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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高等学校清真食堂工作的通知
教发函„2010‟4号
近年来,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要求,各地各高校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清真食堂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是,依然有部分高校清真食堂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产生不满情绪,甚至引发影响稳定的问题。随着今后越来越多的西部地区学生进入中东部和沿海发达地区的高校学习,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逐渐增多,清真食堂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堂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办好清真食堂工作的认识。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塔吉克、东乡、保安、撒拉等10个民族群众具有清真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办好清真食堂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维护学校稳定的具体体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办好学校清真食堂,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师生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合理设臵清真食堂。凡在学校进餐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和教师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单独建立清真食堂;人数较少,设立清真食堂有困难的,应设立清真灶和清真食品专卖窗口,要设立隔离的清真就餐区。清真食堂(专卖窗口)要设立“清真”标志。不得以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师生人数少为由不执行有关规定。
三、加强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的准入制度,防止非清真食品进入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高校在引进社会企业提供清真伙食服务时,要严格审核,不得引入无食品卫生许可、无经营执照、无清真餐饮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
四、加强对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要安排适当比例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从事清真伙食烹饪。参与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管理和操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内容除一般的食堂工作规范等外,还需加强少数民族基本知识和清真食品基本知识的培训)。
五、加强对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场所的管理。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要按规定设立专用通道、专用厨房,配备专用灶具、炊具和餐具,与普通食堂相对分开,严禁与非清真食品灶具、炊具、餐具混用。严禁在清真食堂门口设非清真食品摊位。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制作清真食品所需主辅原料的采购场所、计量器皿、运输工具、储藏容器、制作车间、销售场所等应保证专用,和清真禁忌物品和食品严格分开。
六、加强对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的监督管理。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对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的监督检查。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督管理办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办好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对于不达标的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要立即进行整改,务必要为少数民族师生提供良好的就餐条件和环境。
七、加大对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的投入。高校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是为少数民族师生提供清真饮食的专业性场所。清真食堂房屋建设、餐饮设施设备的配臵、维修和改造由高校承担,对于因就餐师生少等因素造成清真食堂亏损的,学校应给予适当补贴。
八、深入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关心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深入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及时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疏导情绪,引导学生以正确方式、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不受人蛊惑。要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借机煽动,制造事端,坚决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教育部办公厅 2010年6月9日
【发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教学厅[2016]5号 【发布日期】2016-05-27 【生效日期】2016-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总书记强调,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关乎社会安定稳定,一定要高度重视。要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支持帮助学生们迈好走向社会的第一步。5月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就业工作座谈会并作重要讲话,5月2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目前,正值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关键期,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会议要求,确保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各高校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面向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充分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主动“走出去,请进来”,采取网上网下相结合,多渠道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办好各类招聘活动,确保校园招聘活动热度不减、数量提高。继续做好“特岗计划” “三支一扶” “西部计划” “大学生村官”等基层项目组织招募、政策落实、后续服务等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启动实施社区服务、健康养老等新项目。尚未制定鼓励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办法的省份,要在毕业生离校前出台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着力抓好大学生创新创业。各地各高校要将就业创业结合起来,释放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要把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融入人才培养体系,健全课程体系,促进专业教育、实习实践等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要抓紧制定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学分转换、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等具体政策措施。要根据学生创新创业不同阶段的实际需求,不断提高指导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高校要加大在科技成果转化、场地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帮扶,开辟专门场地用于学生创新创业。做好“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培育建设。要在明晰科研成果产权前提下,支持在校学生带着科研成果创业,并提供实验室、实验设备等各类资源。要充分发挥校友等社会资源作用,多渠道为创新创业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要积极引导鼓励学生返乡创业,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返乡创业的学生提供土地、资金、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支持。要组织举办好第二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2016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通过各类大赛激发学生创新创业热情。要做好全国高校创新创业总结宣传工作,提供各类学校可借鉴的典型经验。
