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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2022-09-05 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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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第二章第三节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的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199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销合同,并约定在交货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但乙家电厂家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货款,并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乙家电厂诉至法院。【问题】

1. 张某以甲商贸公司名义与乙家电厂订约行为所形成的代理是何种代理?为什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本案中,张某长期代理甲商贸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其与乙家电厂签订合同时持有介绍信和委托书,乙家电厂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其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因此,甲商贸公司应当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其所受损失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2)第一,甲商贸公司与乙家电厂之间存在表见代理关系,由于相对人乙家电厂向甲商贸公司主张了表见代理,故乙家电厂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甲商贸公司应当向乙家电厂履行合同,不得拒绝和抗辩。第二,甲商贸公司与行为人张某之间构成侵权关系,张某侵害了甲商贸公司的信用权和财产权,甲商贸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向无权代理人张某追偿。

第四章 第一节

2003年10月,深圳市个体工商户梁某及其妻因购销买卖而欠下浙江某地个体工商户石某15万元债务。2004年6月,石某因多次要求梁某履行债务未果而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夫妇归还欠款。梁某到期仍未归还,石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夫妇与另六个股东,每人分别出资四万元共计32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夫妇还亲自担任该公司董事。因该夫妇其他财产不够执行,石某又向法院诉请取消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理由是梁某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以构成诈骗行为,要求取消其出资行为,以清偿债务。

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石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2)如果上述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石某的债权应怎么实现?为什么?

解析:不应该。因为根据《公司法》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只要成立的公司符合了上述法律对出资的要求,就可以成立,并不存在诈骗行为。另外,即使梁某夫妇未按时缴纳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只需向其他股东负责,不存在欺诈。石某可以要求梁某夫妇提供担保(物的担保或保证),或者以其在公司中的股权作为执行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第三节

三友股份有限公司共有董事11人,其中八人在本地,其余三人在外地。1999年5月,该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与该市中山电器厂签订了兼并协议。协议约定:中山电器厂由该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兼并后,中山电器厂的一切财产,由三友股份有限公司接管,人员由其统一安排,全部债权、债务由其清理。兼并协议经该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兼并协议生效后,三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接收了中山电器厂人员出任董事,进入董事会。2003年3月,三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吕某突然患病住院,自愿辞去董事长职务,并委托副董事长陈某代行其职务。基于此情况,该公司副董事长陈某于2004年1月20日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向全体董事寄出了2004年1月29日召开临时董事会改选董事长的通知。外地董事刘某于2004年1月25日收到了通知,他认为自己肯定当选不了董事长,就没参加此次董事会会议。原董事长吕某未到会。另有三名董事因故也未到会。于是,该次董事会共有八名董事参加,并以七票赞成、一票弃权通过决议:改选李某为董事长。刘某与李某有矛盾,刘某未想到李某会当选,于是刘某向法院提出起诉,认为:(1)该次董事会不是董事长召集;(2)没有提前10日通知各董事;(3)自己和其他四名董事未参加这次董事会,所以请法院确认这次董事会会议改选无效。[问题] ①此次临时董事会召开是否合法?为什么? ②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第五章第二节

浙江A商行于10月20日去电向上海B公司去电出售一批木材。函电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函电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到达浙江A商行。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浙江A商行于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浙江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函撤销。”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题】

(1)A商行是否成功撤销了10月20日的要约?为什么?(2)A与B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解析:未能撤销。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从时间上来看,正好晚了20分钟。

2008年10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封信函:“我公司欲向你公司出售安哥拉羊毛一级,单价15000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发货,要约有效期为15天等等。”该信函以平信的方式寄出,于10月15日到达B公司。B公司在考虑两天之后,10月17日回复:“完全同意。”该回复信件以快件的方式当日寄交。由于邮局的传递失误,B公司答复于2008年11月5日才到达A公司。而A公司因迟迟未收到B公司的回复,已于10月31日将该批羊毛售予C公司。因此,A对B的回复信件没做任何答复。2009年2月,B公司根据A公司的信件的规定,要求A公司发货,此时,A公司否认双方之间有任何货物买卖的合同存在。B公司随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有效期截止于哪一日?

