而原告的损失举证不力,法院不予认可是合法的。
第四,原告品牌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文宇?奶酪经多家媒体报道,确具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但是否应被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则需根据商品的销售区域、销售额、宣传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对此原告举证不足。我们认为,就被告的?文宇?奶酷是否为知名产品,原告方举证充分。主要有事实合理有:2004年12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名牌世界乐》?新店开张?栏目、2005年2月《都市生活》杂志、2005年6月24日《北京青年报》c24版?小店趣?栏目、2005年6月五洲传播出版社出版的《城市漫步北京》(日文版)、2005年8月18日《京华时报》b41版?消费/美食?栏目、2005年8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的《名牌世界乐》、2006年3月16日《精品购物指南》b7版的?自在美食?栏目、2006年9月6日《北京日报》第10版?财经新闻?栏目、2006年11月25日韩文杂志《onbeijing》、2008年1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编著《北京的吃儿》的?流行甜点双皮奶?栏目、2008年5月29日日本讲谈社出版的《北京》、2010年5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其中韩文、日文杂志,原告未提供中文翻译文本。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奶酪为?知名商品?,并使原告受到影响。
综上所诉,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有欠妥的地方,可以参照如下判决:
《经济法》案例分析
1、徐某、朱某、谢某、吴某均是A市小有名气的服装个体户。四人欲联合成立万鹏制衣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名称:××县万鹏制衣公司。(2)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3)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徐某以厂房出资,作价30万元;谢某以家传制衣技术出资,作价12万元;吴某以设备出资,作价20万元;朱某提供货币资金18万元。(4)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徐某任董事长,吴某、朱某任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设2名监事,分别由吴某和公司聘请的销售人员王某兼任。(5)分公司: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公司债券:为了弥补资金不足,公司拟发行30万元公司债券。
请分析:上述内容哪些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为使公司资本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由甲负责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10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7家股东出资总额为5830万元),4家股东反对(4家股东出资总额为4170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11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规定有什么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5)光中公司是否应为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3、国有独资公司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自然人张某(24岁)准备设立一家从事服装批发业务的贸易公司,三方就设立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1)准备设立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建发实业公司”。
(2)公司注册资本为12万元。其中甲以现金3万元出资、乙以商标权作价6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3万元出资。商标权和劳务出资的作价,以三方协商为准。股东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内一次缴纳,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 应向其他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3)由于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决定公司成立后,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张某担任;同时,为节约管理成本,决定由公司财务经理兼任监事。
(4)公司成立后,从事服装批发业务的货源主要由张某个人开设的一家服装厂提供。三方同意将此内容写入公司章程。
(5)公司的税后利润由三人平均分配。为保持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公司规模的扩大,甲、乙提议在公司成立
后6年内不进行分红,将公司利润用于积累。张某对此表示反对,提出公司应每两年分红一次。经协商后确定,公司成立后是否分红,视实际情况而定,由三个股东投票表决,但必须少数服从多数。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张某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股东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说明理由。(2)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公司成立后的货源由张某开办的服装厂提供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4)公司税后利润由三人平均分配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如果在公司成立后,根据甲、乙的主张,公司连续6年未分红,对此持反对意见的张某可以如何处理?