三、精准推送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各地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精准推送就业服务机制,准确掌握就业信息,完善毕业生求职意愿信息数据库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数据库,搭建精准对接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就业”新模式,根据毕业生自身条件、个性特点进行智能化供需匹配,减少毕业生求职盲目性。要广泛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开展个性化订制服务,为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要加强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就业指导教师,加强对就业指导教师的培训,不断提高就业指导能力和水平。要高度重视心理健康辅导,及时疏导毕业生求职焦虑等心理问题,帮助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科学规划职业生涯,积极主动就业创业。
四、抓紧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16〕41号),建立健全征兵工作定期会商机制,以更大力度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细化分解征集任务,实时掌握学生应征报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预定兵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放暑假前完成在校生和毕业生的预定兵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宣传动员精准化水平,按照学生征兵工作阶段要求,针对毕业生、在校生、新生三个群体不同特点,开展点对点、面对面宣传发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落实,鼓励因地制宜出台新措施,今年要重点落实好高考录取通知书中寄送征兵宣传单、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复学升学、转专业、就业创业等政策,努力实现学生征兵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五、切实加强困难帮扶。各地各高校要抓紧建立健全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机制,以精准统计为基础,重点摸清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状况。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做就业帮扶工作,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家庭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女性毕业生、农村生源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各类就业困难群体,要建立台账,通过发放求职创业补贴、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开展个性化辅导、推荐岗位信息等多种方式,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高校领导要亲自过问、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要积极主动和人社部门做好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持续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努力使他们都能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六、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权益保护,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维权意识,坚决制止就业欺诈行为,帮助毕业生识别虚假或欺诈就业信息,防范招聘陷阱,保护自身权益。要进一步加强校园招聘活动监管,校园招聘活动严禁发布含限定院校、性别、户籍、民族等歧视性条款的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各高校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七、做好思想教育和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各高校要不断创新思想教育方式方法,采取青年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毕业生深入学习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青年人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重要讲话及指示精神,引导广大毕业生积极主动就业,自觉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要密切关注毕业生就业形势变化,加强形势研判和舆情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问题。要大力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宣传学生爱岗敬业艰苦创业典型事迹。坚决防止不利于毕业生就业创业,不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新闻炒作。要积极举办主题班会、毕业典礼等,组织开展形式丰富的文明离校活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教育部办公厅2016年5月27日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
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教〔2011〕185号 2011年12月5日
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建立高等学校学生食堂长效运行机制,满足广大学生对食堂饭菜的多样化需求,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为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现将该《意见》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与物价上涨挂钩的助困保障机制。按照《四川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6号)有关规定和各市州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市州财政安排。
二、设立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各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根据在校生数,按照收取普通全日制学生学费总额的3%左右,设立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进行补贴,以保证饭菜价格质量基本稳定,并将当年所用部分在次年补齐。该基金连续提取三年后,如未使用则不再提取。平抑基金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三、形成有效的价格稳定机制。依据国家统计局四川省调查总队发布的食品、水电燃料价格指数和餐饮从业人员工资标准变动情况,编制四川省高校学生食堂价格综合指数,每年由省教育厅、国家统计局四川省调查总队联合发布1-2次;综合指数连续一学期在12%以内,学校运用平抑基金进行调节;综合指数在12%以上,政府启动应急机制,对学生食堂进行必要的临时性补贴。
四、落实办好学生食堂的相关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拓宽渠道加强农产品销售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26号)规定,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企业为高校学生食堂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各高校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确保高校稳定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29号)要求,进一步减免学生食堂水、电、气费。
五、切实抓好食堂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59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全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食〔2011〕16号)要求,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全力防控食物中毒事故。
各地各校在工作中有好的做法、经验,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后勤与产业处,联系电话:028-86716397。
附件: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
教发〔2011〕7号;