1)甲新购一辆汽车,投了乙保险公司的汽车险。后某天,甲在驾车正常行驶过程中,汽车由于自燃而引起爆炸,汽车报废。甲请求乙赔偿,被乙拒绝,称双方保险合同中第39条规定:“汽车由于自燃原因引起的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甲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乙支付。审理过程中,乙无法举证自己在缔约时曾提醒甲注意第39条并就第39条做了说明。于是法院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分析:《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消费者张先生于去年10月购买了一辆汽车,在购车合同上注明“购车人免交一年养路费,费用由本公司支付”。谁知今年,张先生却得知自己仍要交养路费,他找到对方,对方却声称,所谓的“一年养路费”,并非自张先生购车合同履行那一天开始计算,而是指购车人购车当年的养路费,张先生表示,他当时购买该公司的车就是冲着送一年养路费去的,不禁觉得又好气又好笑,这样的解释是不是太牵强了? 分析:《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消费者王女士在一家美容院购买了一张美容卡,卡上注明“适用本卡的消费者可以六折的价格享受服务”,谁知王女士在春节期间使用该卡时,对方告诉王女士,本卡初一至初三不能享受六折服务,王女士刚想辩驳对方时,对方却指着在卡底部的一行小字“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王女士无奈,对方的解释权是不是有点不讲道理?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甲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画,误以为是赝品,遂以500元价格出售于乙。乙购得此画后,即以1000元出售给知情的丙。1年后,甲听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知该画系真迹,价值50万元,遂找到乙要求返还字画。为此,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并要求返还字画。

问题:

1、甲是否有权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为什么?

2、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该字画?为什么?

解析:

1、甲有权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甲由于自己的错误理解(即将真品当做赝品),从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使自己遭受了重大损失,属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所以,当甲得知该画为真品时起,1年内可行使撤销权。

2、甲有权要求丙返还字画。《合同法》第56条规定,经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对字画的占用为无权占用,乙将字画出卖给丙构成无权处分的行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该行为因未能得到权利人甲的追认而无效。因丙为知情的第三人,构成恶意,不能依据善意取得理论,而基于法律规定取得的字 画的所有权,故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该字画。

第五章第四节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10月签订了一份买卖钢材400吨的合同,总价值120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2001年12月前交货,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0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供应了200吨钢材,后因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全部交货。乙公司遂诉至法院。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定金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定金?为什么?

解析本题涉及定金的有效条件及定金罚则问题。

(1)本问涉及定金的有效要件问题。定金的有效要件包括:第一,主合同有效。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亦无效;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消灭时,定金合同也消灭。这表明定金具有从属性。第二,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明“定金”字样。定金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定金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写明“定金”字样。合同条款中,写明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未约定定金性质的,不按定金处理。第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主合同可以是实践性的,也可以是诺成性的,但定金合同不仅需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需要现实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关于定金交付的时间,证约定金通常于主合同成立时交付,以确实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违约定金既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同时交付,也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交付,因为在这段期限内的任何时刻交付,其功效都是同样的。第四,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的标的,一般为金钱,少数情况下是其他代替物。之所以要求为代替物,是因为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必须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按定金处理。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所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在该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定金的金额为20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120万元的20,且已实际交付,故合法有效

第五章第九节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的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于第三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此行花费的费用2000元不得,而诉至法院。

问题:

1、甲公司的广告是否为要约?