4、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其中无记名股为1.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总额达人民币7000万元。甲股东据此请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研究,公司决定于次年3月1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月24日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向所有股东发出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1)重新审查公司的经营方针,调整公司的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部分董事,选举产生新的董事长;(3)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4)更换公司总经理;(5)就公司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合并作出决议。在如期举行的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该房地产公司发生亏损后,是否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为什么?(2)该房地产公司在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过程中,有哪些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说明理由。
5、甲公司于9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优质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电后一周内回复为盼。”
试分析:
(1)如果乙公司于9月5日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2)如果乙公司于9月12日给甲公司复电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3)如果乙公司于9月3日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甲公司未予答复。乙公司又于9月7日电告甲公司:“愿意按照贵方报价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购买当年产优质玉米50吨。”甲公司仍未置可否。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6、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刷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如下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具体商品价格请见本广告内页。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
一小学老师乙发现广告中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商场一般要卖到1500元以上。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该品牌化妆品,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应为1280元,遂要求乙补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丙的父母知道后非常生气,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拒绝。
问:(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甲与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3)甲与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7、2004年2月,某电子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汽车公司供给电子公司轿车2辆,单价24万元,交货期限为2004年6月;电子公司于2月20日前预付货款18万元,其余货款交付车辆后15日内付清。合同还对所购车辆品质、规格、颜色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电子公司按期支付了18万元预付款。3月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电子公司分立为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两个单位。
电子公司向汽车公司购买的两辆轿车作为公司的财产分配给电子元器件公司所有。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还约定,所购汽车剩余款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6月份,汽车公司送货时被告知将汽车运至电子元器件公司,电子元器件公司向汽车公司支付了15万货款。汽车公司索要剩余的15万元,电子元器件公司按照公司分立时签订的协议,提出其对这笔债务只负担一半,其余部分应由电器公司支付。汽车公司向电器公司追款,电器公司认为自己并未占有、使用这两辆轿车,这是电子元器件公司所欠的货款,与已无关。汽车公司追索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1)电子公司分立时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关于所购汽车剩余款项债务分配的约定效力如何?(2)原电子公司所欠汽车公司的债务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8、甲、乙两公司以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分析:(1)甲、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3)甲公司是否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
9、A市自来水公司长期以来一直采用A市给水设备厂生产的全自动给水设备。2003年9月,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邀请A市自来水公司的三位主要领导到黄山旅游,回程途中,双方达成由A市自来水公司帮助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促销给水设备的协议,销售利润实行三、七分成。为此,A市自来水公司和A市市政府下属的节约用水办公室于2003年11月联合发文,规定:“二次加压给水设备必须采用指定的定型产品,我市一律采用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生产的DWS系列定时定压、变频调速全自动节能型微机控制给水设备。今后凡采用其它给水设备的单位,自来水公司一律不予供水。”该文件实施后,A市给水设备厂的产品销售受到很大影响。
请分析:(1)A市自来水公司和A市节水办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3)上述行为应由哪个机关进行处理?(4)A市给水设备厂可否要求A市自来水公司、A市节水办和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赔偿损失?为什么? 10、2009年3月20日,王女士在人民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次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过程中,因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经及时救治,仍造成手指轻度残废。2010年4月9日,王女士以人民商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向人民商场索赔,而应向产品生产者某省宏达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都不成立,最后判决人民商场败诉。
问:(1)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2)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3)如果经鉴定,电吹风机漏电确系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缺陷所致,人民商场赔偿后,可以取得什么权利?
11、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回家使用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才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气系由丁公司卖出。
问: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为什么?
第二章第三节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的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199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销合同,并约定在交货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但乙家电厂家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货款,并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乙家电厂诉至法院。【问题】
1. 张某以甲商贸公司名义与乙家电厂订约行为所形成的代理是何种代理?为什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本案中,张某长期代理甲商贸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其与乙家电厂签订合同时持有介绍信和委托书,乙家电厂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其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因此,甲商贸公司应当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其所受损失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2)第一,甲商贸公司与乙家电厂之间存在表见代理关系,由于相对人乙家电厂向甲商贸公司主张了表见代理,故乙家电厂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甲商贸公司应当向乙家电厂履行合同,不得拒绝和抗辩。第二,甲商贸公司与行为人张某之间构成侵权关系,张某侵害了甲商贸公司的信用权和财产权,甲商贸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向无权代理人张某追偿。
第四章 第一节
2003年10月,深圳市个体工商户梁某及其妻因购销买卖而欠下浙江某地个体工商户石某15万元债务。2004年6月,石某因多次要求梁某履行债务未果而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夫妇归还欠款。梁某到期仍未归还,石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夫妇与另六个股东,每人分别出资四万元共计32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夫妇还亲自担任该公司董事。因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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