2011年8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卫生局、厦门市卫生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学生食堂工作对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校园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学生食堂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为广大学生提供了更加丰富、优质、高效的服务,为高校的稳定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学生食堂的制度不健全、政策不落实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面对物价持续上涨形势,满足广大学生多样化需求、保证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堂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学生食堂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方向,系统建立既体现公益性又适应市场规律,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2、基本思路:完善兼顾学生承受能力、财政支付能力、学校负担能力的学生食堂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机制,保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明显低于校外同类餐饮价格,保证在物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完善学生食堂可靠平衡的供需机制、合理浮动的价格机制、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多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发挥市场在学生食堂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学生食堂不断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明确体现公益性的投入责任和优惠政策
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4、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对高校学生食堂的税收优惠政策。
5、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生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合理分担学生食堂中学校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经费。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
三、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
6、规范校内餐饮服务市场。各地、各高校要尽快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及日常管理制度,制订相关标准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建立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组织规范自律、学校甲方合同管理、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学生食堂监管机制。按照国家餐饮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建立贯穿采购、加工、运输、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
7、规范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监控措施。各地要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有关方面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学生食堂成本调查和定期公开制度,规范定价、调价的程序和成本核算办法,并督促各高校和服务实体严格执行。
8、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和农产品联合采购。要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尽快搭建供需见面、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农产品集团采购平台,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流通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建立可追溯源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9、稳步开放校内餐饮服务市场。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引入优质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为学生餐饮提供多方选择。
10、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校餐饮实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融入社会服务业,为更多的学校提供服务。
四、建立与物价上涨挂钩的价格联动机制
11、各地可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中提出的联动机制措施,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临时补贴或提高资助标准。
12、各高校要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根据在校生数,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资金,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根据价格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包括社会企业经营的食堂)进行补贴,抑制饭菜价格过快上涨,并将当年所用部分在次年补齐。
五、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13、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做好学生食堂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协调有关方面,根据本意见要求和本地情况,制定建立学生食堂长效运行机制的实施方案,细化规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抓紧组织实施。价格主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规定的优惠政策,并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当地高校学生生活的影响。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落实各项资金,中央财政按现行渠道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地方给予适当支持。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对学生食堂的税收优惠政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学生食堂的监管执法力度。
14、充分发挥高校的主体作用。各高校要切实落实对学生食堂的资金投入和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要选派优秀干部负责学生食堂工作,下大力气全面系统地规范学生食堂管理。要通过组织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参与学生食堂管理等措施,建立学校和学生畅通的沟通渠道,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增进学生对食堂工作的理解。
15、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各地学校后勤行业组织要配合政府职能转变,积极做好政府、学校和服务实体的沟通工作,开展好宣传、培训等服务工作,特别要尽快系统地建立学生食堂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标准等,并做好监督落实工作。
16、服务实体要切实承担起服务育人的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的约定进行经营活动。要深入研究学生食堂工作的特殊性,坚持微利经营、守法经营。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证提供一定数量的低价菜和免费汤。要认真听取广大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经营服务作风,提高经营服务水平。要积极采取措施,配合学校开展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17、加强民办高校学生食堂的管理。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后勤行业组织要深入了解民办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特殊性,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问题。各民办高校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改善学生食堂管理。
18、加强清真食堂的管理。各地、各高校要充分重视清真食堂工作,切实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办好清真食堂。
19、建立学生食堂工作问责制。各地要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制定学生食堂工作问责制度,定期逐项检查各项政策、制度及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切实按照制度规定采取问责措施。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食堂工作和学生补贴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高等学校清真食堂工作的通知