2、乙公司支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解析: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而不认定为要约,但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依照《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内容应该符合的条件为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甲公司发布的广告包括具体的【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15万元】的内容,对于汽车买卖合同而言,完全符合了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广告有效期十天】的内容则表明甲公司愿意在十天内接受承诺人的约束。故该广告构成了要约,乙的行为则完全符合承诺的要件,即未超出甲公司的广告要约范围(《合同法》21条)。可见,甲乙已经完成了要约、承诺的过程,合同成立,现甲无货可供,当然成立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

1.宏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有股东5人,刘某、关某、张某和赵某是自然人股东,各持有公司2万元的股份,甲企业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12万元的股份。刘某欲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刘某书面通知关某、张某、赵某和甲企业,关某不同意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张某、赵某同意刘某转让,甲企业收到刘某的书面通知后迟迟不作出答复,直至两个月后通知刘某不同意转让。张某、赵某都向刘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

张某和赵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乙企业,甲企业拒绝购买刘某的股份,刘某遂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关某坚决反对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后,关某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公司拒绝购买,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关某败诉。张某决定出国定居,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公司后来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降低至8万元,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关某、赵某和甲企业均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根据《公司法》,回答下列问题:(每题第一问1分第二问2分)(1)刘某是否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为什么?(2)张某和赵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购买刘某多少股份?刘某能否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为什么?(3)法院判决关某败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张某是否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为什么?(5)宏图有限责任公司能否继续存在?为什么? 2.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

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周某由于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致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每题第一问1分第二问2分)

(1)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本案例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2)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3)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甲企业、乙企业、朱某、丙公司在增选4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5)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为什么? 3.2007年7月21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铁路站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一份,约定由乙铁路站托运医疗器械10吨集装箱一件。双方并且约定,该批集装箱中所装货物系用于2007年8月15日参加在乌鲁木齐举行的全国医疗器械西部展览会,应于8月10日运到乌鲁木齐站,否则将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该批货物于8月27日运到乌鲁木齐站,交付后,未发现货物在承运期间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情形。但因未能参加8月15日的全国医疗器械西部展览会,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主张,之所以没有按期运到是因为7月21日至8月28日到乌鲁木齐站的货源严重不足.这些是承运人无法预料的,为不可抗力,因此,不同意原告的主张:经查,原告因未能参加展览会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为3000元,可得利益损失为5000元。

问题:(每题第一问2分第二问3分)

(1)本案中,被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刘某在得知某工学院研制的“冰柜控温器”未获成功的消息后,在该控温器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最终试制出“冰柜电子控温器样机”。在试制过程中,刘某曾委托其好友宋某对此样机的重要部件—电路板,进行调试,后因该电路板无法在实际中应用.由刘某继续研制调试,而成新型电路板用于样机。“冰柜电子控温器样机”试制成功后。刘某主动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建议本单位组织生产,投向市场。后在本单位未下达任务的情况下,刘某又邀请同科室王某、朱某、沈某等三人组成试制小组,在“样机”的基础上,研制出“冰柜电子控温器”这一实用性产品;其后,刘某所在单位以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对“冰柜电子控温器”的专利保护.将刘某、王某、朱某、沈某填写为设计人。刘某得知此情况后,向本单位提

出书面异议而未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异议申请。在中国专利局向刘某所在单位授予“冰柜电子控温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冰柜电子控温器”为非职务发明。并由于其妻姚某在试制过程中从事了辅助研究工作,请求增补姚某为发明人。在诉讼过程中.宋某提出其设计试验的电路板是刘某进行发明的基础,要求维持其作为主要发明人的地位和权利,而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问题:

(1)本案中“冰柜电子控温器”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2)刘某、宋某、王某、沈某、姚某是否为“冰柜电子控温器“的共同发明人? 5.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达航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成立3年内股东缴足所有出资即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6年1月,宏达公司依法登记设立,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出资1200万元,乙认缴的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有9名成员,分别是9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监事会有5名成员,其中1人是公司职工代表。

2006年2月,宏达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3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5家股东赞成增资,该5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4月,宏达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杭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宏达公司是杭州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宏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每题第一问1分第二问2分)

(1)宏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宏达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3)宏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4)宏达公司是否应替杭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5)宏达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6正通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解散公司。股东大会选任公司董事甲、乙、丙、丁、戊5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10日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公司对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担清偿义务。该公司决定解散开始清算时,尚欠风华公司钢材款58万元,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需6个月方到期。同时双方另有一件供货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依据该合同,正通公司向风华公司提供机械产品20套,其中10套已经履行完毕,钱货两清;还有10套已到履行期限,计价28万元。风华公司在正通公司的通知期限内向正通公司申报了债权,同时要求主张解除供货合同未履行的一部分,理由是既然正通公司已经解散,在法律上即失去了履约主体资格。

在清算过程中,对如何处理与风华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组成员发生了意见分歧,甲、乙主张:10套机械还是应该按照约定发运给对方,同时也要求对方支付价款,至于所欠对方钢材款58万元,虽尚未到期,但是由于公司已经解散并进入清偿程序,为使风华公司利益免受损失,也应该进行清偿。因此应该向风华公司清偿债务30万元。丙、丁、戊则主张:风华公司拒绝我方履行合同已经是违约在先,又由于所欠钢材款还有6个月才到期,因此没有义务提前清偿。根据多数人意见,清算组决定将10套机械装货发车,未到期的钢材款不列入清算方案中清偿。4个月后,正通公司清算终结,完成了公司的注销登记。风华公司虽然最终接受了正通公司所发10套机械,但是仍有30万元债权没有办法得到清偿。遂以全体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问题:(1)清算组的职权都包括哪些事项?本案中清算组履行职权是否为行使法定职权?(2)风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应该得到支持?(3)对于未到期的债务应该怎样处理?对于给风华公司造成的损失,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7.2009年10月8日,桂花村村委会与村民梁某签订了承包磨面加工厂的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承包磨面加工厂,每年交承包费5000元,年底一次性付款。桂花村村委会提供厂房、场院,并应安装磨面机、供电。合同期限为5年,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桂花村村委会依约安装了磨面机。但是,当找到供电所商量供电一事时,供电所因变压器容量已经达到极限,无法为磨面加工厂供电。桂花村村委会遂向梁某提出解除合同,梁某要求桂花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并因已向磨面加工厂进行了投资.还要求桂花村村委会赔偿

该损失,桂花村村委会不同意。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桂花村村委会和供电所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每题第一问2分第二问3分)

(1)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权要求供电所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2)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权请求桂花村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8.2009年11月28日,甲物业中心与乙咨询公司签订ISO9000咨询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乙咨询公司协助甲物业中心建立符合ISO9002质量体系,服务标准参照国际质量体系lSO9002idtGB/ T19002国际标准。乙咨询公司协助甲物业中心建立IS09002质量体系应能一次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认证,认证机构选择深圳质量认证中心。服务费用为人民币7.5万元。咨询眼务时间自2009年12月3日至2010年6月1日。乙咨询公司保证协助甲物业中心建立的质量体系符合IS09002idtGB/T19002国际标准。保证派出的咨询人员具有国家外审员资格及物业管理咨询服务的经验,协助甲物业中心通过国际和国内双重认证,并保证甲物业中心一次性通过认证,如由于乙咨询公司的原因导致甲物业中心质量体系未能获得认证通过。乙咨询公司应退还所收全部咨询费用。双方并且约定了咨询服务的内容,其中包括: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安排正式评审;保证甲物业中心质量体系在2010年6月底以前通过认证机构的正式评审。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为物业中心提供了一定的咨询服务.物业中心先后支付咨询费6.2万元、培训费若干。协议履行期间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向约定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或联络安排正式评审。物业中心于2010年7月25日得知乙咨询公司不具有ISO9000认证咨询的资质。次日,即向乙咨询公司发出通告函。要求其出示具有ISO9000咨询服务资格的证明,否则将不再继续履行协议:乙咨询公司随即向甲物业中心发出通知。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愿意继续履行与物业中心的协议。甲物业中心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乙公司所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无效,乙咨询公司退还所收咨询费用。经查,乙咨询公司并未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问题:(每题第一问2分第二问3分)

(1)本案中,甲物业中心与乙咨询公司所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9、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1年发起设立,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截至2008年底,A公司资产总额为2亿元人民币。