教发函„2010‟4号
近年来,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要求,各地各高校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清真食堂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是,依然有部分高校清真食堂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产生不满情绪,甚至引发影响稳定的问题。随着今后越来越多的西部地区学生进入中东部和沿海发达地区的高校学习,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逐渐增多,清真食堂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堂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办好清真食堂工作的认识。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塔吉克、东乡、保安、撒拉等10个民族群众具有清真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办好清真食堂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维护学校稳定的具体体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办好学校清真食堂,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师生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合理设臵清真食堂。凡在学校进餐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和教师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单独建立清真食堂;人数较少,设立清真食堂有困难的,应设立清真灶和清真食品专卖窗口,要设立隔离的清真就餐区。清真食堂(专卖窗口)要设立“清真”标志。不得以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师生人数少为由不执行有关规定。
三、加强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的准入制度,防止非清真食品进入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高校在引进社会企业提供清真伙食服务时,要严格审核,不得引入无食品卫生许可、无经营执照、无清真餐饮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
四、加强对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要安排适当比例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从事清真伙食烹饪。参与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管理和操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内容除一般的食堂工作规范等外,还需加强少数民族基本知识和清真食品基本知识的培训)。
五、加强对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场所的管理。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要按规定设立专用通道、专用厨房,配备专用灶具、炊具和餐具,与普通食堂相对分开,严禁与非清真食品灶具、炊具、餐具混用。严禁在清真食堂门口设非清真食品摊位。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制作清真食品所需主辅原料的采购场所、计量器皿、运输工具、储藏容器、制作车间、销售场所等应保证专用,和清真禁忌物品和食品严格分开。
六、加强对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的监督管理。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对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的监督检查。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督管理办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办好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对于不达标的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要立即进行整改,务必要为少数民族师生提供良好的就餐条件和环境。
七、加大对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的投入。高校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是为少数民族师生提供清真饮食的专业性场所。清真食堂房屋建设、餐饮设施设备的配臵、维修和改造由高校承担,对于因就餐师生少等因素造成清真食堂亏损的,学校应给予适当补贴。
八、深入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关心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深入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及时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疏导情绪,引导学生以正确方式、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不受人蛊惑。要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借机煽动,制造事端,坚决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教育部办公厅 2010年6月9日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
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教〔2011〕185号 2011年12月5日
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建立高等学校学生食堂长效运行机制,满足广大学生对食堂饭菜的多样化需求,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为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现将该《意见》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与物价上涨挂钩的助困保障机制。按照《四川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6号)有关规定和各市州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市州财政安排。
二、设立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各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根据在校生数,按照年度收取普通全日制学生学费总额的3%左右,设立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进行补贴,以保证饭菜价格质量基本稳定,并将当年所用部分在次年补齐。该基金连续提取三年后,如未使用则不再提取。平抑基金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三、形成有效的价格稳定机制。依据国家统计局四川省调查总队发布的食品、水电燃料价格指数和餐饮从业人员工资标准变动情况,编制四川省高校学生食堂价格综合指数,每年由省教育厅、国家统计局四川省调查总队联合发布1-2次;综合指数连续一学期在12%以内,学校运用平抑基金进行调节;综合指数在12%以上,政府启动应急机制,对学生食堂进行必要的临时性补贴。
四、落实办好学生食堂的相关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拓宽渠道加强农产品销售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26号)规定,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企业为高校学生食堂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各高校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确保高校稳定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29号)要求,进一步减免学生食堂水、电、气费。
五、切实抓好食堂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59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全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食〔2011〕16号)要求,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全力防控食物中毒事故。
各地各校在工作中有好的做法、经验,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后勤与产业处,联系电话:028-86716397。
附件: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
教发〔2011〕7号;