(1)2008年2月1日,A公司董事长黄某主持与某世界知名企业谈判W合作项目。3月17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当晚,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3月18日,在A公司召开的例会上,黄某宣布了公司与某世界知名企业合作的消息。3月21日,A公司就该重大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中国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此后,A公司股票持续

上涨。3月28日,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获得50万元。

(2)2008年4月,A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向B银行借款3 000万元,期限为2年。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其拥有的价值3 000万元的生产设备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若A 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该抵押未办理登记。

(3)2009年1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数的40%,另有持有10%股份的股东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会议。该次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其中部分通过事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①.在审议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董事会提出的向原股东配售5 000万元的配股方案时,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9%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选成票;其余持有21%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选成票。

②在审议公司2009年为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的重要生产设备,计划投资7 000万元的事项时,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反对票;其余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选成票。

③在审议公司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时,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选成票;其余持有3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要求: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分析并指出上述(1)、(2)、(3)事项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10、2007年7月1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进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购买3000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须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

7月26日时,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

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简要说明理由。(2)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简要说明理由。(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1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甲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处空白,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填写了实际结算金额。3月25日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28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4月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支票金额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2)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丁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3)丁公司可以向哪家公司行使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12.2007年2月,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 我国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初步达成股权并购协议,拟将1公司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C公司)。协议要点如下:(1)公司的注册资金由现在的800万美元.增 至1000万美元,增加的出资全部由A公司认 购。某中现金出资100万美元.以机器设备件作价100万美元。(2)C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

(3)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先缴付40万美元的新增注册资本;以机器设备作价的出 资,在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后l年内一次缴清。

(4)1公司原有50万元人民币的应收债权和10万 元人民币的未到期银行贷款,均由C公司承继。

2007年3月.B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并购协议。B公司全体13名董事都出席了会议,有8名董事表示反对,有5名董事表示赞成,表示赞成的5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在临时股东会上,由于代表40%表决权的股东表示反对.没有通过该并购协议。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C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说明理由。(2)C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3)C公司的出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4)B公司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均由C公司承继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5)B公司的5名董事是否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说明理由。(6)A公司临时股东会没有通过该并购协议是否 符合规定?说明理由.13.A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 6月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Z007年第一季度发生下列事项:(1)A公司注册资本15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己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8000万元(8000/15000=53.33%>50%),因此.A公司决定2007年不再提取法立公积金。(2)A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①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解聘财务负责人;②决定发行2000万元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会秘书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3)A公司董事丙向董事会提交了1份收购B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提案。该提案要点为: ①本次 收购与控股股东C公司联手进行: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A公司与C公司分别收购B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作出报告并公告.且停止收购3天:③A公司与C公司分别收购B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20%时.向B 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此提案被董事会否决。

(4)A公司董事丙因提案被否决.提出辞职,并决定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C公司的董事丁。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A公习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2)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说明理由。(3)公司董事丙的提案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4)公司董事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14.2006年6月,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1)甲的出资为现金15万元;(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3)丙的出资为1作价10万元的汽车一辆.丙保留对该汽车的处分权.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4)丁以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5)合伙企业由甲执行合伙事务。

2006年9月.合伙企业成立。2007年2月.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甲违反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答订了份货物买卖合同。

2007年1月.A公司技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至合伙企业所在地,合伙企业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A公司和合伙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A公司与合伙企业协商,建议合伙企业改变该批货物的用途,同时向合伙企业承诺适当降低

货物的售价。合伙企业接受了A公司的建议,但要求延期一个月付款,A公司同意后,因经营需要,A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给B公司,同时通知了合伙企业。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各合伙人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乙的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是否合法?分别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合伙企业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应如何确定履行规则?(4)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15.甲、乙、丙、丁决定成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其中甲、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丁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经协商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有:①甲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作价出资;丙和丁以劳务作价出资。②合伙企业成立后,由丁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③所有新人伙的合伙人对人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经部分修改后,合伙企业成立。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项:(1)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以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其弟弟的公司提供质押保证。(2)乙对利润分配的数额表示有疑问,要求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被丁拒绝,理由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过问企业管理。

(3)丙代表A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转让加工设备的合同,该合同在履行时.B公司才知道丙是有限合伙人。

(4)丁提出转为有限合伙人,甲、乙、丙表示同意,同时要求丁继续担任企业事务管理人,负责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逐条说明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是否合法?分别说明理由。(2)乙能否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说明理由。(3)甲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4)丙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因丙为有限合伙人而无效?说明理由。(5)丁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16.2005年1月.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80万 元的购货合同。合同约定: Z005年3月1日B公司交付货物,2005年3月20日A公司支付货款。B公司如期付货,但A公司却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此后.B公司因为董事会人员调整,公司内部一直处于混乱状态,没有再提起A公司欠款之事。Z006年1月10日,由于山洪暴发冲坏了B公司的办公大楼和厂房,直到Z007

年2月20日B 公司才恢复正常经营。Z007年4月1日.B公司新任领导在董事会上提到A公司欠款问题,准备提起诉讼。B公司新任领导认为虽己超过两年 诉讼时效,但由于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应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经了解.B公司得知,当地建设银行已经于Z007年3月3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并被受理,B公司按期申报了债权。2007年6月10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A公司破产。A公司主要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下:①2005 年5月20日A公司以价值450万元的办公楼作抵押,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3 年;②2005年9月30日A公司又以该办公楼作抵押.向当地建设银行贷款150万元,期限1 年。③D公司为A公司债务的保证人,在Z006 年4月10日为A公司清偿债务65万元;④A公司欠B公司货款8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4万元,共计84万元.但B公司在Z006年4 月20日曾欠A公司劳务费50万元至今未付。B公司向管理人提出行使抵销权.,抵销对A公司的50万元的劳务费。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B公司新任领导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工商银行是否可以对未到期的债权申报债权? 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分别说明理由。(3)A公司以作为抵押物的办公楼再次向建设银 行贷款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D公司是否可以申报债权?说明理由。

(5)B公司能否行使抵销权? B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说明理由。

17.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一份总价款为50万元的购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企业支付定金10万元;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双方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签订后,由于乙企业内部原因无法按期交货。乙企业与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履行向甲公司的交货义务,并将此事通知了甲公司,甲企业表示不同意。丙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但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由于上述原因,致使甲公司损失8万元。甲公司要求乙企业赔偿损失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共计43万元,乙企业不同意。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乙企业以法院可能偏袒甲公司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甲公司与乙企业关于定金数额的约定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2)乙企业转移交货义务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 理由。

(3)甲公司要求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共计43万元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说明理由。(4)甲公司与乙企业的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还 是应由仲裁委员会受理?说明理由。18.2007年3月2日,A公司与H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为10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 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支付15万元作为预付款;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设备;B公司于

B 公司交付设备之日赳3日内付清货款。2007年3月1日,A公司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的汇票,汇票金额为15万元,并注明“合同履行完毕后方可转让” B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于购买原材料,并注明“不得转让”。

2007年3片10日,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 公司仍未交货.给A公司造成10万元经济损,A公司于3月18日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返还预付款15万元,同时赔偿损失 10 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对解除合同和返还预付款15万元没有提出异议,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要求.理由是:由于接到一笔政府采购的订单而无法按期交付A 公司的设备,应当免除违约责任。2007年3月20日,D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支付加工费,E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遭到C银行拒绝,理由是:A公司已经通知银行,由于与B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停止支付票款。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说明理由。(2)B公司能否免除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3)B公司背书时注明“合同履行完毕后方可转让”是否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说明理由。(4)D公司将注明“不得转让”的汇票背书转让,B公司对D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5)C银行拒绝支付票款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19.2006年9月1日.A公司与B企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A公司委托B企业为其加工一批电脑配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A公司提供主要材料,B企业提供辅助材料;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企业预付5万元辅助材料费;B企业于12月10日前向A公司交货,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10日内,A公司向B企业支付30万元加工费。2006年9月2日,A公司向B企业开出5万元 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辅助材料费。B企业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收到票据后将金额改为50万元又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按照规定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支付。银行的理由是:A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已不足以支付票款。

B企业得知A企业银行存款已不足以支付票款,即对A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9月10日.B 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A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停止为其生产配件。B企业与A公司交涉,要求A公司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2006年1月10日,A公司向B企业提供了相应担保,B企业恢复加工。1月30日.A公司 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该批配件,于是通知B企业解除合同.由此给B企业造成一定损失。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为什么?