2011年8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卫生局、厦门市卫生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学生食堂工作对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校园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学生食堂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为广大学生提供了更加丰富、优质、高效的服务,为高校的稳定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学生食堂的制度不健全、政策不落实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面对物价持续上涨形势,满足广大学生多样化需求、保证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堂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学生食堂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方向,系统建立既体现公益性又适应市场规律,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2、基本思路:完善兼顾学生承受能力、财政支付能力、学校负担能力的学生食堂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机制,保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明显低于校外同类餐饮价格,保证在物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完善学生食堂可靠平衡的供需机制、合理浮动的价格机制、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多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发挥市场在学生食堂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学生食堂不断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明确体现公益性的投入责任和优惠政策
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4、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对高校学生食堂的税收优惠政策。
5、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生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合理分担学生食堂中学校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经费。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
三、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
6、规范校内餐饮服务市场。各地、各高校要尽快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及日常管理制度,制订相关标准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建立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组织规范自律、学校甲方合同管理、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学生食堂监管机制。按照国家餐饮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建立贯穿采购、加工、运输、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
7、规范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监控措施。各地要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有关方面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学生食堂成本调查和定期公开制度,规范定价、调价的程序和成本核算办法,并督促各高校和服务实体严格执行。
8、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和农产品联合采购。要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尽快搭建供需见面、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农产品集团采购平台,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流通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建立可追溯源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9、稳步开放校内餐饮服务市场。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引入优质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为学生餐饮提供多方选择。
10、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校餐饮实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融入社会服务业,为更多的学校提供服务。
四、建立与物价上涨挂钩的价格联动机制
11、各地可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中提出的联动机制措施,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临时补贴或提高资助标准。
12、各高校要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根据在校生数,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资金,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根据价格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包括社会企业经营的食堂)进行补贴,抑制饭菜价格过快上涨,并将当年所用部分在次年补齐。
五、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13、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做好学生食堂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协调有关方面,根据本意见要求和本地情况,制定建立学生食堂长效运行机制的实施方案,细化规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抓紧组织实施。价格主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规定的优惠政策,并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当地高校学生生活的影响。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落实各项资金,中央财政按现行渠道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地方给予适当支持。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对学生食堂的税收优惠政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学生食堂的监管执法力度。
14、充分发挥高校的主体作用。各高校要切实落实对学生食堂的资金投入和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要选派优秀干部负责学生食堂工作,下大力气全面系统地规范学生食堂管理。要通过组织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参与学生食堂管理等措施,建立学校和学生畅通的沟通渠道,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增进学生对食堂工作的理解。
15、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各地学校后勤行业组织要配合政府职能转变,积极做好政府、学校和服务实体的沟通工作,开展好宣传、培训等服务工作,特别要尽快系统地建立学生食堂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标准等,并做好监督落实工作。
16、服务实体要切实承担起服务育人的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的约定进行经营活动。要深入研究学生食堂工作的特殊性,坚持微利经营、守法经营。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证提供一定数量的低价菜和免费汤。要认真听取广大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经营服务作风,提高经营服务水平。要积极采取措施,配合学校开展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17、加强民办高校学生食堂的管理。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后勤行业组织要深入了解民办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特殊性,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问题。各民办高校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改善学生食堂管理。
18、加强清真食堂的管理。各地、各高校要充分重视清真食堂工作,切实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办好清真食堂。
19、建立学生食堂工作问责制。各地要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制定学生食堂工作问责制度,定期逐项检查各项政策、制度及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切实按照制度规定采取问责措施。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食堂工作和学生补贴工作。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体育工作 切实增强大学生体质的意见(初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院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发布以来,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得到切实加强。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高等学校体育工作仍然是高等教育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学生部分身体素质指标下降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中的突出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据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结果显示,虽然学生体质与健康状况总体有所改善,但是19岁-22岁年龄组学生的爆发力、力量、耐力等身体素质继续呈现缓慢下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切实增强大学生体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机构。要充分认识高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校长是学生体质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保证学生身体健康是校长的一项重要职责,应保证中央7号文件得到落实,保证学生体育活动时间得到落实。学校要把体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议程,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专题研究体育工作的校长办公会议,听取体育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学校体育中的重大问题。要独立设置学校体育工作部,体育工作部负责体育教学、群体活动、学生体育社团管理、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课余体育训练以及学校体育场馆的使用等工作。要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由分管校级领导负责,成员应包括学校党办、校办、宣传部、学工部、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团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体育工作部。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要制定体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部署体育工作,并抓好落实。
二、加强公共体育课程教学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体育课程的管理,认真执行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教体艺【2002】13号),不断深化体育教学改革。确保所有普通高校在一、二年级中开设体育必修课,确保本科学生144课时,专科学生108学时的授课时数,杜绝挤、减少体育课时的现象。要安排每班每周两节体育课,每节50分钟,体育课班容量应为30人左右。其他年级和研究生阶段应开设体育选修课,体育选修课成绩计入学生学分。要把修满规定的体育课程学分作为学生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体育课要保证一定的运动量和练习密度,有效提高心肺功能的锻炼项目应不少于30%,并将其作为考试内容。要提高体育课的实效性,通过体育课教学,使学生掌握两项以上体育锻炼的运动技能,养成体育锻炼的良好习惯。
三、切实组织好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是体育课程的延续和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加强对课外体育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每周参加三次课外体育活动,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要将课外体育活动时间纳入体育课程管理,做到体育课与课外体育活动有机结合,课外体育活动要有组织、有记录、有考核。
学校要支持、引导创办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社团或学生体育俱乐部,加强对学生体育社团的管理与指导,要充分发挥学生体育社团的作用,动员体育社团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定期组织体育比赛。在教师指导下,每名学生必须参加一至两个体育社团。学校要精心组织体育运动会,改革竞赛办法,增设体现学校特色、符合学生特点的比赛项目,使更多的学生参加体育比赛。
四、积极组织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校要成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1
测试中心,并明确专人负责。《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数据要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国家数据库,测试结果及时向学生反馈。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制定干预措施,指导学生有针对性的进行体育锻炼。学校要建立健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档案、资料管理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校内公告制度,定期组织检查,促进各部门关注学校体育,关注学生健康,形成合力,努力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五、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高校体育教师是保证学校体育教学、开展体育活动的重要力量,学校要把体育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公共课体育教学、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组织学生体育竞赛、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工作需要配齐体育教师,总体上师生比不得低于1:300,本科院校的师生比应不低于1:280。要合理计算体育教师课时量和工作量,积极为体育教师的工作、学习提供必要条件。要建立符合公共体育教学特点的体育教师学术评价体系,要积极组织体育教师培训,选拔优秀体育教师参加高校体育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为体育教师成长搭建平台。教育部在每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期间,组织评选、表彰100名“全国高校优秀体育教师”。
六、加强高校体育场馆、器材建设。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厅【200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配备体育场馆设施,配齐体育器材,并做好体育场馆的维护和低值易耗体育器材的更新、添置。体育场馆设施首先要保证体育教学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应免费或优惠向学生开放。要适当延长体育场馆开放的时间,最大限度满足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需求。学校生均体育场馆面积达不到教育部办公厅(教体艺厅【2004】6号)文件规定的学校体育场馆不得向外出租,不得向社会开放。
七、建立体育经费保障机制。学校要建立健全体育经费保障机制,学校教学经费中将体育维持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体育维持经费不得少于学校公用经费的1%,并做到与公用经费同步增长,体育维持经费主要用于体育教学、开展群体活动、体育竞赛、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低值易耗体育器材的添置等学校经常性体育基础工作的开展。学校应设立体育专项经费,对体育科研、教师队伍建设、国际体育交流、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和大型体育设施、器材配置等予以保障。
八、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考核。要把体育作为评价、考核学生的重要内容,未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标准的学生不得评为“三好学生”,不得授予学位。不按照学校规定参加体育锻炼的学生,不得“评优”、“评先”,不得享受奖学金。
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和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力,体育场馆设施、器材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在全国高校本科教学评估中不得被评为优秀。同时,学校不能被评为体育工作先进单位,不能批准为全国试办高水平运动队学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普通高校进行体育工作专项督查,督查的结果要向高校通报。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校长杯”奖,在每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期间,以“校长杯”的形式表彰100所高校体育工作先进单位的校长。
请将此件转发至本省(区、市)所属高校。
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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