(2)票据金额由5万元变成50万元属于什么行为?如何确定票据当事人的责任?(3)1企业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供 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A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给B企业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0.甲公司和乙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人价值100万元的货物用于试制新产品,承诺3个月后付款。甲公司应乙公司的要求,请丙公司和丁公司作担保人。其中,丙公司以自有的一套加工设备提供抵押担保.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乙公司向甲公司按期供货后,甲公司为筹集资金,将该批货物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由于试制新产品失败,甲公司在承诺的付款期满后,未能向乙公司支付所欠的货款。乙公司要求丙公司、丁公司两位担保人代为偿还。丙公司同意承担责任,但是丁公司认为合同中未注明保证的方式,属于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经调查了解到,甲公司试制新产品失败的 原因之一是股东之间有矛盾。甲公司是由张某、李某、王某二位股东共同出资设主的有限责任公 司,该公司没有设主董事会,由张某担任执行董 事兼监事,李某担任总经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对此一直不满。李某因私自将公司的部分资产为其亲友贷款作抵押,给甲公司造成损失10 万元,但是张某拒绝追究李某的责任,王某准备就此对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甲公司将购入后尚未付款的货物用于抵押担保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丁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是否正确? 说明理由。

(3)甲公司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兼监事是否合法? 李某担任总经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李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5)王某是否可以直接对李某提运诉讼?说明理由

第三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 案例一 【案情介绍】

张、王、李、赵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水果店(普通合伙企业)。由张、王各出资3万元,李以劳务入伙,赵提供场所,四人平均分配盈余。张是负责人,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其中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期间,因水果店购买一批进口水果,流动资金不够,此时,王外出,张决定向银行贷款8万元,后因经营状况不好,王抽回了自己的3万元资金,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水果店继续维持了半年后决定散伙,此时,已亏损6万元。请问:

(1)该合伙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李可否作为合伙人,为什么?

(3)王对合伙期间的亏损债务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

(4)水果店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果合伙剩余的财产共计4万元全部清偿了债务之后,对于剩余的债务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该合伙关系成立,因为张、王、李、赵四人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按协议各自缴付了出资,符合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

(2)李可以作为合伙人,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因此,李以劳务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

(3)王对合伙期间的亏损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

(4)水果店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有效,因为张是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其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有效。虽然合伙企业内部对其权限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5万元),但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5)如果合伙剩余的财产共计4万元全部清偿了债务之后,对于剩余的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剩余的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案例二 【案情介绍】

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合伙企业成立后的第七个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合伙企业成立后的第8个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的第13个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合伙企业成立后的第19个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了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

(1)①甲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设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丁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末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案例三 【案情介绍】

甲、乙、丙三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丙对丁表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丁签订了500万元的买卖合同。丁按照合同约定向合伙企业法或,由于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300万元,不足以清偿500万元的贷款。

(2)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丙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债权人丁能否就A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200万元向有限合伙人丙追偿?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

(1)债权人丁可以向有限合伙人丙追偿。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四 【案情介绍】

甲、乙、丙三人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贷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B公司遂对A企业和保证人丁提起诉讼。法院经查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负有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合伙企业、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戊能否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抵消,为什么?

(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参考答案:

(1)丁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B公司与丁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丁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不能抵销。根据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案例五 【案情介绍】

2007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7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7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7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7年10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2008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了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

(1)①甲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设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阻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丁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末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第五章 合同法

案例一 【案情介绍】

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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